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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实验工作的通知(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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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实验工作的通知(2004)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实验工作的通知


2004-04-22

教体艺厅[2000]1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批转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所提的各项要求,针对目前我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薄弱状况,我部在全国不同地区选择了58个县(市、区、旗),作为实验单位,到2004年通过5年的实验,在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观念、教育管理、教学内容和形式、师资培养和培训,以及教学评价等方面,总结、探索出一些比较适应社会与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的我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规律和途径。现将《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实验方案》等有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验工作取得成功。

  附件:一、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实验县(市、区、旗)名单

  二、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实验方案

  三、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二级课题

  四、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实验项目研究计划书(略)

  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实验县 (市、区、旗)名单

  北京--延庆县上海--金山区奉贤县 天津--宁河县重庆--綦江县巫山县 河北--安国市丰南市山西--侯马市太谷市 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科右前旗 辽宁--海城市黑山县 吉林--磐石市珲春市 黑龙江--宁安县阿城县 江苏--吴江市建湖县靖江市 浙江--萧山市义乌市上虞市 安徽--砀山县 福建--晋江市上杭县 江西--宜丰县卢溪县 山东--龙口市安丘市 河南--新密市济源市孟州市 湖北--潜江市武穴市 湖南--桃源县桃江县 广东--顺德市澄海市 广西--北流市合浦县 云南--丽江县石林县 海南--琼海市儋州市 四川--温江县平昌县南部县 贵州--麻江县 陕西--渭南市临渭区洋县 甘肃--天水市秦城区张掖市 宁夏--贺兰县 青海--互助县 新疆--乌鲁木齐县麦盖提县

  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 研究实验方案

  一、实验背景: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指出:"美育不仅能陶冶情操、提高素养,而且有助于开发智力,对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表明,加强美育是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改革的要求,也是把教育办成创新精神和创新人才的摇篮的需要。艺术教育是美育的最主要内容和重要途径,因此,加快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步伐,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

  2、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85%以上的中小学校、75%的中小学生在农村。目前,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无论在教育观念、教育管理、教学水平、师资建设等各方面相对滞后,一些地区农村的艺术教育甚至还存在着大面积的空白。而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若得不到普及和发展,学校艺术教育的薄弱状况就不可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农村中小学生的整体素质就不能得到提高,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就会落空。因此,加快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步伐,既是学校艺术教育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更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迫切要求。

  3、农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教育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农村地区的文化艺术资源较城市而言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有其自身发展的特殊规律,不能照搬城市学校艺术教育的模式。正因为这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特别指出:农村中小学要充分利用当地文化资源,因地制宜地开展美育活动。因此,探索适合21世纪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之路,既具有广泛的实践指导意义,也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4、《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绩,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也相继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典型,积累了许多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好经验,这为在全国一定范围内开展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实验工作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目前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薄弱现状为进行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实验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二、指导思想:21世纪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实验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根据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总体要求,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切实加强农村学校的美育工作。通过实验,探讨发展农村艺术教育的经验和规律,提高农村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农村学校的教育改革和发展。

  三、实验范围: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实验课题将采取申报、推荐、审定相结合的办法,在全国范围内选择58个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实验县)作为实验地区。

  实验对象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1、区域性。我国地域辽阔,经济与教育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实验对象必须从不同经济与教育发展水平的区域中选择。

  2、典型性。选择的实验对象必须在某一区域内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能有利于在该区域推广实验成果。

  3、可行性。实验对象必须具备实验研究的基本条件,有能力完成所选二级课题的研究任务。

  四、实验目标:

  总体目标:通过实验县五年的实验总结,到2004年,在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育观念、教育管理、教学内容和形式、教学评价、师资培养和培训等各方面,总结、探索出一套比较科学的、适应社会经济与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的我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规律和途径。

  具体目标:

  1、进一步全面科学地认识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地位与作用;

  2、探索出一套健全而完善的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管理机制;

  3、探索出适应素质教育要求、遵循农村教育发展规律、能充分利用当地文化艺术资源的农村学校艺术教学内容(教材)、途径、方法、评价体系;

