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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09:48  浏览:81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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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11〕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1年10月份以来,部分省份手足口病疫情大幅回升,报告病例数、重症数和死亡数较去年同期显著升高,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手足口病防治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儿童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前部署明年手足口病防治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分析本地区手足口病流行特点,精心安排,提前部署明年手足口病防治工作。要制订防治方案,明确部门责任,密切与教育、宣传、妇联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抓好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手足口病防治工作。要建立手足口病监督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内容和标准,定期组织开展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二、做好疫情监测与分析,为科学防控提供依据

各级疾控机构要继续加强手足口病疫情监测报告与分析工作,不断提高本地区疫情报告工作质量。按照我部印发的《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9年版)》要求,做好手足口病流行病学监测和病原学检测,特别是聚集性病例及重症和死亡病例的病原学检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和病原分布情况,尽可能准确分析研判疫情趋势,为科学制订防控策略提供依据。

三、加强重症病例救治,努力降低病死率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继续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肠道病毒71型(EV71)感染重症病例临床救治专家共识(2011年版)》和《肠道病毒71型(EV71)感染临床处置流程图(2011年版)》的要求,着力提高重症病例的早期识别、诊断、救治能力。要严格落实“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重症病例集中收治到具备重症救治能力的定点综合医院或儿童专科医院,提高重症病例救治成功率。要充分发挥对口支援工作机制的作用,有效配置和灵活调用优质医疗资源,提高整体医疗救治能力。各地特别是2011年重症和死亡病例报告较多的地区要切实加强医务人员(重点是农村基层医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基层手足口病病例的发现率和重症病例的及时转诊率。同时,组织流行病学和临床专家共同对死亡病例进行个案分析,找出救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努力减少儿童特别是农村儿童死亡病例的发生。

四、进一步落实重点场所防控措施,严防疫情蔓延

各地卫生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尤其是流动儿童较多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手足口病防控业务的培训、指导和检查,督促辖区内小学、托幼机构落实晨检制度,指导其做好缺勤登记、报告、消毒和健康教育工作,必要时根据相关规定采取停课、停托措施。各级疾控机构要会同妇幼保健机构,充分利用三级妇幼保健管理网络,发挥专业指导作用,做好辖区内儿童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严格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重点做好门诊、急诊、手足口病病区、儿科、新生儿病房、重症监护室等重点区域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消毒隔离等医院感染控制措施。

五、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创造良好卫生环境

各地要根据全国爱卫会《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爱国卫生运动联动和协调作用,将开展整洁行动与手足口病防治紧密结合,动员全社会参与,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加强城乡基础卫生设施建设,集中清理卫生死角,清除暴露垃圾和污水坑塘,做好家庭、居民区、流动人口聚集地以及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环境卫生,切断手足口病传播途径。

六、加强健康宣传,做好风险沟通工作

各地卫生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卫生防病知识,特别是教育农村群众树立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倡导其养成勤洗手、勤通风、勤晒衣、吃熟食、喝开水、不乱扔垃圾等良好的卫生习惯,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其主动就医意识。要及时、准确、客观地发布疫情及防控工作信息,充分发挥12320、互联网、热线电话等媒介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媒体舆论的正确引导,及时消除谣言传播,争取新闻宣传主动权。

各地要切实落实上述各项防治措施,我部将对疫情高发、重症和死亡病例较多的省份开展督导检查,特别是对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定点医院儿科重症监护病房建设等进行检查评估,切实提高其手足口病防治水平和救治能力。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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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5〕22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二、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而且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修订版)内容简介

