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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新建、改造住宅小区教育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26:31  浏览:97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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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新建、改造住宅小区教育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新建、改造住宅小区教育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秦政办 [2006] 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秦皇岛市新建、改造住宅小区教育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秦皇岛市新建、改造住宅小区教育建设费
征收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决定》(冀发[2005]11号),推进我市城市区教育均衡、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城市区新建、改造住宅小区项目(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间为准),征收教育建设费,征收标准为:按新建、改造住宅小区建筑面积(指使用性质为居住和商业的建筑,不含配套公建面积,如:医疗、卫生、市政设施等)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收取,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
二、各开发单位在办理新建、改造住宅小区前期手续时,需经市规划局核准建筑面积,在市规划局办理缴费手续后,再由规划局依据收费凭证等资料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此项费用专项用于教育建设,专款专用。市规划局收费后交市财政局管理,市教育局每年年初根据教育发展规划提出当年资金使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对该项资金制定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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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检验和种子鉴定的区别

武合讲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菏泽 274000)



在处理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时,经常采取种子质量检验(以下简称种子检验)和田间现场鉴定(以下简称种子鉴定)的方式,判定种子质量状况和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种子法》规定了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和种子检验员的条件;《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规定了田间现场鉴定的办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明确了质量检验和质量鉴定是处理产品质量争议时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两种重要方式。目前,许多人对什么是“种子检验”、什么是“种子鉴定”,还未完全区分清楚,常把两者混为一谈。为了消除这个误区,作者仅就处理种子质量纠纷时,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简述如下。

一、种子检验和种子鉴定的本质属性不同。

(一)种子检验的本质属性。

《现代汉语词典》称,检验是指检查验看;是指为了发现问题而用心查看;检测是指检验测定;测定是指经测量后确定;测量是指用仪器确定空间、时间、温度、速度、功能等的有关数值。质量检验是指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种子进行检验,出具种子检验报告的过程。种子检验是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按照规定的种子检验规程,确定给定农作物种子的一个或多个质量特性进行处理或提供服务所组成的技术操作,并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的活动。即使田间检验,也仅是在种子生产过程中,在田间对品种真实性进行验证,对品种纯度进行评估,同时对作物的生长状况、异作物、杂草等进行调查,并确定其与特定要求符合性的活动。种子检验是种子检验员按照规定的种子检验规程,利用经过认证合格的仪器设备,对种子实施检查验看、测定,评价检验结果与文件记录(如国家或行业标准、标签标注值、合同约定、品种说明书和/或审定公告文本描述的品种特征特性等)进行比较,判定是否相符的活动。种子检验仅对种子本身现实状况是否符合文件记录予以判定,其不对造成种子质量与文件记录不符(如假、劣种子)的原因和后果予以分析判定。种子检验具有因素单一性(只考虑种子质量)、时空局限性(只考虑被检种子当时当地的质量现状)、检验程序和检验方法及判定标准法定性(种子检验员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实施检验,依据法定、约定或承诺的质量指标判定种子质量)的特点。所以,种子检验,是一种只看现在、不顾过去和未来以及异地异物的技术活动。

(二)种子鉴定的本质属性。

《现代汉语词典》称,鉴定是指鉴别和评定,辨别并确定事物的真伪、优劣等。种子鉴定,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二条规定,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种子鉴定具有因素多样性(除考虑种子质量因素外,还须考虑作物生长期间的气候环境状况、当事人对种子处理及田间管理情况、鉴定地块地力水平、影响作物生长的其他多种因素)、时间纵向性(既要考证过去的栽培、气候等因素对农作物生长发育的影响,又要预测农作物继续生长发育的趋势以及未来的最终产量和/或价值即损失程度)、空间横向性和顾及同类(应考虑该批种子室内鉴定结果、同批次种子在其他地块生长情况、同品种其他批次种子生长情况、同类作物其他品种种子生长情况等因素)、鉴定程序和鉴定方法及判定标准自由裁量性(专家鉴定组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取样方法和鉴定步骤,并独立进行现场鉴定;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种子法规、标准,依据相关的专业知识,本着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时作出鉴定结论)的特点。需要专家运用其专业知识及其经验,对造成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作出造成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的主、客观因素及其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种子鉴定,在范围上,不仅要对种子质量本身现实状况是否符合文件记录予以判定,而且要对造成事故的原因(如栽培、气候等)和/或损失程度(如通过估产、测产等方法预计减产程度、减少价值数额等),进行调查、分析、判断、鉴别和评定,即鉴定;在时间上,不仅要分析现在,而且要考证过去,还要预测未来;在空间上,不仅要考虑被鉴物及其同类在本地表现,还要考虑其在异地的表现。所以,种子鉴定,是一种确认现在、考证过去、预测未来、考虑同类、顾及异地的综合分析验证活动。

