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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09:33  浏览:88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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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已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2年2月29日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务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2年2月29日公布 自1992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四章 通信行业管理
第五章 邮电通信设施的保护
第六章 邮电通信的社会保障
第七章 邮电通信服务和社会监督
第八章 罚 则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邮电通信事业发展,保障邮电通信设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内邮电通信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是自治区邮电通信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自治区的邮电通信工作。
盟市、旗县邮电局(含邮政局、电信局)经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授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邮电通信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发展邮电通信事业要坚持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和优先扶持的政策,把邮电通信建设规划纳入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对边远地区邮电通信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特殊照顾。
第五条 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邮电通信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侵犯他人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侵占、毁坏邮电通信设施。
第六条 邮电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电通信服务。
第七条 对在发展和建设邮电通信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
第八条 邮电企业对用户交寄的邮件、交发的电报和使用的其他邮电业务,依法予以保护。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邮电企业和邮电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电业务的情况。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拆、隐匿、或者毁弃他人邮件、电报,不得窃取他人邮件上的邮票和其他邮资凭证。
第九条 国际邮袋出入境、开拆和封发由海关依法监管查验。邮电企业应将作业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派员按时到场监管查验。
海关依法查验国际邮包时,在设关地应当与用户当面查验。收寄件人不能到场的,由海关开拆查验,邮政工作人员在场配合。被开拆查验的邮包,由海关和邮政企业共同封装,双方加具封签或者戳记。海关依法开拆查验的印刷品,应当重封并加具海关封签或者戳记。
第十条 实施卫生检疫或者动物、植物检疫的邮件,由检疫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及时进行检疫。
第十一条 依法没收的国际邮递物品或者经卫生、动物、植物检疫必须依法销毁的邮件,海关或者检疫部门应当出具没收或者检疫处理通知单,在四十八小时内通知邮电企业,并及时通知寄件人或者收件人。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自治区邮电通信设施建设,以邮电部门为主,实行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多种形式联合建设、多种技术手段并用的方针,加快邮电通信设施的建设和更新改造。
第十三条 长途通信建设以自治区邮电管理部门为主,各级人民政府给予支持;市内通信建设由盟市及盟市以下邮电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农村牧区通信建设属于旗县至苏木乡的,以旗县以上人民政府为主,邮电部门给予支持;属于苏木乡以下的由旗县、苏木乡人民政府统筹
安排,统一管理。
新建工矿企业及住宅区,应将邮电通信设施作为配套工程纳入建设计划。
大型工矿企业等单位与邮电部门联合建设共用邮电通信设施,邮电部门应遵循互惠互利的原则,对参加联合建设的单位给予优惠。
第十四条 邮电企业在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服务设施,或者进行流动服务,有关单位应给予配合和支持。
较大的火车站、民用机场和宾馆等,要在方便旅客的地方提供办理邮电业务的场所,邮电企业应当提供邮电业务服务。
第十五条 新建需要安装电话的建筑物,设计时应有电话管线、室内分线盒等设施,高层建筑应设置电话线路进出交接分线房间。电话管、线、盒应按标准设置。当地邮电部门应参加扩初建筑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住宅楼应在每一单元地面首层适当部位安装与住房室号相对应的信报箱,或者就近设信报箱群、信报收发室。
第十七条 邮电局、所建设,电话管道、电缆、杆线的布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新建、改建主要道路、桥梁、铁道、隧道、立交桥等,有关部门应预设电话管线或者预留电话管线位置。
第十八条 邮电部门在通信线路施工中损毁农作物、树木或者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补偿。
邮电部门架设电杆、敷设通信电缆,应尽量节约用地,少占或者不占耕地,必须占用的土地要及时恢复利用。可免交土地使用费。