一、《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修订版)后记

我的拙著《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初版问世后,先后印刷四次,理论界和司法界反响尚好。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刑事法律科学文库”推出的第三种书籍,即由我国著名刑法学家、中国刑法学会会长、刑法学博士导师赵秉志教授主编的《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一书,对拙著的有关内容给予了充分肯定。如该书在分则篇(四)卷第242——244页、258——259页,对拙著关于“部分盗窃未遂”的认定、“盗窃情节的二重性”等内容, 大篇幅采用。广大读者和司法部门的同志也给予了充分肯定和热情支持,不少同志来信、来电,对于书中关于从“财物的三属性”(经济属性、物理属性、法律属性)界定盗窃罪对象的特征和范围,以及“盗窃罪与非罪的认定” 等内容,予以肯定评价。值得一提的是,山西省太原市的吴女士自己家里被盗后,司法机关对盗窃者是否构成盗窃罪发生争议时,吴女士从书店购买了我写的《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一书,并与我取得联系,多次与我商讨后,她认为盗窃者已构成犯罪,然后反复向当地司法机关陈述自己的理由,并将《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一书购买了10余本送给公检法有关办案人员。司法机关终于采纳了吴女士的意见,盗窃者被判处了刑罚。吴女士拿到判决书后,专程到我那里对我表示感谢。这件事不仅使我感到自己写的东西能为他人服务而欣慰,也激励我要继续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这次修订,从形式到内容对初版进行了全面修改:
1、修订版增加了《盗窃罪的一罪与数罪》、《利用计算机盗窃犯罪的认定》两章。
2、将初版中的有关章节进行调整、合并、修改,增加了若干新内容,仅从文字上看,修订版比初版增加13万余字。除初版第一章“盗窃罪的起源与发展”,只是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修正外,其他各章都进行了全面修改。
3、为了与时具进,反映时代特征,在这次修订中,确立了以“三新”为标准,即吸收最新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反映最新理论研究成果;采纳最新法律信息和司法资料。
4、修订版采用了大量新型或典型案例。
5、修订版对问题的研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服务实践;坚持以现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以理论为媒介,着力解决现实与法律之间的嫁接问题。即把现实问题引进法律,把法律适用导入现实,用理论连接现实与法律,使现实中的疑难问题能够在法律上找到答案,使法律中的适用问题能够在现实中“安家落户”。期冀这种努力能对司法有所裨益。
但由于盗窃犯罪情况复杂,理论“博大精深”,它囊括了刑法总则中的单位犯罪、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犯罪既遂、未遂、预备和中止等所有重大理论问题。仅盗窃犯罪的一罪与数罪,就涉及到想象竟合、法规竟合、牵连犯、转化犯、连续犯、接续犯、吸收犯等诸种罪数形态以及各种罪数形态并存的情形。如果要把它们研究透,都可以出一本专著。对于其中有些问题,我作了一些初步探讨;有些问题才刚刚涉入,今后尚需继续努力。
由于本人水平有限,加之时间仓促,书中错误在所难免。尚祈理论先辈和司法同仁予以批评斧正。
最后,我要感谢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博士。感谢他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工作以来,长期关心和支持我,及时给我解答有关问题。在本书初版写作过程,他为我提供了丰富的资料,并指导和审阅了部分书稿内容。人民法院出版社范春雪女士和丛书主编鲜铁可为本书的出版付出了辛勤劳动,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鲍遂献 (我国首位刑法学博士后)为本书提供了相关信息数据资料。在此,对他们一并致谢!

作者:王礼仁


二、2008年2月出版的《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修订版)目录


第一章 盗窃罪的起源与发展

第一节、盗窃的起源与发展
第二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盗窃罪
一、奴隶社会的盗窃罪
二、封建社会的盗窃罪
第三节、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盗窃罪
一、晚清时期盗窃罪的规定
二、北洋军阀时期盗窃罪的规定
三、国民党统治时期盗窃罪的规定
第四节、历代盗窃罪的共同特点和规律
第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盗窃罪的立法沿革
一、关于盗窃的称谓
二、关于盗窃的内容

第二章 盗窃罪的特点与危害

第一节 盗窃罪的特点
一、盗窃犯罪案件数量多
1.盗窃犯罪案件多;2。重大案件多;3.重刑案犯多
二、盗窃案值额增大
三、盗窃犯罪目标或对象范围广
四、犯罪手段多样性
五、犯罪主体复杂性
第二节、盗窃罪的危害
一.造成巨大的直接财产损失;
二.造成不可估量的间接经济损失;
三.容易引发暴力犯罪案件,造成人身伤亡;
四、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