二、种子检验和种子鉴定的责任主体不同。

(一)实施种子检验和对种子检验负责的主体,都是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具有主体同一性的特点。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包括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及各级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是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配备了符合法定条件的种子检验员,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和计量认证的法定专职检验机构;是社会公益性的非营利技术服务事业单位;是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财产、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实体。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实行检验报告的编写、审核和批准制度。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不仅应做到编写人、审核人和批准人分别签字即三级签字,并应加盖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印章。加盖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印章,证明应由其对检验报告及其检验结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学性负责。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与种子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究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施种子鉴定的是专家鉴定组,对种子鉴定负责的是组织种子鉴定的种子管理机构,具有主体相异性的特点。

专家鉴定组,是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为了实施现场鉴定,临时组织由鉴定所涉及作物的育种、栽培、种子管理等方面(必要时可邀请植物保护、气象、土壤肥料等方面的专家)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应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的3人以上单数的专家参加的专家群体。专家鉴定组没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不是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法律实体。专家鉴定组现场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种子管理机构作为现场鉴定的组织者,应当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应当在专家鉴定组制作的现场鉴定书上加盖印章,并对鉴定报告负责。种子管理机构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鉴定报告与事实不符,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种子管理机构不是法人,应由种子管理机构所属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人员在种子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检验报告和现场鉴定书的内容不同。

(一)检验报告的内容。

检验报告的格式,依据《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规定,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使用印有统一的认可标志和本质检机构被正式批准的全称的检验报告纸填写检验报告(固定格式),字迹要清晰,一式二份。检验报告的数据、图片、术语等必须准确规范。


检验报告应当包括《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1.检验报告的总顺序号、每页编号、总页数;2.受检单位名称;3.检验报告的题目;4.样品说明:包括生产厂名、型号规格、产品批号或出厂日期、取样地点、编号、日期、方法等;5.检验所依据的标准编号与名称;6.实验情况的必要说明;7.实验结果与标准要求作比较;8.检验结论:对样品或整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作出明确判断;9.必要时,实验结果应辅以图片、图表表示;10.对实验中出现的疑点加以说明,如实记录实验过程中的意外情况或事故;11.检验报告的编写人、审核人和批准人应签字,并加盖部级检测中心印章;12.检验报告的批准日期。

(二)现场鉴定书的内容。

现场鉴定书即鉴定报告的格式,《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没有规定;农业部也没有颁布统一的文书格式,也未制订鉴定报告的数据、图片、术语等规范。目前,分别刊登在《中国种子检验网》和《北京种业信息网》上的田间现场鉴定书范本,符合司法部2002年7月5日发布的《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和《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规定的要求,专家鉴定组可以参照其格式制作现场鉴定书。

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的规定,现场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㈠鉴定申请人名称、地址、受理鉴定日期等基本情况;㈡鉴定的目的、要求;㈢有关的调查材料;㈣对鉴定方法、依据、过程的说明;㈤鉴定结论;㈥鉴定组成员名单;㈦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专家鉴定组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签名。

四、检验结论和鉴定结论的要求不同。

(一)检验结论应对种子质量作出明确的判断。

由于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配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种子检验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和计量认证,具有从事种子检验的设备条件和技术水平;种子检验的依据是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或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种子质量指标或者提供种子一方所明示的质量要求,质量判定依据明确;不存在无法判定种子质量的情形。所以,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够对种子质量作出明白、确定的判断,检验结论应对样品或整批种子质量是否与判定标准相符(合格)作出明确判定。但是,检验结论不应对被检物与判定标准不符的原因和后果予以分析和预测。如“被检种子为假(劣)种子”或“被检物不得做种子使用”等类判词,不应出现在检验结论中。

