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40:13  浏览:97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为规范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现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六年三月四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系统,并对外受理查询。
第二条 行贿犯罪档案目前录入的范围为: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判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领域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的档案。
第三条 检察机关对外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负责承办。
第四条 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时,单位应当出具书面申请和单位证明,个人应当出具书面申请和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条 检察机关应当对受理的查询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后三日内书面告知查询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检察机关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申请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以下内容:
(一)行贿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和犯罪数额;
(二)判决的时间和结果;
(三)共同实施行贿犯罪中的被查询对象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检察机关提供的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提供查询的检察机关请求复核。受理复核的检察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反馈复核结果。
第八条 检察机关不干预、不参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查询结果的处置。
第九条 检察机关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南省村提留和乡统筹费财务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村提留和乡统筹费财务管理办法
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管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村提留和乡统筹资金的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准确、有效地反映、监督各项村提留、乡统筹费的收取、使用和结存情况。
第三条 乡统筹和村提留资金属乡、村合作经济组织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挤占、借支。
第四条 村提留实行村筹村管,也可以实行村筹乡管村用。乡统筹实行乡筹乡管,由乡(镇)农经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乡统筹费内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实行乡征县管的,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应加强财务管理,配备会计、出纳人员,坚持专帐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乡、村会计和出纳人员应实行凭证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村提留和乡统筹费预算方案,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年度预算总额以行政村为单位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五。 在年度预算中,乡统筹费不得挤占村提留款;村提留款必须保证公积金的提取
比例。不得多提、重复提取或变相重复提取。按规定程序通过的年度预算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 乡(镇)提留统筹预算方案,必须在每年4月15日以前完成,并按规定报上一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应根据年度预算方案和分解办法,由乡(镇)农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村、组财会人员,一次计算分解到村组和农户,并按村组编制到户明细表。同时将预算方案及到户明细表张榜公布,并填发《农民负担通知书》,于每年5月15日前下达到农户。 任何单?
缓透鋈耍坏迷谠に惴桨阜纸夤讨屑酉罨虼畛凳辗选?
第八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收取,应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村、组组织收取。乡统筹费和实行村筹乡管的村提留款项,财会人员应逐日盘点,按照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交乡(镇)农经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应给农户开具由县级农经管
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单据。不出具单据收费的,农民有权拒交。
第九条 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应根据实收金额和提取项目在预算中所占份额,将资金按比例划转到村有关帐户和乡统筹费科目,并做到及时入帐,限额开支。不得收入不入帐、坐支或超支。
第十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开支使用范围,必须符合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农民承担费用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增加开支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乡统筹费的开支,不得以拨代支或以领代报。用款单位必须凭经手人签字的原始单据,经单位负责
人审核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乡(镇)农经管理部门报帐。村会计应在每月初携带上月村提留款的开支单据,经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核后,集中办公记帐。 对超出定项限额的开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审批手续的开支,财会人员不予报销,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各项开支,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村提留款由村民委员会按预算方案提出使用计划后,由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开支。重大开支项目及村组干部误工补助和奖金应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政府备案。村提留款实行村筹乡管的,由村民委
员会主任签字,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核后开支。 乡统筹费由用款单位按预算方案提出使用计划,经乡(镇)农经管理部门核查签署意见,报乡(镇)长审批后开支。 对各项审批手续不完备和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乡(镇)农经管理部门不得付款。
第十二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款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实行钱帐分管制度。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出纳管理的现金应按照规定及时清点,存入银行。不准以白条顶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 加强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
鉴应分别妥善保管,定期与银行核对帐目。 严格控制各种借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特权私自借款。不得用提留统筹资金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三条 村财会人员应按《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会计工作。乡(镇)农经管理部门财会人员,对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实行分级建帐,分项核算,加强管理。 乡(镇)农经管理部门按项目建立总帐,按村或统筹费使用单位建立明细帐,并设立现金、存款日记帐。村除
建总帐、明细帐和现金、存款日记帐外,还应建立分户明细帐或结算到户登记簿。 核算应做到科目使用正确,记帐凭证规范,开支手续完备,帐目往来清楚,帐款、帐证、帐实、帐表和帐帐相符。
第十四条 村应建立有村民代表、村组干部参加的民主理财组织,监督年度预算和财务管理,审查各项财务收支。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收支、上交,由村财会人员每季度向村民公布一次。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将上一年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收支结存情况,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
告,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并建立内部稽核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提高使用效益。审计监督工作由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县、乡农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也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县、乡农经
管理部门对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审计。
第十六条 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和村财会人员,年终应进行年度村提留和乡统筹费财务决算,并编制年末科目余额表和财务收支平衡表。同时,结束旧帐,建立新帐。 当年结余各项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并相应抵减下年提取金额。
第十七条 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和村财会人员,应在收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后,编制村提留和乡统筹资金情况表,并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八条 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和村财会人员,应负责做好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财会档案管理工作。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帐簿、报表和统计资料等,应分年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不得损坏、散失或私自外借。
财会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财务法规的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违反有关农民承担费用方面法规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财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纠正;其中有本条第(二)、(三)、(四)、(九)项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可并处500—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

