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58:39  浏览:99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改草案的议案,决定对《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六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2、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截留科学技术经费及其弄虚作假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归还被挪用、克扣、截留的科学技术经费;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3、第六十五条修改为:“滥用职权,压制科学技术发明或者合理化建议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4、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1997年12月2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偿债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偿债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06年11月0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受偿债权的管理,维护保护基金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护基金公司受偿债权,是指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破产,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使用保护基金收购个人债权、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后,依法形成的保护基金公司对被处置证券公司的债权。

第三条 保护基金公司管理受偿债权,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最大限度保全债权,减少损失。



第二章 受偿债权确认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受偿债权确认,是指按照国家政策使用保护基金偿付被处置证券公司个人债权人、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后,保护基金公司与被处置证券公司的托管清算机构确定依法取得的债权,并向负责被处置证券公司债权登记机构申报债权。

第五条 保护基金公司应当及时、有效地进行受偿债权确认。

保护基金公司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受偿债权确认。

第六条 托管清算机构按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使用保护基金收购个人债权、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后,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保护基金公司转让债权。

托管清算机构转让债权后,应当协助保护基金公司办理债权申报;经保护基金公司授权,托管清算机构可以代为办理债权申报。

第七条 托管清算机构转让债权,应当与保护基金公司签订《受偿债权转让协议》,填写《受偿债权确认表》,并向保护基金公司报送下列材料:

(一)受偿债权证明文件;

(二)对实际使用保护基金数额及对应债权数额、期限、有无担保、转移变化等情况的说明;

(三)地方政府用于收购个人债权所承担的资金及证明材料;

(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在处理个人经纪客户债券被挪用过程中垫付的资金及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保护基金公司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依法申报的受偿债权金额:

(一)收购个人债权的,按收购对应的个人债权本息申报;

(二)弥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的,按实际弥补金额的本息申报。

第九条 托管清算机构应当保障保护基金公司受偿债权足额向负责被处置证券公司债权登记机构申报债权。

保护基金公司发现可能影响受偿债权足额申报或参与清算财产分配的情形,应当报告证监会,由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责令托管清算机构限期予以纠正。托管清算机构不能及时纠正的,经证监会同意后,保护基金公司有权中止或要求受托银行暂停拨付保护基金。

第十条 托管清算机构应当保证受偿债权真实、完整、有效。在保护基金公司受偿债权依法得到清偿前,保护基金公司有权要求托管清算机构提供甄别确认材料、债权凭证等证明材料,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第三章 受偿债权管理



第十一条 保护基金公司与托管清算机构、证监会授权机构签订《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借款协议》后,托管清算机构、被处置证券公司应当保证保护基金公司对被处置证券公司经营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保护基金公司取得受偿债权后,对其他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有异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债权的诉讼;被处置证券公司破产后,保护基金公司依法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保护基金公司可以与托管清算机构约定,采取下列措施监督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运营:

(一)限制提供新的担保、自行转移债权或者自行约定债务承担行为;

(二)限制回购股份、分配利润、将公司资产借贷给他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查阅财务报告、财务账薄、会议记录及档案;

(四)委派人员监督经营活动;

(五)其他依法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措施。

第十四条 根据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的要求,保护基金公司可以向其推荐破产清算组或破产清算组成员。

第十五条 对被处置证券公司、托管清算机构非法处置被处置证券公司资产的行为,保护基金公司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保护基金公司依法参与被处置证券公司清算后,受偿的现金,应当纳入保护基金;受偿的非现金资产(以下简称“受偿资产”),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保护基金公司在接收受偿资产前,应当对相关资产的状态、保管情况、有无权属争议等进行调查。对确无使用或者变现价值的资产,预计管理和处置费用大于其评估价值的,可以经保护基金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放弃接收;对权属有争议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接收。

保护基金公司对受偿资产应当实际管理和控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

第十八条 保护基金公司处置受偿资产,应当有利于受偿资产保值增值,采取公开方式进行,不得无故拒绝任何潜在的意向性买受人。

保护基金公司受偿资产可以自行处置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处置;可以单笔处置或者打包处置;可以采取拍卖、招标、协议转让、市场销售方式处置。

保护基金公司对不宜处置或暂时难以处置的其他资产,可以采取租赁等方式经营。为提升受偿资产回收价值,经保护基金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增加投资。

第十九条 保护基金公司处置有价证券类资产时,应当考虑价格变化对受偿资产回收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条 保护基金公司在管理受偿债权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及损益等,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托管清算机构应当向保护基金公司报备下列事项:

(一)账户清理报告及账户清理中的重要情况;

(二)个人债权专项审计报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项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中的重要情况;

(三)证券类资产处置方案及处置过程、结果;

(四)有关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的和解,或者仲裁、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

