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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1:16:14  浏览:95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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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4日 财建[2007]821号


供销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为了健全农村市场体系,发展适应现代农业要求的流通产业,帮助农民增产增收,便民惠农,拉动农村消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和谐社会建设,中央财政设立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为了加强和规范该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农资和农副产品服务网络的改造运营。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突出重点、扶优扶强、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1.农副产品、农资配送中心改造项目;
2.农副产品冷链物流系统改造项目;
3.农副产品、农资连锁经营网点改造项目;
4.农副产品、农资批发交易市场改造项目;
5.农副产品、农资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农化服务体系、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6.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与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和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
第六条 对农副产品及农资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点、批发交易市场改造项目;农副产品冷链物流系统改造项目,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方式支持。
1.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凭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申请财政贴息。
2.贴息标准:财政贴息的贴补率由财政部综合考虑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及项目执行当年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等因素。
3.贴息资金计算:根据项目单位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额、财政规定的贴补率和当年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确定。
4.贴息期限:原则上按项目改造期限贴息,最长不超过3年。
5.贴息时间:上年6月21日至本年6月20日。
第七条 对农产品、农资服务网络提供的公益性服务,符合设定条件的给予奖励:
1.农资连锁配送企业建立地情分析系统或利用当地现有地情分析材料,为农民提供分析适种作物及种子、农药化肥配方、施药施肥技术等农化服务,符合设定条件的。
2.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利用自有检验监测设备对入场交易商户交易的农副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符合设定条件的。
3.农资企业、农资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企业、行业协会、专业经济协会等单位为农民提供农资和农副产品信息服务,符合设定条件的。
4.农副产品购销加工龙头企业引导、组织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社,促进规模化种植养殖,符合设定条件的。
奖励的具体条件在每年印发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财政部每年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申报工作有关要求。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单位,供销总社所属单位通过供销总社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地方供销合作社所属单位通过省级供销社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提供单位资质证明、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申请贷款贴息的,还应当提供项目借款合同(复印件)和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供销总社或省级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要求,将项目补助资金申请及按规定应提供的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财政部。
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供销总社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及当年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财政部下达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供销社加强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财政部会同供销总社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已经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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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七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6号


现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七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七批)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按照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废止前六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自成立以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类和期货类部门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其中,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已明令废止的规章27件,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规章7件。现将这两部分共34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第七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2、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明

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第七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名称
文号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1
关于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4]1号
证监会
2004年1月5日

2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1999]1号
证监会、工商局
1999年1月5日

3
关于报送《期货经纪公司监管报表》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4]53号
证监会
2004年7月27日

4
关于印发《<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1999]21号
证监会
1999年12月21日

5
关于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承担期货经纪合同文本备案审查职责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3]30号
证监会
2003年4月23日

6
关于发布《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证监信息字[2000]5号
证监会
2000年3月30日

7
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
证监信息字[2000]6号
证监会
2000年4月29日









附件2


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

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部门规章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明令废止文件

1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
证监上字[1993]43号
1993年6月12日
证监会令第40号

2
关于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研字[1993]19号
1993年3月18日
证监会令第40号

3
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
证监上字[1996]26号
1996年12月2日
证监会令第40号

4
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上字[1996]28号
1996年12月13日
证监会令第40号

5
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
证监信字[1998]50号
1998年12月29日
证监会令第40号

6
关于进一步加强ST、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0]63号
2000年6月7日
证监会令第40号

7
关于拟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1]69号
2001年7月9日
证监会令第40号

8
关于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3]7号
2003年3月20日
证监会令第40号

9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
证监发[2001]161号
2001年12月30日
证监会计字[2007]12号

10
关于A股公司做好补充审计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2001]162号
2001年12月30日
证监会计字[2007]12号

11
关于2002年A股公司进行补充审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2]10号
2002年2月28日
证监会计字[2007]12号

1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4号——金融类公司境内外审计差异及利润分配基准
证监会计字[2001]58号
2001年8月30日

证监会计字[2007]12号

13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6号
2002年5月17日
证监会令第42号

14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7号
2002年5月17日
证监会令第43号

15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4]41号
2004年7月14日
证监会令第43号

16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者股权结构、住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4]42号
2004年7月14日
证监会令第43号

17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解散、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4]46号
2004年7月20日
证监会令第43号

18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5]155号
2005年9月26日
证监会令第43号