第四章 通信行业管理
第十九条 自治区通信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公用通信网的规划和建设,对公用通信网的社会服务实施监督,并对非邮电部门通信网的设立和运行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协调专用通信网和公用通信网之间的关系,做好科学合理组网工作。
第二十条 通信网的建设要统筹规划,避免重复。邮电部门应积极发展公用通信网,适应社会通信需求。公用通信网不能满足需求或者因特殊需要建立专业通信网的,须经自治区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 专用通信网限于本部门内部通信使用,未经自治区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同意,不准对外营业和提供服务。在公用通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地区,经通信行业管理部门或者授权单位审查同意,临时经营部分公众业务,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依法纳税。
第二十二条 专用网、地区网、用户交换机进入公用通信网、为外部门或者院外装机,在通信网上加装复用设备,交换机之间联通时,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进网规定,经通信行业管理部门或者授权单位审批,并经质量认证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进入公用通信网使用的通信终端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生产、销售、使用通信终端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用电信业务和信件及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电企业专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第五章 邮电通信设施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电通信设施的义务,禁止擅自移动、毁坏邮电通信设施。
第二十六条 邮电通信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邮电局(所)、报刊门市部、集邮门市部以及其他办理邮电业务的场所;
(二)邮亭、信筒(箱)、信报箱、信报箱群、邮政编码牌、邮件转运站、邮电标志牌、宣传栏、邮电通信车辆及其他邮电运输工具;
(三)无线电台、微波站、机务站、增音站、线路巡房、卫星地面站及其附属设施、电缆、管道、人(手)孔、标桩、标石、天线、馈线、地线、公用电话亭、电杆、电线、拉线及隔电子等杆上设备;
(四)其他邮电通信设施。
第二十七条 除依法指定的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线、电缆和其他邮电通信器材。
依法指定的废旧物资收购单位,不得收购个人出售的电线、电缆和其他邮电通信器材。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信筒(箱)、公用电话亭、信报箱及信报箱群等邮电通信设施投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物品;
(二)在电杆、拉线、标桩等邮电通信设施上拴牲畜、拉挂电力线、广播线及其他物品;
(三)在距电杆5米内挖沙、取土,在架空线路两侧各2米、天线区域周围2米内地面上植树、建房、搭棚;
(四)在市区外电缆两侧各2米,在市区内电缆两侧各0.75米的范围内植树,在埋有地下电缆的两侧各1米内建房、搭棚,3米内挖沙、取土、挖沟、掘井、钻井,设置粪池、沼气池、牲畜圈、垃圾堆;
(五)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物质;
(六)在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范围内点火、烧荒、烧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对线路鸣枪、投掷物品或者距离线路300米内爆破;
(八)在设有水底电缆的规定水域内抛锚、拖网、挖沙、爆破以及从事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九)擅自拆迁或者毁坏邮电通信设施;
(十)其它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通信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影响通信设施安全或者通信信号传输质量的,应事先征得邮电管理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一)因建设或者施工需要搬迁、拆除邮电通信设施和改变通信方式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道路、铁路、桥涵、隧道、房屋、农田水利工程以及敷设答道、疏通渠道的;
(三)架设输电线路、电气化铁路、电车线路、专用通信线路、广播线路以及敷设电气设备的;
(四)工矿企业排放腐蚀性废气、废渣、废液,在无线电台附近使用高频或者超高频工业设备的;
(五)其他影响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
第三十条 在国家一级、二级微波干线通道净空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影响通信的建筑物。必须建设的,应向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申请,由城市规划部门征求自治区无线电管理部门、自治区邮电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予以审批。
第三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架空线路、地下电缆通信安全的新植树木,管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及时修剪;对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树木,邮电部门会商有关部门修剪、截干。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故的特殊清况下,邮电部门可以修剪、伐除危及通信线路的树木,并在三日内通知树木
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

第六章 邮电通信的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单位负有载运邮件的责任,保证邮件的优先运出,不得随意停运,并在运费上给予优惠。
邮电企业应当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邮合同。
第三十三条 火车站、机场、码头应为邮电部门安排装卸、储存、转运邮件作业的场所和出入通道。在新建、扩建、改建时应将装卸、储存、转运作业设施纳入建设计划,同步施工。
第三十四条 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的车、船及邮电工作人员通过桥梁、渡口、隧道、检查站时,有关方面应当优先放行。
邮电通信专用车辆的过桥费和养路费,可根据当地实际酌情减免。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辆在运递邮件时,凭公安机关核发的特别通行证,可不受禁行路线、禁停地段和交通高峰管制时间的限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邮电通信抢险车辆可在单行线上运行。
抢险、救援、排除障碍的邮电通信车辆驶入雨天禁行路线,征得当地交通部门同意后准予通行。
运邮车辆或者邮电工作人员在运递邮件途中违章,在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应记录后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禁止非法拦截邮电运输工具和非法截留、检查邮件、电报,禁止在邮电局、所门前和通道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严禁非法妨碍邮电工作人员执行任务。
第三十六条 新建、搬迁、更名的单位,需要提供邮电通信服务,应按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基本设施及条件,到所在地邮电企业办理手续。
第三十七条 对邮电通信生产用电,供由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供电。

第七章 邮电通信服务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邮电企业和邮电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邮电通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邮电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为社会提供文明优质服务。
第三十九条 邮电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电业务和无故延误投递邮件、电报;不得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电通信服务和改变邮电业务收费标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十条 邮电部门必须按有关规定受理用户安装、迁移、拆除电话的申请,定期对所负责的邮电通信设施进行维修,及时排除故障,保持设备完好,保障邮电通信畅通。
第四十一条 邮电局(所)、邮亭必须公开营业时间、经办业务种类、收费标准和各种业务办理手续。
邮政信筒(箱)必须标明开启频次和时间,并按时开启。
第四十二条 农村牧区的邮件,投递到苏木乡或者嘎查村的固定地点;嘎查村以下邮件,由苏木乡人民政府与邮电企业协商妥交收件人的方式。
第四十三条 邮件寄递过程中,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赔偿。
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邮电部门应采取设置监督电话、举报箱、接待信访等方式,接受用户对邮电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受理举报和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邮电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专用通信网的,责令其停止建设;
(二)违反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行为,恢复原状;损坏邮电通信设施、阻断通信的,除责令其赔偿修复费用和阻断通信所造成的损失外,可并处赔偿金一至五倍的罚款;违章建筑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将和非法收购物品,可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故意损毁、盗窃邮电通信设施,私拆、隐匿或者毁弃他人信件、电报、邮票和其他邮资凭证,阻碍邮电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情节轻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伪造或者冒用邮电专用标志、专用品,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伪造邮资凭证的,由自治区邮电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规定没收非法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犯前款罪并窃取财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贪污罪从重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由邮电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邮电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邮电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2年5月1日起施行。



