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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狱二级管理体制下警长工作的认识与思考/李成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54:24  浏览:90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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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狱二级管理体制下警长工作的认识与思考

李成、朱延才

内容摘要:监狱实行二级管理后,增设了警长职位。由于这是一项新生事物,如何认识警长工作在监区乃至整个监狱工作中的重要性,发挥警长岗位不可替代的职能,还需要在工作中不断地摸索和总结,最根本的是要给予警长角色一个准确的定位,确保责、权、利相对应,这样才能使警长的职能作用发挥到最佳,符合改革的初衷。

关键词:监狱二级管理 警长 职能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监狱押犯构成正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暴力型罪犯、高智商罪犯和“三涉”犯的增加,使监内狱情愈加复杂。监狱原管理层级组织结构明显已无法高效运转,效能的低下,将有可能造成监狱工作局部和全面的被动。因此,监狱实行二级管理,增设警长一职,对于构建一个加快决策速度、实施快速反应的新的管理机构成为必需。但监狱工作实施扁平化二级管理并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作为新生事物,二级管理在运行中,特别是运行初期,必然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尤其是设置警长职位的初衷是否能够得到实现,其职能作用发挥得怎样,又需要采取哪些措施来突破现状?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现对警长工作浅谈几点认识和思考,以期引玉。
一、警长工作的现状
(一)“问题终结者”现象
这种现象大多存在于刚调整后的监区。所谓“问题终结者”现象就是指监区领导比较热心队伍建设、民警管理和监区事务的宏观管理、决策,把监区内有关罪犯的问题,特别是一些 “疑难杂症”交给警长处理,警长冲锋在监区工作一线攻坚克难。二级管理后,个别监区领导十分欣赏警长解决问题的能力,给予警长足够的信任。监区发生的罪犯问题特别是重大的改造问题、生产问题,如对有自杀、暴力危险的罪犯进行教育,对屡教不改、屡犯监规类罪犯的管控,如何解决罪犯中一些群发性问题,如何调动罪犯的劳动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等问题直接交给警长处理,而警长凭借丰富的工作经验也往往是药到病除,但警长的工作负荷增大了,久而久之,解决问题的积极性逐渐降低。“问题终结者”现象其实质是过分夸大了警长的职能,削弱了监区领导的职能。
(二)“鸡肋”现象
二级管理中,监区领导取代了三级管理中分监区长的角色,警长不再是一个独立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对监区民警也不再如分监区长管理分监区民警那样有考核处罚权,监区民警直接听命于监区领导,对警长的敬畏度降低。警长虽有“协助”之职,但实际工作中有职无权、有心无力,无处发挥,有时顶替普通民警的岗位做些带值班事务,有时又安排在监区领导的位置,发号施令、进行决策,充当“赶场人”的角色。警长角色定位不清,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形同鸡肋。
(三)“万金油”现象
有些监区虽然实行了二级管理,但由于“惯性”使然,监区民警和罪犯依然把警长看成以前的分监区长,大大小小的事务乐于向警长汇报,期待警长的解决。监区领导专注于一些重大问题上面,对日常事务事前拍板、事后审核,至于过程和细节则放心交给警长去办。监区哪里有事情,哪里就出现警长的身影,改造方面、生产方面、日常生活方面……“有问题找警长”成了监区里的一道独特风景。普通民警则习惯于按指令行事,不愿意参与管理。这种现象实际上是把警长当作监区的“管家”或“保姆”。
二、原因分析
(一)监狱管理体制改革引起起认识上的偏差
不可否认,监狱三级管理体制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曾取得了巨大的改造成绩,推动了监狱整体工作的开展。但所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生产力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使二级管理体制成为必然。改革不仅仅是名称的变化、机构的减少,更重要的是要消除三级管理体制下机构庸肿、人浮于事、权责不明、作风拖沓、行政管理成本大、工作效率低下的弊病,实现机构合理、人员精干、权责清晰、管理高效的追求,警长的设立亦是同理。改革是必然的,但又是全新的,没有现成经验可循,要“摸着石头过河”,应允许改革做实验、犯错误,允许它有一个循环往复再提高的过程,二级管理如此,警长亦如此。改革是科学的,慎重的,结果是客观的,但“天地虽大,视野不同”,不同的世界观、方法论、文化层次、工作经历、岗位分工都可能对警长分工作出各异的解读。且改革之初,各监狱也没有对“警长”的概念外沿和权责作出明确合理的框定。这造成了监狱工作实践中对警长角色定位不准的现象。部分民警不能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仍醉心于三级管理模式所取得的工作成绩,习惯于用以前的经验、心得指导自己的工作,用以前的管理模式管理当前的事务,这必然使警长工作走上歧路。
