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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农村建设“六化”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10:06:56  浏览:97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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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农村建设“六化”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农村建设“六化”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10] 8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新农村建设“六化”工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大连市新农村建设“六化”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六化”工程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大连市关于实施新农村建设“六化”工程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 [2009] 187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大连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 [2010] 1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六化”工程,是指“硬化、绿化、净化、亮化、美化、气化”等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建设标准参照附件执行。
  第三条 “六化”工程项目要集中在新村庄中实施,城中村和新社区“六化”工程不在本《细则》扶持政策之列。实施“六化”工程,要按照整村推进、循序渐进的思路,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集中扶持的原则,每年启动一批、竣工一批村。
  第四条 实施“六化”工程,基础在村,关键在乡镇(街道),责任在各区市县。要建立“各级财政补一点、乡镇(街道)和村筹一点、受益群众出一点、社会各界捐一点”的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有效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运用市场机制广泛吸引投资参与建设。实施“六化”工程要注重资源整合,优先考虑实施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的村。
第五条 项目确定。
  每年8月份,市农委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大连市关于实施新农村建设“六化”工程意见的通知》确定的建设目标和各区市县上报的计划,拟定下年度项目建设计划,10月份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项目补助标准。
  对经验收符合条件的“六化”工程,市政府给予以奖代补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
  硬化:村屯内大街小巷进行柏油(水泥)硬化,路面宽度5米的,金州新区、旅顺口区、甘井子区、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口经济区每公里补助10万元,庄河市、普兰店市、瓦房店市、长海县每公里补助15万元;路面宽度3米的,金州新区、旅顺口区、甘井子区、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口经济区每公里补助6万元,庄河市、普兰店市、瓦房店市、长海县每公里补助9万元。项目的主管单位是市农委。
  绿化: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村屯绿化资金,保证实施“六化”工程项目村达到林业生态村标准,补助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大连市林业生态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农〔2008〕36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的主管单位是市林业局。
  净化: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扶持条件和补助标准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的主管单位是市水务局。
  安装污水处理系统(日处理10吨,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每个补助9万元。项目的主管单位是市农委。
  亮化:鼓励安装太阳能、LED路灯,达到标准的太阳能、LED路灯,金州新区、旅顺口区、甘井子区、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口经济区每盏补助2500元,庄河市、普兰店市、瓦房店市、长海县每盏补助3500元;达到标准的电能路灯,金州新区、旅顺口区、甘井子区、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口经济区每盏补助1000元,庄河市、普兰店市、瓦房店市、长海县每盏补助1500元;安装太阳能庭院灯,每盏补助1200元。项目的主管单位是市农委。
  美化:主街道临街院墙集中整治的,新砌院墙每平方米补助20元。项目的主管单位是市农委。
  气化:大中型沼气,每处补助10—20万元;太阳能热水器每台补助300-500元;实际供气规模在200—600户的生物质气化站,补助60-100万元。项目的主管单位是市农委。
   第七条 项目申报。
  “六化”工程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一)市农委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项目,向各区市县下发通知。
  (二)拟实施“六化”工程的村,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村向乡镇(街道)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建设方案(含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理事会决议、项目汇总表、项目明细、项目位置图)。乡镇(街道)政府要入村勘查并结合已掌握的情况,帮助村修订完善建设项目方案,分别报区市县农发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三)各区市县农发局会同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对项目进行核实后,委托有资质(丙级以上)单位审核,并统一规划,确定实施方案,联合行文,于当年1月末(2010年除外)分别报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四)根据各区市县上报的项目计划,市农委审核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制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确定的项目投资规模,编制投资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于当年一季度末(2010年除外)一次性下达。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审核投资概算,并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第八条 项目实施。
  项目下达后,各区市县参照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 项目验收。
  “六化”工程项目完工后,各区市县相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验收,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案。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于11月末完成项目检查验收。市财政局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拨付剩余建设资金。对未完成任务的区市县,市财政将减少下年度的扶持项目指标。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要按程序报市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会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后调整。如有重大调整,需报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统一调整投资计划。
  要加强建设资金管理,不得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资金;不得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资金。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六化”工程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是“六化”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六化”工程的管理工作。各区市县政府是“六化”工程的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六化”工程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要切实加强项目申报程序、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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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新闻单位设立广告公司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新闻单位设立广告公司有关问题的答复



1999-8-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新闻单位设立广告公司

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9]第203号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闻媒介单位设立广告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深工商(1999)1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新闻媒介单位申请设立的广告公司凡符合国家登记和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受理其登记申请。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广告公司不能代行新闻单位广告部的职责;

二、广告公司人员不兼有广告公司与新闻单位职工的双重身份;

三、广告公司必须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四、广告公司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冠以新闻单位的名称;

五、广告公司不得与新闻单位的广告部在同一经营场所办公。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集中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集中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企字(2001)第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个时期以来,由于一些生产经营者安全意识薄弱,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加之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监管力度不够等因素影响,各类伤亡事故居高不下,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从今年5月至9月底,对各个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以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公共安全事故多发、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行业和领域为重点,集中力量,开展五个方面的专项整治:一是对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进行专项整治;二是对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进行专项整治;三是对煤矿安全进行专项整治;四是对化学危险品的储运进行专项整治;五是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专项整治。4月28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吴邦国副总理作了重要讲话,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落实。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认真做好五个方面的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党和政府肩负的重大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论述,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把安全生产整顿作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按照专项整治方案,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在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上给予大力支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积极主动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抓好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二、加强清理整顿,严把市场准入关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煤炭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企业前置审批的规定,未经审批或取得许可证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要在去年清理涉及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和项目的前置审批企业的基础上,对所有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档案工作,对未按规定进行前置审批的,要限期补办;在限期内仍未补办的,要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予以处理。同时,要重点对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危险品生产经营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煤矿生产企业,以及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和各类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细致的清查,不仅要严格清理企业档案,还要亲临现场。据实核查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场所等有关情况,进一步巩固清理成果,要消除各种隐患,不得留有死角和空白,确保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有关部门责令关闭的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化学危险品生产经营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煤矿、以及公众聚集场所,要依法予以处理,该吊销营业执照的,要坚决吊销营业执照。
三、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在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危险品生产经营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煤矿,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的监督管理,要建立登记机关与工商所联动的监管机制,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充分发挥12315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及时予以查处,全面加强对企业的有效监管。对非法生产、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厂(点)、无证矿山、非法运输企业和非法经营的公众聚集场所,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要配合有关部门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凡是被有关部门吊销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依法处理;对违法经营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生产经营者。
四、全面落实责任制,严格依法行政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5月份开展的“安全生产周”活动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广大生产经营者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防患意识。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结合建立企业“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的各项措施,明确辖区内企业监管责任制,严格执法纪律,严格依法行政。对由于监管不力,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责任不到人,导致安全事故的,要坚决追究失职、渎职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法犯法的人员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各地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信息反馈,重大案情,要及时上报。对隐瞒不报或不及时上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将专项整治情况于10月20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
附件: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略)


200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