1992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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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瓦企业成本管理规程(试行草案)

国家建材局


砖瓦企业成本管理规程(试行草案)

(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砖瓦企业的成本管理,统一成本计算方法,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以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砖瓦工业的发展,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砖瓦企业成本管理规程(试行草案)》。
第二条 成本是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性指标。成本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令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讲求经济实效,自觉地运用价值法则,按经济规律办事。
第三条 企业必须从计划、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对成本实行全面管理,使其处于有效地控制和监督之下,以达到降低成本,增加盈利,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成本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上级下达的经济技术指标要求,预测成本水平,编制成本计划,并将有关指标分解落实到车间、科室和班组。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范围和开支标准,坚持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以保证完成成本计划。
(三)正确及时地计算成本,提供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数据,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四)分析成本升降原因,找出降低成本的途径,挖掘企业内部潜力,促使产品成本不断降低。
(五)贯彻经济责任制,结合劳动竞赛,进行成本评比考核,以调动全体职工关心降低成本的积极性。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营砖瓦企业,集体所有制的砖瓦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企业必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厂长领导下的分级分口下的分级分口成本管理责任制。明确企业领导和各职能部门以及生产车间、班组在成本管理上的职责分工和业务范围,组成纵横联结有广泛群众基础的成本管理体系。
第六条 厂长对成本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由厂长领导制定年度成本计划,并组织各部门和车间、班组,充分发动群众,采取有效措施,随时研究解决影响成本的重大问题,保证成本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七条 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会计的副厂长,协助厂长具体领导成本管理工作。总会计师负责组织编制和签署成本计划和成本报表,监督检查分析计划的完成情况,提出降低成本的措施,开展群众性的经济核算和经济活动分析,挖掘增产节约潜力。对不讲求经济实施,不符合成本范围的开支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总会议师必须及时制止。
第八条 总工程师或分管生产技术的副厂长,协助厂长在生产技术方面采取降低成本措施,使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把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贯彻到全部生产技术领域,以保证成本计划的完成。
第九条 企业的生产和计划(包括统计)部门负责提供生产指标,会同财会部门做好成本计划及其与各项计划之间的综合平衡,统一制订全厂的原始记录。并负责生产指挥调度,以及工艺过程的材料消耗和产成品、半成品的统计、计量工作。
第十条 企业的技术部门(包括机械动力、能源、工艺、检验、化验等)负责生产技术、产品质量、能源消耗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制定、修改、执行和考核,并不断采取技术组织措施,保证优质高产和各项定额的先进合理与贯彻实施。
第十一条 企业的供销部门负责物资采购、保管、供应和产品销售工作。进厂材料要保质保量及时供应,务使采购价格合理,努力降低采购成本,并严格计量验收,组织定期盘点,加强仓库核算,坚持供管结合,做到帐实相符。对消耗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实行定额领发料制度,搞好以旧换新,修旧利废和综合利用。对产品销售,要严格执和协家物价政策,按照经济合同和计划分配指标及时办理销售手续,控制销售费用的开支,保证完成销售计划。
第十二条 企业的劳资部门负责劳动定额、定员和劳动力的调配以及工资基金的管理。尽量压缩非生产人员,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和使用临时工,不断研究改善劳动组织,节约工资支出,提高劳动生产率,执行批准的工资计划并按规定正确掌握奖金的发放。
第十三条 企业的总务和修建部门,必须对办公用品、文具纸张等严格管理,尽量压缩行政管理费的开支。房屋建筑物的中小修理,应事前编造预算,按批准计划施工。
第十四条 企业的财会计划部门,会同计划部门编制成本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内部计划价格和做好成本预测与控制工作。在日常成本管理中,负责监督成本开支,正确及时地计算实际成本,定期进行成本分析与考核,提出降低成本的建议与措施。并负责指导车间、班组及仓库的经济核算工作。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不符合成本范围的开支,财务会计部门应履行职责,予以拒付和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企业的生产车间(包括基本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车间和汽车队等),应由车间主任(或车队长)直接领导车间的成本管理工作。按照厂部下达的成本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班组、机台或个人,组织车间的成本计算和成本分析,监督考核各项定额指标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负责推动班组(机台)经济核算工作,达到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十六条 企业的生产班组在成本管理上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下达的生产指标,严格执行各项消耗定额。
(二)坚持班组经济核算,按时核算和公布有关生产技术经济指标。
(三)分析和检查各项消耗定额指标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四)组织班组全体成员参加成本管理,把指标分解到个人,实行定期考核评比。

