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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优化加工贸易发展载体若干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0:24:10  浏览:96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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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优化加工贸易发展载体若干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优化加工贸易发展载体若干政策的通知

东府办〔2012〕1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优化加工贸易发展载体若干政策》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东莞市优化加工贸易发展载体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提升加工贸易发展载体的层次,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现代产业体系,争创助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新优势,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充分认识优化加工贸易发展载体的重要意义。优化加工贸易发展载体,加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通过引进增量稀释存量,是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关键环节,是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的重要支撑。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引进重大项目、优化加工贸易发展载体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工作的战略重点,迅速行动,狠抓落实,推动东莞改革发展再创新优势,再上新台阶。

第二条 加强市一级的领导与统筹。成立由市主要领导挂帅的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负责项目认定和拍板决策。对经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重大项目,由市一级按照项目的产业类别、投资规模、投资强度、财税贡献、产业带动能力以及用地需求等,进行总体统筹、合理布局。

第三条 完善产业布局规划。全市一盘棋统筹考虑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选址,按照差异化发展原则,进一步明确各园区和各镇街的产业发展定位。通过新进项目的选址布局、现有项目的整合进园等,结合“三旧”改造,不断提升加工贸易发展载体,促进形成以松山湖为龙头的园区经济带、以虎门港为核心的物流经济带、以主城区为重点的商贸经济带、以各镇连片工业集聚区为载体的特色产业带,加快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临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集聚区,并进一步加快东莞生态园、长安新区等产业园区建设,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打造发展定位更准、招商环境更优的新产业承载体。

第四条 调整优化财政政策。按照整合优化、扶优扶强的原则,完善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和管理机制,实现从以分散直接补贴单个企业为主,向以支持重大产业发展、重大公共平台建设和优质企业发展为主的战略性方向转变,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撬动效应。对重大技术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大型产业化项目,由财政通过“名股实债”的方式,鼓励民间资本和风险基金投入,协助优势企业抢占产业制高点。完善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 突出产业导向,优化加工贸易发展载体的重点领域。制定产业指导目录,把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作为优化加工贸易发展载体的重点领域。把握相关目标产业链条各个重点环节的资本流动和产业转移动态,结合东莞的产业布局和发展优势招引旗舰项目和龙头项目,并着力吸引其上下游配套企业和零部件加工企业来莞投资兴业,搞好配套协作生产,形成项目群,延伸产业链,增创东莞产业配套新优势。

第六条 明确优化加工贸易发展载体的目标。紧紧围绕重点招商领域,加强对国内外重大产业资本流向趋势的研究,加强与各类投资促进机构、商(协)会及招商中介的交流合作,动态收集全球资本流动的资讯,尤其是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央企和大型民营企业的投资动态信息,将有意扩大投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行业地位领先的重点企业及其主要配套企业纳入信息库,增强招商引资的针对性。

第七条 开展定点定向招商。主动赴日韩台、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及国内主要城市,重点瞄准高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开展定点定向招商引资。建立完善政企、校市定期互访的机制,市镇两级领导每年拜访百家以上重点企业海内外总部及大型央企和重点高校,每年邀请百家以上重点企业高层、重点高校及科研院所负责人来莞实地考察投资合作环境。

第八条 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重点发展服务外包、会议展览、金融保险、商贸旅游、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抢抓新一轮以服务外包为特征的国际服务业转移的机遇,完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政策,加快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第九条 鼓励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和并购重组。用好国家、省、市各项转型升级扶持措施,积极推动现有企业增资扩产,扶持帮助有实力的企业开展并购重组,整合生产布局。继续实施转变外经贸发展方式“十个100”计划,大力扶持现代产业“四个30项目”、民营工业50强等重点项目发展壮大,加速打造一批年产值超50亿元甚至超100亿元的大型企业集团。积极推动企业上市,借助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实现直接融资,推动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条 建立“一站通”工作机制。把“重商、亲商、安商、富商”贯穿于始终,重政策优惠,更重行政服务,重项目签约,更重项目发展,从信息收集、招商洽谈、拍板签约到后期服务,为各类投资者提供“一站式”、高质量的全程服务,为优化加工贸易发展载体提供良好的政府服务。内、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要积极主动做好对镇街(园区)以及各类招商中介洽谈较为成熟的重大项目的跟踪服务,及时提交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和决策拍板。签约后的重大项目,纳入“三重”工作的快速通道,优先解决项目用地,加快项目落户;相关责任部门和属地镇街全程跟踪服务,加快项目建设。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造成项目无法落地或推进缓慢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提升专业镇创新平台。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着力支持以公共研发、检验检测、信息服务、人才培训、拓展市场、融资服务等功能为重点的创新平台。积极探索平台运行良性机制,激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平台建设,形成全社会参与平台建设的合力。引导创新平台突破行政区域界限,推动其为全市乃至更大范围内的企业提供服务,实现创新平台资源的共享、共用。发挥东莞产业支援联盟的功能作用,整合我市科技创新平台、产学研创新联盟和境内外科技创新资源。