  4、探索出切实可行的农村艺术师资队伍建设的途径与方法;

  5、探索制订适合农村经济和教育发展水平的艺术教学器材配备方案。

  五、实验内容: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实验分设若干二级课题,由不同实验单位承担并分别组织实施。二级课题如下:

  1、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

  2、农村学生艺术审美标准研究;

  3、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课程开设研究;

  4、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学内容和教研活动研究;

  5、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课程教材研究;

  6、农村学校课外艺术教育活动研究;

  7、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学方法研究;

  8、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研究;

  9、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学评价体系研究;

  10、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管理机制研究;

  11、农村学校改善艺术教育办学条件研究;

  12、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研、科研活动研究;

  13、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与农村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相互关系研究。

  六、实验原则: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实验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把握以下几条原则:

  1、创新与继承的统一。在实验过程中既要敢于创新和变革,勇于摈弃一切阻碍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传统观念和做法,积极探索出一套全新的农村艺术教育模式,又要充分吸收和借鉴包括国内和国外、城市与农村已有的一切适应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的积极因素。

  2、共性与个性的统一。本课题由若干既独立又联系的二级课题组成,这就要求各二级课题在实施过程中既要遵循国家有关学校艺术教育的指示精神和总课题制定的总体目标,从各个方面探索农村艺术教育的总体改革与发展之路,又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选择重点研究课题,找准实验的主攻方向,以重点突破来带动全面提高。

  3、理论与实践的统一。理论研究不等于实践,因此本实验必须有现代艺术教育理论作指导和支撑,但理论研究又离不开实践,因此不能唯研究而研究。既要注意在实践中检验和丰富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研究成果,又要注意通过实验研究来提高农村艺术教育的实践水平。

  七、实验步骤: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实验分三个步骤进行:

  1、准备阶段(1999年2月--1999年11月)本阶段主要工作为初步调研,成立课题组,制定实验方案,确定实验县,召开实验工作会议。

  2、实验阶段(1999年11月--2004年4月)本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分配二级课题研究任务,制定二级课题实施计划;具体实施,积累成果,召开专题研讨会,随时交流推广经验;编写实验教材;制定并落实艺术教师培训计划。

  3、总结阶段(2004年5月--2004年7月)本阶段主要工作为各实验县总结成果,召开二级课题结题会;撰写总课题实验研究报告,总课题结题;出版发表研究论文,推广研究成果。

  八、组织管理:

  1、教育部组织成立总课题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课题的研究工作,调控实验研究进程。在总课题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总课题研究组,负责对总课题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研究和总体把握,并加强对实验县及二级课题研究组的指导。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实验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实验县要成立二级课题领导小组和二级课题研究组,全面负责二级课题的研究工作。二级课题领导小组应由1-2名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的同志参加。各实验县要为课题实验提供基本的物资条件,解决好实验的经费问题。

  3、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开展实验的有关 情况,加强横向交流,拟编印《实验动态》或《课题简讯》。由总课题组每年委托一个或两个实验县负责《实验动态》(或《课题简报》)的组稿、编辑、印刷、邮寄等工作。各实验县课题研究组应确定本地《实验动态》(或《课题简报》)通讯员,负责本地实验动态和简讯的撰写工作

  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 研究二级课题

  一、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研究目的:科学定位并确立艺术教育在农村学校素质教育中的地位,探索艺术教育在培养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农村学生素质全面提高的作用,形成适应“农科教结合”的新型教育模式的教育观念,把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真正纳入素质教育的轨道。

  参考要点:艺术教育在促进农村学生素质全面提高,培养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的新型农村建设者的特殊作用;艺术教育在实施科教兴农,适应“农科教结合”教育改革模式的作用;艺术教育与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艺术教育与学生智力的开发;艺术教育与学生良好个性品质的培养;如何把艺术教育融入农村学校教育的全过程。

