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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度旅游安全与应急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8:14:52  浏览:88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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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度旅游安全与应急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印发《2011年度旅游安全与应急工作要点》的通知

旅办发〔201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做好2011年全国旅游安全与应急工作,现将我局制定的《2011年度旅游安全与应急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2011年度旅游安全与应急工作要点》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2011年度旅游安全与应急工作要点

  2011年,旅游安全与应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加强规制建设、强化协作机制建设、提升科技应用水平、发挥保险作用、加强宣教培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旅游重特大事故,促进旅游安全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确保实现“十二五”时期旅游安全工作的良好开局。
  一、不断加强旅游安全与应急规制建设
  (一)强化旅游安全与应急法规制度建设,明确各级旅游部门在旅游安全与应急工作中的服务、协调和监管职责,以及企业的主体责任。加快推动《旅游者安全保障办法》的出台,建立健全旅游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信息披露、目的地安全风险信息发布、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备案、旅游应急及善后处置等制度,推动做好旅游应急组织机构、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的落实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协调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鼓励各地积极推进旅游安全法规建设,进一步强化对游客的安全保障和服务工作。
  (二)加强旅游安全与应急标准化建设,用标准化手段规范和提升旅游安全与应急工作水平。国家旅游局完成《旅游紧急救援服务规范》的编制,启动《旅行社安全服务规范》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编制工作。鼓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旅游安全地方标准,条件成熟的可上升为行业标准。
  (三)完善预案体系,增强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国家旅游局修订完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行业预案评比。适时会同地震部门选点开展应对地震的应急演练。各级旅游部门强化旅游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并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制订操作手册,加强对预案的应急演练,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形成完善的旅游行业预案体系。
  二、进一步强化旅游安全与应急协作机制建设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提高部门协同处置能力。在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风险评估、预警防范、应急处置、保险保障等方面,加强与外交、公安、交通、卫生、安监、质检、气象、保险等部门的联系和合作。针对旅游交通薄弱环节,推动建立涵盖汽车制造、运营监管、驾驶员监管、宣传教育、保险保障等全过程的协作机制。主动配合交通、安监等部门积极推动落实旅游客运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实现旅游客运车辆全程安全监控。
  (二)深化区域旅游安全与应急的协作,提高区域协同处置能力。加强区域间、客源地与目的地在规制建设、安全监管、信息通报、应急处置、应急演练等方面的合作,建立协作机制。
  (三)加强出境游安全保障协作,提高境内外协同处置能力。与港澳台地区及俄罗斯等国家旅游部门开展合作,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及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在修订完善ADS协议中增加双方对游客的安全保障职责,共同保障双方游客安全。加强与我驻旅游目的地国家使领馆联系,如遇旅游突发事件,要充分依靠和积极配合所在地使领馆开展预警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
  (四)鼓励各地加强军地合作及与专业救援队伍的合作。一旦发生旅游突发事件,可充分发挥解放军和武警官兵,以及消防、卫生、海上救护等专业救援队伍在应急救援中的作用。
  三、不断提升旅游安全与应急工作的科学技术应用水平
  (一)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作用,提高旅游突发事件报送效率。组织开展“涉旅突发事件报送系统”培训,在行业内实现旅游突发事件的网络报送,提高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规范性和及时性。
  (二)利用多手段、多途径,拓宽目的地旅游安全风险提示信息发布渠道。在国家旅游局官方网站设立旅游目的地安全提示专栏,以更加醒目、规范的形式做好对游客的出行安全提示,引导游客理性出游,防范风险。鼓励各地利用手机短信、网络等先进手段,扩大旅游安全提示信息的受众面,提高时效性。
  (三)推动完善全国旅行社团队系统建设,实时掌握旅游团队动态信息。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加强出境游客信息统计制度建设,及时、准确掌握我旅游团有关信息,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参考。
  (四)加强旅游气象合作,提高旅游气象服务能力。加快中国旅游天气网、旅游气象服务示范区(点)和重点旅游气象监测点的建设,启动气象对旅游活动影响的研究,提高旅游行业防范应对灾害性天气等自然灾害的能力。
  四、充分发挥旅游保险转移风险的作用
  (一)加强对国家旅游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宣贯,开展对各级旅游部门相关人员的培训,制订《旅行社投保责任保险信息备案及检查暂行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
  (二)继续推动实施2011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努力实现80%的统保率目标。完善项目运行及调处工作机制,加强宣传引导,规范和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发挥项目在转移旅行社风险、重大突发事件处置、行业风险管控等方面的作用。
  (三)推动饭店、景区等旅游企业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强化对公众的旅游保险宣传,推动其购买旅游者个人保险;开展出境旅游意外险强制制度调研,提高出境游保障水平。
  五、不断加强旅游安全与应急的宣传教育培训
  (一)加强对旅游安全与应急的宣传,不断提升游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积极参与国务院安委会实施的“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向游客广泛宣传旅游安全、应急、保险知识。国家旅游局将制作《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手册—游客篇》、《旅游安全公益宣传片》,加强旅游安全宣传。各地要积极开展旅游安全公共咨询活动,发放安全与应急宣传资料。
  (二)加大旅游安全和应急的培训力度,提高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将旅游安全与应急培训纳入旅游培训工作总体方案,强化从业人员和旅游管理人员的旅游安全与应急的知识、技能培训,提高其安全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国家旅游局将出版《旅游安全培训》系列丛书,帮助各地开展相关旅游安全培训与教育。
  六、深入开展旅游安全和应急的督查、检查工作
