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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2:12:02  浏览:96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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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

教育部、财政部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

教财〔2004〕18号


  近几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千方百计增加教育投入,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高等教育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需求的日益增长,教育投入与教育需求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一些高校在资金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为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利用银行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改善办学条件,解决了事业发展过程中的实际困难。但是,高等学校在利用贷款加快事业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高校对贷款的风险认识不够,还贷的责任意识不强;个别高校贷款论证不充分,贷款规模大大超出高校的经济承受能力;有的高校缺乏勤俭办事业的思想,不切实际地依靠贷款铺摊子、上项目,盲目追求高标准。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对高校贷款行为的规范和管理,明确还贷责任,防范财务风险,确保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高校贷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校贷款的指导思想

  1.必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各高校必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要从我国基本国情的实际出发,从有利于高等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出发,从扎扎实实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出发,正确处理好眼前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事业发展需要与实际经济承受能力的关系,要提倡厉行节约,坚持量力而行,不能搞短期行为,坚决防止脱离实际大搞建设形成债务风险,坚决反对一切追求奢华、超标准的浪费行为。

  2.必须坚持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贷款高校必须制订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在高校总体规划下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高校的实际偿还能力确定贷款项目及适度的贷款额度。贷款项目和额度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并充分征求广大教职工意见,经学校最高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贷款额度不得超出预期偿还能力,贷款前应制订切实可行的还贷计划和措施,以保证高校事业健康、平稳的发展。

  3.必须坚持“谁贷款,谁负责”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贷款高校作为贷款的主体,必须承担还贷责任。各高校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的有关要求,把校内各级经济责任制落到实处。高等学校的校(院)长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偿还贷款负有法律责任,要本着对国家和事业负责的态度,提高风险意识,完善决策程序,增强法制观念。在今后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高校对银行贷款资金的管理情况将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4.必须坚持效益第一的思想。高等教育事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高等学校的非盈利性质从根本上决定了高成本、有偿性的贷款资金只能作为高校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必要补充。因此,各高校必须充分认识到贷款的高额利息支出对现有教育资源产生的负效应,应始终坚持效益第一的思想,切不可把利用贷款作为融通资金的主要方式,要在切实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上动脑筋、想办法,充分挖掘内部潜力,整合现有资源,合理调度资金,通过自有资金的有效运作,减少贷款额度,降低贷款成本。

  二、贷款资金的使用方向

  高校贷款资金应用于解决制约高校当前和未来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以及对高校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含对校办产业投资)、科技开发、捐赠、支付罚没款项以及平衡预算抵补日常经费开支的不足等。严禁用贷款资金提高或变相提高人员待遇。

  三、贷款资金的管理

  贷款高校应成立以校(院)长为组长、主管财务副校(院)长为副组长,财务、基建、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贷款项目的论证、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财务部门必须配备专门人员做好贷款资金的管理工作。

  对于贷款资金的管理,各高校和有关部门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贷款高校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管理层次逐级建立贷款资金项目管理责任制,责任到人,各负其责。贷款高校的校(院)长是高校贷款项目的总负责人,对全部贷款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对确保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负责。各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计划使用资金,不得超标准、超计划使用资金,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各级财务人员应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要制订严格的贷款资金管理制度与办法,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严禁用贷款资金进行再融资活动。凡用于基本建设、基础设施改造、设备购置等方面的支出,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操作,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2.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贷款高校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第一,贷款高校要认真研究资金市场的供求情况,根据资金市场利率走势和项目建设进度对资金的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通过优化贷款资金结构,降低贷款成本,减少财务风险。第二,贷款高校应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要按照贷款本息归还的时间、额度要求,合理安排调度资金,避免因准备不足、资金周转困难而出现的延期还款损失。第三,贷款高校要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充分发挥审计、监察、工会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对贷款项目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控。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应定期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对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项目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和纠正。对造成贷款资金损失或浪费的部门或个人应追究责任。凡触犯法律的,应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各高校不得为任何单位(含校办产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3.建立大额贷款备案制度。为便于全面掌握高校的贷款规模和风险状况,加强宏观管理与监控,及时采取措施防范财务风险,对所有贷款高校实行大额贷款备案制度。凡累计贷款余额达到本校近三年平均总收入10%的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必须将所有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年度贷款额度方案、具体还贷计划和措施等相关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委)应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对所属高校的贷款备案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4.建立预警提示制度。为指导贷款高校加强贷款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教育部、财政部共同组织开发了“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详见附件)。各有关高校可参照该模型的方法和思路,研究确定本校合理的贷款控制规模,随时掌握和了解自身的财务风险状况。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大对高校贷款管理的宏观监控力度。对于个别已超出偿债能力、财务风险达到预警线的高校,主管部门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要求这些高校调整建设规划、停止贷款。主管部门发出预警通知后,如个别高校仍无视财务风险、继续盲目扩大贷款规模,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通过扣减专项资金拨款、暂停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资格等方式对其实施处罚,学校的法人代表要接受主管部门领导的质询,主管部门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有关高校必须高度重视贷款管理工作,牢固树立依法理财、诚实守信的思想,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努力形成有效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防范财务风险的机制。教育部、财政部及各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地对中央部委所属部分贷款高校的贷款项目、额度、风险状况、资金使用效益、还贷计划和还贷情况等方面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也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所属高校银行贷款的管理,及时消除各种隐患,确保事业健康发展。

