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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改进2000年中央预算编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5:21:28  浏览:83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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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改进2000年中央预算编制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改进2000年中央预算编制的通知
财政部




中央、国务院机关各部委:
为了改进和规范中央预算管理工作,及时批复预算,财政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草拟了《关于改进2000年中央预算编制的意见》,并已报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将《关于改进2000年中央预算编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部门按《意见》规定的时间将部门预算报送财政部预算司。

附件:关于改进2000年中央预算编制的意见
1999年6月,审计署代表国务院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作的《关于1998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1998年中央决算和中央财政审计报告中都提出要改进和规范中央预算编制工作。主要意见:一
是“要严格执行预算法,及时批复预算”;二是“要细化报送全国人大审查批准的预算草案内容,增加透明度”。“报送内容应增加对中央各部门支出、中央补助各地方的支出和重点项目的支出等。”财政部党组对此非常重视,进行了多次认真研究,按照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要求,提出了
进一步改进和细化2000年中央预算编制的意见。
一、细化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预算草案的内容
预算编制改革的方向是采取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编制部门预算。由于受各方面条件的制约,目前编制规范化的部门预算还比较困难,只能在现有预算收支分类的基础上尽可能细化;试编部门预算。
财政部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2000年预算草案,除包括现有按功能分类的预算外,还将部分支出以附表的形式具体细化到部门和有关项目:
1.将原按功能划分的教育事业费、农林水气象等事业费、税务等部门事业费、外交外事支出、农业事业费、其他文教事业费、卫生事业费、行政管理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等细化到部门。
2.将基本建设支出、科学事业费、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的大部分细化到部门。
3.将中央补助地方支出中的税收返还、体制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单独列出。
二、改变预算编制方法,试编部门预算
中央各部门要按财政部的统一规定和标准表格,编制反映本部门所有收支情况的预算。
1.部门预算收入。各部门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增减变动因素测算本部门组织的收入(不含国家税收)。收入预算要按收入类别逐项核定,对本部门组织的行政性收费和其他预算外收入,以及部门其他收入要具体到单位和项目。
2.部门预算支出。各部门要根据国家现有的经费政策和规定测算本部门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要按照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分别轻重缓急测算每一级科目支出需求。个人工资性支出,要按编制内的实有人数核定;公用经费,要按部门分类分档按定额和项目编制预算;基本建设
、企业挖潜改造、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性支出等建设性专款和教育、科学、卫生、文体广播及其他部门的事业性专项支出,要进行项目论证,测定支出概算;要结合国务院确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中的专项支出进行分类排队,制定滚动项目计划。年度
预算要编制到具体项目。
在要求各部门统一编报预算的同时,我部将选择部分部门作为编制部门预算的试点单位,在明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送预算草案时,附上这些单位的部门预算。
三、预算编制和报送时间
为了使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顺利进行,需要将预算编制和报送的时间适当提前。
1.9月20日前,国务院下达编制预算的指示。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向中央各部门部署编制中央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
2.10月15日前,各部门将编制预算的建议数报财政部,其中对涉及到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的预算建议数,要同时报送这些部门。
3.11月10日前,财政部会同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本着量力而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对中央各部门报送的下年度中央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提出分配意见,财政部汇总并综合平衡后编制按功能分类的支出预算草案和按类别划分的收入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
4.11月25日前,国务院审批财政部汇总的按功能分类的支出预算草案和按类别编制的收入预算草案。
5.12月5日前,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向各部门下达支出控制限额。
6.12月25日前,中央各部门在与财政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在控制限额内编报本部门的支出细化预算,报送财政部。
7.1月5日前,财政部审核汇总报人代会的预算草案及试点部门的部门预算报送国务院审批。
8.1月15日前后,财政部将国务院批准的预算草案报送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和财经委员会,交换意见。
9.2月底以前,财政部代表国务院正式向全国人代会提交2000年中央预算草案。
10.4月,财政部在人代会批准中央预算草案30天内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中央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四、需要各部门配合的事项
这次预算编制改革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为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有些事项还需要各部门积极配合:
第一,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编制部门预算的重要性并认真、及时、合理地编好本部门预算。教育部、农业部、科技部、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的部门预算明年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
第二,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要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及时审核和落实部门预算指标。
第三,国家计委年初预算可预留25%在执行中安排后上报,其他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预留的上报数不要超过3%。
第四,改革后财政部原则上将不留机动。对预算执行中非追加不可的支出,各部门应先报财政部,由财政部汇总审核后报国务院审定,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
第五,各部门要调整内部职责分工,统一由一个机构负责编制本部门预算。



