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张永昌合伙建房申诉案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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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张永昌合伙建房申诉案有关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张永昌合伙建房申诉案有关问题的答复
199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张永昌合伙建房申诉案的请示报告》和卷宗已收悉。根据你院报告认定的事实,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们研究认为:建房协议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其内容合法,且双方已按协议履行。至于协议的主体资格问题,曾骏虽是未成年人,但有其生母杨晋代理实施民事行为;杨晋母子均有该市区正式户口,属可申请建房对象,故曾骏在协议中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原西城区房管局于1987年3月作出的撤销原共建房层的批准手续的决定,是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当时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案件按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并无不当。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终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请你院再向省人大办公厅汇报,并做好房管部门的协调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好这起纠纷。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7号(2002年机电产品进口配额总量和有关问题)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7号(2002年机电产品进口配额总量和有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现将2002年机电产品进口配额总量和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02年度机电产品进口配额为:1.汽车及关键件79.35亿美元;2.摩托车及关键件3.8亿美元;3.汽车起重机及底盘1.2亿美元;4.照相机1.33亿美元;5.手表4.82亿美元。以上产品包括的具体税目详见《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目录》。
二、2002年度受理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的时间为2OO2冬年2月1日至2月28日。
三、受理2002年度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申请的机关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授权机构。
四、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的申请程序和分配原则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2001年第23号令》。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乌干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6月19日 生效日期1985年6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和促进本国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九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青年、妇女方面进行互访和交流经验。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代表
朱 穆 之 詹姆斯·威廉·鲁瓦尼亚拉雷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