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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广告、房地产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3:39:47  浏览:88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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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广告、房地产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食品广告、房地产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部分省市就《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违法行为人”认定问题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研究,答复如下: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违法行为人”是指对发布违法广告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凡未按照《广告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法律义务,造成食品、房地产违法广告发布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广告
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告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的,分别依照《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99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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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与表现形式

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违反诚实信用、公平、平等竞争规则,以混淆、误导、诋毁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对象。与现实世界一样,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是商业社会现实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世界的表现和延伸,由于网络本身的特性,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变异。针对网络环境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有人列举了7类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域名抢注、不当链接、商业诽谤、通过“埋设”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像软件攻击、强制广告插件等“赖皮软件”和擅自更改他人主页等运用软件技术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尤其后一类行为由于打着软件冲突的幌子,使得人们对此种行为的不正当竞争本质难以准确把握。

软件冲突是计算机行业里常见的一种现象,一般是指两款或多款软件在同时运行时发生的冲突,即一款软件启动或运行后会导致其他一款或多款软件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2]造成软件冲突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是软件厂商之间缺乏沟通,在程序设计上有互相冲突的地方,也有可能是出于竞争的考虑,故意给对方尤其是竞争对手的同类软件设置障碍,从而造成了对其他软件的干扰。如果是前者,就会形成一种无意的软件冲突;而如果是后者,就构成一种恶意的软件冲突。从非技术人员的角度,无意的冲突和恶意的攻击很难区分清楚。这就使得一些企业以软件的合理冲突或不兼容为借口,强行卸载或诱导用户卸载用户电脑中竞争对手的软件,以达到打击竞争对手、排斥竞争对手产品的目的。

随着竞争的加剧,出现了两种更为隐蔽的新型不正当竞争手段。一种是故意给竞争对手竞争软件设置障碍,干扰或破坏其运行或使竞争对手软件的相关功能不能启动。比如,两款软件并存时,一款软件的某一功能受到了另一款软件影响而根本无法正常运行,表面上似乎是软件不兼容造成的,实际上是行为人故意在自己发布的软件中增加了针对竞争对手软件的功能和指令。近年来,这类案件越来越多,特别是在功能相似甚至相同的软件之间,由此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与日俱增。比如,2004年终审的百度诉三七二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判决中法院认为:“百度公司与三七二一公司为同业竞争者,三七二一公司上述修改软件注册表信息、阻碍点击鼠标左键正常下载安装运行、弹出软件冲突警告对话框中任一选项均导致安装失败等涉案行为阻碍了‘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的正常下载、安装和运行,构成了不正当竞争”。[3]又如,2011年10月审结的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互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也涉及到对软件冲突与兼容的认定。[4]总结该类新型竞争的手段可以看出,以软件正常冲突为掩盖的不正当干扰行为非常隐蔽,市场主体往往以合法借口,利用网络手段实施恶意竞争,由于手段的隐蔽性、迅速性,受害者往往难以及时察觉与追踪,也难以证实并说服法院造成软件冲突的原因、人为因素以及主观过错,在缺乏直观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也难以对该类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准确定性。

另外一种更为隐蔽的不正当竞争情形是,竞争者攻击竞争对手的产品时,并不直接干扰或破坏竞争对手产品或服务(软件),而是修改竞争对手产品运行时在计算机内存中产生的代码或指令,从而达到影响竞争对手产品或服务的目的。或者,修改计算机内存里软件的运行参数等,以便于搭载或调用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比如瑞星与奇虎公司的软件“后门”争议,奇虎公司与金山软件因“高危漏洞”发生的纠纷,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之间的“QQ窥私”引发的争议,均属于此类。

二、软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软件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同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有别于前述其它网络环境下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具有如下特征。

(一)行为隐蔽、发动快

一些软件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对竞争对手同类软件的恶意干扰、拦截甚至强行卸载,行为人都会以系正常的软件冲突为由进行解释和抗辩。由于软件兼容和冲突是个技术性很强的概念,一般人对于发生在电脑里的这些行为根本无力去判断,甚至难以感知。

