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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全国爱卫会、文化部、广电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开展第十六个世界无烟日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9:51:39  浏览:88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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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全国爱卫会、文化部、广电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开展第十六个世界无烟日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全国爱卫会、文化部、广电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卫基妇发[2003]60号
卫生部、全国爱卫会、文化部、广电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开展第十六个世界无烟日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爱卫会、文化厅局、广电局(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全国爱卫会各委员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今年5月31日是世界卫生组织发起的第十六个世界无烟日,主题是“无烟草影视及时尚行动”。宣传口号是“健康——永恒的时尚!”
  影视是一种被社会公众广泛接受的娱乐形式,是很多时尚的传播工具,为此,一些烟草公司利用影视的这种特性进行形式多样的烟草促销。据对目前一些收视率较高的影视剧进行统计,平均每40分钟就有5个吸烟镜头出现,累计时间达4-10分钟。尤其是在影视剧中将吸烟与成熟、坚强、力量、魅力、反叛、自由等人物性格联系起来,对人群尤其是青少年群体的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据调查,我国15—19岁年龄组中,男性吸烟者因为好奇和追求时髦而开始吸烟的超过80%;女性吸烟者仅因为追求时尚而开始吸烟者高达50%。目前有80%以上的青少年仍有机会接触到烟草广告。
随着其它媒体禁止向青少年促销烟草行动的加强,世界卫生组织号召影视和文化界采取行动,停止对危害健康的烟草产品进行促销活动,清除银幕、荧屏以及其它文化等时尚活动中所有与烟草有关的影像,包括所谓的“艺术需要”或“个性化表达”的吸烟镜头、烟草广告、促销和销售。为了避免通过影视和文化等时尚活动影响和误导青少年吸烟,进一步提高社会对吸烟有害健康的认识,建立一个健康、清洁、禁烟的良好社会环境,经有关方面协商,现对第十六个世界无烟日活动安排如下:
一、各级卫生、爱卫、文化、广电和工商部门要结合今年世界无烟日主题, 广泛动员和鼓励各部门、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控烟, 因
地制宜组织开展有特色的群众性控烟宣传活动。
二、广播影视及文化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除重大历史题材外,逐步减少和消除影视剧中吸烟镜头;禁止影片的背景或情节中出现任何烟草品牌的标志和烟草企业的软广告;鼓励在片首、片尾放映反对吸烟广告等。支持中国吸烟与健康协会继续开展中国控烟先进奖、无吸烟影视剧评选等活动。
三、认真贯彻《广告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在5月31日前后,重点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努力减少公共场所、尤其是中小学校周围的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禁止在公益活动中出现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四、各地要切实加强青少年控烟工作。继续组织开展“拒吸第一支烟,做永不吸烟的新一代”百万青少年签名活动。
五、各新闻媒体要结合本次世界无烟日主题及时宣传报导各地控烟活动。各电台、电视台、文化娱乐场所要积极开展控烟宣传工作,拒绝一切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销售。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2003年世界无烟日活动,并于6月20日前,将活动总结报卫生部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如需咨询或索取本届世界无烟日活动其它背景和宣传资料,请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控烟办公室联系。
电话/传真:010-83150386
网址:http://www.chinacdc.net.cn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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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8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文件精神,营造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金融环境,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完善对服务业的金融服务,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界定。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服务业是指《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14号)中所称的第三产业。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优先支持国家战略重点服务业,以及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和良好社会效益的服务业;积极支持以高技术含量、高人力资本含量、高附加值为特点的现代服务业;培育和扶持欠发达地区和农村服务业,大力支持国家宏观管理部门按照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制定的服务业加快发展指导目录中所鼓励的服务业。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提高对支持服务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根据自身业务优势,确立优先支持发展的领域,将支持和促进服务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发展战略。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务业的研究,深入跟踪经济和产业形势发展变化,了解服务业及其市场主体的发展前景、运作模式及其特点,深入研究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服务业政策,提高识别、评价各类服务业企业发展方向和市场前景的能力。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组织机构、人力资源、授信安排、绩效考核等方面对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工作予以合理的倾斜。积极探索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路径与措施,认真摸索适应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服务模式,提高对服务业企业的营销主动性,形成有序稳定的联系沟通渠道和专业营销团队。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服务业企业进行必要的市场细分,针对不同类别和发展阶段企业的特点,积极开展产品创新,开发符合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提供差别化的金融服务,满足其个性化、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需求。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现代服务业企业轻资产、重知识和技术含量、抵押品少等特点,大力开展服务创新。要积极开发新的授信经营模式,转变仅重视抵押品的传统授信经营模式,充分重视企业的现金流和流程监控。探索围绕核心企业、开发上下游企业的全景式供应链融资方式,满足现代服务业对供应链金融服务的需求。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现代服务业网络化、信息化等特点,进一步拓宽服务渠道,大力发展电子银行等业务,推动自助设备的配置、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使用,丰富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服务业企业的特殊需求,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评估、财务辅导、融资设计等服务,协助服务业企业筹措、运用资金。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业务指导意见》和《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要求开展授信业务。应合理下放对服务业企业的授信审批权,优化内部审批流程,提高审贷效率。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企业和项目进行评估时应注意引入外部专家评审机制,根据需要委托专家对其技术、产品、市场等进行调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服务业企业融资需求和现金流特点,设定合理的授信期限和还款方式,可采取分期定额、利随本清、附加宽限期(期内只付息不还本)等还款方式。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企业授信应当探索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方式。积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组合担保等已经相对成熟的业务,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质押等其他行之有效的担保方式。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符合服务业企业特点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强风险的全过程监管,实现对企业金融服务的商业性可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服务业企业贷后管理。认真落实贷后检查和跟踪服务,重点检查贷款用途是否真实,企业贷后经营状况是否正常,抵押和第三方担保有效性是否发生变化,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的信用状况在贷款期间是否出现负面信息等。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不断充实和完善服务业及其客户的数据信息,构筑风险屏障,提高风险防范的技术支持水平。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贷款的风险分类管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足额计提准备。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结合服务业授信业务特点,建立合理的问责与免责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主动与政府部门沟通,充分利用政府的信息和资源平台开展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工作,共同营造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二十二条 对于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工作成效显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增设机构和创新业务的申请,符合准入条件的,监管部门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审批。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以及有利于服务社区经济和服务业小企业的机构网点设置,监管部门将予以大力支持。

