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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会计报表评比办法》和《粮食财务分析评比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0:32:02  浏览:93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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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会计报表评比办法》和《粮食财务分析评比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会计报表评比办法》和《粮食财务分析评比办法》的通知

国粮办财〔2006〕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了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需要,进一步加强粮食行业财会指导,搞好粮食财务信息统计和财务分析,提高财会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粮食宏观调控和粮食流通发展服务,我们制定了《粮食会计报表评比办法》和《粮食财务分析评比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粮食会计报表评比办法》

2. 《粮食财务分析评比办法》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

粮食会计报表评比办法

一、粮食会计报表评比的对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每年评选一次优胜单位。
二、粮食会计报表评比的内容主要是《国有粮食企业财务主要指标月报》、《国有粮食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报送情况,要求会计报表数字真实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实现数据联网。
三、粮食会计报表评比实行百分制考核,按得分高低确定等次,得分高者为优胜单位。
(一)国有粮食企业财务主要指标月报60分。每月报表应于次月10日前以电子表格式上报国家粮食局,遇节假日顺延。每月报表计5分,表内项目错一笔扣1分,漏填一个项目扣1分,迟报一天扣1分,扣完为止。报送期内自己发现错误并更正者不扣分。
(二)国有粮食企业年度会计报表30分。年度会计报表应按国家粮食局有关编制决算文件规定的时间报送,文件未作规定的,应于次年60日内报送,遇节假日顺延。各地在上报电子表的同时,应上报一份书面报表和编制说明。报表缺编制说明扣1分,表内项目错一笔扣1分,漏填一个项目扣1分,迟报一天扣1分,扣完为止。报送期内自己发现错误并更正者不扣分。
(三)报表数据联网10分。使用国家粮食局指定的计算机报表系统联网上报会计报表的记10分,不能按指定方式报送的每次扣1分(特殊情况除外),扣完为止。
四、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国家粮食局将给予表彰奖励。报表累计迟报达20天以上者,取消本年度评选资格。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粮食财务分析评比办法

一、粮食财务分析评比的对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每年评选一次优胜单位。
二、粮食财务分析评比实行百分制考核,按得分高低确定等次,得分高者为优胜单位。
(一)一般财务分析20分。按季报送粮食企业财务盈亏分析,数据准确,内容全面,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季度财务分析于季末20日内上报,年度财务分析应在规定时间内随同年度会计报表一同上报。每报送一份得5分,未报送的不得分,不符合要求的扣分。
(二)专题财务分析30分。紧紧围绕粮食流通工作中心任务,以及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自主调研,并上报专题分析材料。每报送一份得6分,未报送的不得分。
(三)专题调查统计表20分。按时填报国家粮食局下发的各类专题调查统计表,并对调查内容作详细书面说明。要求表内项目数字准确、真实、内容完整,最高得20分。表内项目错一笔扣1分,漏填一个项目扣1分,迟报一天扣1分,扣完为止。
(四)财务信息20分。各地出台的重大财务政策和文件,向上级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的重要财务数据,以及重点财会工作的进展情况等,以信息形式报国家粮食局。每报送一份信息得4分。
(五)计算机应用10分。能熟练使用国家粮食局指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工作互动,及时发布和接收信息。上报的电子版材料要求使用规范化名称,文件名注明省份、材料主要内容和发送人。
三、对获奖的先进单位,国家粮食局将给予表彰奖励。要求上报的各类专题调查统计表及财务分析等累计迟报达20天以上者,取消本年度评选资格。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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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北京和成都)和英国物理研究所计量合作备忘录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北京和成都) 英国物理研究所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北京和成都)和英国物理研究所计量合作备忘录


(签订日期1980年9月3日 生效日期1980年9月3日)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北京和成都)和英国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与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在伦敦签订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三条规定,认识到计量领域已列为协定议定书的附加领域,达成协议如下:

 一、范围:
  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在计量领域内进行共同研究和开展合作。特定合作项目已列在本备忘录附件中。