(二)无竞争关系的第三方介入到不正当竞争之中

前几年互联网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经营者大都是“亲历亲为”,比如瑞星与奇虎公司的软件“后门”争议,因“流氓软件”、“恶意软件”而引发的纷争等等。及至2010年奇虎360公司与金山软件因“高危漏洞”发生的纠纷以及奇虎360公司与腾讯公司之间的“QQ窥私”事件,利用软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了一个新的趋势,即(表面上)经营者并不介入到竞争中,而是“借刀杀人”,诱导甚至迫使自己无关的第三方(名义上)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常见的情形有如下两种。

一是行为人将屏蔽、阻止其它网络经营者的合法软件的行为交由用户自己去决定和实施,从而撇清与侵权行为的关系。网络领域一个普遍的商业模式是基础服务免费提供,在积累了一定数量的用户资源后,再通过广告和增值服务收费来达到营利的目的。无论是web1.0时代的门户网站(新浪网、搜狐网)、QQ聊天工具(腾讯网),还是web2.0时代的微博等莫不是这种商业模式。一些软件厂商为迎合网络用户不希望在浏览网页、观看视频或进行QQ聊天时受到网络广告影响的需求,特意开发和发布可以清除其它网络经营者网络广告(也是一种软件)或阻止其运行的软件。表面上看,该软件的开发者只是发布了一款“深受网络用户喜爱”的软件,清除和阻止其他经营者合法软件的行为系由用户自己实施,和该软件的开发者没有关系。但实际上,这种行为若不加规制,最终必然会导致其他网络经营者只有寻求该软件发布者的保护才能生存。

二是中介机构主动或被动参与。现实中,一些企业往往故意利用第三方(中介机构等)对竞争对手(产品或服务)的评价结果(特别是负面评价信息),或者是利用中介机构发布不客观评价结果,并集中整合专门进行宣传,以降低或贬损竞争对手产品或服务。理论上而言,如果竞争者不加审核就对第三方对竞争对手的评价信息进行散布传播,甚至恶意扩大传播,可以认为其主观上存在恶意诋毁的故意。但这种情况下,想要证明这一行为系竞争对手所为或故意而为,非常困难。

(三)不正当竞争手段“合法”化

仍以前述第一种情形的软件不正当竞争为例。看起来经营者向用户免费提供了一种合法软件产品,用户可以利用该软件的主要或部分功能,屏蔽竞争对手的产品/服务功能,比如网站广告净化插件等。典型的案例就是在2010年发生的3Q大战。2010年10月29日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宣布推出一款名为“扣扣保镖”的安全软件,全面保护腾讯公司即时通讯工具QQ用户的安全,包括防止隐私泄漏、防止木马盗取QQ帐号以及给QQ加速等功能。[5]这一软件的推出,直接导致腾讯公司做出一个“艰难的决定”,3Q大战全面升级。作为市场主体,网络服务商天然具有营利目的,必须依靠某种方式获得经营利润。网络用户免费使用资源,必然需要有人为此承担费用,网络广告就为网络用户免费使用服务商的服务支付了费用,对于用户来说经济上的免费并不意味着不付出其他代价,忍受广告就是用户免费使用网络资源应当承受的主要对价。软件厂商开发和发布屏蔽其他网络服务商合法网络广告插件或阻止该插件软件正常运行的软件产品的行为,虽然符合网络用户的利益,但其对相关网络经营者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表面上看似合法的行为,却严重危害到其它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甚至安危存亡,也有违市场经济所提倡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商业道德,理应受到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四)云技术被应用于不正当竞争