  (一)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应急办的部署,定期组织开展旅游安全自查和督查。强化各级旅游部门对旅游安全的监管职责,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定期抽查。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二)结合黄金周、暑假、长周末等旅游重点时段,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对重点景区、节庆活动、旅游车、游乐设施、索道缆车、食品卫生、消防安全、旅行社责任险等方面的督查检查,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三)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行业进行旅游安全交叉检查。通过交叉检查,完善各项安全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促进旅游安全与应急工作的跨区域交流与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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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外立面装饰改造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外立面装饰改造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10〕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建筑外立面装饰改造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长沙市建筑外立面装饰改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与城市形象,规范长沙市建筑物外立面改造规划管理,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长沙市市区范围内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建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改造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外立面为建筑所有外围护表面,包括建筑屋盖在内的门窗、空调机位在内的所有建筑构件,其形式、材质、色彩、位置、尺寸均属于外立面管理范畴。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外立面改造是指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建建筑物外立面进行改造的一切建设行为。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我市建筑外立面改造的规划管理工作。市住建委、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文物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共同做好建筑外立面改造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外立面改造应做到安全适用、美观大方、便于维护,并符合城市规划、城市管理、消防安全、城市交通、环境保护等有关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 需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的,应由产权人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产权单位提供建筑外立面改造工程申请报告;
  (二)建筑物合法性证明资料(原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产权证);
  (三)原批准的建筑报建图及效果图;
  (四)建筑外立面改造设计图纸,主要包括:
  1、建筑外立面改造平面、立面图;
  2、建筑外立面改造效果图、夜景亮化图(标注建筑材质,外立面色彩须按《中国建筑色卡》准确标明数值);
  3、设计说明(包括结构安全说明、灯光设计说明),以上设计图纸须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签章并提供相应格式的电子文档;
  (五)建筑外立面改造主材小样;
  (六)涉及相关部门管理职责的,须提交相关部门意见原件;
  (七)其他按规定须提供的资料。
  申请对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并涉及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和功能的,还应按建筑报建图的审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局对申报建筑外立面改造工程的,按规划行政许可程序中景观环境设计审查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对申报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并涉及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和功能的,还应按规划行政许可程序中报建图审查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程序规定办理。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局根据申请项目的具体情况,依法组织市住建委、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文物局等有关职能部门会审。
  第九条 经批准的建筑外立面改造方案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建筑外立面改造中涉及户外广告和招牌的须按相关规定另行审查。
  第十条 未经审批,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建建筑物外立面进行改造的,由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擅自改变审批内容,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建、在建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的,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对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本规定。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长沙市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外立面改造行为按本市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外立面装饰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黄山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3〕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业经2003年4月24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黄山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黄山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根据《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市场经济条件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实行政府安置就业政策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当年退出现役,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在本市城镇安置的转业士官和退伍义务兵。
第二条 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不论隶属关系如何,都有按规定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均衡负担。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全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以及组织实施。
各级财政、经贸、计划、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税务、工商、教育、房产、监察、卫生、统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安置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每年下达的退伍分配计划,各有关单位要遵照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对拒不接收或完不成任务的单位,不仅要追究领导者和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责令其按期完成安置任务。