199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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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金昌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 长:



二OO七年四月十三日





金昌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规范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行为,发挥防空警报设施战时防空、平时防灾的作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的警报信号的发放、控制设备以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社会化管护。
第五条 金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金昌市防空警报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区人防办)是县、区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区域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金川集团有色金属公司(以下简称金川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冶公司)人防办负责本公司所属厂矿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的日常管护。
第六条 城建、电信、电力、无线电管理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维护经费依法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八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制订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和金昌军分区批准后实施。
防空警报设施规划每十五年修订一次。
第九条 市人防办根据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县、区、金川公司、八冶公司人防办根据市人防办的年度实施计划,完成防空警报设施建设。
第十条 规划中确定为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点单位,设点单位应当为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提供便利条件,不得阻挠。
确定为设点单位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高层或多层建筑顶层,应当修建符合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要求、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的房间,作为人民防空警报终端设备用房,建房费用由该设点单位负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助;防空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购置,日常维护管理由设点单位负责。
被确定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高层或多层建筑为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顶层所在单位为设点单位;顶层所在单位在两个以上的,按照便于管理,便于使用的原则,选择其中一个单位为设点单位。
建设、开发单位新建民用建筑,应按防空警报建设规划在符合安装条件的位置,购置、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空警报设施,并由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纳入全市防空、防灾警报网。
第十一条 市人防办负责对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组织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在限期内整改。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警报所用的专用频率,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干扰。
第十三条 电力部门应当保障平时与战时使用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在调整警报网点、迁移或新安装警报设施时,应当协助架设电力供应线路。
第十四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订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标准,并对县、区人防办,金川公司、八冶公司人防办设点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管理、维护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县、区人防办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点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管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金川公司、八冶公司人防办应对本公司所属厂矿设点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管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设点单位应当确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专职或者兼职管护人员,落实管护制度、措施和经费,确保防空警报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经费按照防空警报设施造价的3—7%计算。防空警报设施维护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擅自拆除。
确因建筑物改造或者市政动迁需要拆除或迁移防空警报设施的,拆除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县、区人防办或金川公司、八冶公司人防办提出书面申请,县、区人防办或金川公司、八冶公司人防办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转报市人防办审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和审核意见书10个工作日做出书面审批答复。
拆除或迁移所需经费由拆除单位负担。
第十七条 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时,权属变更当事人应当共同就防空警报设施及维护管理责任移交到县、区、金川公司、八冶公司人防办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战时防空警报信号的发放,由市人民防空指挥机关决定。
平时重大灾害和组织演练的警报信号发放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后实施。
第十九条 每年6月20日为全市防空警报试鸣日,试鸣前5日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二十条 各新闻媒体、移动、联通、电信及有关部门,必须根据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制定接收、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方案,并参加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演练,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人民防空警报信号。
第二十一条 警报设点单位接到市发放警报信号的指令后,必须按规定作好发放准备,并及时发放警报信号,不得延误或擅自变更。
第二十二条 对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履行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义务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防办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权属变更当事人不按本管理规定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补办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设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管理不善、违章操作或者失职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造成损失的,设点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甘肃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市或县、区人防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个人处以100—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擅自拆除防空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甘肃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由市或县、区人防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5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对单位罚款30000元以上的,被处罚个人或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金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5年9月19日,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局《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已于9月11日转发各地、各部门执行。为了贯彻好上述规定,凡有汽车交易市场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即抓紧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配备必需的作风正派、熟悉业务的干部,集中学习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准备,以便及时参加汽车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
二、主动与物资部门和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设立的汽车贸易中心和汽车工业贸易公司联系,落实办公地点,安排好办公有关事宜。
三、刻制管理专用印章。印章拟定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汽车交易市场管理专用章”,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定。
四、积极与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协商,根据《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管理好汽车交易市场,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有关单位密切协作,认真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市场情况,解决好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把汽车交易市场管理工作切实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