云计算(cloud computing),属于广义上的分布式计算技术的一种,是通过网络将庞大的计算处理程序自动分拆成无数个较小的子程序,再交由多部服务器所组成的庞大系统经搜寻、计算分析之后将处理结果回传给用户。通过云技术的应用,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在数秒之内,处理数以千万计甚至亿计的信息,达到和“超级计算机”同样强大效能的网络服务。简单的云计算技术在网络服务中已经随处可见,例如搜寻引擎、网络信箱等,使用者只要输入简单指令即能得到大量信息。在互联网安全服务行业,大量企业都已(或已宣称)使用了云技术,如诺顿、卡巴斯基、瑞星、奇虎、金山、腾讯公司等等。目前出现的一种新型不正当竞争手段,就是云计算技术被用于恶意攻击等。通过云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干扰行为通常有几种表现形式:1.经营者通过云技术发送文字信息,比如在“3Q大战”中双方在用户(软件客户端)的弹窗信息,软件安装运行过程中弹窗提示等,诋毁竞争对手产品或服务;2.经营者云端(服务器)发送指令,直接卸载竞争对手产品或干扰竞争对手产品正常运行,甚至直接攻击竞争对手服务器等。2010年,我国互联网领域先后发生的两起大的争端的背后都或多或少出现了云技术的身影,给经营者与整个竞争环境造成的冲击相当严重。[6]

目前,我国尚没有规范云技术应用的法律制度,对利用云技术提供服务或实施某种行为的记录保存要求也欠缺相关规定,对利用云技术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认识上尚嫌不足,更遑论在制度层面进行有效规制。虽然有效的技术抗衡与积极的事后补救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或缓解不正当竞争者的非法行为,但要从根本上打击这类不正当竞争,仍需要从制度建设与技术发展两个途径予以解决。在制度层面,要尽快立法规范与引导云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强化对云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管,同时也要适应技术发展的需要,调整对证据形式、取证方式等的要求,并可考虑在证据固定过程中,引入专家提供技术支持等。

三、软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网络环境下利用软件技术手段实施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多样,竞争手段差异化明显,简单套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里列举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难免有削足适履之感,而且在责任承担的方式上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也应该有所不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应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能动司法,以及时有效规制该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一般条款的扩张与软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缺乏对软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基本上都是通过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的原则规定来认定。而具体的考量标准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比如,在软件安装使用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先将有关软件认定为恶意软件,再行分析判定经营者是否通过该软件实施了损害竞争对手合法利益的行为,以及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并以此为基础来判定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7]如某法院认定“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开发软件的方式,……干扰了原告网站的正常运行,损害了原告及其客户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8]2010年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互诉案件中,法院在对奇虎公司的行为(恶意卸载、恶意干扰金山公司软件、恶意诋毁产品声誉等)时,也是开宗明义,直接表明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并认定,被告的360安全卫士软件在自身安装、升级、运行的过程中采用弹出提示框的方式,引导用户在提示框中进行同意卸载金山网盾的操作。360安全卫士软件中上述设置阻碍了用户使用金山网盾,易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9]同样,“3Q大战”引发的不正当竞争诉讼中,法院认为,在市场经济中,鼓励正当的市场竞争,有助于实现经济的良性发展。但在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竞争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实施不正当的竞争行为。360对腾讯QQ2010的评价的词语和表述,带有较强的感情色彩并具有负面评价效果和误导性后果。尤其是,这些表述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商业准则,不符合维护市场正当合理竞争秩序的要求。[10]

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法院在审理此类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时,由于缺乏法律具体规定,在具体法律适用方面,均围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即规范市场竞争的原则条款展开,分析论证有关涉案行为的正当性。这种以不变应万变的做法倒也简便,似乎也能解决燃眉之急,但面对网络环境下花样迭出的竞争手段,近20年前的立法已显简陋,新型竞争行为所提出的问题,立法理予以回应。值得重视的是,在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论证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法院似乎都有意或无意遗漏了一般民事侵权对行为人(经营者)主观过错的要求。面对利用软件技术实施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可以避开行为主观过错认定,以及应该采取何种态度判断经营者竞争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既能有效制止恶意侵权,又可保障自由的竞争环境值得研究。

(二)主观过错的认定与软件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

关于印发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2]285号


有关省、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稀土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稀土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的要求,我部研究制定了《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馈。
    
  
   二〇一二年 六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10-68205584)