第十二条 完善市场拓展平台。支持专业镇及市重点扶持产业集群提升现有专业市场,建设特色专业市场,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信息和便利。深化与香港贸发局的合作,通过定期举办专场产品展览会,协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扩大“内销集中申报”试点范围,继续加快东莞工厂直销中心建设,办好东莞名特优产品展销活动,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品牌产品专卖平台,扩大加工贸易企业的内销渠道与内销份额。做强做大会展经济,进一步提升各大展会影响力。加快整合“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完善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资助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开拓市场。

第十三条 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市财政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完善公共平台服务功能,在技术创新、市场研究、产品认证、质量控制、教育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提升对产业的综合服务能力。加快建设国际学校、高级人才交流互动平台、再学习平台等。加快建设专业性科技图书馆和科技信息平台,满足科技人才在科技文献、科技信息等方面的服务需求。

第十四条 强化国际规则、标准制定的参与和主导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行业规则、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支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和科研机构,积极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工作,对参与或主导国家和国际标准修订的企业和科研机构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有效整合土地资源。加强各大园区的土地统筹,着力打造松山湖、虎门港、东莞生态园、长安新区等市级招商引资载体,完善主体功能配套,增强承载能力。创新利益平衡机制,探索“市镇主导规划开发、市镇村共享发展成果”的利益共享模式,整合镇街连片土地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招商、统一管理、利益共享”。用好“三旧”改造政策,加快“三旧”改造步伐,腾挪更大空间承载重大项目,促进产业集聚。探索利益补偿机制,积极盘活空置厂房,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建设用地自行拆旧建新,为优化加工贸易发展载体提供用地保障。境外投资者、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因参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转让交易需交纳保证金的,可向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在东莞银行开立的“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汇入外汇保证金。

第十六条 强化金融服务支撑。实施金融带动战略,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来我市设立法人总部或地区总部(业务总部),吸引更多金融人才,提升东莞金融业综合竞争力,实现金融与地方经济互动繁荣。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项目建设、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和支持资信良好、实力较强的企业进入债券市场,运用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筹集发展资金。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扩大金融市场规模、服务创新驱动、推动转型升级为目标开展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工具创新和服务创新,多层次、多渠道地缓解高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第十七条 提升人才聚集能力。充分发挥“人才东莞”专项资金作用,尽快形成引进和留住高端人才的竞争优势。加强与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的交流合作,加快建立和完善人才交流平台,为企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牵线搭桥。设立引进人才“绿色通道”,在人才入户、住房、医疗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解决人才落户东莞的后顾之忧。重奖有突出贡献的杰出人才,提高企业人才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待遇。加大职业教育培训力度,加快培养符合企业需求的技能型、实用型人才,为优化加工贸易发展载体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第十八条 加强行业协会建设。结合政府机构改革,选择一些运作规范、影响力大的行业协会作为试点,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的微观、技术性和事务性职能,促进行业协会在反馈行业诉求、推动研发创新、品质检测、标准制定、展览交易、人才培训、行业规范等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着力打破地域和内外资界限,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和覆盖面,突出培育发展壮大纺织服装、家具等传统优势产业行业协会,引导组建LED等新兴产业协会,重点支持行业协会组织建设公共平台、抱团开拓市场和采购。