  本意见由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及直属高校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贯彻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局)、财政厅(局)及所属高校参照执行。

  本意见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

  一、基本思路

  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贷款的前提条件是必须保证未来一定期间内每年具有可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偿债资金。在综合考虑未来经费收支增长、资金现值、事业基金中一般基金的余额等因素后,对可偿债资金进行计算并适当调整,即可确定贷款控制额度。高校可据此对自身贷款规模予以合理控制。

  实际贷款余额占贷款控制额度的比重即为贷款风险程度。比重越大,风险程度越大。高校应将贷款风险控制在合理的程度范围内。

  二、基本设定

  1.高校不能因偿还贷款本息而影响现有基本办学能力和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

  2.高校事业在未来一定期间内呈稳定增长的态势;

  3.不考虑非常态的不可预计与不可控制的情况(如获得国家财政重点支持、获得大宗无指定用途捐款等);

  4.将高校视为一个整体,不考虑内部各级次的资金分布状况。

  三、贷款控制额度测算方法

  1.非限定性净收入的确定

  高校的收入来源可分为限定性收入(有指定用途)和非限定性收入(无指定用途)两大类。只有非限定性收入才能作为高校偿还债务本息的资金来源。非限定性收入包括非专项教育经费拨款(不含附属中小学教育经费拨款)、教育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非限定性收入=(非专项教育经费拨款-附属中小学教育经费拨款)+教育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高校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必须首先确保必要的刚性支出。必要刚性支出包括基本支出(不含科研支出和已贷款利息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必要刚性支出=(基本支出-科研支出-已贷款利息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非限定性净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必要刚性支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计算非限定性净收入时,必须确保非限定性收入与必要刚性支出的口径一致。此外,考虑到高校非限定性净收入不可能全部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因此,各高校可结合实际按一定比例确定可用于偿债的非限定性净收入。

  2.根据高校事业稳定发展的基本设定,进一步设定非限定性收入与必要刚性支出按同比例增长,则高校的非限定性净收入也将按同样速度递增,具体增长比例应按照审慎性原则确定。

  3.n年期累计非限定性净收入现值

  为平衡各年收入与支出中偶然因素的影响,可以年均非限定性净收入Ro为基数,以n年期同期银行平均贷款利率i为折现率,计算未来n年期累计非限定性净收入现值。具体方法如下:

  (1) 年均非限定性净收入Ro=近两年非限定性净收入之和/2

  (2) n年期累计非限定性净收入现值=Ro×现值系数f

    f = [(1+g)ª ? (1+i)ª -1 ](1+g)/(g-i)  (注:由于技术原因n不能显示所以此处n用ª代替)

  式中,g为设定的非限定性净收入增长率,n为期间数(年),i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4.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

  由于高校事业基金一般基金余额中仍有部分资金可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因此,n年期累计非限定性净收入现值加上一般基金中可用于偿债的资金(可按一般基金的20%-50%测算),即可测算出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指n年期内累计贷款余额的最大值,不包括已经偿还的贷款)。

