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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5:02:38  浏览:91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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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


市政发〔2004〕78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白银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1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白银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热力资源,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和用户。



第三条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环保节能的原则,充分利用热力资源,逐步实施和推广城市集中供热。



第四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供热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热应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不断提高城市供热效益。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扶持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积极争取城市集中供热及配套管网设施建设项目,有效利用城市供热建设资金。



第八条 白银城区已按规划实施集中供热的区域内,不再批建分散的供热设施,原有供热设施应限期拆除。



平川区及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城区限制建设单台容量在4.2兆瓦(6吨/小时)以下的供热设施,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集中供热。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中供热区域外,新建、改建、扩建或更新供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技监、消防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办理有关手续,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需用热的建设项目应有相应的供热方案,并按规定缴纳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根据供热建设规划,统一配置、建设集中供热设施。



第十二条 集中供热设施的工程预算、分摊份额应当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采暖,实行分户计量管理;原有民用建筑的采暖,按分户计量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四条 共同投资的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和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专户储存,只能用作供热设施的建设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禁止挪用、占用。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十五条 供热企业的主要供热设施、供热能力、供热面积、用户等发生变化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凡共同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由各投资方共同参与经营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其资产。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在接纳用户前,应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企业审查用热项目的内部管网系统,合格的,方可签订供用热合同。



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



具有供热能力的供热企业应接纳具备供热条件的用户,按规定的采暖期供热,供用热双方可协商决定提前供热或延长供热时间。



第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严格依照供用热合同供热,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用户室内温度不低于16摄氏度,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7%。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应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热。



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但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



因供热企业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应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



第二十条 用户增加、减少用热面积或停止用热,应在当年4月1日至10月1日期间,到供热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在采暖期间办理用热或停止用热,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在建筑物内装修、改造房屋结构或采暖设施,影响采暖效果或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责任由该用户承担。



第二十二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将本采暖期的成本决算公布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用户不得擅自入网用热,不得擅自改动采暖设施,增加供热面积,不得从采暖设施中取水。



供热企业和用户应当对自管采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在采暖前进行检修。



第二十四条 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三米以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挖坑、取土、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



(五)在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禁止种植树木、埋设电杆等;



(六)影响供热管网设施运行及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抢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供热企业,保证及时抢修。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供热企业根据供热原材料市场行情,结合企业运营成本,适时提出供热价格方案,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价格收取采暖费,严禁自定标准乱收费。



用户应按规定缴纳采暖费,不得拖欠、拒缴。



实行分户计量收费的用户,采暖费按计量收取。



第二十八条 用热单位自管的房产,由房屋产权单位缴纳采暖费;房产部门直管的公房由房屋使用单位或承租人(户主)缴纳采暖费;个体户、纯居民户和农民由本人缴纳采暖费;未分配使用的房屋由产权单位缴纳采暖费;已建成物业小区的,供用热合同签订及采暖费收缴、结算由物业小区管理单位统一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于当年10月15日前向供热单位缴纳本采暖期的采暖费;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供热企业同意,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全部采暖费的50%,余额应当在本采暖期结束前一个月内付清。



第三十条 对不按时缴纳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根据供用热合同约定,自缴费最后期日起每日向违约用户加收3‰的滞纳金。对拒绝缴费的单位或个人通知其限期缴费;逾期不缴的,供热企业可停止供热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一条 闲置房屋的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房屋产权变更时,当事人应当与供热企业办理用热过户手续,结清采暖费用。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建设非集中供热设施或擅自变更审批内容建设的;



(二)擅自供热或变更供热范围的;



(三)具有热源和供热能力,拒绝向用户供热的;



(四)在采暖期内除不可抗力因素连续停止供热



超过48小时的;



(五)在集中供热区域内,不按规定参加城市集中供热的;



(六)在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三米以内有本办法第二



十四条禁止行为的;



(七)用户擅自入网用热的。



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违反供热价格标准乱收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供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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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

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


中青联发[2005]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
(2005年2月1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意义

  1.理论联系实际是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是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内容,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相结合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原则。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了解社会、认识国情,增长才干、奉献社会,锻炼毅力、培养品格,对于加深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深化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坚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信念,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于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大学生社会实践不断加强,取得了显著成效,已经成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但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新变化,大学生社会实践还存在薄弱环节,社会实践的方式方法、形式途径还不多,社会实践的新体制新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社会实践活动基地建设还不能满足需要,一些高校领导对大学生社会实践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办法不多,全社会共同支持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局面尚未形成。必须在巩固已有工作成果基础上,采取更加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使之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更加积极作用。

  二、进一步明确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3.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大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以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载体,以稳定的实践基地为依托,以建立长效机制为保障,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教学实践、专业实习、军政训练、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4.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工作原则是:(1)坚持育人为本,牢固树立实践育人的思想,把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作为首要任务。(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社会实践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3)坚持课内与课外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确保每一个大学生都能参加社会实践,确保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社会实践的全过程。(4)坚持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保证大学生社会实践长期健康发展。(5)坚持整合资源,调动校内外各方面积极性,努力形成全社会支持大学生社会实践的良好局面。

