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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修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3:00:58  浏览:96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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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修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修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的通知


(国检鉴(1993)201号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六日)

各直属商检局、深圳商检局:

  根据各局执行国检鉴〔1992〕133号《关于修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单证及其使用问题的通知》所反映的情况和意见,为便于外贸经营单位向港务部门办理出口危险货物托运的手续,现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作如下修改:

  一、在“说明”栏内增加“外贸经营单位必须持本结果单向港务部门办理危险货物出口装运手续”。

  二、增设“货物分批出口记录栏”

  三、取消“备注”栏。

  修改后的《使用鉴定结果单》自1993年10月1日起使用。请你们做好新《使用鉴定结果单》的印制工作。

  附件:修改后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样本

附件:

     修改后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样本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

                              字第  号

                             年  月  日

━━━━━━━━━━━━━━━━━━━━━━━━━━━━━━━━━━━━

申请人:                                

────────────────────────────────────

使用厂:                                

──────────────┬────────┬────────────

危险货物名称:       │类别:     │联合国编号:      

──────────────┼────────┼────────────

危险货物状态:       │密度:     │单件毛重:  Kg    

──────────────┴────────┴────────────

报验包件数量(件):                          

────────────────────────────────────

危险货物灌装日期:  年  月  日                  

────────────────────┬───────────────

包装容器名称及规格:          │包装容器批号:               

──────────────────┬─┴───────────────

货物所需包装类别:         │包装容器标记:                 

──────────────────┴─────────────────

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编号:                      

─┬──────────────────────────────────

鉴│  上述危验货物所使用的包装容器,经抽样鉴定,其适用性及使用方法符合

定│                                  

结│《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                  

果│                                  

─┼──────────────────────────────────

说│  (一)当合同规定或客户要求出具包装检验证书时,可凭本结果单向出口

 │所在地商检局换取检验证书。                     

明│  (二)外贸经营单位必须持本结果单向港务部门办理危险货物出口装运手

 │续。                                

─┼──┬────┬────┬────┬──┬───┬────┬────

货│序号│出口日期│出口数量│结余数量│序号│出口日│出口数量│结余数量

 │  │    │    │    │  │期  │    │    

物├──┼────┼────┼────┼──┼───┼────┼────

分│  │    │    │    │  │   │    │    

批├──┼────┼────┼────┼──┼───┼────┼────

出│  │    │    │    │  │   │    │    

口├──┼────┼────┼────┼──┼───┼────┼────

记│  │    │    │    │  │   │    │    

录├──┼────┼────┼────┼──┼───┼────┼────

栏│  │    │    │    │  │   │    │    

━┷━━┷━━━━┷━━━━┷━━━━┷━━┷━━━┷━━━━┷━━━━

  本结果单有效期:截止于  年  月  日

鉴定员:        主任鉴定人:    鉴定日期:  年  月  日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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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当确立并保护驰名字号权

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飞科艾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王正志


去年接办的一个知识产权案件,曾经被行政机关作为中国保护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华权利的典型宣传。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一方主张商标专用权,一方以合理使用字号权对抗。此案历经数次审理现在仍未最后定论,思考其中核心的问题,结合当下的驰名商标热,我想有必要呼吁一下“驰名字号权”的问题。

字号,企业名称或者商号,以及英文所称的trade name, trade dress等等所指在实质上并无差异。回顾中国商业发展的历程,之与商标,商号有着更为悠久的历史,老百姓记得住、流传下来的大多也都是经营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字号甚至是创业者的人名。这种习俗在一贯轻商的中国不能不说是一种奇迹:没有西方知识产权概念的中国人能够自发地使用字号来区别商品或服务。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传入在国内地时间不过区区几十年,移植过来的东西在新的土壤总会产生一些变异,知识产权领域里的商标也没有例外。不知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必须还是国人多年的习惯,企业字号权逐渐成为与商标权并存一种权利。国家有专门的规章调整,也有大批的人员(企业登记科、处、局)专门管理着企业名称的核准、使用和监督。因为商标权在国内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字号的分量与处境就相形见拙--仅靠一个部门规章好像底气不足,再加上各地区各自为阵:你地区的企业字号同样可以成为我核准的名称。一时间,字号与商标冲突起来老是败下阵来。

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字号如果经过了长期的使用,凝结着权利人的智慧与汗水,那么该字号就是驰名的字号,就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就应当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在我看来,驰名字号就是驰名商标,驰名字号应当受到与驰名商标一样的尊重与保护。


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原已征税料、件制成产品出口退税等问题的批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原已征税料、件制成产品出口退税等问题的批复
海关总署


厦门海关:
你关(88)厦关征字第92号传真电报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原已征税的料、件制成产品,因情况发生变化,自行出口,能否退税问题,经研究,对用原进口时已征税款的料、件制成的产品,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出口、并在海关监管下实际出口的,可退还已
征税款。
关于退税时间的限制问题,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理》执行之日为准。对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起已经纳税并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方准予以退税。
此复。



1988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