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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综合保税区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03:40  浏览:97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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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综合保税区管理试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银川综合保税区管理试行办法


(2013年7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7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快宁夏对外开放,促进银川综合保税区建设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银川综合保税区的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银川综保区)。

第三条 银川综保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银川赋予特殊功能和政策,并由海关实施封闭监管的特殊经济区域。

银川综保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委托银川市代管,具体负责银川综保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委托,管委会可以在银川综保区内实施下列行政审批事项: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事项的审批;

(二)根据自治区政府投资企业投资审批的相关要求,按管理权限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

(三)组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批;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组织土地供应;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五)建设工程报建、项目设计方案和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

(六)建设项目绿化率、绿化工程规划设计的审批;

(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八)建设项目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查;

(九)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审批事项委托的具体内容,由有关行政机关在委托书中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告。

管委会应当将行政审批实施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机关备案;委托的行政机关对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管委会在银川综保区内设立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场所,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流程、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实行全程协助企业代办制度。

第六条 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目录,制定和公布体现国家战略、独具宁夏特色的银川综保区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积极引导出口加工业务及高新技术、高附加值的产业加快发展。

第七条 管委会财政和国库业务由银川市财政代行,银川综保区达到一定收支规模后,可独立行使财政和国库业务管理职责,并制定和实施鼓励重点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

第八条 管委会下设银川综合保税区投资开发公司,对银川综保区内的土地、房产进行前期基础开发,负责投融资业务,承担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保值增值职能,并为入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应当由自治区承担的支持银川综保区建设发展的配套和补助资金,对银川综保区前三年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条 管委会可以在银川综保区内集中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管理部门未经管委会同意不得随意进入银川综保区检查。

第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会同口岸管理机构、海关、检验检疫、工商、税务、金融、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推进银川综保区信息标准化建设,及时发布银川综保区的公共信息,实现银川综保区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并为电子数据交换和通关管理提供相关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建立口岸联合办公机制,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通关服务。管委会应当会同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商务、口岸、交通运输、民航、河东机场等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创新口岸监管模式,提高通关效率。

第十三条 管委会应当组织公安、外事、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简化海关程序,加快货物流动,提高贸易效率;简化出入境手续,推进商务旅行卡计划,减少不必要的限制措施,为来宁的外籍投资商、工作人员、技术人员等创造更便利的通行条件。

第十四条 管委会负责制定银川综保区内企业及人才奖励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银川综保区的治安、消防、道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由银川市公安局负责。

第十六条 银川综保区内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法享受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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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系统传真机信息联络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系统传真机信息联络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0年8月31日,劳动部

为了加强劳动系统传真机联络网的管理,使之安全、可靠、有效地运行,特制定《劳动系统传真机信息联络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单位要按照系统管理的要求,切实加强传真机信息联络网的管理,凡已购置传真机和传真保密机的单位,一律要使其投入使用。工作期间要有人值班,设备可处于手动状态,在无人值守和非工作期间应使设备处于自动接收状态,以确保劳动系统传真机信息联络网的畅通。在工作中有何建议请函告劳动部信息中心。

附:劳动系统传真机信息联络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系统传真机信息联络网的管理,使之安全、可靠、有效地为各级劳动部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系统传真机信息联络网(以下简称联络网)使用传真机,通过长途电话线路进行劳动部(以下简称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劳动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之间的快速信息联络。
第三条 联络网由劳动部信息中心归口管理,地方由各厅、局的有关处、室管理。

第二章 使 用 范 围
第四条 联络网只限于传递规定的定期报告、紧急报告、紧急发文、部领导的指示、紧急业务联系、信息快报、各种年报、定期报表和重大伤亡事故快报等。
第五条 联络网不办理下列传真业务:
(一)非紧急的一般行文和业务联系;
(二)非劳动系统的与劳动业务无关的文电;
(三)私人文电;
(四)新闻、书刊稿件;
(五)未按第十三条规定经领导签字的文电。

第三章 信息分类规则
第六条 联络网的信息分类规则如下:
(一)报告分类
1.紧急报告;2.定期报告;3.一般工作报告。
(二)文件分类
1. 一类信息(呈报部领导的报告或下达部领导的指示);
2. 二类信息(报送部办公厅文或办公厅发文);
3. 三类信息(报送部属各业务司、局函或各业务司、局发函)。
(三)密别分类
1.机密;2.秘密;3.一般。
(四)等级分类
1.特急;2.加急;3.平急。
第七条 传真信息按上述规则进行分类编码,由传真机管理人员负责编制和填写。例如:地方上报的年度劳动工资报表的分类编码为“2323”,表示该信息为定期报告、三类信息、秘密、平急业务。

第四章 传真机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传真机及传真保密机由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使用管理。
第九条 传真机应在安全保密和便于工作的环境放置。
第十条 传真机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传递信息必须快速、准确,确保联络网畅通。
传真机管理部门应建立值班制度,值班期间人不离机,非值班期间传真设备处于自动接收状态(必要时可设置保密信箱);非值班期间需要关机时,须以劳动部信息中心的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联络网使用统一传真电报稿纸,其格式分为明码传真和密码传真。一般文件使用明码传真,可不经保密机直接发送。秘密和机密文件使用密码传真,须经保密机加密发送。
第十二条 传真文件的书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各种年报、定期报表和重大伤亡事故快报外,各类传真文件一律按“传真稿纸填写说明”的要求填写首页。首页不够的可加附页,附页使用B5复印纸或16开无格白纸。
(二)传真文件如为手抄件,必须用黑色或蓝色墨水书写;如为打印件,必须用浓度较重的色带打印。无论打印或手写,字应不小于三号字,行距、字距应不过密。
(三)传真文件,文字应简明扼要,字迹清晰、工整,纸面平整、清洁。
第十三条 除各种年报、定期报表和重大伤亡事故快报按原有格式规定审批签发外,各类传真文件均应由主管领导签发;部传发文件按部内签发文件的规定级别分别由部长、分管副部长或主管司、局长签字;地方传发文件由主管厅、局长签字(主管厅、局长签字手迹事先报部信息中心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各地传发到部的文件,除直接报部领导的紧急报告和向部办公厅《每日简讯》报送的信息由部值班室接收和处理外,其他信息由部信息中心接收和处理。
第十五条 传真文件的传递、使用、保存、归档,按文档管理和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保存的传真文件应远离热源和避光。如要长期保存,还需复印。

第五章 保 密
第十六条 进入联络网的传真机应安装传真保密机,传真保密机及密钥的使用和管理,按部有关密码工作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传真机管理和使用人员应具备机要人员素质,接触传真信息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对泄密事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绝密级信息,暂不经联络网传递。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劳动人事系统传真机联络网信息管理试行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一、传真电报稿纸样张(略)
附件二、传真稿纸填写说明(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重复列入新产品名单的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重复列入新产品名单的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财税[1997]129号

1997-10-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办《关于新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期限如何确定问题的请示》(财驻苏监综字[1997]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1994年税制改革后,按照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88号],对原新产品减免税政策给予了两年过渡期,在具体操作方式上由原减免税办法改为增值税先征后退。税制改革以前,为防止企业多头申报重复享受新产品减免税优惠,国家政策规定,以前年度曾享受过新产品减免税的产品,不得在以后年度重新编入新产品减免税名单而重复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对1993年底以前曾列入新产品计划并已享受过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产品,在税制改革后又列入国家级新产品名单的,不得重复享受增值税返还的优惠政策。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