(五)被处置证券公司资产负债、资产评估情况;

(六)向证监会、人民法院提交的破产申请材料;

(七)对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八)对保护基金公司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保护基金公司可以要求托管清算机构直接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保护基金公司应当对托管清算机构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依法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基金公司认为托管清算机构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报请证监会予以解任,另行指定。

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保护基金公司对托管清算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托管清算机构应当建立申请使用保护基金收购债权的台账,详细登记债权的取得、转移、确认情况,妥善保管原始债权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完善法律手续。

托管清算机构及其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护基金公司受偿债权申报延误或者不能足额申报的,托管清算机构应当向保护基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保护基金公司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受偿债权申报、管理及受偿资产接收、管理、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保护基金公司工作人员、受托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保护基金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在保护基金受偿债权申报、管理及受偿资产接收、管理、处置过程中,有关机构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保护基金公司权益;

(二)泄漏受偿资产处置信息,并给保护基金公司造成损失;
  (三)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更改处置方案;

(四)侵占、挪用受偿资产或者处置收入;

(五)未按规定处置受偿资产;

(六)谋取不当利益,并给保护基金公司造成损失;

(七)玩忽职守,造成受偿资产毁损、灭失;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由人民银行直接拨付再贷款收购被处置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且政策明确由保护基金公司承担偿还责任的,其受偿债权管理由证监会、人民银行协商确定后,由保护基金公司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在保护基金公司同意后,相关债权人可以委托保护基金公司统一行使债权:

(一)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收购政策承担个人债权收购资金的;

(二)登记公司在处理个人经纪客户债券被挪用过程中垫付资金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证监会授权机构,是指证监会授权对托管清算机构申请使用保护基金进行监督审查的部门、单位。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受偿债权确认表(保护基金公司、地方政府、登记公司)

2、债权转让协议



附件1

受偿债权确认表(保护基金公司)

被处置证券公司: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借款协议
编号

额度


已拨付保护基金
批次

总额


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及收购个人债权

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收购个

人债权
户数


个人债权总额


受偿债权总额


保护基金弥补客户证券交易资金缺口取得的受偿债权总额


受偿债权

证明材料
托管清算机构申请收购文件
_____份

《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
_____份

兑付个人债权清单
_____份

保护基金拨付划款凭证
_____份

说明事项




托管清算机构确认(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保护基金公司认可(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六份,签章各方各留存两份,一份送被处置证券公司签收作为债权转移通知,一份送证监会授权机构备案。

债权确认表( 人民政府)

被处置证券公司:

已支付收购款
批次

总额


收购个

人债权
户数


个人债权总额


政府债权总额


受偿债权

证明材料
《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
_____份

兑付个人债权清单
_____份

划款凭证
_____份

托管清算机构申请垫付文件


说明事项




托管清算机构确认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委托保护基金公司统一行使债权的意见。









地方政府(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六份,签章各方各留存两份,一份送被处置证券公司签收作为债权转移通知,一份送证监会授权机构备案。





债权确认表(登记公司)

被处置证券公司:

已支付垫付资金
批次

总额


收购个

人债权
户数


被挪用个人债权总额


结算公司债权总额


受偿债权

证明材料
托管清算机构甄别确认结果
_____份

返券个人客户清单
_____份

划款凭证
_____份

需要说

明问题




托管清算机构确认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委托保护基金公司统一行使债权的意见。





登记公司(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六份,签章各方各留存两份,一份送被处置证券公司签收作为债权转移通知,一份送证监会授权机构备案。









附件2

债权转让协议



甲方(受让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鉴于

甲方与乙方签署编号为(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借款协议》(以下简称“借款协议”),使用甲方贷与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收购XX证券公司的个人债权、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乙方为偿还借款协议项下款项,拟将所收购的对XX证券公司的债权转让给甲方。

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偿债权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转让对XX证券公司的债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标的债权

乙方向甲方转让的债权为乙方使用保护基金收购的对××证券公司的债权,转让债权总额为 元。其中:

1、个人债权为 元,以收购的个人债权中保护基金相应比例债权为准。

2、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债权为 元,以实际拨付的保护基金为准。

收购个人债权的,收购对应的个人债权本息一并转让并在债权登记中由甲方主张。

二、转让方式

自本协议生效时,甲方即取得对××证券公司的债权人权利,乙方不再拥有基于本协议项下任何对××证券公司的债权人权利,同时解除乙方按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责任。

三、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受让债权时,对相关材料存在疑问,可以要求乙方补充说明;

2、乙方保证将应由甲方享有的债权足额转让给甲方,并确保标的债权的真实、有效,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受让债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依法登记、确认债权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相关材料真实、合法、完整。

