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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病人遗体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36:04  浏览:85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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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病人遗体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病人遗体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沪卫医政(2004)114号


 各区县卫生局、民政局、公安局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医疗机构病人遗体管理规定(修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医疗机构病人遗体管理规定》(沪卫医政[1998]33号)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上海市医疗机构病人遗体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医疗机构病人遗体的管理,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医疗机构内死亡或者在救护车运送医疗机构途中死亡的病人遗体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病人死亡后,医疗机构应当开具《医学死亡证明书》。病人死亡后,其遗体移送医疗机构停尸室存放,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但因患鼠疫、霍乱、炭疽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病人的遗体除外。
  第四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第五条病人家属在病人死亡后,应持《医学死亡证明书》及时向公安部门办理死亡证明手续,并凭死亡证明向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手续,通知殡仪馆至医疗机构接运病人遗体。
  病人遗体作捐献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医疗机构有权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病人遗体存放期限内,要求有关人员或者部门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接运病人遗体。
  第六条医疗机构对超过规定存放期限的病人遗体,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三级医疗机构报市卫生局,一、二级医疗机构报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局)批准,经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备案,可代为安排移送殡仪馆安置,并通知死者家属。遗体的运送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第七条凡因医疗纠纷而进行病理解剖的遗体,死者家属应在遗体解剖完成后48小时内办理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手续。逾期不处理的遗体,按照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医疗机构病人遗体移送,必须由殡仪馆负责进行。
  第九条医疗机构的停尸室应有专人负责病人遗体的交接、移送和存放工作。
  第十条病人死亡后,医疗机构当班护士应当按有关规定如实填写病人遗体识别卡(一式三张)。
  医疗机构移送和存放病人遗体时,将三张识别卡分别系于病人遗体的右侧手腕、遗体包布外和停尸室的遗体箱外,妥善固定,以防脱落。
  医疗机构和殡仪馆的有关人员在办理移送、交接病人遗体手续时必须认真核对遗体识别卡。
  第十一条因患鼠疫、霍乱、炭疽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病人遗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机构就地负责消毒处理后,直接并立即安排送殡仪馆火化。
  患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脊髓灰质炎死亡的病人遗体,应在由殡仪馆接运前由治疗病人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抢夺病人遗体或者阻碍医疗机构对病人遗体的正常处置。经劝阻无效,医疗机构有权提请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予以制止。
  第十三条儿童、少数民族以及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遗体管理,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原发布的有关医疗机构病人遗体管理的规定,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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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8〕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水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和规范全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通过以下渠道依法筹集:

  (一)市水利建设基金;

  (二)每年预算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

  (三)水源工程水费收支结余;

  (四)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分级累进加价收费;

  (五)堤围防护费;

  (六)经市政府批准从其他渠道划转的用于水务工程设施建设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水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市水务部门履行管理专项资金的下列职责:

  (一)负责将水源工程水费结余、堤围防护费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分级累进加价收费收入等上缴财政专户;

  (二)根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水务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以及项目预算;

  (三)编制年度决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查;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本办法规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预算,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负责建立资金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六)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考察、评审和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

  (七)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八)按季度编报资金收支财务报表,并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报送市财政部门;

  (九)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履行管理专项资金的下列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理资金收缴和拨付;

  (二)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并按程序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三)会同市水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预算;

  (四)参与制定本办法规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审查批复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履行使用专项资金的下列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的现场管理和全过程的档案资料管理;

  (五)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使用范围结构及条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公益性为主的水务工程建设、修缮、运行管理维护、非工程措施以及新技术推广与实验、示范项目,并采取无偿拨款和贴息的运作方式。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防洪防旱。水库、堤防等水务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和安全达标建设;水闸、泵站等水利设施的大型维修和更新改造;河道日常管理维护和整治;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三防"抢险应急工程;其他非工程措施类项目;

  (二)水资源配置与综合利用。原水管网、给排水管网改造与维护;水源开发与保护;水源调蓄;雨洪利用、节约用水、污水回用、海水利用等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与维护;其他非工程措施类项目;

  (三)水环境保护与改善。水土保持、河流水质改善、小流域水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建设及监测管理;其他非工程措施类项目;

  (四)水务能力建设。水务规划;水文设施建设与改造、"三防"信息通讯系统升级改造、新技术推广与示范;其他非工程措施类项目;

  (五)经市政府批准由专项资金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安排:

  (一)应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

  (二)应列入政府投资或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资助的项目;

  (三)申报单位近2年内有资金违法、违规使用行为被查处的;

  (四)申报单位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条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按照以下支出结构安排:

  (一)专项资金的95%以上用于防洪防旱、水资源配置与综合利用、水环境保护与改善等;

  (二)专项资金5%以下用于水务能力建设。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的使用比例不得改变,但经市政府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投入项目按性质分为工程建设、工程修缮、工程运行管理维护、新技术推广与试验示范和非工程措施五大类。各类项目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议书;
  3.初步设计;
  4.项目概算。

  (二)工程修缮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初步设计(或修缮方案);
  3.项目概算。

  (三)工程运行管理维护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首次安排工程运行管理维护资金的项目应提供:
  (1)竣工验收证明;
  (2)工程维护实施方案;
  (3)项目预算。

  2.延续项目应提供:
  (1)连续12个月的工程维护实施及支出报告;
  (2)项目预算。

  (四)新技术推广与试验示范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市级以上技术评定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评估报告;
  2.工作大纲;
  3.实施方案;
  4.项目预算。

  (五)非工程措施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水务规划及专题研究项目应提供:
  (1)工作大纲;
  (2)实施方案;
  (3)项目预算。

  2.其他非工程措施类项目申报条件由市水务主管部门通过项目申报指南发布。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由市水务部门常年受理。每年年初由市水务部门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及各类项目申报条件所需提供的材料、格式。

