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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14:02  浏览:83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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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0)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西部地区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源地之一,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古代文化,留下了丰富而珍贵的文化遗产。这些文物是各族人民开发西部、建设西部,并在这里生活、繁衍、生息的历史见证。保护和管理好这些文物,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西部大开发中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有关地方、部门要以对国家和民族文化遗产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西部大开发中做好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和改善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加强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力度,大力提倡、动员和引导全参与文物保护,依法保护和管理好管辖区内的历史文化遗产。要抓紧研究制订或修改当地文博事业发展规划,搞好与生态恢复、城乡建设及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的协调,将文博事业发展列入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
  二、要妥善处理好西部大开发中文物保护和经济建设之间的关系。文物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西部地区文物调查、评估和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等基础性工作,摸清底数,加快完成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普查和文物地图集的编纂等工作的进度,在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做好重点文物保护区域的划定工作。在重点文物保护区域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在进行前期立项、论证、选址等工作时,要充分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在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应事先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对调查、勘探中发现的文物,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避免发生毁坏文物的事件。因基本建设进行文物勘探、考古发掘所需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计委、财政部文件(计价费[1997]1220号)的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从项目投资中列支。
  三、结合西部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做好古遗址、古墓葬的保护工作。要把古遗址、古墓葬特别是大型遗址的保护纳入当地退耕还草(林)和土地利用规划;对遭到耕作破坏严重或埋藏较浅的大遗址,可列入退耕还草(林)的重点目标,加以妥善保护,以减缓耕作和自然力对遗址的剥蚀,防止新的破坏。
  四、根据西部地区历史文物、少数民族文物和各类矿物、动植物标本相对丰富的实际情况,要加强抢救和保护,有计划、有重点地发展各县特色的专题博物馆;改善博物馆的地区分布和品类布局,健全博物馆的设施和功能;强化精品意识和服务意识,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广大青少年,提高博物馆及其他文博机构藏品保护、陈列展示和社会教育的水平,努力满足各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五、科学、合理地发挥文物特有的作用,为西部大开发服务。依托西部地区丰富多样的文物资源优势,发展具有历史、民族特征的文物旅游,有利于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有利于西部地区的产业调整,有利于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和增强民族凝聚力。同时,文物保护单位对社会开发必须具备相应的开放条件,必须有助于文物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和寺庙内收藏的各类文物,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行有效管理。已公布为全国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寺庙,要制订专项保护法规或规章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自觉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七、加强西部文物保护科研工作和人才培养。要努力增加科研经费的投入,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增大文物保护工作的科技含量。要加强西部文物队伍建设,充分利用西部高等院校培养文物、、博物馆事业的急需人才,特别要重视对少数民族文物干部的培养,同时努力创造条件,吸纳各门类专业人才。
  八、加大对盗掘、盗窃、非法交易和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和防范力度。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文物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对各种文物犯罪分子特别是那些破坏性强、危害严重的盗掘团伙和走私集团,必须坚决摧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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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时代的先锋战士

中共扬州市邗江区委党校 李 彦

党中央明确提出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三个代表”的核心是坚持党的先进性。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最根本的体现就是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和素养,努力塑造出富有时代气息,符合时代要求的共产党员的先进形象,从而为我们党整体上保持先进性,始终站在时代前列奠定坚定的基础。
新时代共产党员必须按照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坚定不移地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一个政党是否先进,就要看他是否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一个党员是否先进,就要看他能否积极地投身到发展先进生产力的实践中去。新时代共产党员要展现先进性,就必须坚定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必须坚持并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实践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紧紧围绕实现全面小康社会这一宏伟目标,研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真正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成为推动事业实现新跨越的强大精神动力。
新时代共产党员必须遵循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共产党员必须坚定不移地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并以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联系不断变化的实际,推动马克思主义的与时俱进;必须坚定地做先进思想文化,道德情操的传播者和实践者,批判封建迷信文化,弘扬民族的科学大众的先进文化;必须做现代文化观念的倡导者和优秀精神产品的生产者,确立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现代文化观念,推进中国的先进文化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新时代共产党员必须切实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以良好的作风和形象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始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要求每一名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以民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脚踏实地地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注最希望解决的突出问题。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是评价和检验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根本标准。
新时期共产党员必须不断提高能力素质,在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归根到底还是要通过真才实学,真抓实干来体现。因此,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结合自己的工作,全面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总揽全局的能力和依法执政的能力;作为普通党员,要全力提高自己实际工作的能力,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本领的能力,综合民意集中民智的能力,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能力和在新形势下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真正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起共产党员的光辉形象。

二00五年三月八日

规章制度制定的重要性及风险应对

吴宇


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章制度,公司的管理将会陷于困境。

(1)新旧法对规章制度的规定的对比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规章制度以大篇幅进行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从法律规定看,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

【风险分析】

1、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且不与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相冲突,才可以在劳动仲裁和司法审判中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否则,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将会不予适用。

2、企业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企业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5、企业失去了抵御劳动争议风险强有力的手段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维护企业日常管理及生产正常秩序。同时,由于劳动争议的复杂多样,仅靠劳动合同是不够的,企业更需借助规章制度才能处理解决。因此,作为调解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的企业规章制度,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制定的规章制度无效,企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将陷于被动局面,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也失去了企业抵御劳动争议风险强有力的手段。



【应对策略】

1、成立职工代表大会,健全工会组织,发挥工会桥梁和监督作用

2、扩大规章制度范围的外延,凡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均纳入应当履行民主制定程序的范围,以避免规章制度因程序违法而无效。

3、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应履行的民主程序,这个程序分为两个步骤:

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