  二、农村学生艺术审美标准研究。研究目的:引导学生确立正确的审美标准,主动参与艺术审美活动,培养审美情趣,提高审美素质。参考要点:当前农村学生艺术审美标准的主要特点;农村学生建立艺术审美标准的主客观因素;农村学生艺术审美标准确立的过程和规律;学校艺术教育活动与农村学生审美标准确立的关系;新形势下农村学生基本艺术审美标准;不同地区学生审美标准的差异性;引导农村学生确立正确的审美标准的意义和方法。

  三、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课程开设研究。研究目的:开齐开足艺术课程,各实验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实验县)的学校(以村小为单位)到2000年开课率达到本县学校总数的70-80%,并逐年提高比例,到2004年达到95-98%左右。开好上好艺术课程,各实验县到2001年和2004年分别达到60%和90%以上的艺术教师具备上“合格课”的能力。实验县定期举办艺术课程的听课、评课活动。参考要点:我国不同地区农村学校开设艺术课程现状调查;农村学校艺术课程课堂教学分析;农村学生在课堂上的主要艺术实践方式分析;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课程综合化研究;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课程与其他学科课程的有机渗透与联结;提高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课程实施水平的基本途径和措施。

  四、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学内容和教研活动研究。研究目的: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和农村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在改革现行教学内容的基础上,把当地农村丰富的文化艺术资源纳入学校艺术教育教学内容之中。各实验县要配备专兼职艺术教研员,构建各县、乡的教研网络。参考要点:国内外以及城市农村中小学艺术教学内容的比较;现行农村学校艺术教学内容的分析;农村学校艺术学科的任务;当地农村文化艺术资源的开发与吸收;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对传统艺术文化的继承、整合与创新;农村地区各级学校艺术教学内容的相互衔接。建立教研网络的途径;日常艺术教研活动运作的方式和机制。

  五、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课程教材研究。研究目的:在充分吸收当代国外先进教育思想的基础上,分析现行艺术课程教材的弊端,切实加强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材建设,构建符合农村实际,具有地方特色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材体系。参考要点:农村中小学对现行艺术课程教材的使用状况;农村学校艺术课程教材编写的原则和结构体系;农村学校艺术课程教材的特点、功能;音像教材在农村学校的前景;乡土教材的开发;农村艺术课程教材如何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


  六、农村学校课外艺术教育活动研究。研究目的:进一步明确课外艺术教育活动在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课外艺术教育活动与课堂艺术教学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探索适合农村发展水平、具有农村特色的课外艺术教育活动的内容与形式,定期举办课外、校外艺术教育展示活动。参考要点:农村学校课外艺术教育活动的现状调查;课外艺术教育活动在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农村学校课外艺术教育活动的目的与任务、内容与形式、管理与评价;农村学校课外艺术教育活动与课堂艺术教学的关系;农村学校课外艺术教育活动对城市学校课外艺术教育活动的借鉴与吸收;如何利用当地文化艺术资源开展农村课外艺术教育活动。

  七、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学方法研究。研究目的:在认真总结我国农村学校艺术教学经验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艺术教学方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适应21世纪我国农村学校艺术教学发展需要、适合农村学校艺术教学客观条件以及艺术教师素质的艺术教学方法。参考要点:目前农村学校艺术教学方法现状调查;国内外先进艺术教学法及其发展趋势;适应21世纪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发展需要的农村艺术教学模式探讨;提高农村学校艺术教学水平对教学设备、教师素质所提出的要求;充分利用当地文化艺术资源丰富农村学校艺术教学手段和途径。

  八、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研究。研究目的:科学规划农村艺术师资队伍发展的规模与质量,探索农村艺术师资培养与培训新途径,以适应21世纪我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需要。参考要点:农村学校艺术师资现状调查;农村学校艺术教师规格和培养的基本途径;农村学校艺术教师培训机制;农村学校艺术教师配置方式,专职艺术教师与兼职艺术教师的比例及兼职艺术教师的培训途径;农村学校艺术师资队伍的管理,优化、稳定农村艺术师资队伍和解决师资短缺问题的主要对策;农村艺术教育的发展对艺术师范教育提出的要求。

