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流动人口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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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流动人口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细则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丹东市流动人口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细则
第—条 为做好流动人口管理费征收使用工作,根据《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费征收使管理办
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流动人口中跨市、县(市)流动的下列人员,应当缴纳流动人口管理费: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雇用的人员;
(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五)其他务工人员。
第三条 流动人口管理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
(一)机关、团体、国有事业单位雇用的人 ,以每人每月40元;
(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每人每月20元;
(三)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元。
第四条 流动人口管理费按月征收。暂住时间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五条 流动人口管费由流动人口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在核发《暂住证》时征收。
第六条 成建制或有组织地到暂住她承包工程或为工程提供劳务的,其流动人口管理费由用工
单位按用工人数一次或分期代为交纳。
第七条 收费单位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实行凭证收费。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
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八条 流动人口管理孩纳入预算外资金征管体系,实行专户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预算外
资金专户。
第九条 流动人口管理费用千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补充城镇企业特困职工解困资金,补充城镇
建设和维护费用。
第十条 各县(市)财政部门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征收的流动人口管理费按总额5%
的比例上交市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其中2%由市财政部门代县(市)财政部门上交省预算外
资金专户。
第十—条 征收和管理流动人口管理蒂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待私舞弊的,由其所
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丹东市外来人口管理办法》(丹政发[199]54
号)中关于对外来人口征收城市人口增容费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一九九八年二月四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中“受理”涵义确认的答复
卫生部法监司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中“受理”涵义确认的答复
卫生部法监司
浙江省宁波市卫生局:
你局甬卫发〔1999〕209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及其实施细
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当申请人未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提交全部材料时,接到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补充所需材料,在材料补充齐全以前,视为未“受理”设置申请。申请人补全所需全部材料后,卫生行政部门应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受理设置
申请,并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1999年12月6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国土资源“一张图”建设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明确任务、严格要求,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以下简称规划数据库)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强化规划和计划管控”。加快推进规划数据库建设,以信息化带动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是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好土地利用规划管控作用的根本要求,是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切实提高土地管理效率和水平的客观需要。
目前,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总体上已进入审批实施阶段,迫切需要抓住时机,加快规划数据库建设,为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奠定良好基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基本完成,亟待在此基础上叠加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完善国土资源“一张图”。各地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加快推进规划数据库建设工作,确保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顺利实施,确保国土资源管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同步推进规划修编审批和规划数据库建设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审批与规划数据库建设统筹谋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的规定,在加快规划修编和审批的同时,开展规划数据库建设,保证规划成果审批与规划数据库建设任务同步完成。
各地在规划修编过程中要严格把握有关规定,通过落实规划数据库建设各项要求,强化规划目标和指标的落实,严格规划成果质量控制。规划数据库建库应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严格遵循已发布的市(地)级、县级和乡(镇)3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制图规范和数据库标准(TD/T 1020~1028),数据库内容应与规划最终成果内容保持一致。在规划审查报批过程中,应同步完成规划数据库的审查和确认,并以规划数据库为手段,认真核查规划成果,确保规划数据、图件与实地相一致。
坚持需求主导、统筹兼顾的原则,着力建立与规划管理相适应的数据库建设、维护和更新的长效机制,深化和拓展规划数据库应用,保证规划数据库数据的实时修改和更新,实现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常态化和制度化,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各项业务对规划数据共享和应用的需求。
三、严格规范规划数据库成果的检查和汇交
根据国土资源“一张图”建设要求,部将建立包括国家、省级、市(地)级、县级和乡(镇)5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在内的国家级规划数据库。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负责编制规划的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数据库建库,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检后,随规划报批材料一起报部审查验收,规划批准后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省级及省以下人民政府审批的市(地)级、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划审查报批过程中组织规划数据库的审查验收,规划批准后,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要求将规划数据库统一整理后汇交到部,部在核查确认基础上将数据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
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批准但尚未按规定上报规划数据库的,应于2011年1月31日前将规划数据库补充上报到部;尚未批准的,应随同规划报批材料一并上报规划数据库,未上报规划数据库或上报的规划数据库未通过审查验收的,不予审批规划。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批准但未按规定汇交规划数据库的,要抓紧补充做好规划数据库的建库、验收确认和统一整理工作,于2011年3月31日前汇交到部; 尚未批准的,应随同规划报批材料一并上报规划数据库,做好验收确认和统一整理工作,于规划批准后3个月内汇交到部。
规划数据库汇交到部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四、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规划数据库建设工作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时完成规划数据库建库、上报和汇交任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按时保质完成本省(区、市)规划数据库建设工作负总责。要保证建设资金的落实,严格作业队伍的监管,严格规划数据库的检查验收,在保证规划修编成果质量的基础上保证规划数据库成果质量。
从2011年起,部将一律在国土资源“一张图”上开展建设用地审批、规划计划审查、土地执法监管等各项土地管理业务。未及时上报和汇交规划数据库,或者上报和汇交的规划数据库质量不合要求,影响审批、审查工作效率和执法结果的,责任自负;对问题严重的地方,部将予以通报。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结合“双保”工程的深入开展,在土地督察工作中开展规划数据库成果审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或整改。
附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附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101/P02011010761202442007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