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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5:39:22  浏览:98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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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会议决定,现对国有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1993年批准第一批到香港发行股票的九家股份制企业,考虑到执行新税制后需要有一段过渡期,决定仍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1994年1月1日起,批准到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一律按照税法规定的33%的比例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九家股份公司名单
附件:九家股份公司名单
1.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3.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4.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5.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6.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7.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8.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9.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9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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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实施办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连政办发〔2003〕186号

关于转发市建设局《连云港市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建设局《连云港市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实施办法 (市建设局 2003年10月)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开展我市城市供水计量到户的实施工作,保障城市供水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城市供水计量到户,是指城市一户家庭安装一只贸易结算计量水表,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安装在住宅的公共部位,城市供水企业向用户计量收费。第三条 凡我市市区建成区内(以下简称城区)的新建、在建、已建住宅全面开展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建设和改造工作。第四条 城区新建、在建住宅工程,必须按城市供水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给水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经审查后进行施工或改造;户表工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城市供水企业方可接水。城区新建、在建住宅供水计量到户工程费用计入住宅建设成本。第五条 城区已建住宅供水计量到户改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城市供水企业结合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按年度改造计划实施,于2006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第六条 城区已建住宅供水计量到户改造所需费用由居民承担部分费用,其余部分由城市供水企业承担。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七条 城区原有二次供水的住宅,由城市供水企业按年度计划实施供水计量到户改造,并同步接收二次供水设施。暂未改造、接收二次供水设施的住宅,维持原有供水管理方式不变,城市供水企业向其实行趸售水价,趸售差价由城市供水企业与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协商议定。城区高层及超高地形住宅供水压力凡超出国家规范规定的城市供水压力标准的,其二次供水费用,由用户合理、公平分摊。第八条 城区内凡已供水计量到户的居民用户,经验收合格后由城市供水企业向用户计量收费。对供水计量到户改造完毕或办理完改造手续一个月后的城区居民用户,城市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并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计量收费。对城区供水计量到户改造实施计划范围内拒不愿意进行改造的用户,维持原有供水管理方式不变。第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按照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工程的有关技术、安装、文明施工、安全管理等规范严格操作。第十条 城区已建住宅供水计量到户改造,其改造终点为新装管线进住宅内墙后与原有管线的最近点碰接为止。第十一条 实施改造计划前,由城市供水企业与申请改造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对所在区域按改造计划整片改造时不愿改装而结束后又申请改装的住户,按实际成本收取改装费用。实际成本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第十二条 对个别确实无法实施改造的城区已建住宅,由城市供水企业与住户共同协商确定供水方式,签订《供用水合同》。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应当采用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检定部门检定合格的产品。鼓励采用具有先进性的、技术成熟的、多种形式的新型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应当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选用优质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和材料。水管管材、配件及附属设施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和产品。第十四条 在改造过程中,如管道及附属设施暴露在外,改造实施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防冻措施。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居民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城市供水计量到户的建设和改造工作。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提供优质服务,进行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对于成套住宅户内施工方案及水管进户穿墙孔的位置,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预先征询住户意见,并尽可能满足住户的要求。第十七条 凡城区供水计量到户改造工程涉及城市和居住区建设、管理、交通等事项,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城市供水企业施工时造成原有设施损坏的按原状恢复。第十八条 凡持有市民政部门颁发的《连云港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特困职工证》并在供水计量到户实施计划范围内的用户,其生活用水计量到户改造费用一律免收。第十九条 各县建成区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工作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督促整改2007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的重大隐患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督促整改2007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的重大隐患的通知

安委办〔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5月至12月,各地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四个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工矿商贸企业和交通运输、渔业、农机、水利、人员密集场所等20类行业领域,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排查和整改了一大批事故隐患。但截至2007年底,全国范围内查出的重大隐患中仍有1万余项尚未得到整改(见附件1)。为继续认真做好重大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彻底消除已查出但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大对重大隐患的整治力度。对目前尚未整改完毕的重大隐患,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抓紧整改,凡能在短期内整改的,务必在3月底前整改销号;暂时难以整改完毕的,要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等,确保做到“五落实”,限期整改到位。对正在整改过程中的隐患,必须加强监控监测,严防发生事故。

  二、加强重大隐患整改跟踪督办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机构,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重大隐患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办,及时掌握重大隐患的整改销号情况,实行重大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和督办制度,盯住不放,一抓到底,直至彻底根治销号。对整改进度缓慢的地区和单位,要进行重点督促检查,督促加大整改力度,确保隐患及时得到消除。对于逾期整改不到位或整改无望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三、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做好重大隐患整改情况的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对2007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但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建立重大隐患整改信息数据库。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在4月3日前将附件1中所列重大隐患的整改治理情况上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报送要求见附件2)。

  附件:1.各地区2007年“专项行动”中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情况表

2.2007年“专项行动”中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报表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1

各地区2007年“专项行动”中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情况表

地区 "尚未整改的重大
隐患(项)" 地区 "尚未整改的重大
隐患(项)"



北京 163 湖北 385
天津 3 湖南 650
河北 32 广东 79
山西 702 广西 24
内蒙古 95 海南 344
辽宁 174 重庆 345
吉林 8 四川 776
黑龙江 37 贵州 493
上海 288 云南 811
江苏 444 西藏 20
浙江 1566 陕西 22
安徽 140 甘肃 126
福建 713 青海 23
江西 860 宁夏 64
山东 675 新疆 284
河南 235 新疆兵团 8
合计 10589
附件2
2007年“专项行动”中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行业和领域 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
隐患 其中:
已整改重大隐患 正在治理的重大隐患 有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 没有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



(项) (项) (项) (项) (项)
合计
1.煤矿小计
国有煤矿
小煤矿
2.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小计
矿山生产企业
尾矿库
冶金企业
有色金属企业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3.化工生产经营企业
4.烟花爆竹企业
5.建筑施工企业
6.民爆器材生产企业
7.电力企业
8.道路运输企业
9.公路养护施工单位
10.水上运输企业
11.铁路运输企业
12.航空公司
13.机场和油料企业
14.渔业企业
15.农机行业
16.水库
17.学校
18.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19.其他企业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1.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是指2007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截至2007年底尚未整
改的重大隐患。
2.已整改重大隐患,是指截至填报日期“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中已整改销号的重大隐患。
3.正在治理的重大隐患,是指截至填报日期“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中正在整改但未整
改完毕的重大隐患。
4.有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截至填报日期“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中已制定整改计划
但还未进行整改的重大隐患。
5.没有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截至填报日期“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中既没有整改也没
有制定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