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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有关海外上市预选企业进行准备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9:26:38  浏览:86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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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有关海外上市预选企业进行准备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有关海外上市预选企业进行准备工作的通知 

1995年9月25日  证委发[1995]24―29号]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天津中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速公路开发公司;

  经报国务院同意,你公司已被列为海外上市预选企业,现将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依据此通知,按海外上市要求进行准备工作,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上市前

期准备工作有一定进展后,你公司应将改制重组和发行。上市的初步方案及上市时间安排的

初步考虑报送中国证监会,经中国证监会确认上市时间安排后,进行后一阶段工陷。

  二、完成有关准备工作后,须另行取得国务院证券委正式批复,方可在海外发行上市。

  你公司应按严格规范的要求认真做好海外上市准备工作,并与中国证监会及时联系。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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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取消市话初装费和邮电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取消市话初装费和邮电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二○○一年七月一日)


自八十年代以来,为解决我国邮电通信落后的状况,缓解邮电通信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国家先后开征了市话初装费(市话初装基金,下同)、邮电附加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等政府性基金项目,专项用于邮电通信事业建设,对于促进我国邮电通信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电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电信资费结构调整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我国电信事业有了长足发展,并已基本能够满足社会需求。为切实减轻社会负担,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取消有关政府性基金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7月1日起,取消市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等专项用于邮电通信事业建设的政府性基金。原《邮电部、财政部、国家物价总局关于对市内电话新装用户收取初装费的联合通知》<(1980)邮电字576号、(1980)财企字223号、(1980)价字146号>等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地方出台的农村电话初装费以及附加在电话上征收的其他政府性基金项目,自2001年7月1日起,也一律取消。
凡在2001年7月1日前已缴纳市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农村电话初装费,但仍未装机、入网的,应全额退还用户已收的市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农村电话初装费。
二、根据《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1255号)的规定,现行所有附加在电信业务基本资费上的附加费一律取消。各地区按照《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财预王字<1964>第380号)规定征收的电话附加,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用于邮电通信事业的邮电附加费,应严格按照信部联清<2000>1255号文件规定予以取消,即取消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01年6月1日零时。2001年6月1日零时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期间,各地已征收的电话附加和邮电附加费,原则上应予以清退。确实清退不了的,分别上交地方同级国库和中央国库。原《邮电部关于邮电附加费问题的通知》(邮部<1992>446号)等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安顺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安顺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适用于引进安顺市行政区域以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安顺市投资的国内外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招商引资代理人,以及我市在招商引资工作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及个人。

第三条 奖励资金来源和用途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万元资金,用于奖励全市在招商引资工作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区)和市直部门。
各县(区)根据上年度引进资金情况按本办法的奖励标准进行测算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项目落地县(区)承担,用于奖励引资人。
市政府对县(区)、市直部门的奖励资金由获得奖励的县(区)、市直部门自行处置。
支付给个人的奖励资金,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奖励条件
对市政府委托的招商引资代理人、我国国内外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市直部门、县(区) 政府(管委会),通过各种渠道引荐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办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且投资额达到最低标准(形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项目,引资者均可申请奖励。

第五条 奖励认定
(一)引进资金额只计算现金投入,对投资方以机器设备、专有技术等非货币资产投入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二)投资方以外币作为投资的,按照注资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三)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及煤矿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
(四)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市政府对县(区)、市直部门的奖励标准如下:
对县(区)的奖励,完成目标任务的奖励50万元(没有完成任务的不予奖励),超额完成的,每超出1个百分点增加奖励0.5万元,但最高不得超过75万元。
对市直部门的奖励,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照所承担的任务档次进行奖励(没有完成任务的不予奖励):任务数为10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任务数为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任务数为100万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
(二)引进项目的资金来源于市外(境外)资金,根据项目的类别和引进资金额分区间给予奖励(奖励标准见表一、表二)。单个项目最高引资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不含追加奖励)。

表一:工业项目引资奖励标准表
引进资金额(万元) 奖励比例(‰) 最低奖励金额(万元) 最高奖励金额(万元)
1000-5000 8 8 40
5000-10000 7 40 75
10000-20000 6 75 135
20000-50000 5 135 285
50000以上 4 285 500


奖励计算公式:
项目奖励金额=所在档次最低奖金额+(项目到位引资金额-所在档次最低引资金额)╳所在档次奖励比例


表二:其它项目引资奖励标准表
项目类别 引进资金额 奖励比例 最高奖励金额(万元)
交通、城镇基础设施项目 10000万元以上 1‰ 500
其它项目 1000万元以上 2‰ 500


(三)对由市政府委托的受托人引进的投资项目,在以上奖励标准的基础上追加1‰的奖励。
(四)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项目,追加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引进国内100强企业的项目,追加3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五)引进项目被评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追加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六)对引进特别重大项目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对我市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其奖励标准采用一事一议,由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引资者资格申报登记
引资者在所引项目办理工商注册之前,须持由项目投资者出具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项目所在地招商主管部门办理引资者申报备案登记。
对同一个项目的引资者资格只认定一人。如投资者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申请手续
(一)申请时间。引进项目投入运营后,引资者方可申请引资奖励。
(二)申请所需材料。
引资者应持以下材料到项目所在地招商主管部门办理奖励资金申请手续。
1、《安顺市招商引资登记表》;
2、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
3、项目投资者对引资者资格的确认函;
4、项目投入运营的相关证明材料;
5、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6、营业执照;
7、税务登记证;
8、土地使用证(或购房证明);
9、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若委托他人办理奖励资金申请手续,需提供由引资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引资者团队申请奖励资金,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

第九条 奖励工作的管理
(一)奖励工作管理机构。由市招商工作部门、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工信委等部门组成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各县区对应成立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
(二)奖励申请程序。引荐单位及个人填写《安顺市招商引资引荐单位(个人)奖励申报表》,提供申请所需材料,并经项目投资者签名确认后,上报当地县(区)政府(管委会)招商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认定。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招商部门汇总认定结果后,上报市招商部门备案,对全市在招商引资工作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区)和市直部门的奖励,由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三)招商引资奖励所需工作经费,由市招商工作主管部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四)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应予以追回并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大对奖励工作的监管力度。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招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安顺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及其他与本办法有重复规定的政策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