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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5年省本级决算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57:47  浏览:93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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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5年省本级决算的决议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5年省本级决算的决议


(2006年8月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厅长马潞生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5年省本级决算和2006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省审计厅厅长俞传尧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5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结合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对2005年省本级决算草案进行了审查,同意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初步审查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决定批准2005年省本级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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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意见

汉政办发〔2010〕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推进全市旅游市场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3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汉中市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联席会议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市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联席会议负责对整规工作的领导,由市政府副市长张雁毅牵头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文物旅游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物旅游局,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文物旅游局局长杨明全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长肖红江担任。联席会议建立联络员协调机制,日常检查、督促工作由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负责,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负责向本部门负责同志汇报。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络员例会,研究讨论每季度工作,重要工作、重点问题召开主任工作会研究解决。

二、主要职能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旅游市场的整顿规范工作,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全市旅游市场发展环境,研究加强旅游市场整顿规范的措施办法;通报整顿规范旅游市场工作的进展情况;组织开展旅游市场联合执法;协调解决旅游市场监管中的有关问题。

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宣传部门:积极组织和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的舆论监督和宣传报道。及时报道各县区各部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大力宣传守法诚信经营的旅游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有针对性的曝光典型违法违规行为。

文物旅游部门:依法查处旅行社违规经营和导游人员违规执业行为,重点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及冒充旅行社工作人员欺诈游客的行为,查处旅行社超范围经营以及低于成本价招徕游客的行为。查处导游人员擅自变更团队运行计划、降低服务质量标准、索要小费、联手宰客及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等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对车站、码头、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和高速公路出入口等游客集中地区治安交通秩序的日常监管,及时查处和打击侵害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良好的旅游治安秩序。

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查处旅游市场无证经营行为、超范围经营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和发布虚假旅游广告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开展旅游客运市场监管和整治工作,规范旅游客运车辆的营运资格和驾驶员的从业资格,重点打击未经许可非法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黑车”;依法查处无证(牌)非法从事旅游客运、欺客宰客、超载、拒载的违法经营行为;负责查处旅游客运车辆超越许可事项,冲击客运班线秩序,擅自从事客运班线运输经营的违法经营行为;负责监管和规范水上旅游交通运输、水域旅游项目等经营行为,查处无证无照驾驶船舶等非法经营行为。

物价部门:负责对旅游交通、旅游住宿、旅游景区、旅游餐饮及娱乐的价格收费项目的监管;依法查处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和索道、观光车随意涨价,不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不执行中、省、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对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等行为;依法查处宾馆酒店旅游高峰时期随意涨价,质价不符的行为和旅行社低于成本价招徕旅游者的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监管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情况、公共场所卫生安全情况、医疗急救机构应急准备情况、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预案落实情况。协调做好游客密集区域、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食宿卫生安全的综合治理工作,对未达到标准的进行整治,依法查处无卫生许可证非法经营的违规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餐饮、宾馆酒店及旅游景区的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制订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大对旅游商品质量的检查力度,清理、整顿、规范重点旅游景区购物市场,强化对旅游区和旅游服务企业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重点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擅自安装、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民族宗教部门: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和教职人员的执业行为,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诱导游客烧高香、借教敛财的行为进行查处。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对各类旅游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经营及各类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营造健康、阳光的文化旅游娱乐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议题及会务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草拟联席会议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签发,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并及时将进展情况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的专业指导,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帮助旅游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按照“统一规范、整体联动、依法行政、各负其责”的方针,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积极开展工作,妥善处理旅游市场监管工作中需要协调的问题,加快汉中旅游市场秩序和发展环境全面改善。

(四)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本部门在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活动中的职能作用,加强联动,以整促改,逐步建立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推动我市旅游产业健康发展。

(五)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旅游市场规范整顿协调机制。



二○一○年九月二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奥运会期间安徽省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奥运会期间安徽省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8〕2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卫生厅制定的《奥运会期间安徽省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奥运会期间安徽省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奥运会期间(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至2008年10月8日)安徽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平安奥运”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病原微生物的分类依据卫生部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指《名录》中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一类和第二类,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章组织管理
三、安徽省卫生厅成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与协调指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地也要成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四、 实验室设立单位主管部门、实验室设立单位要明确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和责任人,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职责落实。奥运会期间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实验室设立单位法人代表为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
五、省卫生厅与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教学、研究、生产等领域的实验室设立单位、实验室设立单位与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问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实验室管理
六、实验室设立单位要根据国家、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制定、落实并演练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
七、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加强和完善实验室环境设施、设备条件,明确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技术规程并认真执行。
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针对奥运会期间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培训。实验室设立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充分利用当地技术骨干力量,组织开展本单位奥运会期间生物安全管理的专项培训。
九、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要建立并完善实验室人员档案管理系统,对接触病原微生物人员的姓名、岗位等信息,进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人员和从事的实验活动进行详细登记,实验室人员信息和实验室活动情况登记应长期保存备查。
十、奥运会“百日”期间(2008年7月1日至10月8日),严格限制外来人员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和菌(毒)种库及样本库。工作人员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不得进行岗位责任外的实验活动。

第四章病原微生物管理
十一、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要加强病原微生物管理,对本单位内保存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等感染性材料进行一次彻底清点,无保存价值的按照《条例》规定在实验活动结束后就地销毁。有保存价值的集中封存,并将本单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性质、数量、保卫措施等封存信息通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以密件形式逐级上报。具体由省卫生厅另行通知。
十二、保存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单位,应与当地公安派出所建立报警联动机制和突发事件处置联动机制,保证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迅速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十三、奥运会“百日”期间,各实验室未经省卫生厅批准,不得接收来自外省市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等感染性材料。暂停向北京地区及其他奥运赛区城市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十四、因疫情需要,需在省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须提前报省卫生厅批准,由专业人员和保安人员联合押运。运输非高致病性菌(毒)种和样本,应事先得到接收单位的同意,运输物品过程应参照《名录》规定对运输物品进行包装,并由接受过生物安全培训的专人进行运输。

第五章实验活动管理
十五、奥运会“百日”期间,凡在安徽境内进行的涉及《名录》)中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一律停止;涉及《名录》中二类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临床检测除外)一律停止(包括所有科研活动)。如疫情控制需要必须开展的实验活动,须在活动开展前报省卫生厅,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十六、严禁各种违规行为。任何实验室均不得超范围开展实验活动,特别是严禁在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应在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中进行的实验活动。

第六章实验室感染控制
十七、实验室设立单位要按照相关法规完善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要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积极采取人防和技防措施,切实加强奥运会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十八、实验室设立单位如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或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要立即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并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
十九、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发生时,实验室设立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迅速判断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实验室人员安全,控制病原微生物扩散,尽可能将事件危害性降到最低。
二十、各实验室要建立生物安全自查报告制度,每周至少自查一次生物安全隐患,要求详细记录,并报单位主管领导。
各实验室设立单位须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情况,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并将隐患情况和整改结果应及时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在奥运会“百日”期间,以市为单位实行日报制度。
二十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实验室生物安全落实情况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坚决做到不留死角,不留隐患。
在奥运会期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监督所、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等组成联合督查小组,对各实验室奥运期间生物安全管理和实验室生物恐怖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提出督查意见,限期整改,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二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至2008年10月8日终止。
二十三、本办法由安徽省卫生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