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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36:09  浏览:95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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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22日,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总行于1994年10月21日下发了中银资〔1994〕122号文《关于发送“代客保值外汇买卖业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在各行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支持下,各行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总行各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对中银资〔1994〕122号文的内容进行了修改,现正式下发,从199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总行曾在(94)中电字88号文明确了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符合结、售汇规定的人民币外汇买卖可继续使用930科目核算,对客户确有收汇和付汇要求并必须进行外币间套汇的正常业务及柜面个人有正常用途的小额因公、因私购汇、换汇可继续使用930科目核算。除此之外,对客户保值和投机的外币间的套汇一律使用“933经营套汇”科目核算。为加强各行的外汇买卖管理,有效地控制风险,总行现对933科目的使用和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933科目仅限总行外汇资金部曾批准有代客外汇买卖经营权的行和各省级行使用。其他各辖内行发生代客外汇买卖需求时,应立即向省级行询价,经双方协商同意,由省级行叙做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省级行应及时同总行或有自营权的分行平仓,辖内行委托省级行叙做代客外汇买卖,或省级行向总行或有自营权的分行平仓时,双方应对发交易证实电,并以此作为交易成交的依据。除非有总行外汇资金部授权,各省级行不得在933科目留有任何货币的隔夜余额。
二、辖内行委托省行做代客外汇买卖或省行与总行或有自营权的分行平仓时,资金清算通过“919—代客外汇买卖内部往来”科目办理。“919—代客外汇买卖内部往来”科目下按交易发生行分设帐户,其外币余额一律不计息。此科目各货币的余额不属于计算外汇联行汇差范围,其余额应按月按户名通过联行划转省级行或总行或有自营权的分行。
三、933科目不同于930科目,各行在办理933套汇业务时,不得向总行收取外汇买卖手续费。
四、各省级行应在同总行或有自营权的分行平仓后,即将损益从933套汇科目转入本行外汇买卖损益帐。由于外汇买卖损益反映在省级行,因此为调动辖内各行积极性,由省级行同辖内行自定利润分配办法。
五、各行必须于年底决算日前将分行933科目余额结转为零,有自营交易权限的分行也必须于决算日前平仓,同时按照年终决算牌价计算损益并转入当年外汇买卖损益帐户,来年再重新循环使用交易额度。
六、会计分录
设客户买入甲货币,卖出乙货币。
(一)辖内行与省级行协商成交后,双方对发交易证实电并据以转帐。
1.成交日
省级行:
借:746期收款项 乙货币
贷:933经营套汇 乙货币
借:933经营套汇 甲货币
贷:846期付款项 甲货币
辖内行:(对客户当日起息)
借: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 乙货币
贷:846期付款项 乙货币
借:746期收款项 甲货币
贷: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 甲货币
如辖内行对客户成交日不起息,则成交时将“824”换成“746”、“846”科目即可。起息日再转销“746”、“846”科目,相应调整“824”科目。

2.起息日
省级行:
借:846期付款项 甲货币
贷:919代客外汇买卖内部往来 甲货币
借:919代客外汇买卖内部往来 乙货币
贷:746期收款项 乙货币
辖内行:
借:846期付款项 乙货币
贷:919代客外汇买卖内部往来 乙货币
借:919代客外汇买卖内部往来 甲货币
贷:746期收款项 甲货币
(二)省级行与总行或其他有自营权分行发生交易时,有关分录可参照上述分录。
(三)如系统内的外汇买卖属当天起息的,则上述分录中的“746”、“846”科目不用。
(四)省级行本身叙做代客外汇买卖时:
借: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 乙货币
贷:933经营套汇 乙货币
借:933经营套汇 甲货币
贷: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 甲货币
如与客户成交以后起息,则成交日先通过“746”、“846”科目反映,待实际起息时,再通过“824”科目转销“746”、“846”科目。
七、请各行做好有关工作的安排,如行内无资金处设置,请落实专门处室负责933套汇业务,以便总行的管理和联系。此文仅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请上述分行向其辖内行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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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交通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 交通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交通银行总行本部和上海分行等34个分行(名单附后),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其他所属各分行、直属支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 。
交通银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层次较多,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应按国税发〔2001〕13 号文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交通银行及所属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1.交通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2.交通银行按15%就地预交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交通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上海分行、 湖州分行、 嘉兴分行、 南京分行、 镇江分行、 徐州分行、 芜湖分行、 淮南分行、
蚌埠分行、 连云港分行、 安庆分行、 南通分行、 泰州分行、 沈阳分行、 鞍山分行、 抚顺分行、
吉林分行、 延边支行、 哈尔滨分行、 齐齐哈尔分行、 黑河支行、 大连分行、 营口支行、 丹东分行、
锦州分行、 重庆分行、 遵义分行、 贵阳分行、 成都分行、 自贡分行、 攀枝花支行、 武汉分行、
新余支行、 黄石分行、 长沙分行、 岳阳支行、 九江支行、 宜昌支行、 景德镇支行、 广州分行、
中山分行、 佛山分行、 南宁分行、 桂林分行、 柳州分行、 北海支行、 梧州分行、 郑州分行、
洛阳分行、 北京分行、 唐山分行、 秦皇岛分行、 包头支行、 青岛分行、 威海分行、 烟台分行、
潍坊分行、 淄博分行、 泰安分行、 济宁分行、 杭州分行、 宁波分行、 合肥分行、 长春分行、
昆明分行、 珠海分行、 汕头分行、 厦门分行、 石家庄分行、 济南分行、 深圳分行、 海南分行、
天津分行、 乌鲁木齐分行、 西安分行、 兰州分行、 大庆分行、 太原分行、 常州分行、 苏州分行、
无锡分行、 扬州分行、 温州分行、 福州分行、 绍兴分行、 南昌分行、 总行本部、