第三章 基础工作
第十七条 为保证成本核算的正常进行,各企业都应建立健全定额管理、原始记录、计量检验、物资收发、内部计划价格等制度,以完善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对生产、消耗、工时和费用开支等,均应根据有关资料制定切实可行的平均先进定额,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生产定额:砖机、瓦机台班产量,轮窑部火或双火日产量,隧道窑条/火产量(双洞为两条/火)。
(二)消耗定额:砖坯瓦坯的原料、内燃掺比的燃料、外投实物用煤、电耗。
(三)人员工时定额:车间和工种岗位定员,按工艺操作的工时定额,万块砖和万张瓦的有效工时定额。
(四)费用定额:车间经费中的变动部分,企业管理费中应控制部分。
产量、消耗、人员、工时定额以数量表示,费用以金额控制。
第十九条 定额核定后,在生产年度内基本不变。由于生产技术的改进,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可提前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原始记录,从制坯用料,内燃掺比,动力用电,物料消耗,焙烧用煤,工时考勤,设备运转,保全保养以及码坯、花架、装进烧出窑,到半成品的转移,质量检验的分等分级,产品验收入库,销售发运结算……等等,都要有完整、准确的各种原始记录。
第二十一条 原始记录的内容要填写简便,讲究实效,避免重迭,防止脱节。其内容设计应由计划统计部门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及有关部门审定,以保证满足统计和成本计算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原始记录的计量单位,填写要求,以及审核,签署、传递程序等,均应事先统一布置,落实执行。如需变动,可在年度开始前作出修订补充。各种原始记录必须于月度终了后,整理编号,装订成册,妥善存档,以备查考。
第二十三条 企业必须严格计量检验和物资收发、领退料制度。特别对大宗原燃材料,占成本一定比重,更应加强管理,配备必要的衡器仪表设施,指定专人计量验收,做到帐物相符,防止大量盈亏,影响成本核算。
各种衡器仪表设施应注意维修保养,定期校正,避免失灵,影响计量。
第二十四条 为有利于内部经济核算和成本计算,必须制定各种材料、工具、备件、低值易耗品、半成品、劳务供应的计划价格,统一计价标准。各种计划价格的制定和修改,均应进行周密调查研究,力求做到准确稳定。除情况特殊必须调整者外,一般在年度内不变动,可一年修订一次。

第四章 成本范围
第二十五条 成本开支范围由财政部统一规定,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行业具体情况,现将砖瓦企业的成本开支范围明确如下:
(一)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包括外购上),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购进原价和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二)固定资产的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和按粘土产量提取的采土维持简单再生产基金;
(三)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和购置样品、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
(四)按国家规定计入成本的职工工资和福利费;
(五)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
(六)废品的修复费用或报废损失,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设备维护费和管理费,削价损失和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
(七)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资询费,专有技术使用费和应计入成本的排污费;
(八)流动资金贷款和依法交纳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
(九)销售商品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广告费、销售机构的经常费用和产品包换、包退的费用;
(十)其他按国家规定应计入成本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 按不同的资金渠道和开支范围,下列各项费用,均不准计入产品成本;
(一)应由基本建设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应由专项拨款开支的费用;
(三)应由更新改造资金开支的费用;
(四)应由大修基金开支的费用;
(五)应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费用;
(六)应由企业留用利润或企业基金开支的费用;
(七)应由工会经费开支的费用;
(八)应由营业外支出的费用;
(九)其他不属于成本开支范围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企业除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分清不同资金渠道外,还应划清以下费用界限:
(一)划清本期成本负担与后期成本负担的费用界限。应由本期成本负担的费用不得任意转入下期成本;应由以后各期成本负担的费用,不得任意提前计入本期成本。更不准以待摊或预提的方法,人为地调节各期成本水平。
(二)划清不同产品应负担的费用界限。企业生产产品所发生的费用,凡能确定属于某种产品的,应直接计入该产品成本。几种产品共同发生的费用,应按规定的分配方法进行分配,合理负担。不得把某一种产品的费用,转嫁另一种产品负担。划清可比产品与不可比产品、盈利产品与亏损产品成本之间的界限。
(三)划清完工产品同半成品应当负担的费用界限。把每种产品的生产费用根据成本核算的规定,在完工产品和半成品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以正确计算产品成本,如实反映生产资金的占用情况。