 二、情报交换:
  双方交流情报资料、文献、报告和科学数据。

 三、客籍工作人员:
  每方接受对方能够胜任共同感兴趣研究项目的客籍工作人员,时间一般为三个月至一年,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商定,可延长为二年。每方客籍工作人员的数目、访问性质和期限都应事先商定。一般情况下,派遣方应支付客籍工作人员的全部费用,包括酬金、旅费、食宿费、生活费、医药费和其他费用。

 四、短期访问:
  任何一方进行短期访问,如交流情况,检查研究工作、进行相互比对测量,做学术报告或参加专题讨论会和会议的期限至多为三周。

 五、专题讨论会和会议:
  情况需要时,双方参加共同感兴趣项目的联席专题讨论会或会议。有关会议安排和财务开支应事先由双方协商一致并逐项商定。

 六、相互比对:
  经双方同意并由一方或双方提供比对用传递设备情况下,双方可在共同感兴趣方面,组织和举行双边或多边测量比对。每次比对都应根据双方事先同意的计划安排。

 七、检查会:
  双方认为必要时,可举行高级代表的会晤,回顾进展情况和磋商执行本备忘录的有关事宜并负责修订附件内所列的合作项目。这种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每次会议经双方同意后,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联合王国召开。参加会议的人数,除另有协议外,每一方应限于二至四人。

 八、联络和记录:
  每方指定一人作为联络员,负责安排会议,保存合作项目记录,组织情报交流和汇集新建议。

 九、财务:
  除上述第三条规定的客籍工作人员和第五条规定的参加专题讨论会和会议的人员外,双方进行的访问,派遣方应承担国际航空旅费,接待方应承担食宿和国内旅行费用。第四、六、七条所规定的访问总天数,不得超过每年事先同意的用人/天表示的限止数。

 十、期限: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一致同意,本备忘录可予修订或延长。备忘录的终止并不影响根据备忘录正在进行的具体活动的效力或期限。
  本备忘录于一九八0年九月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英国物理研究所
  (北京和成都)代表            代     表
    鞠 抗 捷               保尔·迪安
    (签字)                (签字)

  附件:

  计量研究合作项目:
  1.用于光学传递函数测量的标准透镜的检定技术。
  2.坎德拉和流明之间转换的相互比对。
  3.放射性同位素的比对测量、剂量测定法和中子测量。
  4.微波功率标准和衰减标准,衰减标准的相互比对。
  5.约瑟夫逊电压标准。
  6.时间频率标准。
  7.用标准灯进行温度比对。
  8.低温磁温度测量法。
  9.激光频率标准。
  10.壁面稳定弧作为温度和辐射标准的研究。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廊政〔201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廊坊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16日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廊坊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建设基金是指根据省和本市规定筹集的,用于市及县(市、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治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分为市水利建设基金和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由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其对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资金的管理权限和预算管理级次分别筹集、分别使用。
第四条 市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市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三。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其中合资修建的收费公路按市应分得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的百分之三提取水利建设基金;
(二)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百分之十五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
(三)按规定市本级征收留用和各县(市、区)上缴市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四)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县(市、区)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三。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其中合资修建的收费公路按各县(市、区)应分得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的百分之三提取水利建设基金;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百分之十五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按规定征收留用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四)国家和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市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市重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项目;城市防洪设施和区域内河流、湖泊、洼淀、堤防的建设、维护和治理;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和应急度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二)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县(市、区)重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项目;重点防洪工程;城区防洪排沥设施和区域内河流、湖泊、洼淀、堤防的建设、维护和治理;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和应急度汛;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三)跨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应由我市负担的资金,以及跨县(市、区)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由市与有关县(市、区)共同承担。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其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征收和资金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水利建设基金的支出计划(项目),其中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还应商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水利建设基金的预算和决算。
第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按筹集的来源分别由以下单位负责征收: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和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划转;向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和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的单位、个人征集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缴或者委托税务机关征缴。
市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由市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征缴和稽查。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预决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办法,保证资金及时缴入国库,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规定筹集、使用水利建设基金,对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廊坊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廊政〔1998〕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