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6:43:56  浏览:85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361号



根据国务院政企分开和邮电分营的要求,邮政业务从原邮电管理局中分立出来,组建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独立运营。鉴于邮政行业是国家公用事业,邮电分营是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引进竞争机制,提高邮政适应市场能力的重大举措,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的资金账簿涉及的印花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为了支持邮政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1999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001年5月2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民用航空预防控制措施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民用航空预防控制措施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监管办,各航空公司(运输、通用),各机场,三大航空服务保障集团公司,学院,总局空管局,空警总队,航空安全技术中心,报社出版社,民航总医院,民用航空医学中心:
    为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关于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和狠抓落实、加强检查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11月6日提出的十项防控措施,切实加大民航防控工作力度,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民航预防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领导小组决定全面展开高致病性禽流感民用航空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 监督检查内容
    1.按照《关于部署高致病性禽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总局发密电〔2005〕565号),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民航行业有关单位建立健全预防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领导组织机构、完善防控工作机制情况。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民用航空应急控制预案》(民航飞发〔2005〕129号)的规定,各有关单位针对日前国内外高致病性禽流感暴发流行情况,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完善 各级突发疫情应急预案情况。
    3.各航空运输企业、机场落实各项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措施情况;严格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出入境航空器的检查及其运输的人员及携带物品、货物的查验;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境外疫区航空器的检疫和消毒工作情况。
    各航空运输企业、机场执行国家目前有关禽类及其产品的运输规定情况;国际运输严禁运输无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禽类及其产品;国内运输严禁运输无农业部门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签发的检疫合格证明和防疫消毒证书的禽、鸟类及其产品;严禁运输国内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区域(疫点、控制区、威胁区)禽类及其产品的情况。
    4.各航空配餐企业加强航空食品管理,实施航空食品原辅料、定型包装食品的进货审核和查验工作情况;配餐工作环境和食品卫生管理情况;航空配餐企业管理人员和食品加工人员的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知识掌握情况。
    5.各有关单位对航空人员、职工和航空运输旅客有关防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预防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宣传教育内容、形式、计划及已开展教育活动的情况。
    6. 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各项防治措施情况;按照具体要求制定本单位和部门的预防控制措施和程序情况。
    7.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的工作情况。
    8.各航空运输企业、机场配合有关部门,确保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物资、药品和人员的紧急航空运输措施制定情况;按照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运输高致病性禽流感实验用物品的情况。
    二、 监督检查部门
    高致病性禽流感民用航空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工作由民航总局预防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地区管理局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各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重点单位和部门进行抽查。
    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的技术支持指导。
    三、 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和持续
    高致病性禽流感民用航空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必须有步骤、有计划、有内容的持续开展。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应根据国内外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情况的变化、国家防控措施和国内交通运输防控措施的进一步调整,迅速调整和优化各项民航防控措施和监督检查手段,以适应新的防控工作需要。
    四、 总结和报告
    各民航地区管理局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领导小组应做好本部门和本地区航空运输企业、机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措施、预案的汇总和总结。
    此次展开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监督检查工作的总结,于11月30日前,由地区管理局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领导小组书面上报民航总局预防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领导小组办公室。
  
  
   民 航 总 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关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关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12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试点期货交易所:
为了贯彻落实证监会、经贸委、内贸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请各期货交易所协助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自《规定》下发之日起,至1995年3月31日之前,各期货交易所会员单位中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交易所提交参与期货交易的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批准文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作为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必须向从事其代理业务的会员单位提交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的批准文件,由会员单位汇总上报交易所。交易所汇总之后,一并于4月份报送证监会。
二、各期货交易所有权要求持仓量前十位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员和客户提供其营运资金(流动资金减流动负债)状况的报告;对自营业务持仓额超过其营运资金五倍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会员、以及持仓额超过其营运资金五倍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客户,要向交易所提交其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的批准文件;对无上述批准文件的,交易所有权停止其下新单、限期平仓,并上报证监会。
三、各期货交易所要不定期对会员单位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四、各期货交易所于1995年4月底之前,将本交易所的会员数量、客户数量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占比重上报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