  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n年期累计非限定性净收入现值+一般基金中可用于偿债资金

  5.n年期累计新增贷款控制额度

  假定高校新、旧贷款均需在n年期内全部偿还,则:

  n年期累计新增贷款控制额度=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累计未偿还贷款余额

  四、贷款风险程度评价方法

  现有贷款风险指数=累计未偿还贷款余额/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

  现有贷款风险程度评估标准如下:

  0.8<贷款风险指数≤1, 高风险;

  0.6<贷款风险指数≤0.8, 较高风险;

  0.4<贷款风险指数≤0.6, 中等风险;

  0.2<贷款风险指数≤0.4, 较低风险;

  0<贷款风险指数≤0.2, 基本无风险;

  如现有贷款风险指数>l(或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0)时,则表明高校在该期间内暂无贷款能力,不能再增加任何新的贷款。

  五、使用说明

  本模型中包含大量设定前提,有关测算结果的准确性视设定条件与实际情况的吻合程度而定。各高校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个别收支项目进行适当调整,进而确定本校合理的贷款控制额度,并对自身贷款风险状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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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及经常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5]45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及经常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及经常性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东莞市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及
经常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以下称联检)及经常性管理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内容和成果,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检工作是指市内毗邻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以及国营林场与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联合组织对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边界线)实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市级边界线联检工作按照《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边界线的联检及管理工作。镇区社会事务办负责本辖区边界线的联检及管理工作。国土资源、林业、规划、建设等行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市边界线的联检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联检工作的内容包括:法定边界线的宣传和落实情况的检查;界桩及其方位物变化情况的检查与界桩的维护;边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边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的检查与修测;跨边界线生产建设管理情况与相关问题的处理等。
  第五条 联检工作的原则是:坚持维护边界地区双方群众利益,保持边界线的稳定,促进边界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
  第六条 联检工作的依据是:《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毗邻镇级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联合勘定的边界线协议书及其附图、附表,界桩登记表;上级人民政府裁决意见及其附图;上级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意见及其附图;历次联检成果;本办法。
  第七条 同一条边界线的联检工作每5年进行一次。遇有影响边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或地形变化等特殊情况,由毗邻双方人民政府共同对边界线或边界线特定地段随时安排检查。
  第八条 市级边界线联检由省民政厅统一部署;镇区级边界线联检由市民政局统一部署,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毗邻镇区级社会事务办组织实施。
  第九条 联检工作应纳入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的议事日程,确保人员、经费、交通工具及工作设备等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章 联检准备

  第十条 根据年度联检任务,联检双方成立联检工作组和确认联检牵头方,具体负责联检的实施工作,组长、副组长可由双方分管民政的副镇长、社会事务办主任担任,成员由业务主管工作人员及国土测绘技术员组成。根据边界线联检的具体情况,可邀请有关部门的同志参加。
  第十一条 联检工作组根据边界线的实际情况,共同制定联检工作实施方案,报市民政局备案。实施方案应明确联检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实施步骤、处理原则和工作要求等。
  第十二条 实施方案确定后,联检工作组应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部署工作任务,提出具体要求,组织实施实地检查工作。

