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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22:06  浏览:87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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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豫法经字第3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只应对经他同意、签字(盖章)的保证内容承担担保责任。你院请示的案件中,南乐县公路管理段在借款方南乐县大华贸易公司与贷款方中国工商银行南乐县支行1985年3月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担保单位栏内盖章,故对该合同中借款方所应履行的义务承担担
保责任。但借、贷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不通知担保人,亦未征得担保人同意,于同年4月下旬达成书面协议,将还款日期延长一个月,这一变更,应视为成立了新的法律关系,解除了原来的担保合同。因此,南乐县公路管理段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



198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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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古树名木损失评估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古树名木损失评估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2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古树名木损失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西安市古树名木损失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保护,规范古树名木损失评估工作,根据《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本市古树名木损失评估工作。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成区内古树名木损失评估的管理工作,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成区以外区域古树名木损失评估的管理工作。
  区(县)林业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古树名木损失评估鉴定和执行赔偿工作。
  第三条 古树名木的损失评估,应当由林业、园林绿化调查设计或咨询评估乙级以上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鉴定费用由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承担。
  第四条 区(县)林业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林业或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古树名木损失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古树名木死亡或缺失为全部损失;造成树冠、主干表皮、根系、环剥(割)树干损坏超过60%,视为全部损失;60%及其以下为部分损失。
  第六条 古树名木损失按照树种基础价值、基本价值、树龄价值系数、生长位置价值系数计算。
  (一)树种基础价值,以每平方厘米胸径或地径横截面积为单位,依照树木的珍贵稀有程度、培育的难易程度及现行地方园林绿化苗木价格标准确定本树种基础价值。
  本市古树名木树种基础价值见附件1《西安市古树名木树种基础价值表》。
  (二)基本价值,按照树种基础价值与胸径或地径横截面积的乘积来计算确定。
  (三)树龄价值系数,树龄价值系数为树龄1000年以上的古树及珍贵稀有和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名木系数为3.0,树龄满500年不足1000年的古树及名木系数为2.5,树龄满300年不足500年的古树系数为2.0,树龄满100年不足300年的古树系数为1.5。
  (四)生长位置及价值系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历史文化街区内系数为3.0,城市建成区和县城内系数为2.5,乡镇所在地系数为2.0,其它所在地系数为1.5。
  第七条 古树名木损失价值计算方法。
  基本价值=树种基础价值×胸径或地径横截面积
  全部损失的价值=基本价值×树龄价值系数×生长位置价值系数
  部分损失的价值=全部损失的价值×损坏部分的比例
  第八条 古树名木的损失赔偿费,由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承担。工程建设移植古树名木造成死亡的,由移植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 古树名木的损失赔偿费,按照谁管理,谁代收的原则,由市或区县林业、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代收取,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古树名木全部损失的,损失赔偿费中的基本价值归其养护责任人,作为损失补偿;部分损失的,赔偿的基本价值用于本古树名木的修复保护工作。
  (二)基本价值以外的损失赔偿费上缴市或区县财政,用于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三)养护责任人盗卖或损坏古树名木的,其损失赔偿费全部收缴财政,用于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对古树名木损失赔偿有争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损失评估鉴定书和损失赔偿通知书格式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胸径是指自地面1.3米高度处树干的带皮直径;地径:是指树干地面土痕处的带皮直径。
  本办法所称胸径或地径横截面积是指乔木的胸径、灌木和藤本的地径横截面积。树干中空的按实心计算横截面积;主干缺失严重的,按现存部分推算还原周长,计算横截面积。树木胸径以下分枝或从基部萌生出幼树的,其胸径横截面积为各主枝或各萌生幼树与主干胸径横截面积之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05〕32号


延安市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沼气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沼气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预期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陕西省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实施细则和陕西省沼气项目验收办法》,中共延安市委、延安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快以沼气工程为主的农村能源建设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沼气项目建设要坚持进村入户,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优化农村能源结构,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
第三条 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突出重点、集中连片的原则。项目建设主要安排在养殖发达地区,并与退耕还林相结合,与果业、棚栽业发展相结合,项目建设要在一定区域内形成规模。
第四条 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项目区要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技术基础。项目建设数量要与当地的专业技术力量和服务能力相匹配。
第五条 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要建立分层次、合理的投资机制,发挥国家、集体、农民等各方面的积极性。要尊重农民意愿,充分考虑农民的资金投入能力,不能搞行政命令和一刀切。
第六条 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保证质量、安全生产的原则。沼气建设必须实行标准化和专业化施工,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实施就业准入制度。
第七条 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科学规划、技术规范、综合建设的原则。要按照规范设计,沼气池建设要与改圈、改厕、改厨(以下简称“一池三改”)同步进行,并尽力创造条件与改路、改水、改院相结合,与村镇规划相结合,以此营造生态家园,使建池农户获得综合效益。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八条 沼气项目以“一池三改”为基本单元,即户用沼气池建设与改圈、改厕和改厨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九条 “一池三改”的基本要求:
(一)沼气池。建设容积为8立方米,全部推广“旋流布料自动循环高效”池型。
(二)改圈。圈舍必须建成太阳能暖圈,要与沼气池相连,水泥地面,混凝土预制板或草泥机瓦复合圈顶。
(三)改厕。厕所与圈舍一体建设,与沼气池相连。
(四)改厨。厨房内的沼气灶具、沼气调控净化器、输气管道等安装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厨房内炉灶、厨柜等布局要合理,室内灶台砖垒,台面贴瓷砖,地面要硬化。
第十条 在开展“一池三改”建设的同时,要积极推广“三沼”综合利用技术,帮助项目户取得综合效益,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下达

