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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13:22  浏览:99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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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粮发〔2009〕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强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的监管,防止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确保人民群众的粮食消费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是新形势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点工作。各级粮食部门要扎扎实实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突出抓好对原粮卫生的监管。

要进一步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都要成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在粮食部门形成上下对应、快捷高效的质量安全监管协调机制。

要认真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下,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两级粮食部门开展质量监管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对未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一是制定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实施计划。依据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获、库存和出库销售粮食的质量与卫生状况进行全面监测并及时报告。

二是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排查、确认粮食面源污染状况和其他质量安全隐患,采取有效监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危害造成的影响。

三是建立健全粮食收购管理制度。规范粮食经营者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和检验把关要求,健全粮食收购入库和出库检验制度,健全粮食经营者质量安全责任制和质量安全信用管理体系。

四是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制度。规范抽查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要求,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项目、重点监管对象的抽查,特别是加强原粮卫生抽查。

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统一部署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防不符合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经营者履行质量安全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确定质量安全责任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督促粮食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加强检验把关,严格执行入库、出库检验和出证、索证制度,严格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档案,切实履行粮食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

要加强对库存粮食和政策性购销粮食的质量安全抽查。在全面开展库存粮食和政策性粮食例行抽查的同时,要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地区和重点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国家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特定区域内粮食可能受到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执行政策性任务的需要,依法对出库和政策性购销粮食设定必检项目和实行强制检验。

要加强对有害粮食的监管。对抽查发现的有害成分含量超过粮食质量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应立即封存,停止销售出库;已经销售的,应依法责令召回。封存的有害粮食,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经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不得作为口粮销售。严格执行食用粮食与非食用粮食分类储存制度。

四、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都要有固定的机构和专门的人员负责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具体工作。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扶持力度,优化检验机构布局,消除监管盲区,重点加强粮食主产市、县、重要消费城市的区域性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建设,加强仪器设备投入,提高人员素质,全面提升各级监测机构的质量安全检验能力,充分发挥监测机构的作用。

各级粮食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对国家和地方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给予支持。

五、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信息报告和通报机制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或隐患时,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国家粮食局报告本行政区域粮食质量安全状况,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

粮食销区省份发现采购或调入的粮食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及时向产区省份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协助追溯有害粮食的源头;有害粮食数量较大,情况严重的,应同时向国家粮食局报告。

原粮卫生监管工作责任重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不容任何懈怠和放松。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做好原粮卫生监管工作,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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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0]25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已经信息产业部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分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分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自从我国设立博士后流动站,试行博士后制度以来,已有570多名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年轻优秀人才陆续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科研工作,其中近百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已完成博士后阶段的科研任务,被分配到固定单位工作。但据设站单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反映,在联系工作单位
的过程中,由于受到增干指标、人员编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额和比例等方面的限制,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分配越来越困难。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增干指标问题
今后,各有关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在接收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时,如当年度没有增干指标或指标已用完,可以先接收,然后再由接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报我部综合计划司追加指标。
二、关于编制问题
允许人员编制已满(包括已经超编)的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继续接收一定数量的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即由接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家或地方主管编制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直属的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报我部中
央国家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属的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则报本地区主管编制的部门)审批。
三、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
凡在博士后流动站工作期间已确认或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所学和所从事的专业确为接收单位所急需,由接收单位根据专业对口的原则,参照博士后研究人员所获得的任职资格,聘任合适的专业技术职务,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不受该单位专业技术职
务名额的限制。
四、关于工资指标问题
已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单位,接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相应增加该单位工资总额包干基数。接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所需工资总额计划,由接收单位的主管部门到人事计划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为防止北京、上海、天津地区一些单位过量地接收博士后研究人员,造成编制、职称等事项管理工作失控,这些地区各有关单位每年接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最多人数限定为一般不超过该单位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三。其它地区不受此限制。
请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按照本通知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的分配工作。



198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