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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7:34:39  浏览:93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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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5]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城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现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用于为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提供指导和示范。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过程中,可根据本合同范本的有关内容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切实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在人事部网站(www.mop.gov.cn)上公布,可以下载使用。

在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84214786 84228923

                        人事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编号:_________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





聘用单位(甲方):
受聘人员(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填 写 说 明

1、本聘用合同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制定,作为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范本。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
2、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3、本聘用合同书须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无效。
4、本聘用合同书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除落款日期外,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资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





甲方(聘用单位)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员)
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________________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聘用合同条款,共同遵照履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 .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__项执行:
(一)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至乙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日终止。
(三)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至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 .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部门从事 _________岗位的工作。
(二)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四)在聘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后,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岗位纪律
(一)甲方有权按照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三)乙方如违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 .岗位工作条件
(一)甲方保障乙方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甲方提供乙方的岗位工作条件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二)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休假日等规定,对乙方实行符合职业特点的工作日制。
(三)甲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五.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
(一)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从事的岗位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和贡献大小,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待遇。乙方工资的构成和标准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工资调整,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照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本合同中未尽的权益,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及死亡等事宜按照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期为乙方缴付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金。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可以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六 .聘用合同的变更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由甲乙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附件一),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
(四)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并向乙方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附件二),对本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七 .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甲方、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甲方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乙方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4、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乙方同意解除的;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3、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乙方在甲方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八)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三),并办理相关手续。甲、乙双方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乙方的人事档案,乙方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符合规定的经济补偿条件的,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九)乙方在涉密岗位工作的,解除本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八.聘用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3、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5、甲方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二)聘用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四),并办理相关手续。

九 .聘用合同的续签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签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附件五)。聘用合同期满,没有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工作关系的,视为延续聘用合同,延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乙方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限。

十.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2)解除本合同后,未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支付赔偿金的标准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乙方中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乙方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原约定的服务期未满而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甲方赔偿培训费,标准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中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甲方的经济损失。
(三)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条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十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也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所在地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十三.附则
1、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和本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公告,或告知乙方,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依据。乙方应当熟知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
2、本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聘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___年___月__日变更___年___月__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编号: )。聘用合同的内容作如下变更: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聘用合同书未变更部分的内容,双方仍继续遵照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岗位调整通知书

字第 号
:(乙方)
因你在___年度/_______聘期的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的有关规定,我方对你的工作岗位做以下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通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字第 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有关规定,我单位与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解除___年___月___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编号: )。
特此证明。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

字第 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有关规定,我单位与_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终止___年___月___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编号: )。
特此证明。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聘用合同续签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___年___月___日续签___年___月___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编号: )。原聘用合同书内容不变,续签合同期限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甲、乙双方补充约定如下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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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素质是建设生活品质之城的重要因素

作者:杭州市司法局 倪毅


杭州市率全国之先提出了“推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活品质之城”的战略目标,这是新时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极佳结合点,是彰显杭州特色、应对经济社会发展新趋势的战略选择,是打响城市品牌、转变经营城市理念的重大突破。“生活品质之城”的打造,一方面要求地方党委政府着力推进市民群众在“经济、文化、政治、环境、社会生活品质”的显著提高,一方面也必然要求城市的主人--市民群众具备与“生活品质之城”相应的品味与素质,使得城市品味与人文品味相得益彰。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笔者一直关注着城市的法治环境。我认为“生活品质之城”的打造,法治环境是关键也是重要保障。而这当中市民群众的法律素的高低是一个城市法治环境优劣评判的首要标准。毫无疑问,也是建设“生活品质之城”的重要基础。
借此谈谈法律素质与生活品质之城建设的三点粗浅看法。
观点一:法律素质是建设品质之城的重要因素
城市的主体是人。如果把生活品质作为城市品牌的内涵,那么市民正是这一品牌的载体。提高生活品质的最终落脚点在于市民,这不仅是因为市民共同的素养支撑着城市的发展和壮大,而且也因为城市品牌要通过市民的思想意识、行为习惯、生活方式、素质品格等等具体而生动地展现出来。因此,一个城市的品质最终将由人来塑造,一个城市的人口素质是城市品质的主导因素。
城市人口的素质,就其内涵而言,主要包括市民群众政治社会素质、文化艺术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和法律道德素质等,就外在表现来讲,主要体现为政府形象、社会保障、道德舆论、社会风尚和治安秩序、法治状态等。如果一个城市的政府公职人员服务热情、务实高效、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广大市民群众文明礼貌、遵纪守法,待人亲切,大气开放,必然给人留下很好的印象,使人感觉到这个城市的市民素质高,城市品位高,从而也会对这个城市产生发自内心的好感。所以,建设品质城市的关键是在于不断提高人的素质与品位。
而在个体诸素质方面,民主法制意识应是我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内涵之一,法律素质应当是个体诸素质方面的题中应有之意。不断提高市民的法律素质有利于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证市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正确而充分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有利于不断提高我市地方立法建制的质量,完善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有利于各级政府和司法执法部门严格依法办事、准确执法、公正司法;有利于建立起有效的法律监督体系,消除腐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从而有力地促进法治化城市建设,为打造“平安杭州、法治杭州、和谐杭州”奠定基础。所以我认为提高法律素质是培育高素质市民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品质之城的重要因素。