交通银行按15%就地预交分支机构名单

总行本部、 上海分行、 北京分行、 郑州分行、 南京分行、 武汉分行、 乌鲁木齐分行、 重庆分行、
昆明分行、 石家庄分行、 温州分行、 深圳分行、 杭州分行、 绍兴分行、 兰州分行、 无锡分行、
洛阳分行、 西安分行、 广州分行、 天津分行、 大庆分行、 太原分行、 南宁分行、 宁波分行、
常州分行、 珠海分行、 青岛分行、 合肥分行、 沈阳分行、 苏州分行、 长春分行、 南昌分行、
扬州分行、 镇江分行


玉溪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规定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玉溪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规定


玉政发(2001)154号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中介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玉溪招商引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招商引资代理制,是指由市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国内外有实力的中介组织或个人作为招商引资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商)签订招商引资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商向国内外推介玉溪市招商引资项目并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制度。
   第三条 代理商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 具有履约能力;
   (三) 在中介服务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业绩,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
   (四) 熟悉对外招商项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 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代理商的确定程序:
   (一) 由国内外法人、组织、自然人推荐或者具备条件的中介组织自荐;
   (二) 市、区县招商局会有关部门对经推荐或者自荐的候选代理商进行初审后,报同级政府审定;
   (三) 经同级政府审定同意后,授权市、区县招商局与代理商正式签订招商代理合同。
   第五条 代理商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 了解熟悉玉溪的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重点和招商引资项目情况,并积极向国内外进行宣传;
   (二) 掌握国内外投资商的投资动向,积极向委托方推介市项目,介绍更多的客商到玉溪投资考察、项目治谈及其他经济交流;
   (三) 负责提供拟意向投资的客商资料,安排委托方人员与项目投资者的会晤、接洽,并协助处理有关代理项目的洽谈、签约、资金投入等工作;
   (四) 海外代理商每年确保1户以上全球500强企业或跨国公司,2户以上海外中小企业到玉溪进行投资治谈或商务考察,确保1个以上海外投资商与委托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或合同;
   (五) 国内代理商每年确保3户以上国内500强企业或市外大型企业集团到玉溪投资洽谈或商务考察,确保2个市外投资者与委托方签投资合作协议或合同;
   (六)定期向委托方通报引资信息;
   (七) 协助委托方解决招商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纠纷。
   第六条 代理商享有的权利:
   (一) 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玉溪的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重点以及有关招商项目的资料;
   (二) 有权享爱《玉溪市招商引资奖励暂定规定》中明确的引资奖励;
   第七条 代理费用的支付。签订代理合同后,委托方支付给海外代理商、国内代理商每户每年20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的业务活动费。其中,年初支付50%,年终对积极履行代理合同,并取得明显实绩的,支付其余的50%。
   第八条 招商引资代理合同有效期两年,对积极履行招商代理合同并取得明显实绩的代理商,可续签代理合同;对不履行合同或无明显实绩,可提前解除代理关系,扣拨相应的业务活动费。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适用问题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玉溪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中介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玉溪招商引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招商引资代理制,是指由市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国内外有实力的中介组织或个人作为招商引资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商)签订招商引资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商向国内外推介玉溪市招商引资项目并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制度。
   第三条 代理商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 具有履约能力;
   (三) 在中介服务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业绩,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
   (四) 熟悉对外招商项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 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代理商的确定程序:
   (一) 由国内外法人、组织、自然人推荐或者具备条件的中介组织自荐;
   (二) 市、区县招商局会有关部门对经推荐或者自荐的候选代理商进行初审后,报同级政府审定;
   (三) 经同级政府审定同意后,授权市、区县招商局与代理商正式签订招商代理合同。
   第五条 代理商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 了解熟悉玉溪的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重点和招商引资项目情况,并积极向国内外进行宣传;
   (二) 掌握国内外投资商的投资动向,积极向委托方推介市项目,介绍更多的客商到玉溪投资考察、项目治谈及其他经济交流;
   (三) 负责提供拟意向投资的客商资料,安排委托方人员与项目投资者的会晤、接洽,并协助处理有关代理项目的洽谈、签约、资金投入等工作;
   (四) 海外代理商每年确保1户以上全球500强企业或跨国公司,2户以上海外中小企业到玉溪进行投资治谈或商务考察,确保1个以上海外投资商与委托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或合同;
   (五) 国内代理商每年确保3户以上国内500强企业或市外大型企业集团到玉溪投资洽谈或商务考察,确保2个市外投资者与委托方签投资合作协议或合同;
   (六)定期向委托方通报引资信息;
   (七) 协助委托方解决招商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纠纷。
   第六条 代理商享有的权利:
   (一) 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玉溪的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重点以及有关招商项目的资料;
   (二) 有权享爱《玉溪市招商引资奖励暂定规定》中明确的引资奖励;
   第七条 代理费用的支付。签订代理合同后,委托方支付给海外代理商、国内代理商每户每年20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的业务活动费。其中,年初支付50%,年终对积极履行代理合同,并取得明显实绩的,支付其余的50%。
   第八条 招商引资代理合同有效期两年,对积极履行招商代理合同并取得明显实绩的代理商,可续签代理合同;对不履行合同或无明显实绩,可提前解除代理关系,扣拨相应的业务活动费。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适用问题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市政府办公厅
二OO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