  九、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学评价体系研究。研究目的:探索适合21世纪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评价方式和体系,促进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参考要点:艺术教育评价在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功能、作用与意义;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评价的基本原则;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评价目标、基本方式与指标体系;农村学校艺术学科的考试、考查方式;农村学生艺术素质测评的内容与方法。

  十、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管理机制研究。研究目的:探索适应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发展需要的管理机制,使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步入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轨道,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人管理。参考要点: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管理现状调查;适应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发展需要和特点的农村艺术教育行政、业务管理机构及职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行政、业务管理机构的人员构成及职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制度管理与法规建设;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检查督导。

  十一、农村学校改善艺术教育办学条件研究。研究目的:探索在现有条件下农村学校改善艺术教育办学条件的途径和方法,为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物质保证。参考要点: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办学条件现状调查;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设施配备的基本要求;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经费、器材的筹措渠道与方法;有效利用当地文化艺术资源改善艺术教育办学条件;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经费、器材设备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

  十二、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研、科研活动研究。研究目的:探索适应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发展需要和农村地区特点的艺术教育教研、科研组织及其活动形式,努力提高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水平。参考要点: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研、科研组织的基本结构及其职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研、科研的基本活动形式;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研、科研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培养提高农村学校艺术教师教研、科研意识及能力的基本途径和方法。

  十三、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与农村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相互关系研究。研究目的:全面理解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与农村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进一步拓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发展空间,促进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与农村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参考要点: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开放性研究;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与当地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相互促进关系;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与当地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的主要途径;如何将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引进学校艺术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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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安全监察工作规则