第五章 成本控制
第二十八条 成本预测是实行成本控制,对未来成本水平事先作出科学测算的重要方法。企业应经常分析研究各种技术经济条件和发展前景,以及应采取的措施,结合各种数据,对一定时期的成本水平进行测算,确定降低成本的目标。
第二十九条 成本预测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具体研究和掌握生产技术、生产组织、经营管理以及资源条件等各方面的变化情况,通过采取先进技术,改革生产工艺,合理组织生产,提高劳动效率,降低材料消耗,提高设备利用率,节约费用开支等技术经济措施,科学地测算这些变化和措施对成本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在成本预测中,必须按照产品成本构成情况,掌握重点项目,抓住降低成本的关键。通过预测,为企业编制成本计划提供科学的、准确的决策数据资料。
第三十一条 成本计划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上级下达的成本指标,通过预测计划期内的成本水平,提出降低成本的目标,作为实际控制的重要依据。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按年按季编制成本计划,有条件的也可按月编成本计划。
第三十二条 编制成本计划必须贯彻多快好省的方针和经济核算的原则,充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划分的规定,既要做到指标先进、措施能力,又要注意留有余地、切实可行,力争以最少的成本耗费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三十三条 企业成本计划的编制,应在厂长的统一领导下和总会计师的具体组织下,以财务部门为主,会同计划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成本计划以生产计划为基础,并与物资供应、劳动工资、设备检修和技术组织措施计划等密切衔接,相互促进,相互平衡,以推动企业各方面节约人力和物力,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成本计划应与成本核算保持口径一致。
第三十四条 成本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产费用预算;
(二)全部商品产品总成本;
(三)可比产品总成本;
(四)主要产品单位成本;
(五)可比产品成本降低额、降低率;
(六)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预算;
(七)文字说明。
第三十五条 编制成本计划应由有关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业总产值、商品产值、产品(半成品)产量、品种(规格)计划,由计划部门提供:
(二)产品质量和主要原材料、燃料消耗定额(包括配料方案)由技术部门提供;
(三)电力消耗额和设备维修劳务计划由动力设备部门提供;
(四)劳动定员和工资支出,由工资基金支付的各种津贴以及临时工外用工的使用计划,由劳动工资部门提供;
(五)材料价格和消耗性材料支出计划由供应部门提供;
(六)运输、装卸和运输劳务供应计划由运输部门提供;
(七)劳动保护、保健方面的费用支出计划由劳动安全部门提供;
(八)其它费用支出计划由财务会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供。
第三十六条 为了组织成本计划的实施,应按分级归口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实行指标分解,层层落实。各职能部门对分管的各项指标和定额,要分别下达生产车间,明确各车间降低成本任务。各车间根据下达的指标和定额,编制车间成本计划,并进一步分解落实到班组岗位或个人,使成本计划的实施,建立在个人保班组,班组保车间,车间保全厂的环环紧扣的可靠基础上。对成本计划的执行,必须定期进行考核、检查,予以及时有效的控制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目标成本是把管理与会计直接结合的成本管理方法。制订目标成本应依据经济预测和企业的利润目标,提出成本的控制数字,作为产品耗用材料与工费的限额。
目标成本一般是在市场调查、经济预测基础上,按下列公式加以确定:
目标成本=产品预期销售价格-应纳税金-目标利润
第三十八条 加强成本的日常管理,是实现成本计划,完成降低成本指标的重要措施。企业应采用控制定额、执行预算、审核支出等手段,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人工和费用,进行严格控制。
第三十九条 材料费用是成本日常管理的重要方面。企业应对材料的消耗数量和采购成本加以重点控制。
(一)材料消耗的控制。对主要材料消耗要加强定额管理,按定额标准实行限额领料,一般消耗性材料应编制材料消耗计划,按计划控制领发。月终已领未用材料,应盘点退料或办理假退料手续,不准以领代耗,设置“小仓库”。对运输和储存过程的损耗,也要加强控制。严格材料验收制度和加强计量工作,材料仓库要制定正常的耗损率。防止霉烂、变质和跑冒滴漏所造成的损失。
(二)材料采购的管理。对国家统配物资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市场采购物资要按质论价择优采购,合理选择供应地点,减少中转环节,节约运输费用,降低材料成本。
第四十条 对工资费用的管理,必须从工时定额和工资基金两方面进行控制。
(一)工时定额管理,主要是加强劳动定额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分析,改善劳动组织,挖掘劳动潜力,提高劳动生率,作好考勤考绩的记录。
(二)工资基金的管理,主要是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工资和计划外雇用临时工,以及不应计入成本的各种津贴和奖金。
第四十一条 对综合费用的日常控制,要按费用性质和费用发生地点,划分责任单位进行管理,财务会计部门按预算监督执行。可采用费用限额卡等多种形式予以控制。

