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印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12月22日 生效日期1989年3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认为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能够促进两国的福利和繁荣,确认这种合作有利于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希望两国科学技术单位和人员之间建立更密切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两国的科学技术合作,并根据两国科学技术单位和人员的兴趣、经验和可能共同确定合作领域。
第二条 缔约双方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互派专业科技人员,研究人员;
二、交换科学技术资料和文献;
三、组织双边科学技术会议和讨论;
四、共同确定研究课题,制订并执行共同研究计划;交流在共同研究中所获得的经验和技术诀窍。此类计划应以导致其成果在工农业和其他领域的应用为目标;
五、双方同意的其他科学技术合作形式。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将促进两国科学技术有关的组织、企业和机构之间的合作,以便它们在必要的情况下,根据本协定签订相应的议定书或合同。
二、两国科学技术有关的组织、企业和机构之间的对口合作议定书或合同,必须符合两国现行法律和法规。必要时,此类议定书或合同应规定:
(一)专利实施许可证、技术诀窍许可证的使用费;
(二)交换专利、联合申请共同研究项目的专利,以及由一方或由双方联合在第三国将专利商品化的条件;
(三)将研究成果用于生产的条件;
(四)财务条款。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而进行的共同研究以及中试研究所需设备问题,将由双方逐项讨论确定。从一国往另一国运送在执行本协定过程中所生产的设备和仪器,应根据当时两国之间已有贸易协定办理,或者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五条
一、缔约双方建立一个由中、印双方组成的中、印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并各指定一位委员会的主席和若干委员。委员会将为自己的活动制定一些程序,通常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召开。
二、委员会负责规划和协调双边科学技术合作,并检查这种合作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还将考虑在具体领域内进一步发展合作活动的建议,向双方推荐计划和措施。
三、委员会为执行其职责,必要时可设立临时的或常设的联合小组或工作小组。
四、在委员会休会期间,经双方同意可对已批准的合作活动作补充和修改。
五、缔约双方各指定一个执行机构,以协助联合委员会的工作。中国方面的执行机构为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度方面的执行机构为印度科学技术部。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在一定时期内未经同意不向第三者泄露通过合作所获得的技术内容和信息。
第七条 为执行本协定的任务而派出的专业科技人员和研究人员的国际旅费和零用费由派出一方支付;在对方国家执行任务期间的食宿、国内交通以及必要的医疗费用由接待一方支付。
第八条 缔约双方将在各自的法律和法规的范围内,保证为对方在其境内执行本协定任务的人员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九条
一、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并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期满前十二个月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协定确定的正在执行的活动的效力。
三、双方政府代表在本协定下签字,特此证明。
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八九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印度共和国政府代表
朱 丽 兰 瓦萨特·戈沃里克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驻外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区级党政机关实施“三定”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自治区工业、贸易管理部门及行政性公司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厅字〔2000〕33号)精神,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等八个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驻外办事处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在首都和其他省、市的派驻机构,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办理有关事务。各驻外办事处要强化联络、信息、经协、接待和协调职能,充分发挥“窗口”作用,强化“办事”功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与中央国家机关和驻地及临近省、市党政机关的政务联系、经济联系和友好往来等工作。
(二)收集、整理和传递重要的政务、经济信息,为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信息,为部门和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三)协助自治区各部门和各地州市拓宽人才、技术、劳务、资金等渠道,为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协作提供服务。
(四)接受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委托,在驻在地及临近省、区、市开展有关业务工作,做好有关联络、协调工作。
(五)协助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州市做好在驻在地及临近地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公务接待工作。
(七)负责对办事处及所属单位的财产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完成自治区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各驻外办事处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一)北京办事处:主要负责所在地及华北、东北等地区有关事务。
1.内设机构
办事处内设4个处(室)。(1)办公室协助办事处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办事处人事、工资、职称及保卫工作。协助做好新疆驻地单位和人员以及新疆籍经营人员、在校学生的管理工作。负责有关会议、机要、保密、文秘、档案、翻译、信访、文印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信息联络处
负责重要政务、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工作,为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协作提供服务。为自治区领导和有关部门疏通公务渠道,做好联络工作。与全国各驻地机构及外国商社保持经常广泛的联系,为新疆引进资金、项目牵线搭桥。做好来京办理护照签证人员的服务工作。负责新疆经济促进会的日常工作。
(3)接待处
负责做好自治区领导和公务人员的接待工作。负责办事处各服务部门的协调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4)财务处
负责办事处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财务制度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审定预算方案,监督资金使用和运转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有资产,并对办事处所属单位和经营管理予以指导和监督。