19
关于加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的通知
证监法字[1998]1号
1998年7月3日
证监会令第41号

20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
证监公司字[2005]142号
2005年12月16日
证监公司字[2007]98号

2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指引
证监公司字[2001]42号
2001年4月10日
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

22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6]161号
2006年7月20日
证监机构字[2007]201号

23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
证监发

[2002]6号
2002年1月23日
证监会令第47号

24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4]67号
2004年9月14日
证监会令第47号

25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年检工作细则
证监期货字[2003]110号
2003年12月31日
证监会令第47号

26
关于落实对涉嫌违法违规期货公司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追究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5]159号
2005年9月26日
证监会令第47号

27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
证监发

[2002]6号
2002年1月23日
证监会令第48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委第四委局关于整顿劳保用品市场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委第四委局关于整顿劳保用品市场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市政办(1995)124号
1995年9月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现将市财委、市劳动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关于整顿劳保用品市场的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搞好劳保用品市场整顿,对于规范市场流通秩序,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保证国家《劳动法》的贯彻落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请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搞好这项工作。

关于整顿劳保用品市场的实施细则

为切实搞好劳保用品市场整顿工作,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管理,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保证国家《劳动法》的贯彻实施,针对我市劳保用品定点经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细则。

一、目的意义: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防御性装备,对防止工伤事故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劳动防护用品,又是具有专门供应对象和使用范围的特殊商品,搞好劳动防护用品市场整顿,对规范市场流通秩序,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保证国家《劳动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

这次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市场整顿的指导思想是:以(1995)内贸函消费字102号和省贸易厅(1995)第44号文件重申的国务院国发(88)第10号文件精神和1989年12月原商业部会同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六部委联合通知(89)商日联字第156号文件精神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对那些生产、经营劳保用品人员素质低、质量意识淡薄,职业道德差,不懂得劳动防护用品知识和有关方针、政府、法规,没有管理规章制度的单位,逐个进行检查整顿。通过整顿使我市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秩序和流通秩序有明显的好转。

三、整顿范围和内容:

1、生产企业。凡是我市生产劳保用品的企业,均属这次整顿范围。整顿内容是:

(1)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2)产品质量是否经验合格,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标准,是否已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

(3)企业是否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现代测试手段;

(4)产品是否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5)企业是否有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并能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程进行生产和检验;

(6)产品的生产过程是否建立有效的控制系统;

凡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企业,现仍在继续生产劳保用品的要限期停产整顿,对已生产出来的不合格产品,要全部没收销毁处理,对已出售的产品因质量不合格失去防护功能造成伤亡事故的要追究生产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2、经营企业。凡在我市范围内经营劳保用品的企业(包括外埠驻我市经营企业),不论是全民、集体、个体性质的,均属此次整顿范围。整顿内容是:

(1)有无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证书》;

(2)有无工商营业执照;

(3)有无税务登记证;

(4)有无劳保用品专用发票;

(5)经营品种是否限定在营业执照规定范围之内;

(6)经营的劳保用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有无回收的劳保用品;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要按有关法规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凡不具备特种防护用品经营条件的企业要没收现存商品,吊销营业执照,取消经营资格。

(2)对外埠商贩在我市搞劳保用品黑市交易的,发现一个,取缔一个。

(3)对我市原定点经营单位要重新审核,根据各县(市、区)的实际情况,需增加的增加,需减少的减少,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要取缔其经营资格。

(4)从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批发业务的市劳保用品批发公司,同时行使行业管理职能,要准确掌握我市各行业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情况,在有条件的县、市、区增设劳保用品连锁店,为基层和用户提供方便,对市属定点经营单位和用户存在经营使用方面的问题,有权给予检查指导,并提供咨询方面的服务。

3、消费企业。凡在我市范围内(包括省、部营及军工企业),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均属此次整顿范围。整顿内容是:

(1)是否到我市具有《经营定点证》的经营单位购买劳动防护用品。

(2)是否凭盖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专用章”的专用发票报销;

(3)是否具有很强的安全意识,是否有以钱以物代发劳动防护用品的变相福利待遇的情况;

(4)对本企业现有的特殊工种岗位从业人员和特种防护用品的需求量,是否按年、季、月给市劳动局和市劳保用品批发公司填报计划。

四、组织领导:

这次整顿我市劳保用品市场,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由市财委牵头,会同市劳动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组成劳动防护用品市场整顿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市劳保市场整顿领导组成人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