4、乙方在甲方受让债权至依法受偿结束前,有义务持续协助甲方维护债权相关权益。

四、债权交接

甲乙双方办理债权转让交接手续时,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发(2000)12号 2000年6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我国粮食连年丰收、出现阶段性供大于求的情况
,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政策措施,特别是推进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的粮
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加快对农
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加大粮食顺价销售力度
,加强粮食收购资金和粮食市场管理,推进粮食购销企业自身改革,保护了广大农民
利益,稳定了粮食生产能力,对促进农村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
要作用。但各地工作进展和政策执行情况还不平衡,粮食生产和流通中还存在一些需
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粮食生产结构调整面临不少实际困难;按保护价敞开
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没有完全落实,不少地方存在限收拒收、压级压价现象;粮价持
续下降,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困难较大,库存粮食陈化加重;一些粮食主产区风险
基金落实难度大,超储补贴拨补不及时;粮食仓容严重不足,收储矛盾比较突出;收
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措施,在有的地方还没有完全到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滞
后,经营管理状况亟待改善。当前必须根据粮食生产和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在坚持贯彻落实“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使
粮食生产结构调整不断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现就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
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生产和流通的协调发展

 (一)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是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重点。在保护好基本农田和稳定粮
食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各地区要因地制宜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优化区域布局。
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郊区,要适当减少粮食种植面积,积极发展高效农业和出
口创汇农业。生态脆弱地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还湿地,
改善生态环境,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发展林果业、养殖业和高附加值经济作物。

(二)优化粮食品种,提高粮食质量和种粮效益。要加大实施种子工程的力度,进一
步加强优质品种的引进、选育、繁育和推广工作,尽快淘汰和压缩劣质品种,全面优
化农作物品种结构。粮食主产区要充分发挥粮食生产优势,大力调整生产结构,要由
一般粮食品种向优质、专用品种转变,由单纯注重产量向提高效益转变,同时积极采
取措施,由单一粮食生产向发展多种经营转变。

(三)进一步发挥市场对粮食生产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增加投
入,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的县级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和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着力抓
好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社会化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引导农民和企业
按照市场需求安排粮食生产和流通。同时,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一批有基
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并已同农民形成稳定购销关系的龙头企业,发展订单
农业,促进粮食转化。

(四)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的指导,防止在结构调
整过程中出现趋同化和忽视粮食生产的倾向。国家继续增加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
投入,保护基本农田,发展节水灌溉农业,加大科技扶持力度,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
量和综合生产能力,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二、认真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切实做到常年常时挂牌敞
开收购农民的余粮。在当前粮食库存大量增加、市场粮价走低、农民余粮较多的情况
下,必须充分认识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是保护农民利益和稳定粮食生产能
力的关键措施。只有“敞开”,才能“放开”。如果没有完全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
,就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势必使粮价进一步下跌,直接损害农民利益,挫伤农民种粮
积极性,对扩大内需、农村稳定和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因此,当前国
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
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政策,不准限收、拒收、停收,不准压级压价收购,并要进一步
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农民售粮。粮食、物价、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粮食购销企业发生拒收限收和压级压价现象。

(二)继续适当调整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今年夏粮已进入收购季节,秋粮已经播种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7号)中关于保护价收购范围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引
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粮食生产结构,从2001年新粮上市起,继续调整保护价收购
范围。晋冀鲁豫等地区的玉米、稻谷,可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具体由各有关省级人
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对粮食主产区的重要粮食品种,主
要是南方的中、晚稻,东北地区和内蒙古东部的玉米、稻谷,黄淮海和西北地区的小
麦,继续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按保护价敞开收购。

(三)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按现行办法,及时发放贷
款,确保收购资金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收购
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
供收购贷款。同时,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资金的监管,严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多头
开户,防止挤占挪用收购资金。

三、适当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为确保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的贯彻落实,顺利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今年在包干资金之外再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80亿元,主要用于粮食主产区,由中央
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现行筹资比例分别负担。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把应负担的粮食
风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预算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
高于上年。部分粮食主产省(区)确因地方财力不足而难以筹措时,经国务院批准可通
过向商业银行借款解决,有关商业银行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要据实确认,借款利息要
纳入地方预算。地方财政借款后,粮食风险基金仍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中央财政将
通过扣款强制到位。

为确保粮食超储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从今年起,应由地方筹集的粮
食风险基金,必须按季划拨到省级财政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市、县级财政负
担的风险基金由省级财政先行垫付,中央财政按季考核。地方财政部门必须在每季度
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将应拨超储补贴通过农业发展银行足额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
。如不能及时拨付,先由省级农业发展银行按上季度拨款数额的80%拨付给粮食购销
企业,随后再行清算并拨补到位。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研
究制定。