纪检(监察)组 负责办事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办事处的党群工作。
2.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北京办事处为正厅级,行政编制20名。其中办事处领导职数3名(含纪检组长),处室领导职数7名。
3.事业单位和编制
(1)招待所,县级,列事业编制68名,领导职数3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
(2)后勤服务中心,县级,列事业编制25名,领导职数3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
(二)上海办事处:负责所在地及江苏、浙江等临近省区有关事务。
1.内设机构
(1)综合处
协助办事处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办事处人事、工资、职称及保卫工作。协助做好新疆驻地单位和人员、在校学生的管理工作。负责有关会务、机要、保密、文秘、档案、文印等工作,并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办事处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财务制度规范工作,监督资金的使用和运转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有资产,并对办事处所属单位的经营管理予以指导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信息联络处
为自治区领导和有关部门办理公务提供服务,做好联络工作。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新疆驻地机构保持经常广泛的联系,为新疆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项目牵线搭桥。及时准确地收集、编报经济技术信息。
(3)接待处
负责做好自治区领导和公务人员的接待工作。负责办事处各服务部门的协调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上海办事处为副厅级,行政编制13名。其中,办事处领导职数3名;处室领导职数3名。
3.事业单位和编制
(1)天山宾馆,相当于副县级事业单位,列事业编制23名,领导职数1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
(2)办事处经营服务部,列事业编制4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
(3)博峰经济开发服务中心,相当于县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12名,领导职数2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企业化管理。
(三)广州办事处:负责所在地及广西、湖南等临近省区有关事务。
1.内设机构
(1)综合处
协助办事处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办事处人事、工资、职称及保卫工作。协助做好新疆驻地单位和人员、在校学生的管理工作。负责有关会务、机要、保密、文秘、档案、文印等工作,并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办事处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财务制度规范工作,监督资金的使用和运转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有资产,并对办事处所属单位的经营管理予以指导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信息联络处
为自治区领导和有关部门办理公务提供服务,做好联络工作。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新疆驻地机构保持经常广泛的联系,为新疆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项目牵线搭桥。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分析、编报经济技术信息。
(3)接待处
负责做好自治区领导和公务人员的接待工作。负责办事处各服务部门的协调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广州办事处为副厅级,行政编制12名。其中,办事处领导职数3名;处室领导职数3名。
3.事业单位
(1)新疆大厦,相当于副县级事业单位,列事业编制11名,领导职数1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
(2)经营服务部,保留招待所牌子,列事业编制5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
(四)西安办事处:负责所在地及西北省区事务。
1.内设机构
(1)综合处
协助办事处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办事处人事、工资、职称及保卫工作。协助做好新疆驻地单位和人员以及新疆籍经营人员、在校学生的管理工作。负责有关会务、机要、保密、文秘、档案、文印等工作,并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办事处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财务制度规范工作,监督资金的使用和运转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有资产,并对办事处所属单位的经营管理予以指导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信息联络处
为自治区领导和有关部门疏通公务渠道,做好联络工作。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新疆驻地机构保持经常广泛的联系,为新疆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项目牵线搭桥。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分析、编报经济技术信息。
(3)接待处
负责做好自治区领导和公务人员的接待工作。负责办事处各服务部门的协调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西安办事处为副厅级,行政编制13名。其中,办事处领导职数3名;处室领导职数3名。
3.事业单位
(1)招待所,相当于副县级事业单位,列事业编制9名,领导职数1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
(2)经营服务部,列事业编制5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
(五)深圳办事处
深圳办事处由广州办事处管理。
1.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深圳办事处为正县级,行政编制7名,领导职数3名。
2.事业单位和编制
办事处接待服务部,相当于科级事业单位,列事业编制4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
(六)海南办事处
海南办事处由广州办事处管理。
海南办事处为正县级,行政编制2名,领导职数2名。
办事处接待服务部,相当于科级事业单位,列事业编制2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
(七)山东办事处
1.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山东办事处为正县级,行政编制7名,领导职数3名。
2.事业单位办事处接待服务部,相当于科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3名,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
(八)天津办事处
1.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天津办事处为正县级,行政编制6名,领导职数3名。
2.事业单位和编制
办事处接待服务部,相当于科级事业单位,列事业编制3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