铁道部


行车安全监察工作规则

1984年10月9日,铁道部

第1条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必须做到畅通无阻,四通八达,安全正点,当好先行。安全状况是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是铁路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首要标准。铁路具有高度集中,半军事性,各个工作环节紧密联系和协同动作的特点,保证安全是铁路准确、迅速、协调地进行运输生产活动的重要条件,是关系到四化建设速度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严肃的政治问题。为维护铁路行车安全法规的实施,保证运输安全,在各级组织、各业务部门坚持安全第一,加强安全管理的同时,必须实行严格的监察制度。为此,在铁道部、铁路局(工程局)和铁路分局设置行车安全监察机构。
第2条 在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分别设置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是维护行车安全法规的监督机关,其任务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对行车安全工作实行严格的监察,维护行车安全法规,以促进路风建设,保证安全正点、优质高产地完成运输任务,提高经济效益。
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对行政领导、同级业务部门、各行车有关单位和行车有关人员执行行车安全法规的情况行使监察职责。
第3条 铁道部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1、监督检查各铁路局、工程局、设计院、工厂及行车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和规章制度等情况。
2、监督检查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行车安全(包括行车有关防火防爆,以下同)、路外人身安全、事故处理等规章制度、命令、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
3、监督检查各种行车设备、防火防爆设备的养护维修和定期修理,以及保证行车安全的先进技术设备的发展情况。
4、监督检查行车直接有关人员的培训教育、考核,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行车有关人员的素质。
5、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防止路外人员伤亡工作情况。
6、参与对《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有关行车安全的规章制度、命令、措施以及列车运行图的编制和修改。
7、制订铁路行车事故处理、铁路行车路外伤亡事故处理和行车安全监察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8、参与审查行车设备新建、改造中有关行车安全部分和行车安全直接有关的设计文件。
9、根据各个时期的情况,调查研究,提出搞好行车安全的指导性措施;针对关键问题,提出专题报告和建议;要求有关部门及时采取防止和消除行车和路外伤亡事故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10、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性质严重的行车重大、大事故;研究处理有争议的或铁路局处理不当的行车重大、大事故。
11、统计分析全路行车事故和路外伤亡事故,总结全路行车安全工作。
12、检查全路行车安全监察工作,总结交流经验;组织行车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
13、检查乘务员公寓的食宿条件、清洁卫生及乘务员遵守公寓制度等情况,发现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意见。
第4条 铁路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1、监督检查铁路局管辖内所属部门、单位及部属工厂贯彻执行上级领导机关颁发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指示和措施情况,监督检查在铁路局管内运行的外单位列车、机车、车辆、动车和轨道车,以及在管内施工的工程局、处、段(队)有关行车安全情况。
2、监督检查铁路局发布的有关行车安全的规章制度、命令和措施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
3、监督检查各种行车设备、防火防爆设备的养护维修和定期修理,以及确保行车安全的先进技术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和维修情况。
4、监督检查行车直接有关人员的培训教育,任职、提职,技术考核鉴定及体格检查情况。
5、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防止路外人员伤亡工作情况。
6、参与制订、修订《行车组织规则》,审查有关行车安全的各种细则办法和作业标准。
7、参与审查行车设备新建、改造中有关安全部分和行车安全直接有关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计划,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8、根据各个时期的情况,调查研究,提出搞好行车安全的措施;对发现的不安全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要求,限期解决;重要问题,向领导提出专题报告;会同有关部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9、督促有关部门,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性措施,保证安全。
10、参加调查分析铁路行车重大、大事故,研究处理管内有争议的或铁路分局处理不当的事故;督促有关单位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正确地处理事故;监督检查有关事故救援的工作。
11、统计分析全局行车事故和路外伤亡事故,总结全局行车安全工作。
12、检查乘务员公寓的食宿条件、清洁卫生及乘务员遵守公寓制度等情况,发现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意见。
工程局安全监察机构中有关行车安全的职责,可参照铁路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办理。
第5条 铁路分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1、监督检查铁路分局管辖内所属部门、单位执行上级机关颁发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指示和措施情况,监督检查在铁路分局管内运行的外单位列车、机车、车辆、动车和轨道车,以及在铁路分局管内施工单位的行车安全情况。
2、监督检查分局发布的有关行车安全的规章制度、命令和措施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
3、监督检查各种行车设备、防火防爆设备的养护维修和定期修理,以及确保行车安全的先进技术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和维修情况。
4、监督检查行车直接有关人员的培训教育,任职、提职,技术考核鉴定及体格检查情况。
5、领导路外安全宣传车(队)的工作,经常深入地进行防止路外伤亡的宣传工作;参加调查处理重大路外伤亡事故;监督检查有关单位防止路外伤亡工作情况。
6、参与审查有关行车安全的细则、办法和作业标准。
7、参与审查管内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8、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提出防范措施;要求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9、督促有关部门,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性措施,保证安全。
10、参加调查处理铁路分局管内的险性事故和有争议的一般事故;监督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正确地处理事故;监督检查有关事故救援的工作。
11、统计分析铁路分局管内行车事故和路外伤亡事故,总结铁路分局行车安全工作。
12、检查乘务员公寓的食宿条件、清洁卫生及乘务员遵守公寓制度等情况,发现问题,督促主管单位及时解决。
13、检查指导基层单位安全工作人员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总结交流经验。
第6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分别由铁路局长、铁路分局长领导,在监察业务上同时受上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领导。
1、铁路局、铁路分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
2、铁路局、铁路分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对铁路局、铁路分局行政领导实行行车安全法规范围内的监督,发现有违反行车安全法规的情况,应如实地提出意见,加以纠正;如有关领导不给予正确解决,有权向上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报告,请求处理。
3、铁路局、铁路分局对事故性质和责任的确定,以《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为准,由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结论性意见,由铁路局、铁路分局领导作出决定;如果对领导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反映,请求予以复查处理。
