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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22:58  浏览:94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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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8〕121号)下发以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陆续反映出了一些问题,要求总局进一步明确。现将几个具体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卷烟计税价格及征税类别的确定问题
(一)凡1998年已经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其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计征消费税;其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按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计征消费税。
(二)未经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一律按纳税人1998年5月份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如果5月份当月价格发生上下浮动的,应按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如果5月份当月未发生销售的,可按上月或离销售当月最近月份的实际销售
价格确定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
(三)各省级国税局因核定丙类卷烟的计税价格导致丙类卷烟的征税类别发生变化的,需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关于委托加工及自产自用卷烟计税价格及征税类别的确定问题
(一)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销售(计税)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计税)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依50%的税率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50%)。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卷烟的销售(计税)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计税)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依50%的税率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50%)。
三、关于白包卷烟和手工卷烟计税价格的确定问题
(一)白包卷烟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卷烟的销售(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价格,依50%的税率计算纳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依50%的税率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50%)。
(二)手工卷烟一律按实际销售价格依50%的税率计算纳税。
四、关于价格下浮卷烟征税类别的确定问题
1998年7月1日以后,凡纳税人销售卷烟因价格下浮而发生征税类别变化的,应一律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五、关于卷烟计税价格的核定问题
为了正确执行国税发〔1998〕12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卷烟计税价格的核定办法另行规定。在总局统一核价办法下达之前,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丙类卷烟计税价格核定办法。
请遵照执行。



1998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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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帮教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帮教的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做好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山东省安置帮教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工作的领导,组织公安、司法行政、教育、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有关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共同做好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

第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支持、鼓励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对按照有关规定应安排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其与社会其他待业人员同等的待遇。

第四条 刑释、解教人员应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帮助教育和管理,遵纪守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刑释、解教人员及其家属、子女;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侵占刑释、解教人员的财物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应在公安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并接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劳改、劳教部门应在服刑人员或劳教人员的刑期或劳教期满前的三十日内,将他们集中到出监队或集训队,进行出监、出所教育。

第七条 劳改、劳教部门应在服刑人员或劳教人员的刑期或劳教期满三十日前,将其姓名、原住址等情况通知其刑释、解教后落户地的区(市)公安部门;在服刑人员或劳教人员的刑期或劳教期满三日前将《罪犯出监鉴定表》或《解除劳动教养鉴定书》等有关材料送交其刑释、解教后
落户地的区(市)公安部门。

第八条 区(市)公安部门在接到劳改、劳教部门送交的有关服刑人员或劳教人员的材料后,应予登记,并在两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其落户地的公安派出所。落户地的公安派出所应通知其亲属(监护人)将其领回;保留公职的,也可通知原单位将其领回;对无亲属(监护人)、无单位
的,由公安部门通知村(居)民委员会派员领回。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按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管理,做到不漏管,不失控。

第十条 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应由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组成的帮教小组进行。
公安派出所应与所管辖区域内的帮教小组建立包管、包教帮教责任制,明确责任。帮教工作应有记录。

第十一条 帮教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道德和法制教育。
(二)掌握刑释、解教人员的有关情况,并经常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
(三)了解刑释、解教人员的生活、工作、学习情况,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
(四)帮助刑释、解教人员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公安部门要求的与帮教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对保留公职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由其所在单位保卫干部、班组长、工会或青年妇女组织负责人、人事劳动部门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参加的帮教小组进行。

第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综合治理办公室牵头,公安、工商行政、税务等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参加组成的帮教小组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刑释、解教后,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的,原学校应予接受复学;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上的,可视情况接受复学或入学。
对复学或入学学生的帮教工作,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学生(共青团)组织负责人和刑释、解教人员的监护人参加的帮教小组进行。

第十五条 对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列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应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民警牵头,居(村)民委员会治保干部及刑释、解教人员的亲属(监护人)参加的帮教小组进行。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帮教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规定及国家、省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本规定施行前已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适用本规定。
(青政发〔1991〕303号)



