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的通知
建城[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市政管委(市容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管理与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与我部城市建设司联系。
附件: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管理与监督,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实施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信息报告、核查、评估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是指设市城市(含区)、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堆肥厂、焚烧处理厂及其他处理方式的处理(场)(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厂”)及生活垃圾中转站。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平台建设,负责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信息分析、总体评估和通报工作,对各地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专项督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升级,以及上报信息汇总分析和用户服务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的信息报告的督促、核查工作,并利用信息系统对本地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
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的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信息的统计、整理和上报,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运营信息报告的核实和督促工作。
第四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信息报告、核查、评估等工作应当坚持全面覆盖、责任明确、上下联动、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信息准确、渠道畅通、报送及时、核查规范、评估科学、调控有力。
第五条 信息系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重点报告城镇生活垃圾厂数量、生活垃圾转运站数量、生活垃圾清运量、处理量、处理方式、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和运营投入等情况。
(二)规划、在建项目信息。重点报告规划项目规模、规划投资、进度以及已开工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处理方式、建设进度等情况。
(三)已投入运营项目信息。基本信息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厂基本情况、处理方式、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等。运行信息包括垃圾处理量、渗滤液处理量、运行天数、运行成本等。
第六条 城镇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和在建项目信息的报告。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为月报,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信息,在建项目建设信息为季报,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上季度的信息。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负责已投入运行项目信息的报告工作。项目运行信息为月报,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个月的信息。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5日前,完成对报送信息的核准工作,并在每年的7月20日和1月20日前,分别完成本地区内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半年度和全年度评估上报工作。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信息报告的具体格式、内容,按照《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说明书》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对上报信息进行汇总分析。
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运营单位应落实责任,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告工作。要按照“谁填报,谁负责;谁主管,谁落实”的原则,确保上报信息的及时、全面、准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应做好系统维护,及时解决系统使用中出现的问题,提高系统使用效率。
第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卫)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的核查,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对信息中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督查,限期整改。
对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进行重点核查。各设市城市和县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或委托具有认证资格的监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根据国家总体部署和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实施全国范围的或重点地区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专项检查。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应建立核查工作制度,完善核查工作体系,并根据各地工作进展和国家要求组织对本区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条 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的交流和检查,开展运营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建立行业自律和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 在信息报告、核查的基础上,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及时做出全面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根据规划,评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政策落实等情况;根据国家规范、标准,评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质量和效益。通过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对策。
第十二条 主要评估指标: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成率:指已建成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数量/本辖区内规划确定的应建项目数量;同时对各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城市、县为评估单位。
(二)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厂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总量占城镇生活垃圾清运量的百分比。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城市、县为评估单位。
(三)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的运行总经费(含固定资产折旧)以垃圾处理厂为评估单位。
(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占运行经费的比率。以城市、县为评估单位。
第十三条 通过评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排序;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做出简要绩效评价;对工作中出现的先进典型进行总结,对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四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评估结论每半年通报一次。
根据通报,各级地方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出分析与说明,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做出报告。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评估情况及时与国家相关部门沟通,评估结论将作为国家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支持的依据。对项目建设进度快、质量好、运营效果好的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建议相关部门予以资金和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存在以下问题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可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限期进行整改。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度慢,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低、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能及时足额拨付的市、县。
(二)不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数据或谎报、瞒报数据的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
第十七条 直接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对整改通知进行专门研究,拿出具体措施和意见,并将整改情况向通知发出单位做出书面汇报。
对问题突出的地区或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专项督察。
第十八条 对于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等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中国 哈萨克斯坦