  专项资金年度重点支持方向由市水务部门商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市水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专家评审操作规程和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细则由市水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市水务部门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的编制工作,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将有关结果反馈市水务、发展改革部门,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草案);

  (三)根据市人大批准的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市水务部门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对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筛选,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初步意见;

  (四)市水务部门将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初步意见送市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审批;

  (五)市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市水务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六)根据公示结果,市水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专项资金项目预算。

  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市水务部门应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立项。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应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入计划:
  1.预期收入总额;
  2.收入构成、收入项目、标准。

  (二)支出计划:
  1.支出总额;
  2.支出构成:
  (1)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支出计划;
  (2)专项资金项目支出计划。

  (三)收支计划编制说明:
  1.收支增减变化原因;
  2.上年计划的执行情况,各类支出计划与上年实际支出的对比;
  3.各类支出安排的主要依据;
  4.计划安排的可行性报告和绩效目标;
  5.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获批准的项目,项目申报人与市水务部门签署《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十七条 市水务部门应对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市水务部门应拒绝办理。项目未能按预算执行的,由市水务部门提出项目预算调整意见,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拨付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需办理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有关手续的,应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建设类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应于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符合产权登记条件的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水务部门报送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水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对完成项目进行验收,并对已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申报人再次申报项目的重要评审依据。

  市水务部门应定期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和绩效评价情况书面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年度项目资金使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前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水务部门2年内不受理项目申报,并将项目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资金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由市水务部门解除委托。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部门和监察等有权机关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申报安排。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本市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关于转发北京市建委对有关企业进行通报批评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转发北京市建委对有关企业进行通报批评的通知

建办市[2003]2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北京市建委《关于对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的决定》(京建管[2003]127号)和《关于对江苏建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失控问题的通报》(京建管[2003]218号)转发你们。

  当前,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的斗争还在继续。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动员北京等地高等学校学生、农民工就地学习务工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11号)和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建办电[2003]7号)、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电[2003]12号)、《关于做好建筑施工务工人员就地务工和防控“非典”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质[2003]26号)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配合北京市建委做好本地在京施工队伍的稳定、控制和管理工作,同时做好本地建筑施工工地的“非典”防治工作。

  附件:1.北京市建委《关于对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的决定》(京建管[2003]217号)

  2.北京市建委《关于对江苏建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失控问题的通报》(京建管[2003]2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六日

  附件1:

  关于对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的决定

  京建管[2003]217号

各集团总公司,本市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当前全市防控“非典”工作进入关键时期,全市大多数施工企业认真落实市政府和市建委关于做好防控“非典”工作的要求。但是在检查中发现一些单位对防控工作不重视,防控工作措施不利,存在极大的“非典”扩散隐患。

  据查,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玉泉路1#项目部,项目经理崔俊杰,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玉泉路2#项目部,项目经理吕建民,以上工程分别使用188名工人和179名工人,两生活区未配备专职人员实行封闭管理,生活区管理混乱、环境卫生极差,通风不好,没有配备消毒器械和药品,食堂无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无健康证,许多方面没有达到市建委关于《施工现场防控“非典”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

  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朝阳北路6#合同段也同样存在上述类似问题。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万寿路3#A项目部已发现“非典”病例。由于封闭管理不到位,致使上述项目部分工人擅自离京。

  按照北京市政府颁发的《关于加强北京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决定》,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和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本市登记的企业理应采取积极认真的态度,切实履行企业的责任,保证“非典”防控工作的有效落实。但是以上二家企业未能及时落实相关措施,“非典”防控工作严重滞后,造成极坏的影响。为教育全市建筑业企业增强责任意识,决定分别给予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和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通报批评,崔俊杰、吕建民管理严重失职记入市建委项目经理个人信用系统,并建议所属企业给予行政处分。

  特此通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2:

  关于对江苏建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失控问题的通报

  京建管[2003]218号

各省驻京建管处,各来京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5月1日,亦庄开发区“中芯国际”项目48余名民工擅自离京,在亦庄大羊坊收费站附近被阻,滞留在路边达10小时之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据查:“中芯国际”项目由江苏建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集团”,董事长:马以国,在京负责人:丁贤明)总承包。4月30日,该项目40余名民工因北京发生“非典”疫情欲返乡,项目经理劝阻未果,5月1日,40余名工人与江苏建业集团泽铭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泽铭劳务公司,董事长:马以国)劳务分包的“月亮河公寓”项目工人汇集,欲擅自离京被阻。建业集团项目经理陆继彬以“对工人劝阻无效,工人已离开施工现场。公司对此不再承担责任”为由,推脱管理责任,拒绝配合办理工人安置、防疫等工作;建业集团在京负责人丁贤明自4月17日离京,至5月2日12:00未归。

  根据中央关于“就地预防、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精神,按照北京市建委“关于建委系统全面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对非典疫情重点区域采取隔离控制措施通告》的紧急通知”、“关于做好外地施工人员防控‘非典’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进京施工企业应全力做好防控疫情工作,负责人在此期间未向市建委说明并指定后备负责人的,不能离京;在京全部施工项目及生活区应实行封闭管理。建业集团无视上述管理规定,企业在京负责人擅自离京;总承包施工项目未实施封闭管理;发生突发事件后处置不力,且推倭企业管理责任,导致工人离开施工现场,滞留在外10小时之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此,市建委决定给予江苏建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全市通报批评,责令其企业负责人立即到京,切实履行企业管理责任,并按照“关于建委系统全面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对非典疫情重点区域采取隔离控制措施通告》的紧急通知”、“关于做好外地施工人员防控‘非典’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采取措施稳定施工人员,严禁施工人员擅自离京。

  特此通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三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