中学实践教育活动合格达标评估标准

共青团中央


中学实践教育活动合格达标评估标准
(试行)

(一九九○年六月)

 

第一章 建立中学实践教育活动评估体系

  第一条 中学实践教育是适应现代化建设、适应中等教育体制改革、适应广大中学生成长要求的一项中学共青团主体教育活动。为了巩固中学实践教育活动的成果,健全和完善活动良性发展的机制,推动活动的不断扩展、深化和完善,根据近几年团中央、国家教委、农业部、中国科协颁发的有关文件的精神,以及各地创造的有效果经验,制定本评估标准,作为检查和徇各地活动情况的依据。

  第二条 实践教育活动评估对象是乡(校)、县(区)、地(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四级团组织。

  第三条 实践教育活动评估的基本内容是,是否坚持"一个目标、两个理想、两种素质"的指导思想,有关活动的领导、管理、师资、基地等方面的保障性措施是否完备,活动开展的普及情况和取得的实际成效。

第二章 合格乡(校)标准

  第四条 设立乡(校)党政领导挂帅,有关方面参加的活动组织领导机构。

  第五条 乡(校)团委已将活动纳入团的整体工作,每年有活动的年度推进计划和实施措施。

  第六条 活动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同时纳入本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初步开辟了人才培养和输送的基本途径。

  第七条 初步具有实践教育活动自我发展的能力,有相对稳定、设施较完备的基地,有保证活动开展的指导人员和培训师资,有必要的经费保证。

  第八条 全乡各校(全校各班)普遍开展实践教育活动,普及率达90%,全乡(校)95%以上的初、高中应届毕业生通过培训和实践,70%的学生掌握1至2门实用技能。

第三章 合格县(区)标准

  第九条 设立县(区)党政领导挂帅,有关方面参加的活动组织领导机构。活动已纳入本县(区)的教育体系,并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十条 团县(区)委每年有实践教育活动年度计划和实施措施。有2至3个示范乡(校)。

  第十一条  实施教育活动走上经常、稳定发展的轨道,在教育、农业、劳动、工商、科技等方面形成配套政策,基本解决经费、场所、师资等问题,建有3至5个具有"以活动养活动"能力的基地。

  第十二条  全县(区)70%以上的在校学生参加各种实践教育活动。80%以上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培训和实践,50%的学生掌握1至2门实用技术。三分之二以上的乡达到合格乡的标准。

第四章 合格地(市)标准

  第十三条  设立地(市)党政领导挂帅和有关方面参加的活动组织领导机构。活动已纳入本地(市)教育、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四条  活动已列入团地(市)委的常项重点工作,每年有实践教育活动年度推进计划和实施措施。有自己的重点示范单位(县、区、乡、校)。

  第十五条  与有关方面制定活动的保障政策,活动已走上经常、稳定发展的轨道。

  第十六条  全地(市)二分之一以上的县(区)达到合格标准。

第五章 合格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

  第十七条  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已把中学实践教育活动作为学校部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已与教委、农业厅(局)、科协等部门联合发文部署和指导中学实践教育活动。每年有实践教育活动的年度推进计划和年终总结表彰。

  第十八条  在抓好所属的全国实践教育活动重点地(市)的同时,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点地(市)和示范县并认真推广他们的经验。

  第十九条  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践教育的主题活动,并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完备经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根据分层推进的方针和目前全国实践教育活动发展的实际水平,近期评估重点为乡(校)、县(区)二级团组织,即依照评估标准验审乡(校)和县(区),分批颁发合格单位证书。在广泛检查和评估乡(校)、县(区)的基础上,团中央拟在适当的时候着手检查和评估地(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践教育活动,并颁发发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合格乡(校)颁发合格证书工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合格县(区 )颁发合格证书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根据本标准进行初评,报团中央学校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