鹑撕椭苯釉鹑稳说脑鹑危还钩煞缸锏模伤痉ɑ匾婪ㄗ肪啃淌略鹑危?
(一)不按规定配备或随意撤换乡、村财会人员的;
(二)不按规定出具单据收取村提留、乡统筹费的;
(三)不按规定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完备开支村提留、乡统筹费的;
(四)利用提留统筹资金为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帐目的;
(六)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民主理财的;
(七)不按规定公布村提留、乡统筹费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的;
(八)不接受对村提留、乡统筹费进行审计的;
(九)财会人员变动时,不按规定办清交接手续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河南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8日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查处侵权盗版十大案件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查处侵权盗版十大案件的通知

国版字【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版权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各相关协会、出版单位、新闻媒体:

2011年是版权执法监管工作成效显著的一年,各级版权执法及相关执法部门查破了一批重大案件、整治了一批生产企业源头,规范了一批出版物市场,版权执法的立案数量、行政处罚数量和移送司法刑事案件数量都创历史新高,重大案件、新类型案件、疑难案件继续增多,版权执法工作成绩突出。为集中展示版权执法及版权执法相关部门查处侵权盗版案件的工作成就,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大版权执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经各地版权执法及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推荐,并结合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的案件情况,我局选定了2011年度查处侵权盗版十大案件。现将这些案件印发给你们,供各级版权执法及版权执法相关部门在版权执法工作中参考借鉴。

特此通知。

附件:2011年度查处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国家版权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2011年度查处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一、刑事案件(9件)

1.江苏小说520网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

【案情摘要】 2010年9月,盛大文学有限公司向徐州市版权局举报 “小说520网”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采集并复制大量由盛大文学有限公司经营的“起点中文网”所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文字作品并登载在“小说520网”上。经徐州市版权局初查,后移交公安机关查明2009年3月至案发,“小说520网”通过在网站上发布收费广告的方式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669938.49元。2011年1月18日,徐州市版权局依据著作权法48条及实施条例第3条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工具和设备。2011年12月12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刑法217条,一审判处金俊杰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万;王辉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并处罚金270万;关志超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期3年,并处罚金10万;刘珺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8万;唐涌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期2年,并处罚金5万;胡熊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万。郑传平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并处罚金3万;章健康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追缴违法所得2669938.49元予以,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此案系网络文学侵权典型案例,对于网络文学类侵权盗版案件的法律运用及判罚具有非常好的示范作用,充分体现了著作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互衔接的重要作用,表明了“双轨制”在我国著作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和中国政府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态度。

2.北京林真实、徐爱娇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摘要】 2008年至2010年间,徐爱娇在碟中碟公司总经理林真实(另案处理)指使下,未经东方新感觉音像出版社审查,采取将已获审批出版的单集产品变更为合集,或擅自增加载体形式,冒用该出版社的名义复制发行。共查获光盘类音像制品48332张,磁带类音像制品24381盒,经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2011年4月22日,北京市一中院判定徐爱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2011年11月26日,林真实在浙江温州被抓获归案。2012年4月24日,北京市一中院判定被告人林真实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共人民币60万元。(林真实是潜逃又抓捕归案)

【典型意义】此案系上海世博会期间重点查处的案件,后被列为国务院“双打”工作重点督办案件和版权局等五部门重点督办案件,但查处过程一波三折,督办部门及专案组多次协调,最后在北京市委主持下,案件有重大突破。2011年第二要犯被判刑,但主犯已逃脱,后在公安部“清网行动”中主犯终被抓获并判刑。此案充分表明了我国政府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的决心和力度。

3.湖北黄祖耀等4人及深圳哦哟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摘要】 2008年8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黄祖耀为推广该公司导航网站,指使路玉龙、徐飞等以非法手段提供windows、office等软件下载链接,共发布疑似侵权软件5021个,经鉴定,44个软件为侵权软件,下载量达721146次,涉案金额1800余万元。依据《刑法》第217条,判处黄祖耀等4人和深圳市哦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罪名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至5年、没收违法所得60万元并处罚金368万等刑罚。