第十九条 加强城市整体营销推介。进一步强化城市功能,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改善治安状况,规范企业收费,千方百计创造“营商环境加一、综合成本减一”的优势,使东莞比其他城市多出一个优势,成为全国营商综合环境最好的城市之一,增强投资者对东莞投资环境的认可度。创造条件举办国际性的论坛、年会等活动,邀请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高层前来东莞参观考察,提升城市知名度和美誉度。选择一批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策划系列城市宣传活动,持续开展“新东莞、新产业、新商机”宣传推介,广泛宣传东莞的产业发展空间、便利交通环境、宜居生态环境、社会建设成就,以及在莞人才的高品质生活,树立东莞高品位、宜居创业的城市形象,增强城市吸引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条 以上规定由市外经贸局会有关部门解释、完善实施细则与操作办法并共同落实。除另有说明之外,以上规定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我市原有相关政策与以上规定不一致的,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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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整顿商业银行联办、代办储蓄机构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整顿商业银行联办、代办储蓄机构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为加强商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确保储蓄业务安全、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商业银行的联办储蓄所,储蓄代办所(点)进行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今后不得设立联办储蓄所。现有的联办储蓄所符合自办储蓄所条件的,可以改建为自办储蓄所;不符合自办储蓄所条件的,可以改建为储蓄代办点或予以撤并。
商业银行各级分行对予以改建或撤并的联办储蓄所,在经其总行同意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提出撤并或改建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为其办理有关终止、变更手续。
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订储蓄代办点管理办法,确定储蓄代办点的储蓄业务量。对现有的储蓄代办点,达到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量标准的,必须限期撤销;对达到业务量标准,确有必要保留的储蓄代办所(点),必须重新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
支行确认、备案。今后,商业银行设立储蓄代办点,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批准。
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确认保留的储蓄代办点,名称统一规范为“××银行储蓄代办点”,但不得对外挂牌,其服务对象要严格限制在受托单位内部。储蓄代办点工作人员的配备和更换,必须经过委托的商业银行的审核同意。
三、各商业银行对改建后的自办储蓄所和保留的储蓄代办点,负有完全的法律责任。
四、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本地区联办储蓄所、储蓄代办所(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检查监督,对违反《储蓄管理条例》和本文精神的行为,要坚决给予处罚。
五、对联办储蓄所和储蓄代办所(点)的清理整顿工作,应于1997年3月底前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要将清理整顿的结果汇总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1996年11月16日

关于发布“十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创新药物和中药现代化”第五批课题申报指南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发布“十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创新药物和中药现代化”第五批课题申报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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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教)司:


为满足人民用药需要,加快创新药物研制,根据“创新药物和中药现代化”的总体部署,特发布此申报指南。
请根据申报指南组织课题申报。所有课题申请必须在指南范围之内并符合指南要求的申请条件。课题申报指南及有关申报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申报指南
研究内容:针对我国的重大疾病、国外已上市、国内尚未上市、在国内外无知识产权纠纷、疗效确切且市场销量大的治疗药物,开展临床研究。
申请条件:已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临床批件,并在2005年底可获得新药证书;申请单位以企业为主,具备较优化的工艺路线,并能配套开发经费。
二、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较强技术实力和基础,并能为课题任务的完成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的单位;
2.每个单位可单独申报,亦可多个单位联合申报;
3.课题申报单位可吸收国外留学人员、外籍人员共同申报,但国内单位应作为课题主持单位,并确保课题成果知识产权归国内所有;
4.国内课题申报单位可以与境外研究机构联合申请。但境外研究机构所需研究经费须自行解决,并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分享合同约定。
三、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1.具有较全面的基础理论知识及相应课题内容的研究基础,并从事申请课题有关内容的研究达两年以上;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并有固定的单位(不包括在站博士后);
3.申请人用于所申请课题研究的时间不少于本人50%的工作时间;
4.国内申请人保证在承担任务期间,每年在国内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年;
5.申请人年龄原则在55岁以下(含55岁);
6.申请人只能主持本专项一个课题,若再承担本专项其它课题,只能以参加者或合作者的身份参加。
四、申请书受理单位及地址
请于2004年2月20日前(以邮戳为准)将申请书一式10份(A4纸打印、普通装订)统一寄送至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并将申请书电子文档发送至受理单位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北京市苏州街67号
邮政编码:100089
电子信箱:medfunds@acca21.org.cn
联 系 人:曲凤宏 010-82636582
五、关于获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临床研究的新药可随时申报专项要求的变更
在本专项第二批课题申报指南中,规定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临床研究的新药(不包括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或制成新的复方制剂的新药),可随时申报专项。经专项管理办公室研究决定,对此规定调整变更如下:
根据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临床研究的下列类型新药,仍按照随时申报的规定受理:
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中药中提取的有效成份、有效部位及其制剂,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药,首次采用DNA重组技术制备的生物药以及与已上市销售制品结构不完全相同且国内外均未上市销售的生物药。
此项申报工作截止到2004年12月底,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到:北京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生物医药处,邮编:100862。原专项第二批课题申报指南有关规定从即日起终止。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2: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申请书封面、编写提纲.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