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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2:08:47  浏览:95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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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

[2005]第3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已经2005年2月17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 长 冀纯堂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议考核的范围、组织和原则

  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均列入评议考核范围。

  评议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合法高效、奖惩结合的原则,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评议相结合,做到程序公正、标准公开、结果公平。行政执法主体应定期向评议组和市政府法制办报送有关行政执法情况。

  评议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评议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评议考核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工作(33分)

  1、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13分)

  (1)行政执法工作主导思想明确,以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为重心,以服务、服从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宗旨;

  (2)行政执法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原则,有利于建立和谐社会需要,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3)行政执法工作尊重科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以有利于促进所管理的行业健康发展为目的;

  (4)行政执法队伍有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

  2、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20分)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岗位清晰;

  (2)、执法人员经过岗前培训,并依法申领了《行政执法证》或所持证件按规定备案年检,亮证执法;

  (3)、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法有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4)、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处理适当,适用法律准确;

  (5)、严格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6)、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7)、未发生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

  (8)、不存在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的现象。

  (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24分)

  1、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

  2、委托执法备案制度的建立;

  3、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4、定期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告执法情况;

  5、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6、执法证件、监督检查证件颁发、年检和备案工作执行情况。

  (三)执法档案管理(18分)

  按冀政法办〔[2004]86号文测定分值。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工作(20分)

  1、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实施方案;

  2、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

  3、明确第一负责人及具体负责的部门或人员,分解执法责任,签订责任书?行政执法岗位明确?执法人员公示;

  4、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5、行政执法“两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五)其他考核内容(5分)

  1、法制宣传情况;

  2、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情况。

  三、评议方法

  采取社会评议、集中评议、领导及部门评议等方法,对行政执法单位文明执法和公平执法情况进行打分评议。评议实行百分制。

  (一)社会评议

  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衡水日报》上或以其他公开方式印制评议票,由社会群众广泛参与评议。该项分值占评议分值的20%。

  (二)集中评议

  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企事业组织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中选聘组成评议组,采取明查暗访、重点抽查等形式,对评议对象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测评。该项分值占评议总分值的50%。

  (三)领导及部门评议

  向市级领导和市直各部门印发评议票,对执法部门执法形象进行评议。该项分值占评议总分值的30%。

  四、考核方法

  考核实行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日常抽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被抽查单位可根据情况增减相应分值。日常抽查按30%的比例计入年终考核总成绩。

  考核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1、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2、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执法档案;

  3、抽考执法人员;

  4、受理行政执法情况投诉。

  五、评议考核计分方法

  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评议考核的最后分数计算方法为:评议分数×70%+考核分数×30%=评议考核总分数。

  六、考评结果的运用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为95分以上,且前十名的行政执法主体为优秀行政执法主体,由市政府授予“行政执法优秀单位”称号。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后三名的行政执法主体为行政执法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连续二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后三名的行政执法主体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作检查。

  考评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作为年终考核市直县级领导班子的参考依据。

  七、附则:

  1、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2、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行为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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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签订的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粮食、蔬菜、经济作物、林果种植或者水产养殖等生产经营的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以下统称承包合同),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承包合同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承包合同的发包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项目和承包经营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第五条 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㈠承包土地的面积、范围、规模。
㈡承包经营项目。
㈢承包经营期限。
㈣土地、果树、渔塘以及其他生产资料的质量等级评价。
㈤承包指标。
㈥发包方提供的生产、服务条件;承包方应采取的生产、技术措施,保护地力、树势及农田设施的责任及措施。
㈦承包收益的分配办法。
㈧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减产、减收或绝产、绝收的处理办法。
㈨违约责任和奖惩办法。
㈩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发包方和承包方就承包合同条款协商一致,签字盖章,合同即为成立。
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均可向承包合同的管理机构申请鉴证,确认承包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第七条 以下承包合同为无效:
㈠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本市法规、规章的合同。
㈡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㈢采取欺诈、胁迫及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合同。
㈣集体经济组织的干部营私舞弊,违背民主议定原则签订的合同。
㈤发包方无权发包的合同。
㈥未经发包方同意的转包合同。
承包合同经确认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允许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
㈠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并且不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㈡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国家征用的。
㈢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㈣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
㈤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㈥因税收、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当事人一方收益受到较大影响的。


㈦承包方转营他业,并有稳定收入,承包方本人不按合同从事生产的。
㈧因生产经营规模不适度,造成土地产出率下降的。
㈨土地、果树划分过于零散,不利于耕作或管理的。
㈩根据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需要,在劳动力得以合理安排,生产技术等条件又具备的情况下,实行专业承包适度规模经营的。
因本条第㈥、㈦、㈧、㈨、㈩项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988年9月5日

安庆市区犬类管理办法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第41号



《安庆市区犬类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赵树丛

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安庆市区犬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犬类管理,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皖政〔1987〕9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况外,本市城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禁止养犬。
第三条禁养区内的机关、部队、科研单位、工厂、仓库等因警卫、科研工作需要养犬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公安部门审批。
禁养区内户居状况良好、社会公德意识较强的居户,市公安部门在总控量内可批准其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一户只准饲养一只。但狼犬、土狗和其他对人身有攻击性的犬类实行禁养。
第四条禁养区内犬类管理工作由市公安部门牵头组织,具体管理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的审批,违章养犬的处理,组织专门人员对野犬及禁养犬进行捕杀。
(二)农业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供应、预防接种,《犬类免疫证》的发放,犬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与防治和疫犬的处置。
(三)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预防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区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犬类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禁止养犬工作的宣传。公安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非法养犬、养犬扰人的行为,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可给予奖励。
第六条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养犬申请作出处理。符合条件的,发给《犬类准养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公安部门发出《犬类准养证》后,应及时将发放情况抄送市农业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犬类准养证》每年年审一次。
《犬类准养证》办证和年审费用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执行。
第七条获准养犬的单位和居户,必须持《犬类准养证》,按市农业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携犬进行免疫注射,领取《犬类免疫证》及免疫标牌。市农业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免疫注射及免疫证、牌费用按省规定执行。
第八条《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不得转借、涂改、冒用、伪造、买卖。损坏或遗失的,应立即向原发证机构申请换
发、补发。犬如死亡或被宰杀,应及时向原发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外来有证犬在本市禁养区内居留超过三天的,公安部门应责令管养人限期处置。逾期未处置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外来无证犬禁止携入本市禁养区。外来无证犬和禁养区内未领取《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的犬,一律视为野犬,由公安部门组织专门人员予以捕杀。管养人要求补办有关手续的,公安部门可先予扣留或登记保存,逾期未办理或按规定不能办理的,予以捕杀。
第十一条有证犬不得户外放养,进入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佩挂免疫标牌,管养人必须加以管束。
禁止犬进入学校、幼儿园、医院、影剧院、图书馆、体育场(馆)、商店、集贸市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违者,由公安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直至依法予以罚款。犬在户外便溺的,由管养人负责及时清除,不及时清除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养犬扰邻、屡教不改的,由公安部门收回其《犬类准养证》并责令其限期处置犬。逾期未处置的,由公安部门组织专门人员予以捕杀。
第十三条犬咬伤人,管养人必须立即将受伤人送医疗防疫机构诊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将伤人犬交农业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处理。公安部门应当收回《犬类准养证》,对管养人予以罚款,并五年内不得批准其再养犬。其中,因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禁养区内禁止设置犬养殖场和犬市。禁养区外需要设置的,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和卫生部门审批同意后,再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犬类准养证》,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养犬人应当持原证件及免疫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年审手续。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农业和卫生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