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府〔2007〕2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七年一月十日
海口市本级财政支持
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本市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培育、生产、加工和流通等项目的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申请市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本市财政政策目标,利用财政贴息的调控功能,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承贷人在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给予的财政补贴。
第四条 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应当遵循“政府适当贴息,个人履约还本,金融机构自主放贷”的原则。
第五条 每年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要符合市委、市政府当年制定的农业产业政策。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可申请市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
(一)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他组织;
(二)从事培育、研发和引进名、优、新品种以及农产品包装、储藏、加工和保鲜等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科研机构;
(三)从事农产品生产和加工,成员达60 户以上的经济合作组织;
(四)产品达到出岛、出口标准或年加工额达100 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及其他组织;
(五)生猪存栏量达2000 头以上的养猪专业户或5000 头以上的企业及其他组织;
(六)鸡、鸭存栏量达10 万只以上的禽类养殖专业户或鸡、鸭存栏量达30 万只以上的企业及其他组织;
(七)种猪存栏量达300 头以上的专业户或种猪存栏量达2000 头以上的企业及其他组织;
(八)年出苗量达200 万只以上的种禽场;
(九)种植示范基地面积达200 亩以上的个人或种植示范基地面积达500 亩以上的企业及其他组织;
(十)农产品年运销量达5000 吨以上的运销专业户或农产品年运销量达10000 吨以上的企业及其他组织;
(十一)养殖面积达10 亩以上的水产养殖专业户或养殖面积达50 亩以上的企业及其他组织;
(十二)造船载重达80 吨以上的个人或造船载重达100 吨以上的企业及其他组织;
(十三)其他符合市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扶持条件的对象。
第七条 市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按实际贷款额度和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的基准利率计算。金融机构实行贷款浮动利率的,浮动部分由贷款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个人可获得的市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年贴息资金不超过50 万元,企业及其他组织可获得的市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年贴息不超过100 万元。贴息期限为1 至3 年,同一个项目、同一个业主在同一个贴息期限内只能享受一次贷款贴息。
第九条 申请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本市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二)金融机构做出同意贷款意见后,申请人应持相关材料向市农业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手续;
(三)市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 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实行半年申报制度,贷款利息由申请人先行支付,每半年终了后7 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凭金融机构提供的已付息凭证,向市农业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贷款贴息资金,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予以拨付。
第十一条 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纳入市级财政年度支出预算管理。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专户,每年市财政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预算的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划拨到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市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
(一)申请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
(二)项目因故中止,申请人不另行实施新项目的;
(三)申请人对贷款贴息项目提前还贷的;
(四)申请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三条 申请市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全部追回贴息资金并登记申请人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市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建发[201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监管力度,规范标识卡申领、发放,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申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申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监管力度,规范标识卡申领、发放,依据《关于加强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管理的通知》(商建函[2010]798号),制定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二条 家电下乡产品中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月标识卡基础额度为该企业上年度月均标识卡销售录入数量的120%,企业可通过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申领。
第三条 企业因季节性备货或其他原因导致当月标识卡数量不足时,可将当年其它月度的标识卡额度转移至当月使用(2011年度只可转移5月至12月之间的额度)。当月剩余的标识卡额度,也可截转至以后月度使用。
第四条 企业提前用完其全年的标识卡额度,仍无法满足正常的生产需求,可提出标识卡超额申领。
企业应按月需求量进行申请,每次申请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条 企业超额申领标识卡的流程为:
(一)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申请书、申领理由及相关证明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通过初审的企业以正式文件报商务部。企业申请书作为附件同时上报。
(三)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请示后,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超额申领标识卡。
第六条 企业超额申领标识卡审核原则为:企业标识卡录入率(录入率=已录入的标识卡数量/已激活的标识卡发货数量)为60%(含)-85%之间,可超额申领标识卡为企业上年月均销量的2倍。企业标识卡录入率高于85%(含)的,可超额申领标识卡为企业上年月均销量的3倍。
第七条 企业生产出现重大调整,上年的销售情况无法真实反映当年的生产及销售状况的,可申请调整标识卡基础额度。标识卡基础配额调整后,当年不得再次调整额度。
第八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调整标识卡基础额度:
(一)参与2010年节能惠民工程的空调生产企业。
(二)产能有较大幅度扩张的企业。
(三)目标市场发生变化,导致家电下乡产品生产大幅增加的企业。
(四)中标型号及区域大幅增加的企业。
(五)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申请调整标识卡基础额度的企业,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
(二)企业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使用标识卡的书面承诺函;
(三)申报理由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企业申请调整标识卡基础额度的流程为: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会同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核查相关证明文件有效性。对通过初审的企业以三个部门正式文件的方式报商务部,报告中须包括省级商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规范申领、使用标识卡承担监管责任的承诺。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二)商务部收到省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后,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在系统中调整其标识卡基础额度。
第十一条 超额申领标识卡及调整标识卡基础额度的企业将被列为重点监督管理企业。省级商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对此类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调整了标识卡基础额度的企业本年度内不得申请超额申领标识卡。
第十二条 超额申领标识卡及调整标识卡基础额度的企业在标识卡申领、激活、使用等过程中,如有违规情况出现,依据家电下乡相关管理规定从严从重处理。同时,系统将强制注销企业所申领标识卡。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企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