第六章 成本核算
第四十二条 根据砖瓦企业连续性生产工艺的特点,基本生产车间的成本核算对象,包括;采土、制坯、(自然干燥与人工干燥)焙烧等。内燃加工,包括粉碎、配料,能单独计算的也可列为独立成本核算对象。
第四十三条 各企业都要在实行分级成本管理的同时,实行分极成本核算。少数缺乏条件的企业,暂时实行厂部一级核算,但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组成分级核算体制。
第四十四条 为反映砖瓦成本的构成,便于分析比较,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按生产费用的不同用途,规定成本项目如下:
成本项目 包括内容
一、原材料 自采和外购原料的成本,包括按粘土产量计提的采土维持简单再生产基金。
二、燃 料 内掺和外投燃料,砖瓦坏烘干用煤锅炉余热加温用煤,锅炉余热加温用煤。
三、动 力 直接生产砖瓦的动力用电(包括自发电、外购电),用内燃机作动力的应计算内燃机所供应动力的成本。不包括降温和照明用电。
四、生产工人工资 基本生产车间直接生产工人的工资和工资性质的各种津贴(包括基本工人及各种计划外用的工的工资)。
五、职工福利基金 按现行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六、废品损失 在生产过程中所造成的半成品以及产成品的废品损失。
七、车间经费 基本生产车间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所发生的费用(明细项目按财政政部统一规定的会计报表目执行)。
八、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所发生的费用(明细项目按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会计报表项目执行)。
上列成本项目汇总构成产成品工厂成本。销售费用另行核算,作销售成本处理。
第四十五条 成本计算的一般程序:首先根据有关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汇集与计算各车间半成品和产品的产量,并分别基本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和管理部门,汇集和分配所发生的各种生产费用,然后计算各产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第四十六条 为了正确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一切生产费用的汇集,均以当期实际发生数为准。下列情况可作待摊或预提费用处理:
(一)季节性停工期间的费用,在年度内各生产月份摊销:
(二)砖瓦自然干燥用防护材料,一次领用列支影响当期成本的,按使用周期分摊。
(三)制砖机、制瓦机以及焙烧窖,不属于大修理基金支出的检修费,数量较大的,可分期摊销。
(四)银行借款利息,由于按季结算,可分月预提。
(五)固定资产和定额流动资产的保险费,可分月摊销。
(六)冬季取暖、夏季降温、报刊杂志等及其他一次支付,分期受益的费用可分期摊销。
(七)低值易耗品在领用和报废时各分摊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七条 基本生产车间生产费用的汇集与分配规定如下:
(一)应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费用,根据各车间、部门的材料领退数量与计划价格,按用途进行分类计算汇总,计入有关成本项目。耗用材料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按成本项目分别调整。
(二)应计入产品成本的工资及按现行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基金,按其用途,分别计入各车间、部门有关成本项目。医务室、托儿所、理发室、宿舍管理人员的工资,应由职工福利基金列支,招待所人员工资应单独核算,职工子弟学校教职员工的工资应在营业外支出列支,以上人员应提的职工福利基金,除福利部门列支企业管理费外,其他均不得计入产品成本。
(三)车间经费,月末全部结转计入完工产品和月末在产品成本。企业管理费,经财会部门归集由当月完工产品负担。
第四十八条 辅助生产车间一般应单独核算产品和劳务成本,其费用的分配规定如下:
(一)除自制工具、配件、备件完工后按成本入库,视同材料处理外,所发生的费用,分别核算计入当期受益车间成本和各项专用基金等受益项目。
(二)厂内供电、供气等动力车间成本,可按耗电度数和供气的立方米:机修车间的成本可按修理作业的工时;车队、船队的成本可按吨公里,分别分配给受益的产品、车间或部门。辅助车间相互之间的劳务供应,可采用一次交互分配法进行结算。
(三)实行厂内经济核算制的单位,辅助生产车间向企业内部各单位提供的产品和劳务,除按厂内计划成本结算外,实际成本与按计划成本计算之间的差异,全部由财会部门归集,分配给各有关受益车间和部门。机修车间对外加工的收益作其他销售处理。
第四十九条 砖瓦属于多步骤大批量生产,生产工艺过程通常分为采土、制坯、焙烧三个步骤,成本计算采用分步法。
(一)采土步骤:自采土的企业当月发生的全部生产费用即为总成本,按照实际消耗数量结转下一生产步骤。外购土的企业,其采运费用,应作为原料成本核算,按当月实际耗用数量,转入下一生产步骤。
(二)制坯步骤的生产费用核算,除独立设置的制砖坏、制瓦坯车间外,其他各种类型的隧道窑,从供土到烘房出口止的工段,为半成口核算对象,多品种生产的企业,应按体积系数进行分配。
(三)焙烧步骤的在产品,是在窑中焙烧的砖坯,由于数量一般比较稳定,为简化核算,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
(四)为了正确反映企业产品成本构成情况,便于按成本项目考核和分析成本计划的执行结果,除采土步骤按原材料处理,实行综合结转外,其他半成品结算方法,采用按成本项目分项结转。企业内部可以使用综合结转方法,但在填制会计报表时应还原编制,或分别填制半成品成本及产品成本。外购砖瓦坯的企业,在计算成本时,综合结转原材料项目,但填制会计报表时,应注明“外购半成品”以资区别。
(五)实行目标成本或定额成本的企业,可采用平行结转定额差异法进行成本计算。平行结转定额差异法,是在分步法的基础上,以定额成本为基础,加减差异,分步计算实际成本,以简化半成品成本的还原过程。
(六)一次烧成的隧道窑及二次码烧没有半成品结余的企业,可以采用品种法计算产品成本。
第五十条 基本生产车间分步成本范围具体划分如下:
(一)自采土的企业,从采土开始至堆场(存土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作储存原料处理。取堆土进入泥机的费用,计入制坯步骤的半成品成本。外购土的计算方法同。
(二)自然干燥砖瓦坯直接进窑的,以坯场交付数量为准,收坯和进窑过程的费用和运输损耗,由成品步骤成本负担。进半成品库的干坯以入库数量为准,入库前的运输和堆码费用,由半成品成本负担。
(三)自坯场或焙房出口,以及从半成品库进窑开始至成品出窑到场地验收前的所有费用,均为焙烧步骤成本。
第五十一条 应由几种产品分摊的成本费用,按体积系数进行分配,砖瓦混烧的企业,其分配系数可按统计规定的比例分配。
(一)原料:按实际用土量的吨位计算,具体用量列表如下:
品名 规格 体积 用土量
(m3) (吨万块)
九五砖坯 240×115×53公厘 0.001463 30
平瓦坯 400×240×15公厘 40
(其他规格的砖瓦可参照上列耗土量计算。习惯以立方米计量的企业,可仍使用立方米为计量单位,但不能超过实际用料量。)
(二)燃料:凡掺入砖瓦坯的燃料成本(包括粉碎和处理费用),计入半成品成本:利用轮窑余热烘坯的热量,不计量成本:专为烘干砖瓦坯而增加的热风炉耗用的燃料,计入半成品成本:窑部焙烧用燃料,计入产成品成本。
(三)动力:半成品生产过程用动力,按实耗电度的电费,直接计入半成品成本:窑部焙烧用电费,计入产成品成本:隧道窑焙烧抽风用动力,轮窑烟囱排风用动力,不论是否利用余热烘坯,均计入焙烧成本;在烘房进口抽用余热烘坯用的动力,应计入半成品成本。
第五十二条 各种规格的半成品与产成品之间应分配的燃料、动力等费用,均以标准砖为准,按一定的折合系数分配。
第五十三条 统一几项成本计算的口径:
(一)产品成本的计算,一律以月为计算期,起迄日期必须一致。
(二)制砖坯、制瓦坯用的油料,在车间经费机物料消耗明细项目下核算,但其消耗数量,为砖瓦企业考核的消耗指标之一,应作好记录,在会计报表有关项目中填列。其他如采土、外投煤、电力的消耗,亦应填列齐全。
(三)在生产过程发生的断砖碎瓦等下脚废料,出售回收的残值,应冲减各车间废品损失项目成本。
(四)砖瓦等外品的销售,全部作为产品销售收入处理,以等级平均销售收入反映销售收入水平,产品成本的计算(包括等外品),只计算分品种单位成本,不计算等级成本。
(五)产品与原料的计量单位,统一规定为:采土燃煤、煤渣烘干等大堆材料,以吨为计量单位;油料以公斤为计量单位,电以度、水以吨、气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砖的半成品及产品以万块为计量单位;平瓦的半成品及产品以万片为计量单位。
(六)非粘土制品的企业,如煤矸石砖、灰砂砖、粉煤灰砖等等,由于原材料及生产工艺不尽相同,可参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成本核算的程序和方法确定后,非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变动。