吉林省城市房产管理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城市房产管理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12月19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产的管理,保障城市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经营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城市(含独立工矿区)划区内房产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产权性质,城市房产分为以下类别:
(一)国有房产;
(二)集体所有房产;
(三)私有房产;
(四)联营企业所有房产;
(五)股份制企业所有房产;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投资房产;
(七)涉外房产;
(八)其他房产。
第五条 依法收归国有的房屋和社会主义改造后改为国家所有的房屋,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建造、购买的及其通过接受赠与、遗赠或其他合法途径取得产权的房屋,为国有房产。
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购买的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产权的房屋,为集体所有房产。
私营企业和个人建造、购买的及其通过继承、交换和接受赠与、遗赠或其他合法途径取得产权的房屋,为私有房产。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组成新的法人型经济实体投资建造、购买的房屋,为联营企业所有房产。
股份制企业投资建造、购买的房屋,为股份制企业所有房产。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投资人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在大陆开办的企业投资建造、购买的房屋,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投资房产。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投资建造、购买的房屋,为涉外房产。
凡不属于以上各类产权类别的房屋,包括因所有权人不明,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代为管理的房屋以及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集体投资建造、购买的及其通过接受赠与、遗赠或其他合法途径取得产权的房屋,为其他房产。
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非法查封、没收房屋。
第七条 房屋权利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本规定,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发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房屋权利人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新建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交付使用之日90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权证;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施工许可证;
(七)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之日起30日内予以初始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条 经初始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有关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或有关司法文书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或遗赠;
(四)继承;
(五)分割;
(六)合并;
(七)划拨;
(八)人民法院判决产权转移;
(九)仲裁机构裁决产权转移;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书;
(四)完税证明;
(五)有关的合同、协议、证明文件、行政决定书和其他司法文书。
第十一条 经初始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
(二)房屋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房屋座落的地址名称或房屋名称发生变化的;
(四)房屋改建、扩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权利人申请房屋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书;
(四)与变更事实相关的证明文件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行政决定书等。
第十二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转移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并换发新的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三条 已经登记发证的房屋可以依法设定抵押 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房屋设定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权证;
(三)房屋权属证书;
(四)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五)主合同和他项权利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件。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他项权利登记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房屋他项权利证。
他项权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注销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
(一)权利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文件、证件,用非法手段获取登记的;
(二)依法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注销登记的决定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缴回房屋权属证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回房屋权属证书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本地主要报纸公告该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因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过错致使核准登记不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如实登记。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通知申请人:

(一)房屋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损毁或因其他原因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失并申请补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补发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补发。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第十八条 房屋权属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房屋出租、转让等交易行为均应当纳入房地产市场管理。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法定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的;
(三)权属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四)属于违法建筑的;
(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六)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违反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租赁文件审查合格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二十五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
《房屋租赁证》灭失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全部或部分转租给他人。
原出租人和转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经济收益。
第二十七条 房屋转租应当签订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房屋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三)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四)房屋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五)成交价格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交付使用时间;
(七)违约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房屋转让当事人应当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并提供下列证件:
(一)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权属证件;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三)房产转让合同。
当事人办理房屋转让变更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房屋转让实行成交价格申报制度和价格评估制度。
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房屋,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
价格评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第三十二条 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三)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或证件;
(四)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五)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包括商品房的座落、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等;
(七)拟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预售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三条 房屋物业管理应当按照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房屋的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房屋权利人维修养护,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3月18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城市房产管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199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