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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9:48:53  浏览:97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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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待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综合征缴。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社会保险费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
社会保险费由缴费个人和缴费单位按规定比例,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一并申报缴纳。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六条 缴费个人按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 社会保险费由工资、薪金所得人及其所在单位(含个体户)按有关规定分别负担。
第八条 缴费单位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
缴费单位在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时,缴费个人不得拒绝。缴费个人拒绝的,缴费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处理。
第九条 社会保险费按月计征,由缴费单位于次月7日前申报缴纳。
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电子申报或磁盘软件申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
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缴费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期限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检查分局、稽查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申报不实,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第十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6月20日前将核定的各缴费单位下年度的综合征缴比例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地方税务机关按上款的综合征缴比例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按月将所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按险种、按级次划入相应级次的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应上解的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省政府规定的比例,就地按险种直接划入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资料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 征收社会保险费使用的有关票据由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业务;负责核实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的缴费资料,发现有误,应及时通知地方税务部门更正;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以及个人帐户的记录、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应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对缴费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
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检查分局、稽查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核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第十九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必须接受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缴费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二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缴费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缴费单位、缴费个人以及其他当事人与缴费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派出的人员进行缴费检查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密。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地方税务机关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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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越南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12月2日 生效日期1992年12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两国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倡导和开展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努力为两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提供合作交流的机会,协调管理两国科技部门和机构间的友好合作。

  第二条 合作方式包括:
  1.互派科技人员、研究人员考察有关研究与开发、生产技术和管理的情况;
  2.相互提供科技情报和资料;
  3.交换用于科学研究的少量的动植物品种、材料和样品;
  4.对共同感兴趣的课题开展合作研究、联合考察或其他活动;
  5.组织学术会议和研讨会;
  6.缔约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为实施本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科学技术合作,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越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
  混委会负责制定交流计划以及检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
  混委会每年开会一次,在两国轮流举行。

  第四条 在本协定下合作研究活动中产生的成果分享和专利、版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问题,双方将按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另行商定的协议解决。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合作研究活动中提供和产生的技术秘密,未经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公开发表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本协定范围内提供或交换的科技成果、情报、数据、品种或材料,提供方要求保密的,接受方应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条 本协定范围内的合作活动的费用承担方式如下:
  1.双方工作会晤和执行双方确认的合作项目: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受方负担当地食宿和交通费用。
  2.单方面邀请对方科学家或专家来工作:全部费用由邀请方负担,其他待遇逐事商议。
  3.双方互相提供的科学技术资料和科学实验用的动植物品种、苗木和样本等,其费用互免,由供方提交需方国家的大使馆,并办理交接证件。提供方有责任协助办理必要的海关、检疫等有关手续。
  4.其他情况涉及的费用问题,双方将另行商议。

  第六条 根据本协定所派遣的科学工作者、专家和其他人员在对方国家工作和生活期间应遵守该国的现行法律和规定。

  第七条 缔约一方对缔约另一方根据本协定所交换的科学技术人员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他们顺利完成任务。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科学技术和环境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任何一方未在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则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必要时可经双方协商同意进行修改或补充。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日在河内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越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周 平             黎贵安
    (签字)            (签字)

印发云浮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云浮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云浮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促进技术创新,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规范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云浮市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若干意见》(云府办[2011]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实施我市技术标准战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参与国际、国内和广东省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并取得重大成果,企业标准化人才培训,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建设等予以经费资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云浮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专项资助经费。

第二章 资助的原则、范围和额度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助经费的标准化工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之一:
(一)符合云浮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全市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云浮的竞争力;
(三)有利于促进云浮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有利于提升云浮产品在国际、国内、省内市场的竞争力;
(五)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六)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帮助云浮产品跨越国外技术贸易壁垒;
(七)有利于提升现代农业、服务业整体水平,促进标准化体系建设;
(八)其他。
第六条 专项经费资助范围:
(一)技术标准研制。
1、主导或协助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企业联盟标准;
2、承担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二)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
1、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3、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的工作;
4、承办国际、国家、省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学术研讨会等;
5、承办省、市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
(三)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并取得重大成果、企业标准化人才培训。
1、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和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并取得相关证书或资格认可等;
2、通过联合高校,开展培训班等形式培训企事业标准化技术人才。
(四)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
1、建立云浮市范围技术标准数据库;
2、建立云浮市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体系;
3、建立云浮市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
(五)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建设。
1、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2、现代服务业标准化试点;
3、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
4、其他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
第七条 技术标准研制项目资助额度。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
1、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2、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3、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4、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地方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5、在专业镇及产业集群中,每主导制定一项企业联盟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修订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资助。
(二)标准化科研项目。
1、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2、承担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3、承担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第八条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主导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不符合上述两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参与标准制定、修订者视为协助制定单位。
第十条 企业联盟标准原则上由行业协会(商会)负责制定或修订。
第十一条 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资助额度。
(一)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三)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四)对牵头承办国际、国家、省和市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由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并取得重大成果、企业标准化人才培训项目资助额度。
(一)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单位,取得国家AAAA级证书,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取得国家AAA级证书,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二)联合高校,培训企事业标准化技术人才,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三条 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项目资助额度。
(一)建立云浮市范围技术标准数据库,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二)建立云浮市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体系,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三)建立云浮市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第十四条 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建设。
(一)各类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区(试点)的承担单位,通过验收后,一次性资助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二)各类省级标准化示范区(试点)的承担单位,通过验收后,一次性资助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三)各类市级标准化示范区(试点)的承担单位,通过验收后,一次性资助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第十五条 对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或活动,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市质监局和市财政局协商确定。

第三章 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评审
第十六条 每年3月31日前接受上一年度资助项目的申请。各县(市)质监局受理辖区内的申报项目材料,经初审后,向市质监局推荐申报;市直及云城区申报项目材料直接由市质监局进行初审。
第十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云浮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申请国际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申请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文件。
(七)申请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和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项目资助经费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文件或认证证书。
(八)申请承办重大标准化活动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已经主管部门批准拟实施的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报告;
(九)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验收报告;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采用专家评审制。由市质监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已受理的资助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择优选择资助项目,并在专项资金总额内确定资助额度。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三)申请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资助范围的;
(四)申请单位是在云浮市辖区范围外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五)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每年由市质监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接受资助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间和内容的,应报市质监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注重绩效,并按规定每年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质监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对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当责令其将获得资助的费用全额退还市财政,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及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资助项目予以审查,如发现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