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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05:19  浏览:90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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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


市政发〔2007〕170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白银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确保《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OO七年十二月七日

白银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政府负责所辖行政执法部门及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市、县区政府办公室、监察、人事、财政、审计、信访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在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同时,参加本部门所在地同级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应坚持权责统一、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采取重点评议与普遍评议、自我评议与组织评议、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七条 市、县区政府应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纳入本级政府的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工作和行政执法人员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有权进行监督评议。监督评议意见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和监察、信访、行政投诉等途径反映。
第九条 市、县区政府应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本地行政执法的实际和社会群众的反映,每年确定若干个行政执法机关作为评议考核的重点。每两年对所有行政执法机关全面进行评议考核。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每年都应进行行政执法自我考评,并将考评情况按管理权限报告本级政府及其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是否完成;
(二)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行政执法权限和依据是否合法、有效和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和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否建立和落实;
(六)行政违法责任是否追究;
(七)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办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九)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否遵守相关要求;
(十)其他应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程序:
(一)自我考评。行政执法机关应于每年年底前对本机关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自考自评,并将考评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及其法制机构;
(二)组织考评。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评组,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参加,于次年3月底前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考评;
(三)综合考评。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各考评组考评意见,结合日常行政执法监督情况,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请本级政府审定;
(四)公布结果。经本级政府审定的考评结果,在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条 考评组考评方法:
(一)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自我考评情况;
(二)随机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抽查的行政执法案卷应占当年办理案件总数的10%以上;
(三)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问卷、设立公众意见箱、开设执法评议专线电话等方式和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广泛征询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对被考核行政执法机关的意见。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打分实行百分制,考核分值按倒扣分方法计算。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评议考核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机关,由本级政府给予表彰、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扣减该机关当年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分值,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重大过失、过错或违法行为的,政府法制、监察等部门应提请本级政府依照《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甘肃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违反行政监察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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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限期停止有偿机采血小板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限期停止有偿机采血小板的通知

卫医发〔2006〕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自2005年3月以来,部分省市已完全取消了有偿机器采集血小板,通过自愿无偿成份献血和对全血开展手工分离制备血小板,满足了临床对血小板的需求,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推动我国无偿献血工作,充分有效利用宝贵的血液资源,我部决定自2006年9月30日起,一律停止有偿机采血小板。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真正落实采供血机构停止有偿机采血小板的规定;并动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配合做好此项工作,制定应急措施,防止出现临床用血短缺情况。
二、各级采供血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大力度开展无偿献血知识的普及,积极开展全血手工分离制备血小板的工作,动员更多的无偿献血者接受成份献血,保证临床对血小板的需求;并制定应急预案,防止突发情况的发生。
三、各地献血办不得下达指令性无偿捐献机器采集血小板的指标,或以发放补贴为由变相有偿机采血小板。无偿捐献机采血小板者的交通费用应据实报销。
四、为切实做好停止有偿机采血小板工作,便于社会各界监督,特公布我部举报传真:010-68792513;电子邮箱:xyc@moh.gov.cn。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开展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和防汛工作调研督导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开展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和防汛工作调研督导的通知

应指综合〔2011〕15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河南、四川、甘肃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关于组织开展加强和创新安全管理专题调研的通知》(安监总党〔2011〕24号)精神,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定于5月中旬至6月上旬,由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围绕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以下简称“国家队”)建设和防汛工作开展调研督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督导的主要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国办发〔2011〕11号文件、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会和国家队建设工作会议精神,重点督导七个国家队建设,同时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10号)要求,检查汛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并就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开展调研。

二、调研督导具体内容

(一)国家队建设督导内容

1.国家队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国家队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和完成情况。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1〕17号)中明确的九项重点建设任务开展情况。

3.国家队建设相关保障条件落实情况。

(二)防汛工作检查内容

1.重点督促检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10号)和部分重点中央企业汛期安全生产暨应急管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2.针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3.矿山、尾矿库、建筑施工、井巷和隧道施工、危险化学品等企业针对行业特点制定防控措施情况。

(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调研内容

1.国发〔2010〕23号、国办发〔2011〕11号文件和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会贯彻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十二五”规划编制、贯彻实施情况。

3.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三、调研督导方式

(一)听取省、市有关部门和依托企业关于国家队建设情况的汇报,现场检查国家队建设进度,研究国家队建设相关问题。同时听取省、市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的汇报。

(二)听取省、市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有关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汇报,现场抽查地方企业汛期防范工作。

四、调研督导组分布

1.第一组内蒙古

联络员:王成玉,010-64464337、13488885900

2.第二组山西、安徽

联络员:韩玉鑫,010-64463948、13426162580

3.第三组河南、甘肃

联络员:李大武,010-64463637、13910030531

4.第四组四川、黑龙江、河北

联络员:王珩,010-64463948、13699225749

五、其他事项

调研督导组具体行程安排由各组另行通知。请你局通知相关单位,提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