(二)对警长角色定位不准
纵观各个监狱设置警长,其本意不外乎以下几点:一是培养监狱后备人才的需要。二是作为实施二级管理后安置监狱中下层领导干部的渠道。三是政治上体现从优待警,组织上缓解基层警力紧张的考量。但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各个监狱对警长的定性上无一例外为:既不是监区领导,又不同于普通民警,低于“官”高于“民”,处于两者的中间状态。这种定性可以用清晰的文字来描叙,但却不具有实践操作性。监区实际工作中,警长的使用上往往是左右摇摆,警长向“官”上发展,即警长监区领导化,亦即警长职能的强化;向“民”上靠拢,即警长普通民警化,亦即警长职能的弱化。警长职能的强化,寓予警长决策权、指挥权、管理权、考核权;警长职能的的弱化,则把警长等同于普通监区民警。警长这种使用上的分歧则直接决定了警长是否以管理者、指挥者还是以服务者、实干者的身份出现在监区,然无论怎样,都与监狱设立警长的本意相悖,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警长一人扮演多种角色,当然进退失据,事倍功半。
(三)权力分配体系不科学
责、权、利相结合,是行政运行的基础,也是考核一个单位、领导工作优劣的标尺。相对于三级管理中的分监区长,警长不再是一级独立单位的负责人,当然也失去了决策、指挥、考核等领导职能。随着领导权力的失去,其责任和利益也必然要求削减,但实践是利益调整了,责任却还在。从目前各个监狱对警长的设置上看,都是定义为“协助”监区领导抓好监区各项工作。但协助标准太过宽泛,就像一个大麻袋,林林总总的监区事务都在其中,协助本身在实践中也不容易操作:监区领导作出决策,警长具体执行算是协助;警长和监区领导共同决策再执行算是协助;获得监区领导的首肯独自作出决策然后执行也算是协助。且在警长具体的执行中也多多少少要对民警或罪犯进行管理和考核,对其中的子问题作出判断和决策。另外对协助的“度”和“沿”,目前各个监狱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可以预见的是警长做每一件事情,都蕴含着风险,改造工作无小事,“谁主管谁负责”、“首问制”的责任问责机制都是悬在警长头上的一把利剑,万一出了事,轻则通报、经济处罚,重则丢饭碗。有职无权,责任重大,成为制约当前警长工作良性发展一道难过的坎。
三、对策和思考
(一)深化监狱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教育和培训
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心须以改革解决之。要不断推进监狱管理体制改革,优化二级管理体制的用人体系、权责体系、考核体系,加快磨合二级管理体制下的岗位分工、权力分工,以早日凸显新管理体制下警长工作的推动性;要加大基层调研力度,深入到基层一线,观察基层工作运行规律,分析警长工作出现瓶颈到底是结构上、观念上的原因,还是操作上的原因,倾听监区不同层面的民警对警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推动警长工作良性发展提供实践上的依据;要适时采取纠编与矫正措施。用对立统一的矛盾论来看待监狱的体制改革和警长工作现状,动态理性地看待警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适时出台有关规章制度,进一步框定警长职务的内涵和外延、理顺警长与监区领导、基层民警间的分工与协作;要完善考核机制,遵循“责、权、利”相一致的考核理念,加强结果考核,突出过程考核,确保各司其职、人尽其才。
另外,还要加强民警的思想教育,不仅是普通民警,还包括监区领导,消除他们因体制改革而产生的思想震荡,真心迎接改革。监狱二级管理的目的,并不仅仅是管理机构层级和管理人员的精减,更应该体现在处置狱内事件的反应速度和办事效率的提升上,但由于传统管理思想的根源蒂固,以及普通民警参与管理主动性不强等多方面原因,监狱工作效率并没有明显提高。因此,对于监区领导来说,要帮助他们调整好工作心态和角色,该放权的要放权,该“沉”下去的要“沉”下去,让他们认识到警长的设置是监狱工作大局的需要、是改革的需要,认识到警长一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支持、辅助警长的工作,减少工作中的碰撞;对普通民警,应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他们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增强独立工作能力,使监狱工作效率在“团队环境”中提高。
