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同意在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基础上建立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同意在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基础上建立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的通知
闽政办〔2011〕103 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教育部《关于同意在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基础上建立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的通知》(教发函〔2011〕8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可举办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
二、撤销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建制,学校管理按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6300人;首批设置国际经济与贸易、财务管理、英语、日语、动画等5个本科专业。
请你们按照教育部《通知》精神,加强对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的领导,科学制定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教育部关于同意在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
基础上建立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的通知
教发函〔2011〕88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申报组建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的函》(闽政函〔2010〕130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在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的基础上建立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校代码为13762;同时,撤销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的建制。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将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章程》(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可举办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学校近期本、专科教育并重,逐步扩大本科教育。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6300人。
四、学校本科专业的增设问题,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同意首批设置本科专业5个,即国际经济与贸易、财务管理、英语、日语、动画。
五、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为福建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附件: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建立健全科学的运行机制,保证学院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福州外语外贸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办学行为,以及维护和保障学院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名:福州外语外贸学院
第三条 校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三角埕100号
第四条 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培养具有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办学定位:立足福州,服务海西,以培养外向型、创新型、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为地方外经、外贸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服务的教学应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学院是教育部批准成立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为主要任务。
第七条 学院性质:学院为非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办学规模
第八条 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规模为6300人,今后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逐步扩大办学规模。
第三章 学科与专业设置
第九条 学院依据福建省特别是福州市经济结构调整、人才市场需求的实际需要,通过集中力量加强建设,优先设置和发展面向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急需的现代服务业类相关的应用型学科专业,专业设置以人文、社会、管理门类为主,兼设其他门类专业,构建以人文学科(文学)、社会学科(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为主干学科的人才培养体系,形成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在已开设专业的基础上,适时调整、优化学院的专业结构。
第四章 教育形式与学制
第十条 学院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以高等职业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为辅,同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修业年限为4年,高职教育修业年限为3年。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院由福州英特投资有限公司举办。接受省、市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学院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学院主要行政领导、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及举办单位聘请的教育界专家或社会贤达人士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教教育教学或管理经验,董事会名单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学院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负责组建的,以后的董事按照学院董事会章程推选。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董事任期届满时,能继续履行职责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学院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董事会议。董事长或有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至少须经半数以上董事认可方为有效,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董事会讨论下列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院长由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的公民担任,其人选由学院董事会提名,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院长任期为4年,报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副院长由院长提名,由学院董事会聘任。
第十七条 学院院长对董事会负责,承担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请聘任和解聘副院长;
(七)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工作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研究和决定学院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和授予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依据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设立行政管理机构,确定人员编制。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利于促进学院健康发展的后勤服务体系和管理机制。
第二十三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评估与监督。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六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二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充实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党务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体系。
第二十五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履行党的基层组织职责,对学院起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障、协调、服务作用。党委负责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董事会与党组织协商、沟通机制,完善学院行政管理机构与党组织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的各项工作,提高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院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院的民主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 教职员工与学生
第二十九条 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精良、教风优良的师资队伍。根据办学总体规划和精简、高效的原则,制订师资配备方案,按精干高效的原则设岗,合理配置教职员工。
第三十条 学院负责对教职工进行师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一条 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并建立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和晋升制度。教职工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由院长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高效高酬”的原则,自主确定教职员工的工资和奖金分配办法、奖惩办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在学院工作期间,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院招生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院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生在校修读时间内,按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修满规定的全部学分,经考试成绩合格,发给国家统一制定的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毕业后,学院推荐就业岗位,毕业生依据双向选择的原则,自主择业。
第八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以举办者福州英特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为主,同时,通过按国家规定收取学费、政府资助、海内外人士捐资、学院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第三十八条 学院的资产
(一)数额
截止到2010年11月30日,学院总资产为3.7557亿元,净资产为2.7724亿元,固定资产为2.8134亿元。
(二)来源及性质
1.举办者出资2.5874亿元;
2.学院自身积累1.1683亿元。
(三)今后经费来源
1.举办者出资;
2.学费收入;
3.单位或个人捐赠;
4.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5.争取国家政策补贴。
第三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四十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本院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一条 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二条 经费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资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学院根据教育成本核算和市场供求状况,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收取的各项费用按规定向社会予以公示。学院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赞助。
