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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9:20:20  浏览:96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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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

湖北省人大


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00304

实施时间:19900304

失效时间:19951130

内容分类:议事规则



题注:(1990年3月3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正文:

第一条 根据《0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主席团成员为五至七人,最多不超过九人。 对主席团个别成员进行调整或增补,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筹备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三)拟定会议议程草案,议案表决办法草案,选举办法草案,大会决议草案,提交大会通过; (四)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提交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有关议案的准备工作; (五)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各项议案、质询案和罢免案的有关事项,以及法律规定应由主席团负责处理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下列日常工作: (一)调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二)办理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向有关机关和组织转交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督促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和书面答复代表;(四)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活动,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视察和调查; (五)联系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或工作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其他有关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一般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主席团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

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一人,由主席团在其成员中推选,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 常务主席因故出缺,由主席团在其成员中推选代理常务主席。代理常务主席工作到新的常务主席产生为止。常务主席不得担任本级人民政府职务。

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负责办理下列工作: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组织主席团成员做好本规定中主席团应做的各项工作;(二)指导和协助各选区依法办理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补选、增选的有关事项; (三)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向有关机关和组织转达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四)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五)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的活动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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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银行与商业机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监管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监管委员会

关于禁止银行与商业机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通知

各银监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

近来,一些地区银行与商业机构违规发放联名储值卡,给银行带来一定的声誉风险。为了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银行不得与商业机构联合发放不记名、由商户发售并开具购物发票的联名储值卡。

二、各银行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对本行违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情况进行清理,并进行自查自纠。

三、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对银行与商业机构违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对违规发卡行为进行处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六年八月一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

秦政 [2008] 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黄金海岸保护建设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更好地促进我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健康开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运行的实际情况,2008年7月16日第二届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对现行的《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2005年9月5日秦政[2005]140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350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8号)、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河北省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冀政房改[1997]27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秦政[1998]169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及与我市达成合作协议的其他设区市中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下设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县管理部”),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普通自住住宅和公寓的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分为新房贷款、二手房贷款和“以贷还贷”三种。
第四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贷款担保采用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方式,其中担保单位为具有相关资质并与“中心”或“县管理部”建立按揭关系的房地产开发商、担保公司或中介公司。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中心”或“县管理部”有权依法定程序处理其抵押物、质押物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所存住房公积金,并优先偿还贷款本息。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中心”或“县管理部”审核批准后,由与“中心”或“县管理部”签订委托协议的受托银行办理。
第六条 为防范贷款风险,“中心”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制度。按照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49号)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七条 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 (含6个月) 以上,个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 (含6个月) 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二)有固定的职业、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质押;
(四)具有符合条件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五)已拥有相当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二手房和“以
贷还贷”为40%)以上的款项,并以此作为购买住房的首期付款;
(六)与我市达成合作协议的其他设区市中符合上述条件的
在职职工;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到“中心”或“县管理部”填写《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个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二)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
(三)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四)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书;
(五)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六)借款人的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
(七)购买普通自住住宅和公寓的借款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再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历史还款明细,“以贷还贷”业务也应提供历史还款明细;
(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中心”或“县管理部”收到符合要求的借款申请资料后,按照规定程序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
第十条 “中心”或“县管理部”应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不准予贷款的,应说明理由;
购房职工已付清全部房款的,“中心”或“县管理部”不再受理其贷款申请;
有不良还款记录或不具备还款条件的,“中心”或“县管理部”有权拒绝为其贷款。
第十一条 借款人借款资料全部审查合格后,由受托银行办理具体贷款手续,“中心”或“县管理部”应及时将委托贷款资金划转到受托银行。
其中新房贷款应由“中心”代办房产证及抵押,贷款时应交纳办理房产证及抵押的相关费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多退少补。该费用从“中心”代收之日起至办理房产证时止,按相关政策为借款人计付利息。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为购房实际金额的70%以内(二手房和“以贷还贷”为60%以内);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40万元。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最长30年。在不超过最长贷款期限的基础上,贷款期限可在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的基础上延长5年。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中心”或“县管理部”同意。
第十六条 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两种:
(一)贷款期限1年 (含1年) 之内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按合同规定,每月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受托银行每月收到借款人偿还本息后,应及时将款项转入“中心”或“县管理部”指定的结算账户,并通知“中心” 或“县管理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时,应当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有担保合同的,应事先征得担保人同意。
第十九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合法的财产继承人、财产管理人或监护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或通过法律程序对其抵押物或质押物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
同即告终止。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受托银行对符合委托方规定贷款条件的,应按委托方要求积极受理。
第二十二条 受托银行应按委托方的要求,负责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按时将回收的贷款本息划入委托方的存款专户。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挪用贷款;
(三)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
(四)拒绝或阻挠贷款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造成贷款损失;
(六)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于贷款方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七)出逃、隐匿、私分、违法出让、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危害贷款安全;
(八)在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质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措施;
(九)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财产管理人、受馈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十)违反本办法及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时,“中心”或“县管理部”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债权联合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收回全部贷款;
(三)按规定处以罚息;
(四)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提前处分抵押或质押物,清偿贷款本息;
(五)冻结并支取其账户中住房公积金,清偿贷款本息;
(六)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提前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依法追偿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处分抵押物、质押物或其他担保财产,其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索不足部分;其价款超过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二十六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经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秦皇岛市职工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秦政[2005]140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