(二)塑造清晰准确的警长角色定位
警长工作要想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必须给自身一个十分清晰的定位。结合各个监狱的实践看,警长总是处于“协助者”的角色,然而也正是“协助者”其内涵和外延太过宽泛才导致警长工作无法实现质的飞跃,窃以为应该对此如下理解:
1、警长是监区必要的协调者
一则广告说得好:再好的戏,没有声音也出不来。二级管理下的监区,罪犯大都在200人左右,监区民警数十人不等,监区事务纷坛复杂,互相干扰,监区领导不可能事必躬亲,针对每个人每件事都发出指示,即便发出指示,说不定也会产生曲解,这就凸显出协调的重要。作为警长,其首要工作就是协调,让决策者的声音响彻监区的每一个角落。
(1)搞好上行协调。及时向监区主分管领导汇报当日或近期的工作事项性质及进展程度,分析各项事务的轻重缓急,建议领导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请示下一阶段的任务,坚决落实领导的指示。
(2)搞好下行协调。主动向监区民警传达监区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发挥自己的亲和力、沟通力,凝聚所有的积极力量,开拓创新,推动监区工作上台阶。针对民警的疑问与思想问题进行“一对一”沟通,将民警的思想拢到监区的路线上来。还要关注他们的困难,倾听他们发自内心的呼声,并在第一时间内传递给监区领导。
(3)搞好人、财、物的协调。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任何监狱举措,不论如何循环往复,亦不论形式怎样变幻,归根结底要回到罪犯所在监区上来,这需要监区人、财、物作支撑。监狱各个职能部门都要会求监区给予最大的重视度,实现归口工作质量最优化、效率最大化。警长的使命就是在监区领导的指导下,用全局的眼光考量监区工作,最大限度地优化监区人、财、物资源配置,实现“1+1>2”的整合效果。
2、警长要扮演好“守夜人”角色
英国古典经济学大师亚当•斯密提出了“守夜人” 一专有名词,它的意思有二:一是主张行政管理越少越好。二是强调服务功能。在这里,取其第二层意思。
其实,我们回头看看监狱实施二级管理便知,二级管理后,分监区层面被取消,监区领导要直面监区事务最底层,实际上顶替起了三级管理中分监区长的角色。随着角色的转换,监区领导也将从重视宏观调控向重视微观管理转变。决策、管理、指挥、控制、考核权达到了合谐的统一。普通民警也只是面临罪犯的增多和业务分工的不同。其中受到冲击最大的则是警长,环境的变化使得警长剥离其它职能,凸显出服务职能。它主要体现在管理层次上警长必须脱离带有考核权的“硬管理”,执行监狱制度和监区领导的指示,坚守监区领导的方向,秉承监区领导的意图,以人格魅力、领导权威及灵活的协调沟通能力来管理监区,以此达到“硬管理”的效果。其次,警长还必须在监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尽量弥补监区领导实施““硬管理”中造成的人际裂痕,实现监区机器运转通畅,这是警长开展工作必备的要求。再次,还体现在警长要有出色的信息整合能力,能从每天大量的监管改造信息、生产信息、安全信息等信息中分得出轻重缓急,去伪存真、去粗取精,进行优化整合,帮助监区领导制定科学合理的组织计划,使其免受错误信息、无用信息的困扰。
(三)划分科学合理的组织机构和责权体系
警长工作之所以出现以上现象,一方面是由于旧的观念,管理方法所致,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当前改革过程中常出现的组织机构、权责体系不合理。工作实践中,警长职能往往在“管理”与“服务”上摇摆不定。依目前的监狱现状看,监区一级应采用“直线职能制组织结构” ,设有两套系统,即直线指挥系统和职能参谋管理系统。实际运行中,决策权和领导权归属于监区领导,一切监区事务须以监区领导的名义或者经过该领导批准,才能下达执行,而职能参谋管理系统则属于警长,它的职责为监区领导和监区民警提供参谋、咨询和建议,具有良好的服务功能,却没有独立的指挥管理权和考核权。另外,监狱还应细化监区权责体系,区分监区领导、警长、监区民警的工作范围,明确哪些是监区领导应该做的,哪些是警长必须做的,哪些是监区民警必须做的,制定对应的考核问责机制,什么情况下负领导责任,什么情况下负直接责任,杜绝越俎代庖、多龙治水的现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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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提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草签文本的报告列入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议程的议案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提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草签文本的报告列入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议程的议案


