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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20:48:19  浏览:88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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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市府办发[2007]98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赣州市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赣州市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办法

(试行)



为贯彻实施新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调动和落实县级政府办好义务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全市中小学整体办学水平,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义务教育法》为依据,发挥督导评估的导向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县级政府抓教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办好义务教育阶段每一所学校,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督导评估,力争至“十一五”期末,基本完成薄弱学校改造,使全市80%的义务教育学校基本达到合格的标准。

三、督导评估办法

(一)成立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领导小组。

市、县(区)两级政府分别成立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领导小组,加强督导评估工作的领导,保证督导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二)分级组织督导评估队伍开展督导评估。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市级督导评估队伍,对全市初中(含民办学校)进行督导评估。县(市、区)政府组织县级督导评估队伍,对所辖完全小学(含民办学校)进行督导评估。

(三)督导评估内容及合格学校认定。

评估内容一级指标为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四大方面,其下分解若干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构成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根据指标体系制定评估细则(见附件1:《赣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合格学校督导评估细则(试行)》)。依据评估细则进行督导评估。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总分值为100分,评估得分80分及以上的学校定为合格学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能被评为合格学校:

1、学校缺乏基本办学条件,有校舍D级危房;

2、2007—2008学年小学、初中班额超过56人,2008—2009学年小学、初中班额超过50人;2009年秋季以后,小学、初中班额分别超过45人、50人;

3、教师数量和学历不达标;

4、学校教学质量监测未达到合格要求;

5、近两年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6、学校食堂、学生寝室、厕所不达卫生标准;

7、近两年学校有严重违纪现象,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书面通报批评。

(四)评估学校的申报。

初中学校评估按照学校自评、县级初评、市级终评程序进行。初中学校、县城小学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初评后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申报要求,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人员进行评估;农村小学由乡镇中心校初评后向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申报要求,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人员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上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对通过县级评估的小学合格学校进行验证式抽查评估。

(五)督导评估结果的处理。

1、合格学校数量占义务教育学校总数的比例,是衡量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的主要依据。每年督导评估结束后,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认定,印发督导评估通报,向全市通报督导评估基本情况、合格学校名单以及合格学校占义务教育学校总数的比例。督导评估情况列入对县(市、区)政府班子和领导政绩考核的内容。

2、“十一五”期末,全市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一轮结束后,将评选认定“全市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作先进县(市、区)”、“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作合格县(市、区)”和“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作不合格县(市、区)”。对“全市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作先进县(市、区)”、“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作合格县(市、区)”,市政府将通报表彰;对“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作不合格县(市、区)”,将在教育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限制,并须参加下一轮的申报、评估工作。

3、经评估认定的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市政府将颁发“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奖牌。合格的学校要对照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每学期进行自评,查漏补缺,做好巩固提高工作。市、县每三年组织一次复评,以促进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4、经评估认定为不合格的学校,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无法达到合格标准的,要合并或撤消。

(六)督导评估时间安排

从2007年开始至2010年,利用四年时间完成一次对全市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督导评估。各县(市、区)将初中学校督导评估时间计划表(见附件2)于12月20日前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时间进行评估;小学的督导评估时间计划由各县(市、区)教育督导室自行制定。各县(市、区)原则上每年度安排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总数的四分之一学校进行评估。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书面报送本县(市、区)开展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实施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是加强学校建设与管理、促进我市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务必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合格学校评估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督导评估工作的领导,及时成立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领导小组,保证督导评估工作顺利进行。要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学校学习有关文件和合格学校评估细则,明确合格学校督导评估指标要求,搞好自查自纠,做好督导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要认真组织实施评估工作。要充分发挥评估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积极、主动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评估过程作为推动学校依法治校、改善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的过程。要制定和完善评估实施方案,科学安排工作日程,认真组织实施评估工作。要大力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提高督导人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评估的公平、公正、准确。对评估情况要及时进行跟踪问效,抓整改,促提高。

(三)要通过督导评估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

1、要大力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各级政府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以督导评估为契机,认真实施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程,利用一切有利因素,发挥一切积极力量,加大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投入,整体提高学校办学条件。

2、要着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要选好用好校长,加强学校班子建设,提高学校管理水平;要按国家要求配齐配足教师,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和教师培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3、要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学校德育和教科研工作,在教育教学中力求创新和突破,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要加强学校管理。要大力加强学校日常管理,在高度重视校园硬件建设的同时,更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走内涵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附件:1、赣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合格学校督导评估细则(试行)

2、赣州市初级中学督导评估时间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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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1号(关于公布海关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1号(关于公布海关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


为适应国际贸易中存在的以定价公式约定货物价格的贸易实际,规范对公式定价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审定工作,便利企业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的规定,现将海关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来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

  按照定价公式确定的结算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支付的价款总额。

  二、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海关以买卖双方约定的定价公式所确定的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一)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二)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三)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四)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三、纳税义务人进口列入《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常见商品名单》(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商品名单》)中的货物,应当在公式定价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进口地直属海关提出合同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经审核,海关向纳税义务人出具《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备案表》)。对于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海关在《备案表》中注明以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海关在《备案表》中注明不符合公告第二条规定。

  四、对已经海关备案的合同,如纳税义务人需要进行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备案海关重新审核。

  五、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商品名单》所列公式定价进口货物时,应当在报关单备注栏目内填报《备案表》中给出的备案号,并向海关提供《备案表》和确定货物完税价格所需的各项资料。

  六、对于经海关备案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在进口申报时,结算价格已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的,海关以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结算价格尚未确定的,纳税义务人在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先行提取货物,待结算价格确定后,海关以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对于经海关备案,但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公式定价进口货物,海关按照《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次按照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合理方法等估定完税价格。