1991年11月5日

加强化工企业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定

化工部


加强化工企业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定

1983年12月20日,化工部

加强劳动保护,搞好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必须认真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保证和促进化工生产建设的发展,推进四化建设的大事。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联系化工系统的实际情况,各地化工部门、化工企业要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扭转化工企业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被动局面,千方百计减少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使广大职工的安全与身体健康切实得到保障。
一、提高对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工业卫生工作是现代化企业科学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工人身体健康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工业生产没有尘毒污染,有良好的劳动条件,工人有健康的体魄也是现代化企业的标志。要纠正那种认为工业卫生工作无关大局,防治职业病与生产无关的错误思想。
各级领导必须看到:目前,化工系统的绝大多数企业,由于生产条件恶劣,尘毒危害严重,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发病率很高,人数明显增加,已使职工的体质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企业出勤率降低,专业工龄缩短,以致有的单位正常生产都难以维持,直接影响了化学工业职工队伍的巩固和发展。
化工系统各级领导必须关心工人的健康,增强法制观念,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感,认真贯彻中共中央1978年67号文件和国务院1979年100号文件精神以及有关工业卫生工作的法令、规程、规定,积极搞好化学工业的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级领导必须明确,在化工系统最觉见、最多发、最直接影响工人健康的疾病就是职业病。因此,搞好工业卫生、防治职业病是化工系统开展卫生工作的首要任务,各级化工部门和企业的领导干部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企业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更应以此作为最主要的工作。
二、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进行综合治理
工业卫生问题和职业病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没有生产活动就没有工业卫生问题。如果生产过程的有毒物质和粉尘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就不会发生职业中毒、尘肺。它与厂矿、车间的设计布局、生产流程、设备选型等方面密切相关,也与企业的规划、计划、科研、设计、生产、劳动管理、教育、培训、贮运、销售等各个部门工作有关,绝不是单纯的卫生业务问题。因此,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有关规范,从企业设计、基建、设备安装、试车开工、生产等各个环节抓起,并作为企业各项专业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综合治理。加以解决。
任何化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作到“三同时”,即通风、防尘、防毒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在老企业技术改造中,要结合原料路线、工艺流程的革新,消除一切产生尘毒危害的因素,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尘毒物质的产生。科研、设计、生产等部门要象考虑质量、经济效益那样考虑工业卫生问题。
要加强对在用设备的维修管理,结合创建“无泄漏工厂”、“清洁文明工厂”等活动,使静密封点的泄漏率下降到万分之五以下;使每个生产岗位和厂区环境做到整洁文明;已安装的通风、防尘、防毒设施要加强管理,注意维修,使其正常运转;没有通风、防尘、防毒设施的矿山工作面、车间岗位要在一九八五年以前全部安装完毕,投入使用。
三、企业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有关人员的职责
化工企业开展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杜绝和减少生产性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2.监护和评价有毒、有害物质接触者的健康水平。3.对急、慢性职业中毒者进行抢救、治疗和疗养以及必要的科学研究工作。各企业要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工人实行健康监护制度,监护内容至少应包括:有毒有害岗位的劳动卫生学调查和评价,车间毒物、粉尘浓度测定和分析,对新工人进行入厂前体检和作业工人的定期体检,从而建立和健全车间卫生档案和工人的健康档案。
为完成以上任务,必须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
企业的厂(矿)长要创造一切条件,建立专业机构,充实专业人员。在组织措施、财政支出上保证本单位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任务的完成,并负责检查。