【典型意义】此案系通过网络提供侵权盗版软件典型案例,涉案金额大,情节恶劣,提供侵权盗版链接的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4.安徽合肥艺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摘要】合肥市版权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经证据锁定和分析比对,证实合肥艺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侵权盗版行为,遂立案查处。鉴于该案经营时间较长、案情复杂,侵犯著作权事实成立,且有较大数额的往来交易,已构成刑事犯罪,合肥市版权局于2010年10月26日向合肥市公安局网安支队作刑事案件移交。合肥市公安局网安支队作刑事案件立案。市版权局和网安支队组成的专案组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先后抓获项敏为主的涉案嫌疑人25人,收缴服务器120余台,涉案金额144万余元。合肥市高新区法院作出判决,项敏等25名涉案人员分别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2000元至70万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网络游戏领域侵权盗版案件多发,但此案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和收缴服务器的数量在此类案件中较为少见,情节恶劣,对于打击网络游戏侵权盗版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

5.北京求知考试书店利用互联网销售盗版图书案

【案情摘要】 2011年,在全国“双打”期间,版权执法部门协同公安等相关部门,对公安部、全国“扫黄”办批办的“北京求知考试书店利用互联网销售盗版图书案”进行查办。现场抓获嫌疑人7名,起获涉案电脑8台,发现各类盗版考试教材30余种,8000余册,涉及30余家出版社。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刑法》217条判决:阮美兰等6人分别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3年、缓刑2年至5年不等,无缓刑有期徒刑刑期最高3年,罚金1万至3万不等(共10万)。

【典型意义】此案系利用互联网销售盗版教材,此类案件数量多,但不易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此案为查处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体现了重点打击网络销售盗版教材的态度和决心。

6.湖南王学海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摘要】 2009年以来,王学海、余艳平非法制售人民卫生出版社等出版社的盗版图书近70万册,码洋价值1900余万元。并先后雇佣何新兵等人负责运输盗版图书、看守仓库等。2011年12月19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对王学海等7名案犯分别判处9个月至4年零6个月的有期徒刑,7万至60万的罚金。

【典型意义】此案系制售盗版图书的典型案例,案情重大、情节恶劣,查处这一侵权盗版犯罪团伙有效净化了行业版权环境。

7. 江苏刘晓南等制售侵权盗版光盘案

【案情摘要】 2011年6月1日,南京市文化综合执法总队根据江苏省“扫黄办”转国家“扫黄办”的案件线索,会同市公安局网保支队、玄武公安分局,在江苏南京和浙江乐清两地同时行动,一举破获一起家族式的、地下生产、网络销售侵权盗版蓝光光盘的特大案件,抓获涉案嫌疑人19名,其中8人被刑事拘留;查获侵权盗版成品蓝光光盘349种计6000余张、用于生产侵权盗版电影光盘的蓝光裸盘数万张。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晓南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60万元;被告人陈晓特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50万元;被告人王双梅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30万元;被告人王兰梅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罚金15万元;其余犯罪嫌疑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此案查获的侵权盗版成品光盘数量并不太大,但被盗产品涉及一个新的产品种类,严重危害到新行业的正常秩序,通过严判,有效打击了犯罪分子气焰。

8. 黑龙江3.15征途私服网络游戏侵权案

【案情摘要】 刘利、于杨在未取得《征途》网络游戏著作权人许可和运营商授权的情况下,从互联网上取得游戏服务端,改动后租用境外服务器,在住宅内架设“征途”私服游戏,招募玩家,出售装备。截至案发,注册会员1.3万余人,非法经营额40余万元。2012年3月12日,刘利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于杨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2.5万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网络游戏领域“私服外挂”现象严重,严重扰乱了正常秩序和权利人、玩家的正当权益。此案引起中央有关部门高度关注,由地方各相关部门通力配合,体现了我国政府打击侵权盗版的决心和能力,并为打击此类侵权行为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9. 新疆乌鲁木齐“11.12”民语盗版光盘案

【案情摘要】 2010年11月12日,乌鲁木齐市新闻出版局局稽查人员在对位于团结路国防工办招待所院子内一库房进行检查,现场查扣涉嫌盗版音像制品,40080余张。法院判处被告人艾买尔·艾力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典型意义】此案系销售少数民族类盗版光盘案例,该案打掉了“一条龙”侵权盗版犯罪窝点,为近年来新疆甚至西部地区出现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得到应有惩罚,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行政处罚案件(1件)

10. 河南上蔡县第一高中发行盗版教辅案

【案情摘要】2011年3月17日,执法机构对该县第一高级中学涉嫌发行盗版教辅案件立案查处。经查,该中学向在校学生发行盗版教辅,共计4700册,涉案金额78960元。依据《著作权法》第48条,没收涉案图书,行政罚款23.7万元。

【典型意义】学生成为了侵权盗版的受害者,学校成了侵权盗版的场所,近年来此类案件多发。此案系行政案件中法律依据明确、取证准确、处罚严格的案件,为行政执法案件的办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