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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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中的“(行署)”和第十九条中“(地)”删去。
二、将第二十七条:“宾馆、饭店、商店、娱(游)乐场所等需开展旅游涉外业务,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旅游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授予旅游涉外业务定点标志”删去。
三、将第三十七条:“无旅游涉外业务经营资格的单位及其个人从事旅游涉外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删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强化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现就规范汇总纳税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按照现行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凡越权自行审批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必须予以纠正。
二、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
(一)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二)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五)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
(一)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二)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我与秘鲁政府就秘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中国政府 秘鲁政府
关于我与秘鲁政府就秘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7年8月1日)
国务院:
我与秘鲁政府已就“九七”后秘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换文达成协议。现送上我方照会(副本)和秘方照会(影印件),请予备案。秘方照会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 秘鲁政府就秘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秘鲁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兼秘书长
豪尔赫·博托·贝纳莱斯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的来照,内容如下:
“我荣幸地向阁下致函并提及两国政府代表近期就秘鲁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会谈,就此,谨建议两国政府达成如下谅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秘鲁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
二、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为秘鲁总领事馆履行领事职能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三、秘鲁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依照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行使职能。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处理领事事务。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秘鲁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任景玉(签字)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于利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