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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韶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1:16:25  浏览:86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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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韶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韶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韶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业经第十二届6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韶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韶府〔2011〕号),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市总部企业认定的审定工作,统筹协调推动总部经济发展。
第四条 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总部企业认定的组织工作,主要包括:受理企业申请,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讨论并审定,对需取消总部企业资格的企业提请领导小组取消其资格等。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或具备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设在我市,包括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企业。
第六条 企业申请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2011年1月1日后,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我市税务登记,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三)接受该企业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2个。
(四)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发展符合国家、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节能减排有关要求,单位产值能耗为全市同类企业平均水平的20%以下;投资强度、单位土地税收贡献率为全市同类企业平均水平的5倍以上。
第七条 综合型总部是指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企业申请综合型总部认定,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注册资金或净资产5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的地方分成部分500万元(房地产企业2000万元)及以上。
第八条 职能型总部是指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企业申请职能型总部认定,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一)制造业总部。符合我市制造业发展方向,且注册资金或净资产2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300万元及以上。
(二)服务业总部。符合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以研发设计、现代物流、高端旅游、信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品牌会展、金融服务、健康产业为主,且注册资金或净资产5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150万元及以上。
(三)商贸流通业总部。注册资金或净资产5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00万元及以上。
(四)一般职能总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且注册资金或净资产2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8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300万元及以上。
第九条 企业如未能达到相关指标要求,但其本身在国内外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市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第十条 申请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本市,不改变其在本市的纳税义务。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总部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企业从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下载申请表格,按行业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由行业主管部门对照申报条件进行最初审核。
(二)初步审核。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申报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将申报材料报送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企业申报材料中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提请相关部门审核,并根据部门审核意见,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成员会议讨论。
(三)会议讨论。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成员会议,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认定的企业名单进行讨论确定。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认定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认定申请表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三)企业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原件查验);
(四)下属的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批准证书等);
(五)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原件;
(六)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提供证明资料、数据的相关职能部门对有关数据、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申报认定的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部门有权核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在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总部企业资格。
第六章 管理与调整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以享受市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对总部企业的奖励和补贴政策。
第十六条 本市原有企业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享受新设立总部企业奖励和补贴政策。在本市范围内转移认定的总部企业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并将有关复核情况报送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上年度因涉税及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或经年度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及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并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应向统计部门报送总部经济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总部企业应承诺在享受奖励和补贴政策后在韶关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查证属实,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责令其退回所得奖励和补贴。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本辖区总部经济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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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刑事案件办理期限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刑事案件办理期限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80年10月30日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关于今年一至九月期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情况和要求延长刑事案件办理期
限的报告。一致认为,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在公、检、法遭到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严重破坏的困难条件下,边恢复,边重建,边开展工作。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今后
应继续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努力作到不枉不纵,进一步促进安定团结和四化建设的发展。
鉴于目前案件较多,办案人员不足,对于一些案情复杂的重大案件,全部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办结,确有困难。为此,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对我市1980年内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一
审、二审的法定期限,予以适当延长:
一、《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羁押“不得超过两个月”的期限,可以延长为三个月。
本条中关于羁押期限的其它规定,仍应依照施行。
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的期限,仍应依照施行。“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作出决定的期限,可以延长为一个月。
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期限,可以延长为至迟不得超过两个月。
四、《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期限,可以延长为在两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两个半月。



1980年10月30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保险业务计算机2000年问题应急方案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保险业务计算机2000年问题应急方案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中资保险公司:
现将《保险业务计算机2000年问题应急方案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公司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制定或修改本公司相应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业务应急方案。
特此通知

保险业务计算机2000年问题应急方案指导意见
为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计算机2000年问题给保险公司安全经营带来的损失,特提出《关于保险业务计算机2000年问题应急方案指导意见》,分为财产保险及再保险和人身保险两部分,望参照该指导意见制定或修改本公司计算机2000年问题业务应急方案。
一、财产险及再保险业务计算机2000年问题应急方案指导意见
(一)建立业务应急领导小组
各保险公司成立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领导小组应负责财产保险业务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应急工作。在计算机2000年问题领导小组中应有计算机应用程度较高险种的部门领导或专家及再保险有关人员担任其成员,必要时可聘请有关权威专家担任顾问。
(二)加强事先的防范措施
1.各保险公司应督促保户积极解决自身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
2.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保监会文件要求,在保单上加批计算机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
3.各保险公司应对计算机2000年问题可能对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高度重视,对“特殊日”应尤其关注,并相应建立领导值班制度。
4.各保险公司应在“特殊日”前,通知被保险人,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
5.各保险公司对于大的保险标的,有再保险分保安排的业务,要事先和分保接受人商定在2000年前后的敏感日期出险时,对于损失责任认定问题达成一致。
6.各保险公司有接受分入业务的,也要与分出人就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损失鉴定问题事先达成一致,不得任意扩大分入责任,接计算机2000年风险。
(三)判定出险后应急方案
1.在2000年1月1日及各“特殊日”前后出险的,应迅速做出反应,并就损失鉴定问题初步进行判定。
2.出险业务有分出安排的,应立即通知分保接受人,并按事先的约定处理核赔及摊回赔款等事宜。
3.如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对损失是否属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有争议的,应先提请专家鉴定小组鉴定;如争议仍不能解决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4.各保险公司接受的再保险分入业务,在“特殊日”前后出险的,要按事先的约定,仔细进行核赔工作。
二、关于人身保险业务计算机2000年问题应急方案指导意见
(一)建立业务应急领导小组
各保险公司成立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领导小组应负责人身保险业务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应急工作。在计算机2000年问题领导小组中应有人身保险业务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担任成员,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担任顾问。
(二)作好预防措施
1.进一步作好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测试工作和新系统的更换。对人身保险业务计算机处理系统的各个环节都应进行深入测试,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早处理,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计算机2000年问题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2.对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特殊日”,应建立领导和有关技术人员的值班制度。
3.在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特殊日”前备份所有数据和程序。
4.尽量将关键的应用安排在“特殊日”之外进行。
5.若经测试,计算机2000年问题尚未解决,则自1999年12月起实行手工记账。
6.各业务岗位应制定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手工处理应急细则,并要求有关业务人员熟练掌握。
7.预先准备部分手工处理业务的空白凭证,以方便问题出现后进行手工处理。
(三)制定详细的应急措施
1.业务处理系统如果在“特殊日”出现问题,可将系统时间调整至2000年前,最大程度保证业务查询功能的运作。
2.在发生功能障碍时,充实手工处理力量,保证承保、续期收费、保全和给付等业务环节的正常运转。
3.对手工处理的业务应作好原始单证及数据的整理工作,待系统修复后,应将手工处理的业务资料及相关数据及时补录入业务系统。
各保险公司如对上述保险业务计算机2000年问题应急方案指导意见有建议或意见,请与下列人员联系。
保监会计算机2000年问题行业协调小组:
夏辉 电话:(010)66073968
财产保险监管部 刘升 电话:(010)66033816
人身保险监管部 蔡宇 电话:(010)66018874



199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