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4年第15号)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4月29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认证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培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培训机构是指从事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咨询师、内部审核员以及其他与认证活动有关的执业人员的基本培训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培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培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依法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认证培训活动。
第六条 认证培训机构可以通过经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的认可,持续、稳定地保证其认证培训能力。
第七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认证培训基本规范等有关要求从事认证培训活动。
属于认证培训新领域,认可机构尚未制定认可准则、规则的,认证培训机构可以自行制定相应的认证培训课程规则,并对有关培训教师实施考核。
认可机构应当对认证培训机构自行制定的培训课程规则以及有关培训教师的能力予以评价和确认。
第八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培训基本要求、收费标准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全面。
第九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培训课程认可准则、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认证培训课程和培训教师管理,保证认证培训的完整、真实、有效,不得减少、遗漏认证培训程序和内容。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对认证培训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
第十条 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教师应当及时作出认证培训结论,并保证认证培训结论的客观、真实。
经认证培训符合要求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及时颁发认证培训合格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被培训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认证培训结论经培训教师签字后,由认证培训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
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教师对认证培训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对其认证培训活动的有效性实施监控和评价,至少每十二个月实施一次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的一月份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应当组织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向被培训人员征求意见、同行评议、对认证培训活动和结果进行抽查等方式对认证培训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擅自开展认证培训活动或者超出国家认监委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
(二)伪造、冒用认证培训机构批准文件、认可证书和标志的;
(三)使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或者确认的教师授课;
(四)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授权其他单位作为其分支或者分包机构的;
(五)向其它机构、个人转让、分包认证培训业务或者采取委托招生等合作方式开展认证培训活动的;
(六)公开文件、宣传材料和广告中有虚假、误导或者夸大宣传内容的;
(七)未按照认证培训基本规范、认证培训机构和培训课程相关认可准则、规则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认证培训违法违规行为,向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有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自营企业扩大出口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自营企业扩大出口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各委管国家局,有关总公司:
为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99〕12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7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自营企业扩大出口,我委研究提出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自营企业扩大出口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促进自营企业扩大出口的意见
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自营进出口企业迅速发展壮大,数量己超过1万家,出口额已占我国出口总额的20%以上。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的指示,落实国务院最近提出的鼓励扩大出口的各项措施,保证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进一步促进自营企业扩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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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落实企业的外经贸经营权
(一)对国有和集体生产企业的进出口权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各级经贸委要广泛向企业宣传国家的外经贸政策及管理规定,帮助企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对企业进出口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二)除商品进出口经营权外,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重点自营企业要赋予其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权和外事审批权,使企业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各级经贸委要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程序申报,加快落实。遇有问题,要协助解决。
(三)扩大自营生产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为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对年自营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自营企业,允许经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相关、同类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并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成立独立的进出口公司。
二、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出口商品的附加值
(一)制定规划,着力扶持一批技术含量高的重点出口产品。要结合目前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加速调整出口产品结构,重点扶持船舶、成套设备、计算机、高档家用电器、通讯设备等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形成一批拳头出口产品。要推动传统出口产品增加花色品种,改进包装,提高档次
,增加科技含量。
(二)提高出口产品质量,认真做好扩大出口的基础工作。加强对出口产品的质量管理,认真抓好重点出口企业。重点出口产品的国际质量、安全认证。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扶持有独立品牌的商品出口。加强出口商标意识的宣传,支持自营企业在国内外注册自己的商标,在海关
进行知识产权备案,争取法律保护。
(三)加大技术改造的力度,促进出口商品上档次、上水平。要把扩大出口,提高出口商品质量、档次和技术含量作为技术改造的重点之一,统筹运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和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选择一批重点出口商品和出口优势企业予以扶持。