1987年3月26日,中国政府代表团团长、外交部副部长周南和葡萄牙政府代表团团长鲁伊·巴尔博萨·梅迪纳大使分别代表两国政府草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以下简称《联合声明》)。
《联合声明》是中葡两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协议的主体文件。《联合声明》还包括两个附件,即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澳门的基本政策的具体说明》、附件二:《关于过渡时期的安排》。
《联合声明》除序言外,共有七款。其主要内容为:中国和葡萄牙政府声明,“澳门地区(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是中国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中国政府还在《联合声明》中宣布了对澳门的基本政策。《联合声明》并作出了使澳门保持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其他各项安排。
收回澳门是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一个重要步骤。根据“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制定的我国关于解决澳门问题的基本方针政策,充分考虑了澳门的历史和现状,是实事求是和合情合理的,是符合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澳门问题的圆满解决,有利于澳门的长期稳定和发展;有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并为中葡友好合作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景。
国务院委托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吴学谦向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草签文本的报告,并送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草签文本,包括两个附件,请列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议程。根据协议,《联合声明》须经批准,建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授权人大常委会在《联合声明》正式签署后予以审议和决定批准。
国务院总理 赵紫阳
1987年3月28日




公司对外商务交易中的法律风险防犯/臧恩富

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臧恩富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公司对外商务交易主要是以订立各种商务合同的方式实现各种商业的预期和目的。订立合同本身就是一种法律行为,商场如战场,商场中既存在各种利益的诱惑和竞争,也存在各种风险和陷阱,如何从法律的角度防范潜在的经营风险,是每个成熟的商人应考虑的问题。在法律职业专业人员的眼中,公司对外交易中存在与法律风险相关的“三患”和“三利”。存在“三患”的公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大,既使诉讼也处于被动地位。拥有“三利”的公司,法律风险较小,既使面临诉讼也能从容镇定,甚至不战而屈人之兵。

一、公司“三患”是指:

(一)、一患:合同不规范甚至无效或可撤销,交易目的受阻

有的公司对外订立的合同没有按照有名合同的法律规范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名称常常是以合同或协议通称,而合同当事人则以甲方、乙方通称,产生纠纷后关于合同的性质和权利、义务难以找到明确对应的准据法加以分析和衡量,甚至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或主要条款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这样当事人依合同条款所期待的交易利益并没有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二患:陷入诉讼,长时间悬而未决

有的公司因合同不规范、证据不全导致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案件长时间悬而未决,消耗大量的金钱、时间和精力和打官司,可是案件的结果仍然处于不确定状态。

(三)、三患:胜诉后无法执行

有的公司作为原告虽然打赢了官司,但由于交易中没有作好资信调查,诉前及诉中没有作财产保全,拿到胜诉判决后却无法执行,空悲叹。

二、公司“三利”是指:

(一)、诉前有备

有备无患,诉前有备是指公司没有面临诉讼时已经事先按可能面临的诉讼作好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从交易对象的资信调查、到合同的订立,重要交易环节档案证据材料的收集都作好了充分的准备。

(二)、诉中能胜诉

在公司已经有诉前准备的基础上,公司一旦实际进入诉讼,则聘请专业的高水平的律师代表公司应诉,借助有效的专业法律服务资源争取尽早实现诉讼目的。

(三)、诉后能执行
因公司已作好了对方的资信调查、甚至已作了,财产保全,这样一旦胜诉,判决就能得到执行兑现。


三、如何避免和防范三患、形成和拥有“三利”之势

法律是一种专业职业,希望每个人通过粗略地学习就能掌握法律的精髓并运用自如是不现实的,就好比不可能每个人都成为专业医生一样。所以公司防范潜在法律风险的最佳有效的方法就是直接聘请专业的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同时从事商务交易的人要有基本的法律意思。从律师的角度看,防范公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一、作好资信调查

作好资信调查是公司商务交易中首先应当重视的问题,资信调查包括交易对象的调查,也包括交易标的的调查,例如公司信誉调查,集团公司与关联公司的调查、不动产交易中对不动产本身的调查、公司并购中的尽职调查等,资信调查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决定了商务交易中纠纷的解决效率和胜诉之后责任方有无偿债能力。

二、确定交易主体

商务谈判中参与谈判的可能是一个集团公司,也可能是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代表公司谈判的可能是公司的董事长,也可能是公司的总经理,实际签订合同时可能加盖相关公司的印章,也可能是公司经办人签字。谁是合同的主体,是集团公司还是子公司或分公司或关联公司,是公司行为还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谁对合同负责,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实际诉讼是往往纠缠不清。合同主体是指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并承担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合同具有相对性,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人通常不享有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所以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区分谈判主体与交易主体,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更为重要。在不订立书面合同的交易中,如口头合同,或以要约承诺的方式订立的合同中,明确交易主体尤其重要,只有明确交易主体,才能确定义务的责任人。

三、理顺法律关系,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涉及到合同的法律、法规都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的,成文法的特点是立法按照有名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的法律特征规定了规范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成文法要求:其一,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背,否则无效;其二,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从法定。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没有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将法定条款明确写进双方之间的合同,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也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如何理顺法律关系,将交易合同明确定位为有名合同或按有名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规定复合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公司订立合同之前就应解决的问题。否则仅以“合作合同”等通称合同,以“ 甲方、乙方”等通称合同当事人,一旦产生纠纷,就很难确定准据法和合同的类型、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