  
附件: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doc





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稀土战略资源,规范稀土生产经营活动,保护环境,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稀土矿产品和冶炼分离产品生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稀土矿产品,是指从混合稀土矿、氟碳铈矿、南方离子型稀土矿等稀土原矿经采选后获得的精矿及其他稀土矿产品(含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物)。
本办法所称稀土冶炼分离产品,是指稀土矿产品经冶炼分离后生成的稀土氧化物、盐类和其他化合物等(含富集物)。
第三条 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管理的稀土产品,包括稀土矿山和冶炼分离企业生产、销售的稀土矿产品和冶炼分离产品,以及利用国外进口的稀土矿产品和从稀土废旧物品中提取生产的稀土产品。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和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商有关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稀土开采、生产和出口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牵头做好指令性生产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计划的编制、下达、监督和管理工作。
有关省、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企业计划申请的受理、初审、上报、下达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央企业负责所属企业计划申请的受理、初审、上报、下达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属地行政区工业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六条 稀土矿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计划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二)取得采矿许可证;
(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且列入符合环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名单公告;
(四)取得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申请计划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二)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且列入符合环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名单公告;
(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达到相应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 企业申请计划应填写《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申请书》(见附件1)。
第九条 地方企业应于每年9月10日前向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上报下一年度计划申请书。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资质条件及相关计划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于每年10月1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 中央企业应于每年10月1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下一年度计划申请书,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总量计划及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审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上报的申请书,确定有关省(自治区)和中央企业计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于本年12月10日前和下一年度6月10日前分两批下达计划。
第十二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于20天内将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并将计划分解落实情况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计划管理产品生产和销售台账,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四条 地方企业应于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前向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上月计划执行情况表(见附件2)。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汇总企业情况后,应于每月10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五条 企业未获得计划指标,不得从事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的生产。
第十六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无计划生产企业的清理,坚决依法关闭违法违规企业,禁止无计划企业从事稀土生产,并配合国土、环保、工商、税务、安监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超计划生产的企业,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计划管理产品的生产,并对企业进行警告,核减下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对计划管理、监督、检查不力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超计划生产的省(自治区)和中央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超计划的产量核减该省(自治区)和中央企业下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负责计划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有关省(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自2012 年6月13日起施行。

附件: 1.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申请书
2.稀土企业计划执行情况表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27/14690047.html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
地址:
邮编:
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稀土办公室监制

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 成立时间
生产类型 □ 矿山 □ 冶炼分离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建设项目核准部门 核准文号
环评核准部门 核准文号
采矿许可证号 有 效 期
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有 效 期
生产经营状况 原料类型



产品种类
(氧化物、盐类等)



生产规模



年份
(前三年) 职工人数(人) 产量(吨) 总资产(万元) 产 值
(万元) 纳税额
(万元) 利 润
(万元) 出口量(吨) 进口量(吨)



注:本表产量、进出口量为折成氧化物(REO)量,下同。
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股权结构、总资产、净资产,生产能力、实际年产量,产品种类等)




























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包括:1、矿山开采消耗的资源储量情况,矿产品产量、销售去向和销售量;2、冶炼分离企业采购的矿产品来源、数量(折REO),产品构成;3、购销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矿山企业申请下年度计划指标依据的稀土资源储量,生产工艺,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可另附页)





























冶炼分离企业申请下一年度指标需要采购的北方轻稀土、南方中重稀土矿产品数量(折REO)及主要来源,生产工艺、产品种类(分氧化物REO、盐类等品种),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可另附页)




























所在地县级工业主管部门对计划申请的审查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所在地(市、州)工业主管部门对计划申请的审查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审查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附件:
1.企业营业执照;
2.矿山企业合法开采范围的图件;
3.矿产品或稀土原料销售合同、矿产品或稀土原料购买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4.采矿许可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环境评价报告批复文件、达到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年度证明、符合环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名单公告等文件的复印件;
5.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纳税额证明复印件(前三年)。
















附件2:
稀土企业计划执行情况表
单位(盖章):
生产
月份 本月产量(折REO,吨) 本月止累计产量(折REO,吨) 完成计划比例(%) 年度计划(折REO,吨)
1月份
2月份
3月份
4月份
5月份
6月份
7月份
8月份
9月份
10月份
11月份
12月份

填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