第三章 联合检查

  第十三条 联检中应向边界地区基层人民政府及干部群众广泛宣传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广泛宣传法定边界线的法律地位及实地走向,宣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管理边界线的职责。同时,要全面了解法定边界线的管理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整改。
  第十四条 界桩及其方位物由有关各方联合组织检查,并按分工予以维护。三方交会点的联检随先期开展的界线联检工作同步进行。
  (一)完好无损或轻度损坏可修复的界桩,应清除界桩周围的遮挡物,修复界桩损坏部位,用红漆对界桩上的文字进行刷新,并拍摄彩色照片;同时,按分工明确界桩管理和维护的责任方。
  (二)位于边界线上的原界桩丢失或严重损坏不能修复的,应查明原因,属人为因素,则由责任的一方负责重新制作;属自然因素,则由负责管理的一方重新制作,费用双方共担,并与毗邻方共同按照原界桩登记表和界桩成果表记载的界桩位置,在原地重新设立。不在边界上的单立界桩丢失,应在原界桩附近的边界线上选取适当位置重新设立。
  (三)因生产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双方应协商一致。
  需要移动界桩的,可在原界桩附近边界线上选取适当位置重新埋设;原单立界桩不在边界线上的,移动后应埋设到实地边界线上。
  新增设界桩的编号按《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执行,一般不增设双立或三立界桩。
  (四)因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性生产等原因造成原界桩被毁无法重设的,双方应书面报告市民政局,经批准后方可按销号处理,并在联检记录和联检报告中予以说明。
  (五)原界桩方位物消失,但不影响界桩位置的确定,可不再新设界桩方位物。
  第十五条 恢复、移动和增设界桩后,应按照《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测定界桩坐标,填写界桩登记表,拍摄界桩照片。
  恢复和增设界桩的时间按联检时间注记,其他注记和界桩规格与原界桩一致。
  第十六条 边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边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应按照协议书边界线走向说明及协议书附图进行实地检查。对发生变化的地段,应查明原因,详细记载变化的情况,组织进行边界线地形图的修测,标绘在与原协议书附图等比例尺的地形图上,以保证边界线实地位置清楚易认。
  第十七条 单方设立的指示边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应予清除。确需设立的,经双方商定一致后可增设界桩。
  第十八条 联检中发现未经双方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非法越界开发建设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应及时通知有关人民政府责成业务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确因生产建设需要局部调整的边界线,且有关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和群众对调整方案意见一致的,双方应按《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程序联合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 经省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变更的边界线,有关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按照勘界工作有关规定对变更后的边界线进行勘定。勘定工作包括:签订协议书及标绘附图,埋桩测绘,有关文件的起草、报批、备案,相关资料的立卷、归档及备案等。

第四章 资料整理与成果上报

  第二十一条 联检工作结束后,联检工作组应组织进行联检资料的整理和成果的上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联检中恢复、移动和增设的界桩,应整理并填写界桩登记表和界桩成果表。
  第二十三条 双方共同填写“界线联检记录表”、“交会点界桩联检记录表”和“普通界桩联检记录表”,作为联检工作的成果资料。
  第二十四条 双方联检工作组共同组织起草联检工作报告,由毗邻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汇总,报省民政厅备案。
  联检报告的内容包括:联检工作的基本情况、组织实施、实地检查、处理结果等。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边界线调整变更的,毗邻双方应将边界线调整变更的审批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并建立相应的电子文档光盘,上报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联检工作中所形成的实施方案、会议纪要、检查及修测记录、联检报告以及界桩成果表、登记表、照片等与边界线管理有关的资料,应按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立卷归档,并建立相应的电子文档光盘,由毗邻镇(区)、市民政局各存一套,报省民政厅一套。

第五章 经常性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巩固边界线勘定及联检成果,维护边界线附近地区的稳定,各镇区对本辖区的边界线要进行经常性管理及维护。
  第二十八条 各镇区社会事务办(民政办)负责组织指导并督促对本辖区边界线进行经常性管理,各村(居)委会必须落实专人管理本辖区的市界及镇界的界桩、界线(简称护界员)。护界员要以镇(区)为单位登记造册,并上报市民政局备案,护界员因工作变动,要及时做好护界工作的移交。
  第二十九条 各村(居)委会护界员每季度必须对所分管的界桩进行一次巡查,并填写《第__ 季度界桩巡查纪录表》(样式见附表)。同时,要经常关注界桩、界线因开发建设等原因的变化情况,发现界桩移动、消失、损毁的要及时上报镇区社会事务办,并报市民政局。经双方确认后,并在双方和市民政局人员在场的情况下,重新埋设界桩。
  第三十条 各镇区社会事务办每年12月份前要汇总各村(居)委护界员对界桩、界线的巡查情况,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界线联检记录表(略)
      2.交会点界桩联检记录表(略)
      3.普通界桩联检记录表(略)
      4.第__季度界桩巡查纪录表(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4]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VCT)是及早发现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重要策略,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和卫生部、财政部《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有关精神和要求,指导和规范全国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我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制定了《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本方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或情况,请及时反馈我部疾病控制司。
  附件: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二00四年九月二日

