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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群众防空组织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4:37:58  浏览:85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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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群众防空组织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津市群众防空组织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9〕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群众防空组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
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十九日


        天津市群众防空组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群众防空组织管理,有效组织城市防空袭行
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城市功能正常运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群众防空组织组建、管理、训练等
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群众防空组织是国防后备力量之一,是国防建设的
重要组成部分。群众防空组织应依照"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
能完善、结构科学"的原则组建,做到专业对口、平战结合、便
于领导、便于指挥。
  第四条 群众防空组织平时按照城区人口1‰到3‰的比例组
建,战时按留城人员的4%比例扩编。
  群众防空组织的人员应符合民兵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
适当放宽。
  第五条 群众防空组织是战时消除空袭后果的骨干力量,任
务是: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
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
治安,积极配合城市防卫和要地防空作战,协助恢复战后生产、
生活秩序,维护城市功能正常运转等;平时协助有关部门担负抢
险救灾、应急救援等任务。
  第六条 群众防空组织平时组建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

治安、防化、通信、运输七种队伍。战时根据需要可组建伪装防

护、引偏诱爆、信息防护与攻击等专业队伍。
  第七条 群众防空组织原则上按市、区(县)、街道(乡镇)

三级组建。平时只组建市、区(县)两级,街道(乡镇)群众防

空组织战时根据需要组建。
  市、区(县)两级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
  (一)抢险抢修专业队。由城建、燃气、供水、电力、铁路、

交通等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抢修被破坏的交通、水、电、燃

气等公用设施和其他工程设施,抢救人员和物资等任务。可分为

道路抢修、桥梁抢修、电力抢修、燃气抢修、供水抢修、工程抢

修等分队。
  (二)医疗救护专业队。由卫生、医药等部门负责组建。主
要担负抢救、输送、救治伤员,防疫灭菌,组织指导广大群众自
救互救等任务。
  (三)消防专业队。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火
情观察、重要目标的防火灭火、指导人民群众开展防火灭火行动
等任务,必要时配合防化专业队伍执行洗消任务。
  (四)治安专业队。由公安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治安、
保卫、交通、灯火等城市管控任务。
  (五)防化专业队。由卫生、环保、市容、爱国卫生、化工
等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防化侦(观)察、监测化验、洗消,
市、区(县)两级人防指挥所及人防工程的防化保障,指导群众
进行防护和洗消,对群众进行防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知
识教育等任务。
  (六)通信专业队。由通信管理部门牵头,各通信运营部门
负责组建。主要担负人民防空袭的通信联络保障任务。重点是保
障各级人防指挥所、专业队伍、党政机关和军队的通信联络;保
障空情及警报的接收与发放;负责指挥通信和警报设施的维护;
抢修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等。
  (七)运输专业队。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人
员、设备及危险品的疏散转移,运送重要战备物资,保障其他人
防专业队伍执行任务,运送伤病员,协助其他部门抢运生活、生
产物资等任务。
  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各类企业参加所在区县群众防空组织组建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
部门领导下,根据城市防空袭需要,提出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计
划,其组建工作要纳入民兵组织统筹规划,统一整组,由各级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归口建设、归口管理、归口使用、归口保障,并
负责监督检查组建、训练、管理落实情况。
  第九条 群众防空组织组建单位要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
要求,将群众防空组织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确定相关职能部门,
负责本单位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训练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群众防空组织应与生产、工作、行政组织相适应,
一般以系统和各企事业单位为单位,根据人数,分别编成班、排、

连(中队)、营(大队)、团。每年要结合形势、任务和人员变

动情况对群众防空组织进行整组,整组工作要与民兵整组统一部

署,共同组织,同步实施,切实落实一兵一职,并将整组情况报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群众防空组织平时在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
导下,依据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制定年度训
练计划,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在岗训练、集中训练、综合性演练
等形式,完成大纲规定的训练内容,每年结合生产、工作在岗训
练时间不少于5日,集中训练时间不少于3日。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群众防空组织的综合性演练,

以检验训练效果和整体执行任务能力。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集中训练所需
费用,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共同承担;各群众防
空组织的组建单位应依法承担必要的费用,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承担的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参加脱产集中训练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
发放,不能因参加训练而受到影响。
  第十三条 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主要由组建单位负
责,以本单位平时生产、工作所使用的装备和器材为主。各级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提供部分非生产性特殊专用设备、器材,主
要包括防核、防化、防生物武器装备和训练器材等。
  第十四条 群众防空组织承担平时抢险救灾任务。因应急救
援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调动本行
政区域内的群众防空组织以及调用相关设备、物资参与抢险救灾
行动,各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单位不得拒绝和延误。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10

