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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用通信网上在用电话自动计费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1:13:14  浏览:82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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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用通信网上在用电话自动计费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邮电部


对公用通信网上在用电话自动计费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1995年12月4日,邮电部

按照邮电部《关于对公用通信网上在用电话自动计费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及进网通信设备质量认证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进网质量认证
(一)电话自动计费器是通信终端(附属)设备,为搞好现代化通信网的建设,提高通信服务质量,对接入公用通信网的电话自动计费器实行进网质量认证,核发进网批文管理。
(二)凡申请进网质量认证的单位,应按邮电部“关于发布《通信设备进网质量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邮电部科技司“关于印发《通信设备进网质量认证质量体系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向邮电部科技司提出申请。
(三)邮电部通信计量中心根据邮电部科技司下达的进网质量认证质量检验任务通知书,对申请认证的产品抽取样品,并加以封存,由生产单位负责将抽取的样品送往邮电部通信计量中心。邮电部通信计量中心按照电话自动计费器进网质量检验实施细则进行进网质量检验工作。
(四)邮电部通信计量中心完成检验工作后提出质量检验报告,分别报部科技司和电信总局。
(五)邮电部质量体系审核中心依据科技司的质量体系检查任务通知书对产品进网质量检验合格的厂家进行质量体系检查。
二、进网批文
在质量认证结束后,申请进网批文的单位应按照邮电部和电信总局相关规定向电信总局申办进网批文,没有进网批文的电话自动计费器不能在公用通信网上安装。
三、定期检定
(一)网上在用电话自动计费器定期检定工作,由各邮电管理局组织所辖范围内的二、三级通信计量站进行。
(二)对公用通信网上在用的电话自动计费器的定期检定应按JJG(YD)031-95第20条进行,其检定工作应在不中断通信的“在线”状态下进行。
(三)各邮电管理局通信计量站用作“在线”检定的电话自动计费器检定装置,由邮电部通信计量中心负责监制,并经其检定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四)对网上已安装作用的终端用户可以操作修改费率的电话自动计费器应加强监督管理,并逐步将其淘汰。
(五)网上在用电话自动计费器的检定周期由各管理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部科技司和电信总局。检定合格后,贴上“合格”标签。遇有用户对电话计费不准的投诉,计量站应及时对电话自动计费器重新检定。
(六)对同一产品序号的电话自动计费器非故障原因,在检定周期内,不得重复检定。
四、收费标准
(一)邮电部通信计量中心承担的进网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制定,并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各通信计量站承担的电话自动计费器周期检定的收费标准,由各邮电管理局根据本省、区、市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的《计量收费标准》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部科技司和电信总局备案。
五、培训考核
(一)邮电部通信计量中心负责组织电话自动计费器计量检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各二、三级通信计量电话自动计费器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部通信计量中心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邮电部通信计量中心可委托有条件的邮电管理局组织对所属地、市级邮电企业、事业单位的电话自动计费器计量检定人员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由相关邮电管理局颁发计量检定员证。
六、监督检查
(一)各级通信计量站必须严格按本实施细则开展工作,保证检定的公正性,以及检定质量。
(二)检定人员在检定中不得弄虚做假,不得乱收费,不得无故中断正常电话通信。如在违反,将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直至取消检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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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1]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1-3-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关于新华书店系统调拨货款结算的统一规定

文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新华书店系统调拨货款结算的统一规定

1984年6月11日,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

为了保证新华书店系统图书调拨业务的顺利进行,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对图书调拨的货款结算作如下规定,在全国新华书店统一执行。
一、关于结算方式 新华书店系统调拨货款主要采用下列结算方式:
1.符合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的,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不适合办理托收承付结算而符合委托收款或其他结算办法的,采用委托收款或其他结算方式;
3.倒装缺页污残图书的退货款,一般由收退方核查后,采用汇兑结算方式,也可以采用其他适合的结算方式。
二、关于结算关系 采用汇兑结算方式的,一律直接结算;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分为直接结算和承转结算两种:
1.北京发行所、上海发行所、储运公司与全国各地新华书店相互之间,省级书店相互之间,省级书店与所属县、市书店(含地区书店,下同)及省内各县、市书店相互之间,均为直接结算。
2.省级书店与省外县、市书店相互之间,应通过县、市书店的上级省级书店承转结算;异省县、市书店相互之间,应通过双方上级省级书店承转结算。但是(1)有进、发业务的县、市书店应向省外收取的调拨货款,可以不通过本省而只通过对方省级书店承转结算;(2)对省外推行二级进、发业务的地、市书店,应改为直接结算,不再通过其省级书店承转结算。
三、关于经济合同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和图书商品调拨的特点,新华书店系统图书调拨的经济合同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照《图书进发货试行章程》和《关于出版社和新华书店业务关系的若干原则规定》,由发货店编发征订目录,县、市书店根据目录提出订货单,经省级书店审核后向发货店提出汇总订货单,发货店按照汇总订货单所订品种和数量发货,这种汇总订货单以及补充货源的添货单,即视为经济合同。
2.发货店在填制调拨单(即发货票)时,应在“经济合同(原称发货依据)”栏逐一填明合同号码;在填制托收凭证时,应在“合同名称号码”栏填写“详见调拨单内合同号码”字样。
四、关于交验运单 根据图书发运单据量大和平件印刷品邮寄不能取得发运证件等情况,书店和银行在交、验运单方面都有一些实际困难。为确保货已发运、在事后可以抽查发运记录的条件下,可由发货店与银行协商交验运单的方法,如事后抽查发运记录等。发货店应在托收凭证和调拨单上填明发运日期,银行应在托收凭证上加盖验讫的戳记。
五、关于经济赔偿
1.县、市书店发现发货店收取货款在前,实际发运在后,时间在10日以上,有权向发货店收取赔偿金。赔偿金按图书发运日期迟于付款日期的日数,以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2.县、市书店逾期付款,除托收承付结算由银行按规定办理外,采取委托收款等方式结算的,发货店有权要求县、市书店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逾期日数(委托收款3天付款期满后,5天内付款的不算逾期),以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六、关于委托收款退单 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付款单位未能按期付款,在银行通知退回单证时,为了防止单据辗转遗失,不退原调拨单,改为另填“应付款项证明单”(格式按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的附式)及时送交银行。
七、关于小额差错 每张单据的计算差错(包括结算凭证金额与附件不符的差错)实价在1元以下的,不论多计或少计,一律不作拒付,亦不向对方更正,由付款一方自行作营业外收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