4、上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发现下级单位或下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性质和责任的确定不符规定、处理不当时,有权加以纠正。
第7条 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除设领导人员外,并按照车务、客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教育、路外安全和综合分析等方面的业务,设置监察人员。各监察兼管工厂和工程单位。综合分析监察应昼夜值班。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由铁路局根据具体情况,工作量大小,管辖单位多少,里程长短等,分别确定。
工程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行车安全监察人员的编制。
各级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熟练的技术业务知识,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
铁道部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人员由副处级以上干部担任。铁路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人员由正科级以上干部担任。铁路分局行车安全机构的监察人员由副科级以上干部担任。
各级行车安全监察人员的技术职称,按国家规定办理。
各级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在任命时,应注明其行政和技术级别,享受与现职行政干部和技术干部同等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要建立考核制度。对德才兼备,符合条件的要适时提升;对不符合条件和级别而可以培养提高的,要做出安排,加速培养;对确实不够条件的要及时调整。要不断提高监察人员的素质,并保持监察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8条 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职权
1、发现作业上违反行车安全法规时,有权加以纠正;危及行车安全者,有权立即制止,必要时可临时停止其工作,并责成有关单位议处;对不适合担当行车工作的人员,有权责成有关部门予以调整。
2、对危及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要求限期解决;情况严重,确有发生严重事故可能时,有权采取临时扣留、封闭措施,并责成有关单位紧急处理。
3、发现行车有关规程、规范、规则、细则、办法、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有违反《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其他行车安全法规时,有权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停止其实施。
4、调查处理事故中,在确定性质和责任上有分歧意见时,由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结论性意见。
5、有权建议,对违反行车安全法规或发生行车事故的责任人员和领导干部,给予处分;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上做出成绩和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9条 行车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准则
1、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维护行车安全法规的严肃性。
2、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3、执法严明,刚正不阿。
4、秉公办事,不得弄虚作假。
5、坚持原则,遵守法纪。
6、积极钻研业务,技术上精益求精。
各级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执法犯法,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严于其他职工的纪律处分。
第10条 各级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持行车安全监察证。行车安全监察证由铁道部统一印制。铁路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和监察人员的监察证由铁道部签发;铁路分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和监察人员的监察证,由铁路局签发;工程局行车安全监察人员的监察证,由工程局签发。行车安全监察证遗失时,应立即通报,声明作废,由当事人写出检讨后,按规定进行请领补发。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工作调动,离开行车安全监察工作岗位时,应即将行车安全监察证缴还,并由请领单位上报签发机关。
第11条 行车安全监察人员检查发现问题时,除向当事人进行帮助教育外,必要时应将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具体要求和改进意见,填写“行车安全监察通知书”(一式三份),交当事人所属单位领导两份;对于严重隐患和比较重大的问题,由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向有关单位领导发出“行车安全监察指令书”(一式三份,送有关单位二份),限期改进。有关单位领导接到“通知书”或“指令书”后必须认真对待,及时研究改进;并将改进情况填记在“通知书”或“指令书”回执页中,回复填发单位,必要时,填发单位应派人进行复查。
第12条 各级行车安全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给予以下的工作条件:
1、乘坐各种列车(包括机车、守车、轨道车),并免予签证;
2、使用各种电话、电报、遇有紧急事故时,可使用特急电话或拍发特急电报(凭发报人签字或盖章);
3、准予出入有关场所;
4、通过单位领导,参加或召集有关安全会议;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查阅案卷、记录、表报,借用必要的工具及仪器;要求指派适当人员协助工作。
5、各级行车安全监察人员所需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由各铁路局作出规定,按各该业务部门主要工种劳动保护用品范围进行发放;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检测仪表、工具、用品和其他备品,逐步采用先进的检测手段。
6、可在乘务员公寓食宿。
7、各级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属需随时出动工作的人员,应安设住宅电话。
第13条 经铁路局或铁路分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商同有关单位选聘,在基层站段可设置不脱产的行车安全监察通讯员。行车安全监察通讯员有权直接向本单位领导提出行车安全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有权不经过本单位领导直接向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反映问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完成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任务。行车安全监察通讯员在监察业务上受铁路分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领导。
基层站段班组设不脱产的安全员。安全员对违章违纪行为有权加以纠正,有权越级向上反映情况。安全员在业务上受铁路分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指导。
第14条 各级领导必须坚持安全第一,把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大力支持行车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保证行车安全监察人员正常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做好监察工作。任何人不得妨碍行车安全监察人员行使职权。如发现对行车安全监察人员有打击报复行为者,必须严肃处理。要保证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15条 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总结、报告制度:
1、按月、季、半年、年对行车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包括事故分析),除报主管领导外,并报上一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
专业监察每半年对部门的行车安全情况进行分析总结,除报主管领导外,并报上一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
2、有关行车安全的重大问题和先进典型经验,除向主管领导报告外,并报上一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
3、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应建立和健全计划、总结、报告、统计、分析等管理制度和资料台帐,加强基础工作。
(附图略)