第九章 回 报
第四十六条 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及受赠的财产为学院所有。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修改后的章程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章 学院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八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九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董事会决议要求终止;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
第五十条 学院终止时,应通过转学、就业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一条 学院终止后的财产清偿顺序:
(一)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院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2004年中央、国家机关录用考试公告
中组部、人事部
中组部、人事部2004年中央、国家机关录用考试公告
为满足中央、国家机关补充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将组织实施2004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112个部门)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约7900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主要是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4年优秀应届毕业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除外)。 2002年、2003年毕业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优秀毕业生以及符合职位要求的其他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基础理论扎实,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6、身体健康,年龄为35周岁以下(1967年10月18日以后出生);
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8、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报名办法
(一)招考职位查询
2004年中央、国家机关的招考职位分A、B两类。各招考部门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类别、资格条件等详见《中央、国家机关2004年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招考简章》,《招考简章》将刊登在《中国大学生就业》杂志2003年第11期,同时从10月15日开始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新华网政府在线频道 (www.xinhuanet.com)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www.china.com.cn)
新浪网教育首页(edu.sina.com.cn)
中华网教育频道(edu.china.com)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www.edu.cn)
中国教育在线(www.cer.net)
中国公务员网(www.gwy.cn)
(二)报名方式
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报考人员可选择各省会城市或直辖市参加考试。
1、 网上提交材料及查询
(1)提交材料
时间:2003年10月18日-28日
网址: 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可快速登录以下网址:
网络报名:www.mop.gov.cn/ksly1.asp
报名资料更改:www.mop.gov.cn/ksly2.asp
报考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可快速登录以下网址:
网络报名 :www.mop.gov.cn/cksly1.asp
报名资料更改:www.mop.gov.cn/cksly2.asp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时间:2003年10月20日-30日
网址: 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报考中央、国家机关的可快速登录以下网址:
www.mop.gov.cn/ksly3.asp
报考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的可快速登录以下网址:
www.mop.gov.cn/cksly3.asp
(3)查询报名序号
时间:2003年11月1日8:00后
网址: 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报考海关系统(不含海关总署机关)的考生,请登录kaolu.customs.gov.cn网址报名和查询。
(4)注意事项
①报名政策、技术和考务方面的咨询可查询人事部网站。
②报考所需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可从人事部网站下载、打印。
③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或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
④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在招考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的过程中,报考人员不能再报考其他部门。
⑤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领取准考证主证、考生上网打印准考证副证和后期成绩查询等的关键字,务必牢记。
2、报名确认与领取准考证主证
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须按规定的时间到所选择的考试地点进行确认,同时办理有关手续。
时间:2003年11月7日-8日9:00- 16:00
地点:见下表
省(区、市)名称
报名确认地点名称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北京市
中国建筑文化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
010-64150115
上海市
上海市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中山西路2271号二楼
021-64171638
天津市
天津人才考评中心
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54号
022-23131436
重庆市
重庆人才大市场
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区府路1号,农垦大厦4楼
023-67765280
河北省
河北省人才市场
石家庄市中山东路168号
0311-7909282
山西省
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太原市东华门7号
0351-3173021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一楼报名大厅
呼和浩特市中山东路团结巷8号
0471—6601701
辽宁省
辽宁省人才中心
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0号
024-22503873
吉林省
吉林省人才市场
长春市建设街2650号
0431-5611100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人才大市场
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
0451—82622383
江苏省
江苏省转业军官培训中心
南京市小市街156号
025-3309057
浙江省
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
杭州市莫干山路73号金汇大厦一楼大厅
0571-87053061
安徽省
安徽省人事考试中心
合肥市桐城路148号(桐城路与庐江路交叉口)
0551-2649039
福建省
福建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人才大厦
0591-7676411
江西省
江西人才市场
南昌市二七北路96号A座四楼
0791-6371585
山东省
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
济南市燕子山路2号
0531-8550040
河南省
河南人才市场大楼
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十一号
0371-6321982
湖北省
武昌洪山体育馆训练馆
武汉市武昌区新民主路541号
027—87236979
湖南省
湖南省展览馆
长沙市展览馆路50号
0731-4429351
广东省
广州体育学院
广州市广州大道北458号
020-37605265
广西
广西区人事考试中心
南宁市新竹路20号
0771-5852125
海南省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公务员管理处
海口市海府大道59号省政府大楼612室
0898-65332565
四川省
四川省转业军官培训中心
成都市新华大道三槐树路2号
028-86531586
贵州省
贵州省人事厅考试指导中心
贵阳市延安东路33号四楼(外文书店大楼)
0851-5254771
云南省
云南省人事厅二楼
昆明市潘家湾44号
0871-5399724
西藏
自治区人事厅人才流动开发处
拉萨市娘热路5号
0891-6822095
陕西省
陕西国际展览中心
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
029-5268411
甘肃省
兰州海关院内
兰州市城关区滨河东路527号
0931-8960197
宁夏
宁夏人事考试中心
银川市湖滨东街83号四楼
0951-6198259
青海省
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
西宁市昆仑路西山一巷5号
0971-6305823
新疆
新疆人才大厦四楼
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东路34号
0991-4650800
报名确认时务必做到:
①交1寸免冠照片2张(照片背面写清报名序号);
②缴纳有关费用;
③领取准考证主证;
④填写笔试成绩通知邮寄信封。
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者视为放弃考试报名。
3、自助打印准考证副证
准考证副证由考生按规定时间自行上网下载并打印。
时间:2003年11月22日8:00-11月29日8:00
网址: 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快速登录网址: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
打印中如遇问题请与当地公务员考试主管机构联系解决或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
4、其他注意事项
(1)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主证、副证和身份证。
(2)笔试合格的人员进入面试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原件、准考证主证、所在学校开具的报名推荐表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考生报名登记表一份,缺少上述证件者,不得参加面试。
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公共科目笔试按A、B类职位分别进行。
A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论》。
B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公共科目考试范围以《中央、国家机关2004年录用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通过与《招考简章》相同的网站查询。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03年11月29日(具体地点及时间安排,详见准考证副证)。考生应按照准考证副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公共科目笔试的成绩可通过人事部网站查询。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研究确定A、B两类笔试合格分数线,各招考部门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原则按不低于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的人选。对A类职位中笔试合格人数与拟录用人数不足3:1的,可从报考本类职位且专业相近的笔试合格人员中调剂;对B类职位中笔试合格人数与拟录用人数不足3:1的,可从报考本类职位或A类职位且专业相近的笔试合格人员中调剂。
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时间由招考部门自行通知。
招考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考核和体检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人事部网站公布。
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