第二十三条 对有利于支持和促进农村服务业发展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将在市场准入方面优先予以考虑。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在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积极推动银企交流,组织召开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座谈会,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服务业工作的培训力度。

请银监局将本意见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6年11月28日 生效日期1986年1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文化交流和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根据两国政府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的文化协定第十条的规定,签订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协议如下:

 一、交流项目
  (一)文化
  1.双方互派一个艺术团进行为期十天的访问演出,具体时间另行商定;
  2.中国东方歌舞团和津巴布韦国家舞蹈团互派舞蹈教员;
  3.双方互派文化界人士进行为期七天的访问;
  4.双方派艺术家代表团五-六人互访二周;
  5.双方互在对方国家举办艺术展览,为期七天,并各派二名随展人员。
  (二)青年
  1.双方鼓励青年学生继续进行友好交往。
  (三)体育
  1.双方在排球、乒乓球、跳水、足球和田径等项目中选择一些项目的运动队进行互访;
  2.津方通过教育部门派出体育教师前往北京体育学院留学;
  3.双方派出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的官员组成的代表团进行为期七天的互访。

 二、费用
  根据本计划交流的项目,双方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本国国内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用;留学生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双方互办展览时,由派遣方负担运送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展品在其本国国内的运输、展品的安全及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

 三、最后规定
  (一)执行本计划交流项目的细节,双方另行商定;
  (二)在执行本计划的过程中,如需增减项目或出现任何问题,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哈拉雷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代表
      郑耀文               阿莫斯·米齐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