企业的工业卫生或医务人员要协助各级领导推动上述各项任务的完成,对工人的健康状况作出评价,起好参谋作用。生产等有关部门、人员必须围绕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在各自的岗位上,作到预防为主,并配合医务部门作好工人体检、治疗、疗养、脱岗等有关事宜。
各级化工部门和企业必须有一位领导干部主管工业卫生工作。每年召开几次有生产、计划、设计、基建、安全、环保、卫生、财务、科研、工会等部门参加的会议,专题讨论本企业工业卫生方面的问题,制订计划,提出改进措施。会议要有记录。上级部门要不定期地检查下级部门和企业的记录。
四、机构和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要对本地区化工企业的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规划和管理,建立考核内容和指标,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化工企业比较集中的市化工局,要对工业卫生职业病进行专业化管理,督促各企业完成防治任务。
公司(总厂)要设独立的职业病防治所,大中型企业的职工医院(医务所)要设职业病科(组),中小型化工企业要在卫生所(保健站)内设工业卫生组(室)。
职业病防治人员可参照国家卫生部门关于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人员编制的规定配备。职工总人数在五千人以上的企业,按每一千名职工配备一人;职工总人数在五千人以下,一千人以上的企业按每八百名配备一人;职工总人数在千人以下的企业,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单位可适当增加编制。
各级职业病防治机构(职防所、职业病科)和卫生所、保健站等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业务部门,应接受上级业务部门、本厂厂长和卫生管理部门的指导和领导,加强对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五、开展尘毒监测和体检,建立工业卫生档案和个人健康档案
各企业对本企业工作环境的空气中尘毒应定期定点地进行监测。凡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单位,应首先对生产过程中的尘毒危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搞清楚哪些是有毒有害的,哪些是无毒无害的。凡是有毒有害的都应立即开展尘毒监测。大型企业应设独立的尘毒监测室 (站),在安全部门或职防机构领导下工作;中型企业设尘毒监测组,或由环保监测部门代测;小型企业可请市化工局尘毒监测站或当地卫生防疫站测定。测定结果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生产、安全、职防机构。各企业应建立工业卫生档案和尘毒监测登记,急、慢怀职业中毒登记等制度。
对新招收的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必须进行就业前体检,职业禁忌证者不得分配到有毒有害岗位作业。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病人,早诊断、早治疗,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工业卫生档案和工人健康档案应由医务部门妥善保存,并定期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企业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六、切实保证开展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所需经费
开展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大型医疗器械或仪器,应列入企业更新改造或设备购置的年度计划;尘毒监测、体检等日常费用应由企业营业外开以项下支付。所需经费必须切实保证。要尽量配置先进的空气监测、诊断、治疗的仪器。用职业病防治的经费购买的设备、仪器,应归职业病防治机构,其他部门不得借故挪作他用。
七、加强培训和普及宣传教育
企业职工医院、卫生所(保健站)的医务人员,每人至少接受半年以上的职业病防治业务的专门培训,内容要结合本行业(本企业)的生产实际和开展工作的需要,要特别注意使这些医务人员掌握并提高急性中毒现场抢救知识,减少误诊,提高抢救成功率。中小型化工企业专职兼职的工业卫生医师,要能独立开展工业卫生调查工作,掌握卫生统计知识,注意积累资料,分析发病规律和原因以推动此项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对广大职工特别是化工操作(检修)工人要结合安全教育进行防尘防毒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普及宣传教育,使他们熟悉发生中毒或灼伤时的自救和互救,掌握防护器具的使用和维护。这些知识要列入各有关人员的应右应会范围,严格考核。
八、加强职业病防治专业队伍建设
为了改变化工系统工业卫生的落后面貌,各企业(特别是中小厂矿)要根据具体情况,建立机构,充实人员,切实把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搞好。
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和公司(总厂)的职业病防治所、化工职工医院的职业病科要继续加以巩固,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生产现场;注意技术和设备的更新,不断积累资料;要充分发挥本单位的优势,定向培养专业人员。同时,要从技术业务上对本地中小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作,逐步发展成为具有不同特点和专长的职业病防治中心。
九、认真贯彻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各企业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和检查办法。各地化工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的执行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每年向化学工业部作出书面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