  七、对于未列入《商品名单》的公式定价进口货物,海关可比照本公告第二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审定完税价格。

  八、海关总署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调整《商品名单》,并对外公告。

  九、本公告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常见商品名单

2.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





   二○○六年三月六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两个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两个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中央驻滇及省属各科研院所:
现将《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标准》和《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及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第一条 本认定标准参照国家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并结合云南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一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分为开发型、生产型两类。
(一)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指综合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之和)主要集中在研究、开发阶段,且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对引进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开发与产品开发并形成生产能力的企业。
(二)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指主要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技术、生产设备形成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能力,并有所创新的企业。
第三条 凡申请认定开发型或生产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产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属于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即:
·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地球科学、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高新技术及工艺。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技部发布;
(二)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占有率;
(三)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四)产品质量须经省及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验部门认定。
第四条 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标准第三条中高新技术领域内的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年总产值和年销售额应在500万元以上,自产的高新技术产品的产值和销售额应各占企业总产值和总销售额的70%以上;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并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
(四)年人均总产值达10万元以上;
(五)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额的10%以上;
(六)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
第五条 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标准第三条中高新技术领域内的产品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年总产值和年销售额均在1000万元以上,自产的高新技术产品的产值和销售额应各占总产值和总销售额的70%以上;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年人均总产值在15万元以上;
(五)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
(六)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

第二章 高新技术项目认定标准
第六条 高新技术项目分为开发型和生产型两类。
(一)开发型高新技术项目,指综合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之和)主要集中在研究、开发阶段,且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对引进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开发与产品开发,或以产学研结合,以企业为主的产品开发、技术开发并形成生产能力的项目。
(二)生产型高新技术项目,指主要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技术、生产设备形成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能力,并有所创新的项目。
第七条 凡申请认定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属于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重点发展领域。
(二)技术工艺成熟,投资后可形成生产规模,具有很好的市场前景,并可在三年内实现下列预期经济指标:
(1)开发型高新技术项目,年产值500万元以上;
(2)生产型高新技术项目,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
(三)承担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应具备:
(1)企业注册资金:
开发型企业: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生产型企业: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申请认定的项目投资规模:
开发型项目: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生产型项目: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项目有明确的市场需求,资金和原材料来源落实,占用土地和消耗水电较少,无污染或污染少且有切实的环保措施并经环保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 本标准自省人民政府批准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标准由省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条 参照国家科技部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认定和考核办法。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系指在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内,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具有知识密集和技术密集的特点,拥有自己的研究开发机构和研究开发能力。

第一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分为开发型和生产型两类。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证明书;
(三)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高新技术产品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标准、质检报告等;
(五)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一)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向所在地、州、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高新开发区内企业向高开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地、州、市科技主管部门、高开区管委会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省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二)省科技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的第三个月分批审理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各地、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及高开区管委会将第四条所要求的材料于上述月份的10日前报送省科技主管部门;
(三)省科技主管部门按照《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给予答复,十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四)考察结束后,由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原则为:有关管理及技术专家组成,人数在9人以内。评审合格的企业,省科技主管部门将在五个工作日内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六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年审淘汰制。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于季后第一个月的10日内向地、州、市科技主管部门或高开区管委会报送上季度统计报表,年后第一个月的20日内报送上年度统计报表、《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考核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以及经注册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地、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及高开区管委会于上述日期末的十个工作日内将以上材料报省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省科技主管部门每年组织相关专家组成的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
第七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若发生变更行为,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告所在地、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及高开区管委会,视其变更情况上报省科技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必要时须重新申报。
第八条 为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扣分制考核办法,具体扣分办法如下:
(一)单项指标达不到《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标准》的,扣1-6分;
(二)未按时报送季报表或有虚报、瞒报的,每次扣1分,拒报一次扣2分;
(三)未按时报送《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考核表》及其他年终考核材料或有虚报、瞒报的扣4分,拒报的扣6分;
(四)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若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执法部门进行处理,考核时视其情节轻重扣1-6分。
第九条 考核累计扣分达到6分以上者(含6分)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考核累计扣分达到5分者,给予警告;经专家委员会考核通过的,由省科技主管部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有效期印鉴,企业凭加盖印鉴的证书和考核通过的文件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优惠政策手续

年度考核结果由省科技主管部门行文报送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领导小组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二章 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
第十条 高新技术项目分为开发型和生产型两类。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由各单位自愿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云南省高新技术项目认定申报书》;
(二)属企业申报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证明书;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产品)鉴定证书、检索查新报告或专利检索报告。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程序:
(一)省科技主管部门每季度第三个月分批审理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各申报企业将第十一条所要求的材料于上述月份的10日前报送所在地的地、州、市科技主管部门或高开区管委会进行初审;
(二)省科技主管部门对初审合格的上报材料,按《云南省高新技术项目认定标准》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给予答复,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三)考察后,由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对合格的项目颁发《云南省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行文上报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领导小组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投产后,其承担单位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项目承担单位于年后第一个月的20日内必须向所在地的地、州、市科技主管部门或高开区管委会报送《云南省高新技术项目考核表》和《云南省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地、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及高开区管委会于上述日期末的十个工作日内将以上材料报省科技
主管部门审核。省科技主管部门每年组织相关专家组成的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对符合认定标准的项目,由省科技主管部门在证书上加盖有效期印鉴;对达不到《云南省高新技术项目标准》的,取消其高新技术项目资格。
第十五条 承担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若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所在地、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和高开区管委会,视变更情况审核后上报省科技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在认定和考核中弄虚作假,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一经发现,应追回所减免税款,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制裁,严重的给予行政制裁。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不能实现高新技术项目认定标准中第七条第(二)点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项目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省人民政府批准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99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