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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百分之四十救济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3:20:58  浏览:89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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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百分之四十救济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百分之四十救济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
今年三月民[1982]城14号文《关于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发出后,各地都在认真、积极地执行。但是,个别地区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对条件掌握不严,强调原始证件不够;有的打算大办;有的普遍召开精减退职老职工会,引起思想混乱,群
众来信来访激增,影响社会安定。各地必须充分重视,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积极慎重地做好这项工作,并请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65)国内字24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和我部民(1982)城14号通知,凡是在精减退职当时和现在都符合规定的三个条件而确属漏办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才能给予补办救济手续。
二、必须认真审查原始证件,如有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确无原始证件或原始证件丢失,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取得原精减单位和现在居住地的证明材料(证明其精减当时和现在本人身体状况、劳动情况、家庭经济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才能予以补办救济手续。
三、严格审批手续。补办“百分之四十”救济的审批权要掌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必要时也可委托地区、市民政局代办,但办理情况必须及时向省、自治区民政厅(局)汇报。
四、补办“百分之四十”救济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而又十分复杂细致的工作。一定要采取稳妥的方法和步骤,审查符合条件一个,批准补办一个,不要搞突击审批。对一时审查不清的,待审查清楚后再办救济手续。救济费从批准之月起发给。
五、由于目前国家财政还比较困难,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民(1982)城30号文拨给的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在使用时一定要按政策办事,从严掌握,防止突破。此项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统一掌握,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年
终使用不完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198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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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配偶与人通奸的案件应按亲告罪原则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配偶与人通奸的案件应按亲告罪原则处理的批复

1957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3月22日刑法字第8号关于转业军人配偶与人通奸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报告已收悉。你院认为,对于转业军人配偶与人通奸的案件,仍应按亲告罪原则处理。我们同意这个意见。


关于加强外汇外债管理开展外汇外债检查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加强外汇外债管理开展外汇外债检查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部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各学会、协会:
为了保持我国国际收支平衡和人民币汇率的稳定,有效防止涉外金融风险,确保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加强外汇外债管理,并开展全国外汇外债检查。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外债管理开发外汇外债检查的通知》(国发〖1998〗31号)要求,认真做
好自查工作,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并于今年10月25日前将自查及纠正情况报部综合财务司。



199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