第十一条 沼气项目的申报以县区为单位,每个项目县区必须成立农村能源建设办公室,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不得少于20人。
第十二条 项目区农民要有养殖习惯,项目村80%以上的农户应有一定的养殖规模,每户常年存栏3—5头猪(或1头牛,或15只羊)。
第十三条 当地农民应有发展沼气的积极性,拟建项目户必须主动申请,并有完成项目建设的资金自筹能力。
第十四条 当地政府具有相应的资金配套能力,申报项目时,地方政府的财政或计划部门要出具配套资金承诺证明。
第十五条 沼气项目实行逐级申报。县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对拟上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研究,落实到具体的乡(镇)、村、户,对项目必要性与可行性、项目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筹措、组织与管理等进行实事求是的研究与分析,并附县域地图标明项目村所在位置。项目县区自编的沼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
第十六条 沼气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等,如确需进行调整,必须由县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沼气项目建设与管理要建立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要明确分工,实行下一级向上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各县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经常性监督管理,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招标采购、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保证建设质量和资金足额补助到项目户。由市能源办组织人员定期、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沼气项目建设与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县区农村能源机构法人代表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本县区项目的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对建设质量负终身责任。对于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建设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等,要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沼气项目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具体包括:《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标准图集》(GB/T4750-2002)、《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GB/T4750-2002)、《农村家用沼气管路设计规范》(GB/T7636-87)、《农村家用沼气管路施工安装操作规程》、(GB/7636-87)、《农村家用沼气发酵工艺规程》(GB/T9958-88)、《家用沼气灶》(GB/T3606-2001),以及《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标准》等。各县区要严格按照这些规程和标准,逐户设计,统一施工。
第二十条 沼气项目建设的施工必须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从事沼气池建设的施工人员必须获得“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施工队要按合同要求承包建设,要“包建设、包质量、包建后服务”。
第二十一条 户用沼气灶具及配件等关键设备要统一采购农业部招标的企业产品。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建设的同时,在设施上刻上建池技工证书编号、建设时间等永久性标志,编号、建设时间要与建设档案的编号、建设时间相一致,以便检查验收和跟踪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县区能源办必须于每个月末按时向市能源办汇报项目建设进度。
第二十四条 沼气项目的设计、施工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以及双方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能源办应加强沼气业务培训工作。要通过沼气技术、项目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等知识的讲授,不断提高农村能源系统管理人员,特别是县级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大技术人员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力度,特别要加强施工队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要积极探索实施物业化管理和服务的路子。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现场演示、发放科普材料等形式,让项目户熟练掌握维护管理和综合利用技术,提高沼气建设的综合效益。
第二十六条 沼气项目资金应设专帐,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要求管理使用好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七条 市县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资金使用、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将对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于发现问题的项目县区,将向其发出整改通知,提出要求、限期整改;对于弄虚作假、挪用资金或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验收程序。项目完成后,由各县区能源办提出申请,由市农牧局牵头,市计委、市财政局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报省农村能源建设办公室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验收内容。
(一)检查施工情况。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建池合格率如何,沼气配件及专用设备安装、调试情况是否按标准操作。
(二)检查沼气池运行情况。沼气使用情况是否良好,使用率如何,有无越冬管理措施,效果如何,农户是否掌握沼气安全使用知识。
(三)检查设计情况。是否按照邱凌教授编写的《农村庭园沼气系统设计》要求科学设计。
(四)检查标准、规范执行情况。沼气建设是否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相关标准、规范,是否作到沼气技术人员持证上岗、配套产品招标采购,安装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五)检查是否成立机构,人员是否充实,是否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技术服务能力。
(六)检查建设情况。包括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质量是否按照标准执行;是否按照规范设计,并同步建设“一池三改”沼气模式;是否按规定对施工、物资采购实行招投标;有关程序和合同是否规范、有效。
(七)检查配套养畜情况。每口“一池三改”沼气模式是否做到常年养猪3—4头。
(八)检查财务管理情况。建设资金(包括国家补助金、地方配套资金及农民自筹资金等)到位情况,单据、票据手续是否齐全,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现象;是否有竣工决算及项目专项审计;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资金是否专户储存、专帐登记、专人管理。
(九)检查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户用信息档案卡和会计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第三十一条 验收步骤。
(一)各县能源办必须在10月上旬前将自查验收结果上报市能源办,包括当年全县户用沼气建设花名册。花名册登记必须细化到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即以××乡(镇)××行政村××自然村(或村民小组)最后到户的方式登记,户主姓名栏必须用常用名填写,市能源办在检查验收后,将把各县户用沼气池建设花名册归档保存,以供来年检查验收参考。
(二)验收时,由各县能源办负责人具体汇报农村沼气建设规模、质量、资金使用、沼气运行和安全使用情况。
(三)检查组对各县当年所建沼气池逐户进行全面普查。
(四)查阅有关沼气建设的档案资料,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及建池农户调查了解情况,质询有关问题。
(五)验收结束,验收组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市政府报告验收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