(四)鼓励成套设备出口,支持自营企业到境外投标,进行工程承包。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国内组织成套设备出口,积极参与国际投标,加大技术出口的力度,通过开展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输出我们的技术、人才、设备及材料,带动出口。各级经贸委要积极协助企业解决在境外投
标、承包工程、技术设备人员出境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三、努力改善企业自营出口的外部经营环境
(一)落实出口退税政策。自1999年7月1日起,国家进一步提高了出口退税率,各地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贯彻落实。要掌握自营进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情况,主动与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协商,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手续,加快退税进度。
(二)帮助自营进出口企业落实并用好出口商品配额。进一步减少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品种和对出口统一经营的限制,对现行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进行改进。2000年分配给自营生产企业的纺织品被动配额比例由1999年的20%提高到30%。各地经贸委要配合当地外经贸和纺织
主管单位,安排好配额的分配。主动了解自营企业获得配额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
(三)为自营进出口企业扩大出口提供金融支持。国家经贸委和各地经贸委要同有关商业银行密切配合,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自营企业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对实力强、效益好、守信用的自营出口企业给予一定的出口信贷的授信额度;对有信用证作质押或有保函的出
口信贷不再实行资产抵押担保。对暂时亏损而产品有出口销路的自营企业,要积极争取采用封闭贷款的办法,为企业解决流动资金困难。
国家正在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增加出口信用保险规模,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范围。各级经贸委要引导自营企业运用保险手段,规避风险,确保收汇安全。
(四)优先保证自营企业出口所需进口重要原材料。对国家实行管理的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凡自营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且国内不能满足要求的,要允许进口,并将进口配额直接分配给重点骨干自营生产企业,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出口产品成本。
(五)简化进出口环节管理手续,降低收费。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的收费,取消重复性收费,降低收费标准,进一步简化各出口环节的管理手续,加快出口商品的通关速度。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已联合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办法》,对企业实行
分类管理,既可以提高通关效率,又便于加强海关监管。各地经贸委要配合当地海关贯彻落实,特别要做好自营进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整顿出口秩序,制止低价倾销。积极组织和支持自营企业参加国外的反倾销应诉,对积极应诉的企业,在出口配额方面给予奖励。
四、围绕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的两大目标,努力提高自营企业的竞争力
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大多数自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国际竞争力。
(一)要充分运用国家关于实行兼并破产,推动企业优化重组的政策,鼓励有实力的自营企业通过兼并实现资本扩张,拓展出口产品领域,实现多元化经营,对自营企业中确实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也要按程序申报破产。
(二)对产品有出口市场,有竞争力,但债务负担较重的自营企业,要帮助其利用好国家关于“债转股”的政策,减轻企业债务负担,化解金融风险。凡符合“债转股”条件的自营企业,各级经贸委要积极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开发银行推荐,并指导企业制订方案。
(三)积极支持有条件的自营企业多渠道融资,包括利用证券市场直接融资。对信誉好、发展潜力大的自营企业,凡符合上市条件的,要优先予以推荐。按国家统一部署,在不影响国家控股的前提下,对己上市的自营企业可出售一部分国有股,所筹集资金的一部分,可用于母公司及其
全资控股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五、鼓励自营生产企业到境外设点建厂,开展国际化经营
大力组织和推动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特别是推动国内有比较优势、国外有市场的机电、轻纺、服装等行业,以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等实物及成熟技术投入,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带动出口增长。要着重开发南美、非洲、中东市场。
各级经贸委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引导,深入了解境外市场需求,搞好人员培训,防止一哄而起,盲目竞争。要建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库”,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提高海外投资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六、工贸结合,广开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扩大自营企业出口
(一)鼓励自营生产企业与专业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合作,推行代理制,充分发挥外贸企业的经营经验和人才优势,利用其销售网络扩大出口。
(二)鼓励自营生产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设计院所、施工单位密切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加快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的转化,提高向国外输出技术、投资办厂、承包工程和出口成套设备的竞争力。
(三)引导企业充分利用跨国公司和国际性大型商业企业的销售网络、连锁经营体系,带动我国产品出口。有条件的自营企业可以利用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等方式扩大出口。
(四)协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际合作。要通过政府间的友好交流和经贸合作活动,充分发挥各级自营企业协会作用,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技术交流会,为企业提供开拓市场、信息、培训、经验交流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多方面开拓市场特别是拉美、非洲、东欧等新兴
市场,实现市场多元化,开展国际化经营。
七、抓重点、抓骨干,带动自营企业出口稳步增长
各地经贸委都要重点联系和扶持一批重点自营企业,推动其进出口工作不断上水平、上档次。特别要抓好本地区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重点联系企业和进出口大户。要经常了解这些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业务开展情况,帮助企业解决扩大出口遇到的困难。国家有关鼓励出口
的优惠政策要向重点企业倾斜,促进重点自营企业向集团化、国际化发展,带动其它企业扩大出口。
八、加强领导和协调,引导和督促自营企业健康发展
(一)各级经贸委要加强对自营企业工作的领导,经常研究企业自营进出口工作开展情况,做好基础统计分析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发现倾向性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二)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级经贸委要主动与外经贸、海关、税务、外汇、银行等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本地自营企业扩大出口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三)加强对自营企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要经常向自营企业宣传、讲解国家的有关政策,帮助自营企业进行人才培训,指导和督促企业自觉按国家政策开展进出口业务,维护外经贸秩序,依法经营。对己获进出口权但尚未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要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其尽快开展
业务。配合有关部门,坚决打击走私、骗税等不法行为,保护大多数守法企业的正常经营。
1999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