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穗国房字[2005]19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

穗国房字[2005]19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该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闲置费的征收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闲置费的征收使用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闲置费由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具体征收单位。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制度》的规定,委托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辖区范围内的土地闲置费。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应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委托书》。

第四条征收单位应当向物价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购领和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五条闲置土地自则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闲置之日起满一年的,征收单位应当向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六条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其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

(一)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

(二)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

(三)工业和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

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

第七条按《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二款认定,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闲置上地,土地闲置费按《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附件)规定的标准征收,计征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月。

第八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已经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免征土地闲置费。

第九条用地单位应当按《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上地闲置费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15日仍不缴纳的,征收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承担。

第十条土地闲置费按下列程序征收:

(一)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闲置土地后,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

(二)征收单位从认定土地闲置之日起,按计征办法、土地闲置期间和相应的征收标准确定应征数额,向用地单位开具《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和《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

(三)用地单位持《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网点办理缴款手续。

第十一条土地闲置费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收费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县级市对征收的土地闲置费留成70%,上缴市20%,上缴省10%;各区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先全额缴入区财政,区留用70%,上缴市20%,上缴省10%。应上缴给省、市的资金,由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每月终了后10日内按规定上缴广州市财助。其中省统筹部分,由市财政部门定期将应上缴的资金上缴省财政。

第十二条土地闲置费主要用于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有关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土地闲置费按以下程序申请使用:

(一)用款单位根据清理闲置土地工作的需要,将土地闲置费专项支出计划列入部门预算中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部门预算下达土地闲置费专项支出计划。

(三)用款单位根据预算批复数和年度清理闲置土地工作开展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款,同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办理拨款。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1999年1月3日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穗府[1999]2号)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9年6月15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的批复》(穗府函[1999]88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

地 区
区域范围
征收际准

经营性房地产用地
一般建设用地(工业用地除外)
工业用地及基础设施用地

市辖区
中心区
越秀区

东山区

天河区:广深铁路以南、华南快速干线以西
26
17
0.8

一般市区


(除上述区域外)

荔湾区

海珠区:昌岗路、新港路以北

天河区:北环高速公路以南、东环高速公路以西

白云区:北环高速公路南
14
9
0.4







近郊区
(除上述区域外)

海珠区、天河区、芳村区、黄埔区

自云区:规划华南快速干线以南

番禺区:市桥镇、大石镇、南村镇、钟村镇

花都区:新华镇
5
3
0.25

中远郊区
除上述区域外的其余地区
1.8
1.2
0.16

增城市
一类地区
新塘镇、荔城街、增江街
5
3
0.25

二类地区
朱村街、石滩镇、中新镇、派潭镇
1.8
1.2
0.16

三类地区
小楼镇、正果镇
1.5
1
0.13

从化市
一类地区
城区总体规划范围
2
1.4
0.2

二类地区
非城区规划内的街口街、城郊街、江埔街、太平街、鳖头镇、温泉镇、流溪河林场、流溪温泉旅游度假区
1.4
1
0.13

三类地区
良口镇、黄龙带、目田小杉地区、吕田镇、大岭山林场
0.8
0.7
0.1


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按照《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认定的闲置土地。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按《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征收标准以用地范围内土地面积作为计征依据。

3.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是指商品住宅、写字楼、商业服务业、宾馆、金融、保险、旅游和高级娱乐等用地。

4.一般建设用地是指没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开发建设的用:咆,包括党、政、军机关及行政事业单位自用办公用房、企业自建自用宿舍、高科技项目等用地,不包括工业项目、工业化的农牧业生产项目以及市政公用设施、交通等基础设施用地。

5.工业用地及基础设施用地,包括工业项目、工业化的农牧业生产项目以及市政公用设施、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6.同一地块包括不同功能用途的,按主要用途确定所属分类和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管理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市档案局。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 2005年3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