2013年9月7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和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在阿斯塔纳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联合宣言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应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于2013年9月6日至8日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称双方)高度评价中哈建交以来各领域合作取得的巨大成就,强调在两国关系进入第三个十年的崭新历史时期,双方将一如既往地加强政治互信、推动互利合作、巩固睦邻友好,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造福两国和两国人民,为维护地区的和平与持久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双方声明如下:
一
双方决定,遵循2002年12月2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2011年6月1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发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以及其他双边条约、协议的精神和原则,进一步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充实两国关系内涵。双方强调,今后将把发展两国双边关系作为本国外交政策优先方向,继续加强两国高层密切交往。
双方重申,不参与任何有损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同盟或集团;不同第三国缔结有损对方主权和安全利益的条约;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国内法规定,不允许任何组织和团体在本国领土上从事损害对方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活动。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承认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哈方反对“台湾独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及其领导人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所提的国际倡议,支持哈方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以及为确保本国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国家战略优先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和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为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与稳定所作的努力,包括进一步发展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进程和举行世界与传统宗教领袖大会。
二
双方一致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都处在发展的重要阶段。双方愿加强在各个领域的全面务实合作,努力实现各自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双方高度评价中哈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和中哈合作委员会及其下设各分委会的工作,重申上述机制在发展双边合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统筹、协调和指导作用。
双方指出,近年来中哈经贸合作保持稳定快速发展。双方将继续挖掘经贸合作潜力,推动优化两国贸易结构,努力提高高附加值产品和高技术产品在双边贸易中的比重,推动贸易便利化,打造展览会等贸易平台,努力实现两国元首制定的到2015年将双边贸易额提高到400亿美元的目标。
双方愿继续鼓励和扩大相互投资。中方支持哈萨克斯坦实施2050年前发展战略,鼓励有关金融机构为实施互利的双边大型经济合作项目提供融资支持。为创造更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相互投资,双方决定进一步完善上述领域合作的法律基础。
双方将本着互利共赢原则继续扩大和深化能源合作,确保油气田勘探开发生产、油气运输等共同项目长期安全稳定运营,努力做好中哈原油管道扩建和投入运营工作,使其达到双边协议约定的2000万吨/年的输油能力。双方将加快实施中哈天然气管道一期扩建(C线)和二期(别伊涅乌-巴佐伊-奇姆肯特)建设,以及阿特劳炼化厂现代化改造项目建设和阿克套沥青厂建设。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企业在油气田勘探开发、原油加工和扩大对华能源出口等新项目上开展合作。
双方将进一步深化核领域合作,推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合作项目。
双方将在发展替代能源领域积极开展合作。
双方支持两国金融机构合作,努力为扩大两国贸易、投融资领域本币结算和落实已签署的双边协议创造条件。
双方决定加强铁路、公路等跨境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商签建立中哈国际汽车运输许可制度的议定书。双方将继续深化边境口岸、海关、质检、检验检疫合作,加快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口岸通行能力;采用先进的设备和管理方法,推进预先信息交换试点,提高口岸通关监管效率;加强双边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走私毒品、枪支弹药等犯罪活动,维护边境安全稳定;继续在双边贸易统计、知识产权保护、教育培训等领域开展合作,为促进双边贸易发展创造便利条件。双方将共同努力,尽快实现都拉塔-科里扎特口岸向第三国开放。
双方将扩大农业、良种繁育、种子及其加工产品贸易、农产品加工运输、检验检疫等领域的合作。双方将根据出口国动植物疫情状况,在巴克图-巴克特口岸建立中哈农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
双方满意地指出,2011年至2013年中哈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顺利执行。双方将充分利用中哈合作委员会科技合作分委会平台和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多边科技合作机制,继续在科技领域开展从合作研发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合作。双方将研究建立中哈科技合作长效机制,提升双方地方科技合作水平,确定2014年至2015年中哈政府间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双方将进一步加强在通信和信息技术领域的合作。
三
双方高度评价中哈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联合委员会的工作成果,愿进一步加强和扩大该机制下的合作,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如期完成2010年11月13日商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跨界河流水量分配技术工作重点实施计划》,自2015年起着手研究和协商中哈跨界河流水量分配协议草案。
双方将本着相互尊重和维护彼此利益的原则,加强在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领域的合作。
双方积极评价中哈霍尔果斯河“友谊”联合引水枢纽工程如期投入运营,双方计划于2014年年底前完成改造苏木拜河引水工程的所有设计工作,于2015年启动相关建设和改造工作。双方将遵循平等互利和互谅互让的原则,公平合理地利用跨界水资源,双方将继续就建设乌勒昆乌拉斯图河水工程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协商。
双方高度评价在共同应对霍尔果斯河流域冰湖威胁方面开展的合作,将在跨界河流联委会机制下进一步开展密切协作。双方认为,有必要在霍尔果斯河“友谊”联合引水枢纽工程上游建设泥石流防护工程,确保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安全运营及两国边境居民活动和财产安全。
双方高度评价中哈环保合作委员会的作用以及双方在保护跨界河流水质领域的合作,愿继续切实落实2011年2月22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跨界河流水质保护协定》和2011年6月1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环境保护合作协定》。
双方同意积极研究把中哈环保合作委员会纳入中哈合作委员会机制,尽快就该问题作出必要的决定。
双方愿意发展和加强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环保领域的互利合作,共同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
四
双方指出,人文合作对巩固两国人民友谊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尽快商签和实施新的文化和人文合作协定。
通过对口部门的交流互访,继续加强文化、教育、广电、旅游、卫生、体育等领域合作。中方支持哈方2013年在华举办“哈萨克斯坦文化日”活动,欢迎更多的哈萨克斯坦学生来华学习。
中方将积极研究哈方关于2017年在哈萨克斯坦举办中国旅游年的建议。
五
双方将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毗邻地区合作规划纲要》,促进两国毗邻地区共同发展繁荣。双方将共同运营好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推动双边经贸合作。
六
双方指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非法贩运武器、弹药、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以及经济犯罪)给中亚国家安全与稳定带来严重威胁。双方将在双边、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亚信及其他国际组织和多边机构框架内继续密切合作。双方将加强执法安全部门接触,深化在情报交换、重大活动和共同经济项目安保方面的合作,加强在跨国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信息交换领域的相互协作。
双方支持国际社会在尊重阿富汗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向阿重建提供坚定支持,共同促进阿及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七
双方认为,在当前世界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背景下,有必要继续加强在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亚信及其他多边机构框架内的协调与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和区域性挑战,维护两国共同利益,以保障本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与安全。
双方支持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核心作用,将加强在联合国等多边框架内的协作,推动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朝着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双方积极评价上海合作组织自成立以来为维护地区稳定、促进成员国共同发展发挥的重要作用。双方将同组织其他成员国一道为推动本组织长远发展作出努力,在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地区。
双方将继续加强在亚信框架内的合作。哈方将积极支持中方做好2014年至2016年亚信主席国工作。双方将继续发展和加强亚信进程,加强成员国互信与合作,以维护地区和平与安全,就亚信框架内关键问题协调立场,共同切实落实亚信“信任措施目录”各领域措施。
中方将支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成功举办2017年专项世博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习近平 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
二0一三年九月七日于阿斯塔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