第六条 伤残、立功的城镇退役士兵和经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核批准作转业安置的士官,应当优先安置。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城镇退役士兵;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本市各类学校,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取;新建和扩建单位向社会招聘人员时,要适当增加接收城镇退役士兵数量。
第八条 各接收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接收单位与城镇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续签劳动合同;需要再就业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介绍就业。
第九条 各接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城镇退役士兵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
城镇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条 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置期间和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由县(区)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十一条 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市、县(区)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按月发放待岗期间生活费。
第十二条 城镇退役士兵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允许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实行易地安置;要求自谋职业的,回入伍所在地安置部门办理自谋职业手续,领取自谋职业补助费。
第十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应当服从分配,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安置部门和接收单位报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到接收地安置部门报到的;
(二)不服从分配或者接到分配工作介绍信后,逾期不到所分配单位报到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或者伪造伤残、立功等荣誉证明的;
(四)在部队或待安置期间犯罪(过失犯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
二、积极推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第十四条 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在政府提供一次性经济补偿和政策优惠的条件下,以市场选择自主择业,不再由政府安置工作。
第十五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范围:适用于有接收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全社会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十六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程序:对有安置任务的单位,确因无法完成,自愿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应在接到退役士兵安置计划20日内,向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请表》(式样附后),经安置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 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制度。安置保障金的来源: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制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退伍安置接收单位按标准支付的有偿转移金;
(三)退伍安置接收单位收缴的处罚金;
(四)社会各界人士交纳的资金;
(五)通过其他合法渠道从社会筹措的资金;
(六)上述资金专户储存的银行利息。
第十八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标准:
(一)有安置任务的单位,原则上每少接收一名退役士兵,按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和5倍的标准,分别为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缴纳有偿转移金。
(二)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党政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安置保障金的缴纳标准为:厅级(含副厅)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县级(含副县)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科级(含副科)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一般干部职工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
三、安置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收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个人应自觉履行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及安置保障金。经批准自愿实施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在收到当地人民政府安置部门签发的《退役士兵安置有偿转移缴款通知书》(式样附后)后,将有偿转移资金一次性划拨到指定的财政安置保障专项资金帐户;个人交缴的安置保障金,由单位代收后,上交财政安置保障专项资金帐户。
第二十条 拒绝接收安置任务又不以经济补偿形式履行安置义务的单位的处罚,每少收1人按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处罚收缴。属地方财政供给单位,由财政部门从拒收、拒交单位的主管部门银行帐户上划取;中央、省属驻黄单位由政府主管部门督办。
第二十一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列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自筹解决。企业交纳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安置保障金的使用:安置保障金用于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安置保障金的使用由民政部门根据每年退役士兵安置方案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经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安置保障金的管理:安置保障金由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中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请表

单位名称
(章) 单位性质
单位地址 年度安置
任 务 数 邮编
电话
要求有偿
转移人数 有偿转移
安置标准
应缴纳转
移金数额

简要理由
交款单位
法人意见
(章) 交款单位
财务部门
意见(章) 交款单位
主管部门
意 见
退伍安置
部门意见 当地人民政府
退役士兵安置
领导小组意见
备 注

说明:此表一式三份,退伍安置部门、申报单位、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各存一份。

 

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缴 款 通 知 书

贵单位报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请表》悉。按计划你单位应接收退役士兵 人,现要求有偿转移 人。根据《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报请 批准,现同意有偿转移 人。按每转移安置一名退役士兵应缴纳转移费 元计算。合计 元。请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款项转入 帐户(以转帐日期为算)。

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