月31日废止。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防办公室〈贯彻国家人防

委关于城市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的规定〉的意见》(津政办发

〔1986〕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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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京科发[2001]101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的管理,保证国家和市政府软件优惠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和《北京市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要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服务企业、促进发展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准确的工作原则。
管理机构和认定机构
第三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其职责是:
1、 监督检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确定本市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2、 会同市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市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的结果,公布本市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3、 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4、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本市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第四条 本市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由市科委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年审和软件产品登记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
1、 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申请;
 2、 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提出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报市科委审核;
 3、 对申请软件产品登记的产品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报市科委批准。
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软件产品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及其他相应技术服务的企业,均可申请软件企业认定。获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凭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1、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 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 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 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5、 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6、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八条 认定程序
 1、 申报企业填写认定申请表,准备申报材料;
2、 企业持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申请认定,认定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评审;
3、 软件认定机构提出初选名单,报市科委审核;
4、 市科委审核并会签市税务部门批准公布,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九条 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标准和程序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年审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年审结果由市科委审核并会签市税务部门批准公布,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信息产业部和市科委公告。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再享受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有关软件企业的鼓励政策。
 第十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企业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市科委或信息产业部提出复审申请。提请复审的软件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在15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请。受理机关对复审申请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
第十二条 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获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产品凭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软件产品的登记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登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1、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 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4、 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5、 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6、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十五条 登记程序
1、 申报企业填写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准备申报材料;
2、 企业持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申请登记。认定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产品样品及其申请材料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报市科委批准;
3、 市科委批准后,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报市税务部门和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备案;
4、 软件产品在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经信息产业部通告后,其登记备案生效。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另行颁布。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在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或年审和产品登记时,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将撤销该企业享受鼓励政策的资格,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八条 对违反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认定机构,市科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认定机构的资格。
 第十九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在认定和登记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京科新发[1999]第352号《关于下发〈北京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实行技术改造项目法人承包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实行技术改造项目法人承包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白山政发[1996]58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白山市实行技术改造项目法人 承包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市政府同意《白山市实行技术改造项目法人承包责任制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白山市实行技术改造项目法人 承包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建立固定资产投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规范技术改造项目法人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在组织实施技术改造项目过程中,必须建议和实行技术改造项目法人承包责任制度。技术项目法人,由项目承担单位法人或法人委托人担任。国家公务人员不得兼任技术改造项目法人。第三条 技术项目法人,在组织实施技术改造项目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项目所需资金的筹措;(二)审核、呈报有关项目需上报审批的文件资料;(三)审核、呈报年度项目投资计划,落实年度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四)提报项目开工报告,办理项目开工的有关手续;(五)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六)提出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七)制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期偿还债务;(八)负责资产的保值、增殖;(九)决定聘任或解聘管理人员。第四条 实行技术改造项目法人全过程承包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资产保全,实行全过程负责。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可视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分段进行考核和给予奖励。第五条 有关单位在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当及时组建法人承包组。第六条 有关单位在申报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时,必须同时申报项目法人承包组组建方案和所签订的项目分阶段实施责任书。否则,不予审批。第七条 为保证技术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主管部门、承贷金融部门及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经济综合部门,应当指定专人组成项目协调服务组,为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做好具体协调服务工作;市政府和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其具体贡献给予适当奖励。第八条 对技术改造项目采取分段签订承包责任书的方式;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法人与主管部门签订项目承包责任书;投资额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法人与市经贸委签订项目承包责任书;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法人与市政府签订项目承包责任书。第九条 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行风险抵押,奖罚分明。在项目前期阶段,项目法人和法人承包组须按总投资额的0.3—0.5‰缴纳项目承包风险抵押金;在项目的实施阶段,须按总投资额的0.4—0.6‰缴纳项目承包风险抵押金。所收缴的技术改造项目风险抵押金,由市经贸委技术改造科代保管,待按项目承包责任书兑现后,将风险抵押金连同利息一并退还。第十条 技术改造项目法人和法人承包组在项目承包责任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项目前期工作并列入项目计划的,即为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给予项目计划投资总额的1 —3‰的奖励;在项目实施阶段结束后,根据项目承包责任书的规定要求,保证工期,保证工程质量,正常完成投资,具备投产试车条件并经试生产达到设计规定的各项指标,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给予项目计划投资总额的2 —4‰的奖励。对未能按所签订的项目承包责任书完成规定技术改造项目的,不予奖励,并视具体情况给予部分或全部扣罚风险抵押金。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由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支付,在成本中列支,免征个人所得税。第十一条 技术改造项目责任书一经签订,其所列内容不得随意变更。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重大变化或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确需变更时,须经签署项目承包责任书的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修改项目承包责任书中的有关内容。技术改造项目法人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确系特殊原因必须更换的,须经发包方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可更换。第十二条 技术改造项目投入正常生产经营及其债务的偿还责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建立和实行对技术改造项目法人的考核监督制度,由技术改造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进行全面的考核和监督。考核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国家有关技术改造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批准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三)项目投资概算的控制、资金的使用、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情况;(四)项目工期、工程进度、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控制情况;(五)项目生产能力、国有资产形成和投资效益情况;(六)土地、环境保护和其他国有资源利用情况;(七)精神文明建设情况;(八)其它需要考核监督的事项。第十四条 技术开发项目、工业基本建设项目、工业企业星火、火炬等项目的实施,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如与国家和省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日