  附件: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有关精神,指导、促进全国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开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现状评估
  在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前,应对本地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现状和需求进行评估,现状评估包括本地性病艾滋病的流行趋势,高危人群的数量,本地能够承担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和转介服务的机构数量、技术水平;需求评估重点是机构设置对于求询者的可及性,人员配备、培训及设备、试剂、经费需求和现有资源利用的可行性。现状评估调查表参见表1。

  二、实施计划的制定
  根据现状评估结果和工作任务,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本地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年度实施计划。计划中应提出具体工作指标,包括辖区内提供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机构数及工作人员数、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人群类型和估计数等。还应包括艾滋病咨询、检测及转介服务网络建设、人员培训、设备和试剂采购、供应和管理、宣传活动和督导检查计划等。

  三、咨询检测服务点的设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在求询方便的地点设立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点。艾滋病高流行地区的县级综合医院和适量的省、市级医院必须设立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点。
  为保护求询者的隐私,咨询室应有单独的房间或空间,能进行保密性咨询;有保密文件柜保存资料。环境安静舒适,室内张贴规范服务要点、注意事项、工作制度等;并备有宣传资料、转介卡、安全套和有关咨询登记表。
  HIV筛查实验室依据《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组织专家评定认可。

  四、咨询员的选择和培训
  提供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机构应确定至少1名专职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咨询员的选择应考虑到责任心、知识面和交流能力等因素。咨询员在从事咨询服务前,须接受省级组织的艾滋病咨询培训后上岗工作。

  五、咨询检测服务程序
  咨询检测服务应遵循方便、保密和人性化服务的原则。其工作程序为:在求询者登记后,咨询员为其提供检测前咨询,求询者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自愿选择是否接受HIV检测。对于接受HIV检测的求询者,咨询员要开具HIV检测单,指引求询者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测。检验员根据检测结果填写“检测结果报告单”和“检测登记表”(见表3),并送交咨询员。咨询员根据检测结果,为求询者提供检测后咨询。
  HIV筛查检测的方法和结果判定见表4。HIV筛查试剂的选择以及HIV筛查试验具体方法和技术要求见《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

  六、咨询检测登记与报告
  咨询员和检验员应为每个求询者填写国家统一制定的《咨询个案登记表》(见表2)和《HIV筛查检测登记表》;对HIV筛查复检阳性者,须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实行实名登记。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各有关单位,须按月填写国家统一制订的《咨询登记月报表》和《筛查检测登记月报表》(见表5、表6),并于每月2号前上报所辖地县级疾病控制机构。
  疾病控制机构要按月逐级上报《咨询登记月报表》和《筛查检测登记月报表》。县(区)级疾病控制机构于每月5号前报市(地)级疾病控制机构,市(地)级疾病控制机构于每月10号前报省级疾病控制机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须按疫情报告有关规定上报;具有网络直报条件的单位,要实行网络直报。
  检测单位和医务人员应依法为求询者的检测结果保密。

  七、转介服务
  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提供转介服务的机构或组织,明确转介程序。提供艾滋病转介服务机构或组织主要包括:提供HIV确认试验和CD4淋巴细胞检测服务的机构,提供抗病毒治疗或信息的医疗机构,提供机会性感染和其它艾滋病相关疾病治疗的机构,提供母婴阻断服务的机构以及提供对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关怀和帮助的机构或组织等。

  八、大众宣传和外展工作
  各地在建立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点后,应充分利用大众媒体广泛开展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宣传活动,尤其是对静脉吸毒和卖淫妇女等高危人群,结合现已开展的干预活动,通过外展工作发放艾滋病咨询检测卡和宣传手册等方法,提高此类人群对艾滋病咨询检测主动参与的意识。

  九、其它咨询检测服务
  对暂不具备HIV筛查实验室但潜在求询者较多的场所,如性病门诊、美沙酮门诊和针具营销中心等部门,可结合日常工作为就诊者或求助者提供艾滋病咨询及HIV检测的信息,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接受有关培训。
  在有偿献血或吸毒等人群集中的农村地区,应组织为这些人群提供集体咨询,并在自愿基础上提供HIV抗体检测。HIV检测结果应分别告知每一位受检者,并做好检测后咨询。

  十、督导评估
  市(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安排自查和督导评估工作,每半年将自查活动总结报上级部门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评估工作;年度评估报告应在年度报表完成后同时报送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