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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2:53:39  浏览:91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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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署办〔2010〕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各县级直属企事业单位:
  《大兴安岭地区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大兴安岭地区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区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以及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其单项设计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单项设计合同估算价低于3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公开招标。
第五条 招商引资和民营(非公有制控股股份制)企业使用自有资金的建筑工程项目,投资人可申请邀请招标,但标志性建筑和临主要街道公建项目,均应进行公开招标。
第六条 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专业性较强、技术性较复杂;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及抢险救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直接发包。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要与我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积极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 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有资金或占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项目,国家及省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应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特殊建设项目可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根据设计方案及设计深度,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类型分为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
第十二条 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和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
(三)有审查招投标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备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 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 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五条 招标人填写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至停止发出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持《招标备案登记表》及有关材料到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在发布公告或发布邀请前5个工作日内持《招标备案登记表》及有关材料到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招标人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报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企业,应当是其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建筑设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的会员。其行业协会或组织的推荐名单应由建设单位确认。
(二)外埠设计单位参加我区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的必须按照《黑龙江省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要求办理跨区设计准入手续,否则不得参加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和深度提交投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一般不少于20日,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一般不少于40日,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文件一般不少于45日。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建筑工程项目特点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其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开标会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
第二十四条 开标会议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五条 开标会议程序,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处理,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四)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五)未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六)无相应资格建筑师签章的;
(七)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建筑工程项目特点和需要从区域内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根据招标建筑工程需要从区域外聘请,并组建评标委员会,其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和评标机构的工作人员施加任何影响。
第三十条 在评标答疑中,当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需要向投标人质疑时,投标人可以到场解释或澄清投标文件有关内容,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推荐1-3个中标候选方案。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结合投标人的技术力量、信誉、业绩、方案优劣确定中标方案。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
第三十四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各投标文件未能最大程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应当依法进行重新招标。重新招标时间又不允许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评委可采用无计名投票方式产生3名投标人进行方案优化设计确定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起15日内携招投标情况有关材料到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章 其 它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工程设计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不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设计委托合同,并履行合同的各项内容。
第三十八条 对于达到设计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应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偿。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投标人的补偿标准;采用邀请招标的,可在邀请函中明确补偿标准。
第三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方案设计的安全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真实性及合同履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和无效否决依法按规定评出的中标方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凡在我区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以及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均适应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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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67 号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1年10月24日广东省
人民政府第九届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将法律援助所
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使法律援助事业
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体方案由各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
政府批准。
  第三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
门监督。
  第四条 每名律师每年应当办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2件以上。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组织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
相关群体的法律援助事项提供帮助。
  第六条 申请人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免费获得法律援助: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抚恤金、救济金及养老金
的;
  (三)因公受伤或者工伤请求赔偿的;
  (四)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确定可以免费获得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申请人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但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不
具有免费获得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减收费的标准缴付服务费。
  法律援助服务费的收取标准,由省司法厅提出方案,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
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申请人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一)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抚恤、补助、优待金领取登记证和革命伤残军人
证;
  (二)申请人是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未成年人的。
  第九条 持有本省有效暂住证的人员,可以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法
律援助。上述人员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办理或者审理的,享
有与本省居民同等的权利。
  第十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社会福利组织”是指:
  (一)民政部门直属管理的非营利性质的福利组织;
  (二)依法成立,从事非营利公益事业的慈善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人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各级法
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如果超出本机构受理能力,可以报请上一级法律
援助机构协调办理。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法律
援助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到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有事实证明当事人
在当地申请法律援助确有困难的,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受理,并自行指派法律
援助人员承办,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三条 有下列紧急或特殊情况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当即决定予以法律
援助;法律服务机构也可以当即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报法律援助机构核准:
  (一)可能酿成社会混乱,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可能激化矛盾或者当事人面临重大生命财产危险的。
  第十四条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律援助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家庭经济状况;
  (二)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事实、理由及诉求;
  (三)证明及证据材料清单;
  (四)其他受理法律援助事项需要掌握的情况。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居民
(村民)委员会出具。有关民政部门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如实提供证明。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与受援人或者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订的法律援
助协议应当载明受援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投诉途径,以及法律援助机构
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职责。
  第十七条 对受援人符合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
案件时,应当告知受援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公布2011年第一批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公布2011年第一批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名单的通知

  现公布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署协议书的2011年第一批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直接授权经销商。由此名单中的经销商再次授权的销售企业和网点也可以销售摩托车下乡产品。
  2009-2010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名单中的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名单继续有效。
  特此通知。
  附件1:摩托车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名录.zip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301/001e3741a2cc0ed6f1dd01.zip
  附件2:变更信息.zip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301/001e3741a2cc0ed6f1e102.zip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