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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等五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0:48:01  浏览:80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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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等五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等五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公告2010年第68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等五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3-2010);

  二、《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584-2010);

  三、《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HJ 585-2010);

  四、《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HJ 586-2010)

  五、《水质 阿特拉津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 587-2010)。

  以上标准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的下述四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废止,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空气质量 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4677-93);

  二、《空气质量 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4670-93);

  三、《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GB 11897-89);

  四、《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GB 11898-89)。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发布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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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扶持出口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关于《南京市扶持出口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扶持出口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日

南京市扶持出口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市外经贸局 市财政局 2005年8月)

为了进一步优化外贸结构,鼓励和引导我市出口企业创立出口品牌、开拓多元市场和培育核心竞争力,加快实现出口贸易以质取胜、走质量效益型的可持续发展道路,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扶持对象

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出口统计和纳税均在本市、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上年度始连续两年海关统计出口额均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市属内资企业。

二、扶持范围和标准

1、扶持时间范围:在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扶持范围内的所列项目。

2、鼓励实施市场多元化,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参加市政府或市外经贸部门组团的境外出口产品展销会(博览会)的企业,给予标准摊位费50%的资助。每个标摊所获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0元。

(2)在广交会取得品牌展区摊位的企业,每个标摊给予5000元的资助。对参加市政府或市外经贸部门组团的境内重要展销会(博览会)的企业,予以适当资助。

(3)对企业为开拓新市场而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保费给予资助。具体按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属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外经财基(2004)237号、宁财企(2004)699号)文件执行。

3、实施出口品牌战略,增强我市产品的出口竞争力

(1)到境外注册商标,并取得商标证书的企业,每件商标给予注册费的50%的资助。每个企业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0元。

(2)获得商务部授予的“中国名牌出口商品”称号的企业,每个品牌给予20000元的奖励。获得江苏省授予的“江苏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每个品牌给予5000元的奖励。

(3)开展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和CE、FDA、UL、COS等的产品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50%以内的认证费资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0元。

4、支持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积极应对国际贸易磨擦对于参加国际贸易争端应诉工作的企业,根据应诉标的及有关费用支出每案例给予10000至30000元的资助。

5、加强南京出口形象宣传、外贸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竞争力安排专项资金,在国内外著名展会会场进行南京城市形象的整体广告宣传,组织出口企业WTO知识和国际贸易实务培训,由市外经贸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扶持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1、资金申报。符合资金扶持条件的企业年底前如实填写《南京市扶持出口资金使用申报表》(见附表)及相关材料报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

2、资金审批。各单位的申报材料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当年核批的资金划拨至市外经贸局具体实施,专款专用。

四、附则

1、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如与其他政策重复的,由市外经贸局、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研处。

2、本试行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实行。有关事宜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南京市扶持出口资金使用申报表(参展)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邮 编
法人代表 注册资金 企业性质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进出口企业代码 企业海关代码
上年度出口额 (万美元) 前年度出口额 (万美元)
项 目 名 称
项目执行计划时间
境外摊位数量 展 位 费
申请支持摊位费50%的金额合计(大写人民币):
广交会品牌展区摊位
申请支持项目的金额合计(大写人民币):
是否向其它机构申请
市外经贸局意见 市财政局意见
审核: 审核: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 报 人: 开户银行:
户 名: 银行账号:
备 注: 附件1、市政府组展文件及市外经贸局关于组团参加展览资格的批复文件;
附件2、摊位清单及参展费用发票或组展单位收费明细复印件。
南京市扶持出口资金使用申报表(各类认证)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邮 编
法人代表 注册资金 企业性质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进出口企业代码 企业海关代码
上年度出口额 (万美元) 前年度出口额 (万美元)
项 目 名 称
项目执行计划时间
各 类 认 证 质量认证 □ 环保认证 □ 产品认证 □
认 证 机 构
申请支持项目50%的金额合计(大写人民币):
是否向其它机构申请
市外经贸局意见 市财政局意见
审核: 审核: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 报 人: 开户银行:
户 名: 银行账号:
备 注: 附件1、认证证书复印件;
附件2、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
附件3、相关认证费用发票复印件;
附件4、认证机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进出口企业质量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或中国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R)认可的机构。
南京市扶持出口资金使用申报表(境外注册商标)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邮 编
法人代表 注册资金 企业性质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进出口企业代码 企业海关代码
上年度出口额 (万美元) 前年度出口额 (万美元)
境外注册商标名称
注 册 时 间
境 外 注 册 机 构
注 册 数 量 注册费/个
申请支持项目50%的金额合计(大写人民币):
是否向其它机构申请
市外经贸局意见 市财政局意见
审核: 审核: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 报 人: 开户银行:
户 名: 银行账号:
备 注: 附件1、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附件2、注册费用发票复印件。
南京市扶持出口资金使用申报表(名牌)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邮 编
法人代表 注册资金 企业性质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进出口企业代码 企业海关代码
上年度出口额 (万美元) 前年度出口额 (万美元)
企业所获名牌出口商品名称
名牌获准时间
商务部 数 量 申请金额
江苏省 数 量 申请金额
申请支持项目的金额合计(大写人民币):
是否向其它机构申请
市外经贸局意见 市财政局意见
审核: 审核: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 报 人: 开户银行:
户 名: 银行账号:
备 注: 附件1、名牌授予文件复印件。

南京市扶持出口资金使用申报表(反倾销)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邮 编
法人代表 注册资金 企业性质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进出口企业代码 企业海关代码
上年度出口额 (万美元) 前年度出口额 (万美元)
参加国际贸易争端应诉案件名称
应 诉 时 间 案件数量
应 诉 方 式 单独 参与
应 诉 费 用
是否向其它机构申请
市外经贸局意见 市财政局意见
审核: 审核: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 报 人: 开户银行:
户 名: 银行账号:
备 注: 附件1、应诉费用发票复印件;
附件2、参加应诉的相关资料;
南京市扶持出口资金使用申报表(培训)
项 目 名 称
培 训 规 模
培 训 内 容 1
2
3
授课人职称/职务及课时 1
2
3
市外经贸局意见 市财政局意见
审核: 审核: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 报 人: 开户银行:
户 名: 银行账号:
备 注: 附件1、培训费用发票复印件;
附件2、参加培训的相关资料;


关于修改《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5月14日市政府第14届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修改《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第14届1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十条 修改为“……;迟延缴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地税部门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医疗保险金、滞纳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地税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缴纳医疗保险金、滞纳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地税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