  三、把大学生社会实践纳入教学计划,不断丰富社会实践的内容

  5.进一步加强以教学实践、专业实习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教学。把实践教学作为课堂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巩固理论教学成果的重要环节,使大学生在参与实践教学的过程中,深刻体会蕴涵在各门课程中反映人类文明成果、弘扬民族精神、体现科学精神、揭示事物本质规律的内容,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把实践教学的要求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门课程和每一位教师,体现在专业培养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师的岗位职责中。要着重解决好实践教学经费投入、实验教学资源、实习教学质量、毕业设计质量、实践教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6.认真组织军政训练。要把军政训练作为必修课,纳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使大学生在军政训练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培养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加强组织纪律观念,发扬艰苦奋斗、吃苦耐劳作风。要积极争取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支持,选派优秀指战员组织指导大学生军政训练。

  7.深入开展社会调查。要组织大学生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调研成果。高校要加强对大学生社会调查的选题、途径、过程的管理和指导,开设社会调查课程或讲座,帮助大学生正确认识社会现象,掌握科学研究方法,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努力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在校期间每人至少要开展一次社会调查,写出一篇较高质量的社会调查报告。

  8.广泛开展生产劳动和社会服务。高校要创造条件,引导大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培养大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职业道德。大力倡导大学生参加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引导大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培养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要拓展社会服务的新领域、新载体、新形式,鼓励大学生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贫困地区支教计划、青春红丝带志愿行动等活动。要把大学生志愿者纳入中国青年志愿者规范管理的范畴,激发大学生参与社会服务的热情,带动更多大学生参与到志愿服务中来。

  9.大力开展科技发明。引导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参与技术改造、工艺革新、先进适用技术传播,为经济社会发展献技出力,不断提高大学生的科学素养,培养良好的学术道德,弘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学精神。要规范和促进大学生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提高创业技能。

  10.扎实开展勤工助学。要为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创造条件,建立规范有效的勤工助学管理制度,鼓励大学生在完成学业的同时,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各级政府要广开渠道,努力帮助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取得合理的经济收入,增进对社会和国情的了解。要加强大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坚决禁止大学生参与传销等非法活动。

  11.积极开展“红色之旅”学习参观。要组织大学生到革命纪念地、改革开放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显著的地方学习参观,了解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和成就,增强大学生对党的感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热爱,激发他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责任感。要充分发挥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教育作用。学习参观要突出教育主题,增强教育效果,力戒形式主义。

  四、全面深入开展“三下乡”和“四进社区”活动

  12.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是新形势下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有效载体。要广泛发动大学生利用寒暑假等时间开展“三下乡”和“四进社区”活动。高校要更加主动地与地方沟通,进一步明确实践服务的内容,根据需求选派相关专业的大学生组成团队,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当地团组织要在党政的领导和支持下,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安排好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具体内容。活动所在单位要对大学生的表现作出鉴定。

  13.高校要根据年度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和不同年级、专业大学生的具体情况,像组织课堂教学一样,精心设计、周密安排大学生参加“三下乡”和“四进社区”活动。高校团委要根据计划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在校期间至少参加一次“三下乡”和“四进社区”活动,开展活动的时间不少于两周。并在开学初,以团支部、班级等为单位进行总结交流。 

  五、探索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的长效机制

  14.探索建立社会实践与专业学习、服务社会、勤工助学、择业就业、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要把社会实践纳入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学时学分,对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提出时间和任务要求。要把大学生社会实践作为对高等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教育教学评估体系。要制定行之有效的考核办法和激励机制,把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情况记入《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定期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15.建立多种形式的投入保障机制。对教学实践、专业实习、军政训练,要在学校教学经费中作出安排,确保人人参加;对“三下乡”和“四进社区”活动,学校要建立专项经费,地方政府要给予大力支持;对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和社会服务、科技发明、勤工助学、“红色之旅”,要大力提倡和引导大学生自愿参加,政府和社会各方面予以一定支持。

  16.把大学生社会实践与教师社会实践结合起来,组织高校干部教师参加、指导社会实践。学校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都要参加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鼓励专业教师参与、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要把干部、教师参加和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计入工作量,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调动干部、教师参与社会实践的积极性。

  17.建立相对稳定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高校要主动与城市社区、农村乡镇、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服务机构等联系,本着合作共建、双向受益的原则,从地方建设发展的实际需求和大学生锻炼成长的需要出发,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基地,力争每个学校、每个院系、每个专业都有相对固定的基地,长期坚持,使学生受锻炼,当地见效益。定期评选表彰大学生社会实践示范基地和优秀基地。

  六、切实加强对大学生社会实践的领导

  18.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高校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各地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大学生社会实践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地方各级政府要把支持大学生社会实践列入政府财政,给予具体支持。各地宣传部门、文明办、教育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各自任务,形成工作合力。高校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抓好落实。要加强安全教育,制定安全预案,确保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安全。

  19.动员社会各方面支持大学生社会实践。制定社会各方面支持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政策和具体办法,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大学生社会实践创造有利条件。鼓励支持社会各方面接纳大学生社会实践。

  20.加强对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宣传。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深入宣传报道大学生社会实践,为大学生社会实践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有关大学生社会实践网站建设,构建社会实践网上工作平台。要开展大学生社会实践理论研究,指导社会实践深入发展。





                          中宣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定边县塑料制品厂与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市支行营业部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定边县塑料制品厂与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市支行营业部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经申〔1990〕1号《关于定边县塑料制品厂与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市支行营业部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市支行营业部支付汇款时未按照结算制度的规定严格审查,违反现金管理规定支付现金,并将属于陕西省定边县塑料制品厂的公款转入所谓的刘占斌私人储蓄,导致客户购货款被冒领,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二、陕西省定边县塑料制品厂由于工作疏忽,为冒领人获悉汇票详情提供了机会,这一点与购货款被冒领有关,故该厂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你院可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它们各自过错的大小,依法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