第七章 成本分析
第五十四条 产品成本是考核企业经营管理质量的经济技术指标之一。为揭示产品成本升降原因,寻求进一步降低成本的途径,企业必须在搞好成本核算的基础上,认真开展成本分析工作。
第五十五条 企业的成本分析,应作为经济活动分析的主要内容,建立按年、按季、按月的各级成本分析制度。全厂的成本分析会由厂长、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会计的副厂长主持,财务部门提供资料。车间的成本分析会,由车间主任主持,成本专业人员提供资料。各专业职能部门应对归口指标进行专题分析。生产班组可进行小指标的考核与分析。
第五十六条 成本分析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生产费用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价;
(二)全部产品(包括可比与不可比产品)成本计划完成情况的分析;
(三)按产品成本项目的分析;
(四)主要产品单位成本的分析。
第五十七条 成本分析的方法,一般采取对比分析法,即报告期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对比;与上期或上年同期同类产品的实际成本对比;与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对比;与同行业同类产品的实际成本水平对比。
第五十八条 企业在成本分析中,除进行对比分析法外,还必须采用因素分析法,按成本项目逐项进行分析,找出成本升降的原因。成本升降因素主要有:
(一)由于产量、质量和品种变化对成本的影响;
(二)由于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定额增减和价格变动对成本的影响;
(三)由于生产工艺、设备变化对成本的影响;
(四)由于职工人数的增减、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工资总额变动等对成本的影响;
(五)由于费用增减对成本的影响;
(六)由于严重气候和重大责任事故及其他原因对成本的影响。
第五十九条 采用目标成本(定额成本)方法计算成本的企业,应着重进行按成本项目进行实际与定额的差异分析。
(一)实际与定额的差异:指实际消耗数量比定额消耗数量节约或超支的差异;
(二)定额变动差异:指材料、工时等消耗定额变动产生的差异;
(三)材料成本差异:指材料购入价格和材料采购费用的变动而产生的与材料计划成本的差异。
第六十条 有条件的企业,还要加强技术经济分析与成本分析的结合,如应用价值工程分析,消除过剩功能,降低产品成本;开展产品质量分析,减少废次品,降低产品成本以及应用变动成本法,进行产量--成本--利润的分析等等。
第六十一条 进行成本分析,必须发动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找出原因,采取措施,解决实际问题,为进一步降低成本作出努力。
通过成本分析的资料反馈,为成本的预测和控制提供信息,进一步完善全面成本管理的循环体系。