四、扩大国家粮库建设规模,增加有效仓容

针对当前粮食主产区粮食仓储设施严重不足、露天存粮较多、安全保粮难度大的实
际情况,要进一步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一是在已建成250亿公斤仓容的基础上,
今年和明年再分别安排100亿公斤仓容的粮库建设。今年建设的100亿公斤粮库项目,
要按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要求,抓紧进行,同时今年内要做好明年100亿公斤粮库
建设的前期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继续按现行办法管好建设资金和工程项目
,抓好粮库建设。新建粮库主要安排在粮食主产区。新建粮库主要装储备粮,并坚持
新粮入库。二是继续利用社会仓储设施和闲置场地,增加粮食储存能力。三是为解决
当前粮食主产区基层收纳库严重不足的问题,农业发展银行要安排简易建仓贷款予以
支持,贷款利息由省级财政统一补贴,贴息期限到贷款全部收回为止。具体办法由农
业发展银行制定。

五、进一步拓宽粮食购销渠道,搞活粮食流通

(一)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同时允许和鼓
励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按国家收购政策要
求,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充分发挥它们搞活粮食流通的积极作用。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审批入市企业时,可征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经批准的大型用粮企业,允
许跨地区到粮食产区直接收购,或者委托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自用粮。经省级
政府认定,确属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允许经地(市)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
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到农村收购粮食。

(二)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允许经地(市)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
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

(三)农村集贸市场要坚持常年开放,鼓励农民通过集贸市场出售自产的粮食,并不
受数量限制。允许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包括私
营、个体粮食经营者)到农村集贸市场和粮食批发市场购买和销售粮食。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严禁无
照经营和违规经营,严厉打击扰乱市场、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法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
秩序。

六、积极促进粮食销售、加工转化和出口,加快库存粮食轮换

(一)进一步加大粮食销售力度。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重视市场营销工作,建立粮食
销售激励机制,积极采取措施,开拓市场,扩大销售。对库存高价位周转粮食的轮库
,采取购销结合的办法,实行等量对冲,推陈储新。转换库存粮食的必要合理费用,
列入销售成本。各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必须认真做好周转库存粮
和储备粮的轮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得低价亏本销售,更不准以处理陈化粮为名,
降价销售粮食,对因降价销售粮食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地方政府和企业承担。

(二)按照有关部门颁发的陈化粮鉴定标准,妥善处理陈化粮。对处理粮食购销企业
商品周转库存的陈化粮所发生的价差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负担,具体由省级
人民政府确定。“甲字粮”和“五○六粮”的处理工作,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由中
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商财政部、总后勤部抓紧进行。

(三)按照市场需求,在粮食主产区大力发展粮食精深加工,促进粮食转化和增值。
对重点粮食深加工项目,国家要给予政策扶持,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多方筹措资金
,建成一批大型的技术先进的粮食精深加工转化项目。积极支持现有的粮食加工转化
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资产重组等措施,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努力开发新
产品和发展优质名牌产品。

(四)努力扩大粮食出口。继续执行中央对主产区粮食出口的有关优惠政策,允许地
方在保证购销企业不出现新的亏损挂帐前提下,支持地方粮食出口。鼓励有条件的地
方,采取易货贸易、边境贸易等多种方式,向周边国家和地区出口粮食。为促进大米
出口,在南方稻谷主产区选择一至两个具备条件的省级国有粮食企业,赋予大米出口
经营权。

七、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提高企业竞争力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粮食购销企业之间,必须真正做到政企分开。粮食行政管
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粮食政策的贯彻落实,监督、引导国有粮食企业搞好粮食流通
,指导粮食企业加快自身改革,但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不得兼任粮食购销企业的职务。

(二)加大粮食购销企业自身的改革力度。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按照经营业务量
合理定员、定岗。要建立能上能下和能进能出的人事、劳动机制,实行竞争上岗,企
业主要管理人员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懂经营、会管理
的人才充实到领导岗位。继续抓好富余人员的下岗分流和减员增效工作,各级地方人
民政府要积极支持,把下岗人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和再就业体系。

(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切实落实企业法人代表责任制,明确各项
考核指标,严格进行年度考核,做到奖惩分明。建立健全以人为本的企业内部管理机
制,实行内部承包,责任到人,指标到人。在收入分配上实行绩效挂钩、能高能低,
充分调动企业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加强对企业干部职工的业务培训,
努力提高业务素质,特别是要提高企业法人代表和财会人员的素质。同时,有关部门
要尽快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
〔1999〕20号)中关于“对于原附营业务占用贷款中仍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的部
分,实行停息挂帐”的政策,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负担。

八、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当前我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必须进
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粮食生
产。各地区要认真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和地方政府层层负责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
制,加强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特别是要做到按保
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保护农民利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
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收限收、压级压价的,要严厉追究有关负责人
的责任。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今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部署和“三项政策、
一项改革”的要求,继续抓好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
进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