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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54:31  浏览:81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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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2004年10月27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3年11月6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引渡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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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计办价检[2002]14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日前,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等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对部分省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工作进行了督导。从督导的情况看,各地检查工作已全面铺开,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扎实地抓好重点检查。根据计划,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应于10月底结束,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一些地方只抓了省一级单位的检查,市县一级的检查进展缓慢,有的还未展开;有的地方重点检查进展较快,但为抢时间,工作不够扎实深入。为确保检查成效,搞好重点检查,经研究决定适当延长检查时间,即由10月底结束改为11月底结束。各地要集中力量、加快进度、抓紧完成检查工作,同时要保证质量,保证重点。

二、正确把握检查和处理的政策界限。从检查情况看,有的地方对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特别是药品招标采购方面的政策和文件研究不深,检查中出现偏差。因此,各地要进一步认真学习,深入研究国家的政策和规定,正确把握检查和处理的政策界限。为了搞好检查和处理,现对有关的几项政策重申如下:一是以限定标书可投品种、规格的数量为手段强卖标书的,属强行收费;分解标书的,属变相提高标准收费。二是中标合同不签数量,中介代理机构改按品种、规格等方式收取代理服务费的,属自定标准收费(预收的除外)。三是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及不具备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中收取标书费、代理服务费等费用的,属乱收费行为。四是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要责令限期退还,到期仍未退还或根本不予退还的,属以收取保证金为名变相收费行为。五是执行的价格没有正式文件为依据,口头同意或报批文件上签字同意等不规范行为均无效,由此造成的提价属于擅自调整价格行为。以上行为均属价格违法行为,按价格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药品招标收费检查的政策依据为:2001年10月15日以后,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849号文件检查,在此以前,按各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检查。

三、加大案件的处罚力度。从检查情况看,发现问题主要集中在医疗机构上,特别是医院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收费;分解项目重复收费,以及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等。各地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格程序,加大处罚力度,严厉制裁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不得随意减免罚没款,解决好查出金额大,处理力度小的问题。对遇到干扰、阻力大,处理困难的重大案件,可依法按照程序移送上级部门处理,确保检查处理的力度。

四、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各地要认真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屡查屡犯,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典型案件,要给予公开曝光;对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或经处罚后认真整改未再发生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要予以表扬并进行宣传,树立正面典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认真筛选,向国家计委(价检司)推荐一个正面典型单位。

五、加强调研促进政策完善和制度建设。各地要将检查和调研结合起来,利用检查所掌握的第一手资料和检查成果,有针对性的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特别是药品招标采购方面的政策建议,以堵塞漏洞,改进和完善价格管理,促进制度建设。同时,价格主管部门要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帮助被查单位建章立制,加快整改,加强自律,避免屡查屡犯。

为了全面总结这次专项检查工作,各地要认真、及时的进行总结,并于12月5日前及时上报(包括2个典型案例)。我委将于11月中下旬召开由部分省市参加的检查汇报会,了解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和南斯拉夫船舶登记局关于船舶技术检验合作的协议

中国船舶检验局 南斯拉夫船舶登记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和南斯拉夫船舶登记局关于船舶技术检验合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73年9月27日 生效日期1973年9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和南斯拉夫船舶登记局为发展我们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保证相互代理船舶技术检验和入级业务,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缔约双方直接接受船厂、设计部门、船长、船舶所有人或其代表的申请,相互代理缔约另一方国籍的或具有或要求取得缔约另一方船级的船舶的技术检验、发证和入级业务。

  第二条 缔约双方根据本协议第一条,相互代理的工作如下:
  一、监督船舶的建造、改建和修理;
  二、监督船用机械、设备的制造和材料的试验;
  三、进行营运中船舶的初次入级检验、定期检验、年度检验和临时检验;
  四、签发船舶证书和有关文件。

  第三条 缔约双方相互代理船舶技术检验的范围如下:
  一、船体和舾装;
  二、泵和管系;
  三、锅炉、受压容器、热交换器;
  四、机械装置和电气设备;
  五、救生、消防、声光信号、无线电通讯及导航等设备;
  六、货物冷藏设备;
  七、货物装卸设备;
  八、稳性和抗沉性;
  九、核定干舷和乘客定额;
  十、吨位丈量。

  第四条 缔约双方相互提供各自现行的船舶规范、规章、船舶证件样本、印模以及船舶检验费规定。有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修改、补充本。

  第五条 缔约双方相互代理本协议第二条第一、二款所述的工作,应以船级所属一方的规范或双方事先特别同意的规范为依据,并按执行检验一方的工作规程进行。
  缔约双方相互代理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所述的工作,可以依据各自的规范和规程进行。但缔约各方均不得仅仅根据各自的规范,提出改变船舶结构或增添设备的要求。

  第六条 船舶建造、改建和修理工程的技术设计,由船级所属一方审定;必要时也可委托执行检验的一方根据缔约双方事先特别同意的规范审定。

  第七条 在船舶的建造、改建或修理工程检验完毕后,执行检验的一方应将所有试验证件、材料和设备等的证书,寄交船级所属的缔约一方。
  执行检验的一方应对将授予船舶的船级提出建议,并签发临时船级证书,但最后的船级只能由船级所属一方授给。

  第八条 缔约双方相互接受缔约另一方政府的委托,按照委托方的国家规定和双方承认的国际公约,执行船舶检验工作并签发相应的证书,如国际载重线证书、各项安全证书和吨位证书。
  缔约双方相互代理营运中船舶的上述证书的展期和年度签证。

  第九条 本协议所述各项检验工作完毕后,执行检验的缔约一方应按照自己的有关规定和证书格式签发全部必需的证书、文件。
  本条第一款所述的证书、文件均用执行检验一方的本国文字和英文两种文字写成。每种证书、文件的正本直接发给船方,副本两份寄交缔约对方。

  第十条 当缔约一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代表缔约另一方进行工作时,所发证件应注明受缔约另一方的委托签发。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执行代理工作的报酬,按照执行工作一方的规定,直接向申请人收取。
  本协议不要求缔约双方相互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紧密合作,除上述条款外,将交换下述资料:
  一、有关船舶科学技术方面的经验和成就;
  二、有关船舶检验的规则和指导性技术文件;
  三、缔约各方应邀参加的国际会议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应将其能承担本协议中所列各项工作的分支机构名单和地址,通知对方。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缔约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要求终止本协议,在用书面通知对方满六个月后,本协议即行失效。协议终止之日,已经开始尚未完成的工作,应根据本协议规定继续进行到完成为止。
  本协议于一九七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克罗地亚-塞尔维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       南斯拉夫船舶登记局
      局 长              局长工程师
      李 清           米洛德拉格·布洛达里奇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