第八章 群众管理
第六十二条 班组核算是加强基层建设、开展群众性经济核算和依靠群众搞好成本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企业的财务会计部门负责班组核算的业务指导,车间主任必须支持班组核算员的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第六十三条 班组核算员是负责班组核算和经济管理的工人核算员,应由群众选举产生,其职责如下:
(一)组织班组工人当家理财,宣传发动群众对生产耗费进行管理,搞好经济核算,实现增产节约,提高经济效益。
(二)参加讨论和拟定各项消耗定额及费用指标,根据班组考勤员、记录员、材料员提供的有关资料,核算班组的实际生产耗费。
(三)及时公布班组有关指标和定额完成情况,开展经济分析,集中群众智慧,向有关领导提出增产节约、降低消耗、改进成本管理的意见。
第六十四条 班组核算的内容应突出重点,简便易行,讲究实效。班组核算要同劳动竞赛、评比奖励相结合,要坚持群众核算同专业核算相结合,使班组、车间和厂部形成完整的厂内经济核算体系。

第九章 监督奖惩
第六十五条 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应接受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消极、敷衍,更不能刁难、阻挠。
第六十六条 企业在成本管理上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稽核制度,对成本的计划安排、实际开支和报表数据等进行复查核实,以保证内部的监督制约。
第六十七条 企业超额完成成本计划,在成本管理上有突出成绩,以及企业内部各单位对所承担的成本职责做出积极贡献的,应给以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有显著节约效果的,可按规定发给单项节约奖。
第六十八条 对不切实履行职责,造成浪费损失,致使成本超支,完不成计划指标,企业领导和各有关单位,应负相应的经济责任。个人因工作失职,导致成本上升,也应视其情节,给以批评、教育、扣奖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十九条 为维护财经纪律,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和个人,应按国家有关条例法令的规定给以制裁:
(一)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二)随意摊提成本费用,侵占国家收入;
(三)不按资金渠道,乱挤成本开支;
(四)弄虚作假,成本核算严重不实;
(五)损公肥私,挥霍国家资财。
第七十条 总会计师或财会人员,应严格履行国家赋予的职权,对已知的违犯财经纪律行为,不抵制又不揭发的,应负连带责任。强迫或指使他人违犯财经纪律的,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均应依法惩处。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程主要是对全国砖瓦企业的成本管理所作的统一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建材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程自一九八四年一月起试行。
第七十三条 国家有关成本的法令制度如有新的变动,应按新规定执行,并对本规程作相应修订。


关于印发《2011年至2015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全国妇联


关于印发《2011年至2015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1]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妇联: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时期,财政部安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贫困母亲乳腺癌、宫颈癌(以下简称两癌)救助项目。为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政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制定了《2011年至2015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1年至2015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财政部 全国妇联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2011年至2015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母亲两癌(宫颈癌、乳腺癌)救助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三条 项目资助的地域包括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救助对象为经过有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癌2B以上或乳腺浸润性癌的农村贫困妇女,救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救助10000元人民币。
  第四条 项目实施和宣传工作中,应当标明“彩票公益金—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以突出彩票公益金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全国妇联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和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联合组成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拟定项目预算和执行协议等文件。
  (二)组织签订执行协议,并按照协议及时拨付救助资金。
  (三)指导、监督项目执行,并建立项目管理电子数据库和档案。
  (四)负责组织项目培训。
  (五)负责项目的总结评估。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各省妇联成立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提交本地区的项目实施方案。
  (二)负责制定本地区的项目执行管理办法,及时组织项目执行,全面掌握、控制项目执行情况,督促县级妇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发放救助资金。
  (三)建立项目档案,对受助人群的资金落实情况进行随访和跟踪记录,提交本地区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详细报告等材料。

第三章 项目实施流程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准确、如实、完整地填写救助资金申请表。申请人及其所在地村委会和有关医院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村妇代会负责收集汇总需救助的“两癌”患病妇女名单、人数以及申报材料,上报至项目实施县妇联。项目实施县妇联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至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
  第十条 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及时对各地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认真填报需救助的“两癌”患病妇女情况汇总表,形成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
  第十一条 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整理审核,形成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报经全国妇联批准后,由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与省级妇联签订执行协议。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按照执行协议下拨救助资金至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
  第十二条 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在收到救助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拨至项目实施县妇联。项目实施县妇联在收到救助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至拟救助的“两癌”患病妇女。
  第十三条 获得救助资金的“两癌”患病妇女,应当在领取救助金登记表上签名。
  救助金登记表原件由项目实施县妇联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复印件由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保存。
  第十四条 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和项目实施县妇联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救助申请和项目实施档案。
  第十五条 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应当建立完整的资金审批、项目管理档案,随时抽查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和项目实施县工作档案,随机对受益人进行抽查访问,适时对项目实施地区进行实地检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测项目的实施效果,掌握项目的受益情况,并向全国妇联提交项目执行报告,由全国妇联审核后向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 对于提供虚假情况和证明的项目执行单位和个人,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应当全额追回救助资金,并按照管理权限逐级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十九条 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项目组织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报告,并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以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资助的人员名单。
  第二十条 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应当接受国家审计署的专项审计,可以选择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公布审计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全国妇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